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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

時間:2024-06-07 07:41:10 轉讓合同 我要投稿

精選轉讓合同范文集合八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轉讓合同范文集合八篇

轉讓合同 篇1

  合作協議由:響當當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花園午令營少兒托管中心(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協議范圍內,雙方的關系確定為合作互利關系。

  第二條 甲方固定在每周六與周日免費向乙方提供輔導班所需場地一間,乙方僅具有場地暫時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其社會資源及人脈,每周需固定向甲方提供至少10人切不低于10人的.會員數量,在此基礎上甲方向乙方承諾每增加一人乙方從中提取25%的報酬比例,此報酬比例應從甲方所得凈利潤中提取。

  第四條 在乙方設立輔導班后,乙方開家長會時,在不影響乙方正常開會時間的前提下需向甲方滯留最后20分鐘時間供甲方進行其自身企業文化傳播與推廣。

  第五條 甲方有權在輔導班場地擺設文化及學習用具展示架,乙方歸下學員可按標價實時購買,此購買行為不為強制性協議,甲方承諾所展示文具及學習用品不得高于市場價格,如發現價格欺詐行為乙方有權讓甲方將該產品強行下架。

  第六條 乙方應定期向甲方提供購買書籍與文具用品訂貨單,數量不限,甲方需向乙方在其凈利潤中提取相應比例交由乙方。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各式貳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長期,在沒有對本協議產生任何歧義的前提下如有任意一方想終止此協議需提前一個月說明情況。

  第十條 爭議處理

  1、 對于執行本協議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 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任意一方有權隨時終止此協議的執行。

  第十一條 違約處理如果有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執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二條 協議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違反本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雙方同意終止本協議

  3、 一方合伙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另一方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地址:

  乙方:(簽章) 地址: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時間:___年__月__日

轉讓合同 篇2

  簽訂地點:

  委托方:

  居間方: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雙方在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居間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居間交易本合同指定礦權,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事項:

  委托方指定乙方為獨家居間人,交易本合同指定礦權。

  二、居間期限:

  本合同居間期限為自年 月 日起至礦權交易完成(不少于180個工作日)。

  三、居間事項:

  居間方為委托方提供媒介服務,撮合委托方與礦權賣方達成礦權交易。

  四、本合同礦權委托交易底價為人民幣圓整(¥ 元)

  五、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委托方的權利義務

  1、提交全部與礦權交易的資證文件;

  2、居間方在接受委托期間,委托方不得自行交易或委托第三方交易本合同約定的礦權;

  3、委托方在合同生效后,為盡快促成交易成功,委托方應積極配合居間方的工作,對居間方活動不得任意干涉;

  4、委托方如實提供有效的通訊地址、聯絡方式;如通訊地址、聯絡方式變更后,應及時通知居間方,否則造成不良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擔。

  (二)居間方的權利義務

  1、居間方為委托方提供準確、真實的礦權媒介信息;

  2、居間方為委托方提供與賣方交易的撮合服務;

  3、居間方不為委托方和賣方作任何明示或暗示擔保。礦權交易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自行解決;

  4、居間合同期間,賣方確定后,居間方應及時通知委托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

  六、居間事務完成及酬金結算、支付方式

  1、居間方促成委托方與賣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時,即為居間行為完成;

  2、居間酬金的計算方法:

  酬金金額=礦權交易合同總金額×5%

  3、酬金的支付方法:

  a)自委托方與居間方簽訂《礦權交易居間合同》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委托方須向居間方支付委托酬金人民幣 圓整(¥元),作為居間合同履約保證金。

  b)自委托方與賣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之日起委托方須向居間方支付委托酬金總額的 80 %。

  c)待礦權完成移交手續后 10 個工作日內,委托方向居間方支付結余的委托酬金。

  4、通過居間方成功完成委托方委托項目交易的,履約保證金應包計在委托酬金內;如居間方未完成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在委托工作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履約保證金扣除。

  居間本合同委托礦權所產生的相應費用后,將剩余款項返還委托方。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委托方與居間方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八、違約責任

  (一)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1、居間期間,委托方單方面終止合同或自行、委托第三方交易礦權的,應按照合同約定將礦權交易價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代理方;

  2、在居間期間內或居間期限屆滿后,委托方及其關系人(指包括但不僅限于委托方的直系或旁系親屬、朋友、同事等)私下自行與第三方交易該礦權項目時,需經過居間方最終確認“此第三方(即真正的買受人)是否是居間方客戶”,若是,委托方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將委托礦權交易底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代理方;

  3、在居間期間期限內,在居間方將委托礦權交易并代委托方支付賣方預付款或定金后,如委托方反悔,應按照合同約定委托礦權交易底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居間方;

