有關于勞動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有關于勞動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于勞動合同1
一、《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時間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合同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辭退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有關于勞動合同2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
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勞動合同可以在雙方的協商后發生變更。但是各位必須明確是在什么情況下勞動合同才能變更,這個是變更勞動合同的前提。
有關于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并納入合同條款的內容。上述規定所涉及的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即為約定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除對必備條款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外,如果認為有必要,還可將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項或數項寫進合同條款。這些內容是合同當事人雙方自愿協商確定的,不是法定的。不同行業、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工作崗位的情況不同,決定了勞動合同的`該項條款也有一定的區別。對那些特殊崗位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作為約定條款加以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協商約定條款時,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約定事項的規定,否則,所約定的條款即為無效條款,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即使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條款,也是不能違法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
有關于勞動合同4
勞動案例
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廣西)南寧市某公司職員楊某卻因公司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遭到了解聘。在與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并領取了1.8萬多元補償金后,楊某將單位告上法院。楊某認為,公司單方面解聘,違反了《勞動法》,應按工齡支付自己3個月的勞動賠償金差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差額,共計1.68萬多元。日前,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出上訴。
員工狀告原單位
雖然拿到了補償金,但對于公司解聘自己,楊某始終無法釋懷。他認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即使自己考核排名末位,也并不意味著自己不能勝任工作。如果自己經考核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也應先對他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而公司這樣武斷地將他“掃地出門”,他認為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隨后,楊某向南寧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按工齡支付自己3個月的勞動賠償金差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差額共計1.68萬多元。
南寧市仲裁委認為,楊某與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單位與楊某解除勞動關系合法。今年1月,南寧市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楊某的申訴請求。楊某不服,遂向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等共計1.68萬多元。
“末位淘汰”解聘違法
實行“末位淘汰制”,將排名末位的員工解聘,單位這樣做到底合不合法?法院審理后認為,南寧市某公司以楊某20xx年度績效考核分數排名在本部門末位為由,通知楊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屬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即使楊某確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該公司也應先對楊某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故該公司20xx年2月1日對楊某所作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楊某雖然收到了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但雙方的勞動關系并不必然因楊某收到該通知而解除,而應以楊某實際不再為該公司提供勞動或雙方確認解除時間等事項為準。
20xx年3月9日,楊某與某公司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訂立,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該協議中,楊某與某公司雙方已確認勞動合同關系于20xx年2月28日解除,并明確了某公司應支付給楊某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楊某也已領取了該款。在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楊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標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賠償金及一個月額外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法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3種情形可解聘
所謂“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其企業戰略和具體目標,設定一定的考核指標體系,以此指標體系為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得分靠后的員工進行淘汰的績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發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可該管理制度是把“雙刃劍”。根據我國《勞動法》三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因此,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現實勞動關系中,單位績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勞動者,并不一定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即使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為其提供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仍不勝任工作的,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企業就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在該案中,南寧市某公司以“末位淘汰”為由解聘楊某的行為不合法。不過,楊某與單位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并領取了補償金,也就意味著楊某認可了公司的解聘行為。在此前提下,楊某要求單位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就沒有法律依據。
有關于勞動合同5
一、未簽勞動合同先知法
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后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法官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二、合同形式、內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三、合同細節仔細審查
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要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四、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采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于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五、發生爭議辦法多
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和途徑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有關于勞動合同6
甲方(聘用方)
所在地: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乙方(被聘用方)
駕駛證號:
身份證號:
現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條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固定____期限合同。合同生效日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個月(按上車開始計算),即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甲方駕駛員崗位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乙方應按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制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點:根據工作需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第三條勞動報酬
甲方實行工資與效益掛鉤的計酬制度,工資組成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其中績效工資中已包含里程補貼、雙休和節假日班補貼、油耗補貼、通訊補貼、資金等補助。
(一)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間月工資為:基本工資______元+績效工資(包括里程補貼、雙休和節假日加班補貼、油耗補貼等),試用期福利類補貼計半,基本工資、通訊補貼按實際出勤天數折算。
(二)轉正后月工資為:基本工資_____元+績效工資(包括里程補貼、加班補貼、通訊補貼、油耗補貼等各類補貼)
(三)培訓期間,只發基本工資,不發績效工資。
(四)根據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期內,如甲方工資制度調整或是崗位變化,甲方為乙方調增(減)的月工資作為本合同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甲方按勞動法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并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乙方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
第四條乙方工作職責;
(一)聘用期內,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服從調度、檢查和管理,安全行車、文明服務;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商業機密和經濟信息。
(二)乙方必須持有效駕駛證。牢固樹立安全意識,精通駕駛業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駕駛任務,并努力做到盡量節約油耗,降低車輛維修保養成本;
(三)遵紀守法,準時出車,工作時間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保證一天24小時開通通訊工具,如因聯絡阻礙,導致未能及時出車,扣除當月通訊費補貼。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工作時間內如因乙方違反交通法規引起的責任,罰款由乙方自行承擔。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文明行車,不開帶“病”車,不開超速、超載車、不疲勞駕駛,嚴禁利用車輛或將車輛擅自借給他人從事違法違紀活動。
(五)乙方不得將甲方車輛借給其他駕駛員行駛,且發生油耗、損壞、丟失和交通事故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乙方應定時保養車輛,如換機油、檢查輪胎等,要經常保持車輛安全性能,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六)乙方在非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使用本車輛,否則,在該事件內發生甲方車輛油耗、損壞、丟失和交通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五條乙方安全行車責任
(一)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遵章守紀,積極參加甲方提供的交通法規教育和每月一次的安全學習活動,服從甲方的管理。
(二)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不超速、不酒后開車、遵守超車、會車、停車的有關規定。
(三)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嚴格遵守駕駛安全操作規程,積極配合甲方、租賃方做好車輛出車前,回場后、及途中的保養工作,保證車輛不帶病行駛,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予以解決。
(四)保持充沛精力投入工作,不疲勞開車。不將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加強危險品的檢查,保證車用滅火器良好。
(五)積極配合甲方和租賃方做好其他各項安全工作。
第七條甲方的責任、權利
(一)應積極地辦齊車輛的行駛證、保險證,并按期參加年檢。
(二)按照租賃方管理體制部門的要求,配齊車輛營運設施設備。
(三)甲方應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若出現故障,應及時安排修理。
(四)甲方應按期組織乙方學習運管、交通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加強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五)做好乙方的管理。聘用前,甲方應對駕駛員的準駕資格、職業道德、服務態度和駕駛技能進行考核,若甲方需要更換駕駛員,需租賃方同意。
(六)甲方要按時發放工資,不得隨意拖欠、扣發駕駛員工資,若因乙方的原因違章受罰或造成安全事故需要扣發工資的,應向乙方解釋清楚。
(七)乙方違反下列規定,甲方或租賃者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聘用合同解除條件: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乙方聘用協議,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A、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務、違反租賃方車輛有關管理制度等,經甲方認定不合格的;
B、甲方撤并或縮減編制需要裁員;
C、駕駛員因家庭、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崗位的;
D、甲方車輛因故決定停用或出售、報廢的;
E、訂立協議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協議大成協議的。
F、《勞動合同法》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A、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租賃方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利益,泄露單位秘密,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C、連續曠工時間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0天的;無正當理由連續請假超過31天或請假超過一周達3次以上的。
C、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D、到其偶爾、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一次性給甲方利益造成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在追究其經濟及法律責任同時,可以解除本合同);
E、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或操作規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F、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被證實的;
G、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否則無當月工資),每提前一年解除合同,須賠償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以此類推;
(二)合同期內凡是甲方支付的培訓費,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按服務期限承擔相應的培訓費。
(三)乙方第一次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本協議起3日內,向甲方交納車輛安全風險押金5000元;甲乙雙方在解除合同時,如一方在本協議期內無行車事故、車輛認為損耗等事故發生,在解除合同的一個月內,甲方應退還乙方交納的車輛安全押金。
(四)甲方所制定的〈安全行駛責任狀〉、〈安全生產告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一條合同期限屆滿,聘用合同終止。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或甲方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愿調解的,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協議至少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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