  4、委托方隱瞞委托方狀況,由此與賣方產生的法律糾紛,致礦權無法交易。由委托方承擔一切責任,與居間方無關。同時,委托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委托礦權交易底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代理方;

  5、不按合同約定向居間方支付委托酬金的。

  如有以上情況出現,委托方需按本條款之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拒付,居間方有權通過訴訟向委托人追償。此時,委托方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二)代理方有以下情形的,應自行承擔責任:

  1、居間方超越居間權限向賣方做出承諾的,因此導致的后果由

  居間方自行承擔。

  九、合同附件

  委托方在本合同存續期間所簽訂的《委托交易礦權信息表》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十、解決爭議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復印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委托人:(簽章) 居間人:(簽章)身份證/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日期: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3

  受讓方:_________(甲方)

  轉讓方:_________(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該項目屬_________計劃)。

  一、技術秘密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

  _________。

  二、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在_________(地點),以_______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術資料:_________。

  三、本項目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

  _________。

  四、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五、驗收標準和方法:

  甲方使用該項技術,試生產_________后,達到了本合同第一條所列技術指標,按_________標準,采用_________方式驗收,由甲方出具技術項目驗收證明。

  六、經費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總額:___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

  1.一次總付: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按利潤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

  4.按銷售額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

  5.其它方式:_________。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_________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_________。

  (二)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_________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_________。

  八、技術指導的內容(含地點、方式及費用):_________。

  九、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本合同所稱的后續改進,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進。雙方約定,本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后續改進由_________方完成,后續改進成果屬于_________方。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由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_________。

  十二、其它(含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等上述條款未盡事宜):

  _________。

  受讓方(甲方)(蓋章):_________ 轉讓方(乙方)(蓋章):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聯系人(簽字):_________ 聯系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登記機關(蓋章):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審查登記欄: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轉讓合同 篇5

  一、合同名稱

  ________專有技術轉讓許可證合同

  二、簽約時間與地點本許可證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簽訂。

  三、合同當事人及法定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以下簡稱受方)為一方,________國________技術公司(以下簡稱供方)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以下稱本合同)。

  (雙方法定地址以及電報、電傳號)

  四、鑒于條款鑒于供方擁有設計、制造、安裝________產品的專有技術,供方是該項技術的合法所有者,愿將該技術轉讓給受方。

  五、合同所涉及的關鍵名詞的定義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語的定義是:

  專有技術系指為制造________產品所需的,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識、經驗和技能,包括技術資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種經驗和技能。

  技術資料系指上述專有技術的全部文字資料(或扼要指明資料的范圍)。

  合同產品系指受方根據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轉讓的專有技術制造和銷售的產品。

  凈銷售價系指銷售合同產品的發票金額扣除產品稅、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貨、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價款。

  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為止的期限。

  六、合同范圍與內容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國設計、制造、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的專用技術(或專利技術)。在該地區受方享有利用該技術獨占性制造產品和銷售產品的權利(或這是一項非獨占的許可證)。

  2.供方負責向受方提供________技術的研究報告、設計、計算、產品圖紙、制造工藝、質量控制、試驗、安裝、調試、運行、維修等一切技術數據、資料(詳見附件__)和經驗,以便受方能實施制造產品(產品的型號、規格、技術參數詳見附件__)。

  3.供方負責自費派遣技術人員赴受方進行技術指導和參加________的性能考核(詳見附件__)。

  4.供方負責接受受方有關人員自費赴供方進行培訓,使受方人員能掌握合同規定的上述技術(詳見附件__)。

  5.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受方在合同產品上有權使用屬于供方所有的________商標(或牌號)。

  6.供方有責任(或同意)以最優惠的價格向受方提供為制造合同產品所必需的設備、測試儀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責任幫助受方為實施制造合同產品所需的配套件,從第三方取得有關技術許可證,或者與第三方進行合作生產)。

  七、價格或許可證使用費

  1.根據本合同規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等,受方應向供方支付的合同總價為____________萬美元,其中:技術使用費________元;資料費________元;技術服務費________元。……上述價格為固定價格。

  2.受方有義務對根據許可證轉讓的技術支付下列費用;

  (1)入門費________美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應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費,其提成率為合同產品凈銷售價的3%。

  八、技術資料的交付

  1.供方應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的規定向受方提供技術資料。

  2.供方用空運把技術資料送達中國________機場。該機場在收到技術資料而在空運提單上加蓋的印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受方將帶有到達印戳日期的空運提單影印本一份寄送供方。

  3.在技術資料發運后的24小時(或48小時)內,供方應將合同號、空運提單號與日期、資料項號、件數、重量、航班號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受方,并將空運提單正本一份、副本兩份和技術資料裝箱清單三份航空郵寄給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后發現不符本合同附件__的規定,包括在空運中丟失或損壞,應在30天內通知供方,說明所缺或損壞的資料,供方應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30天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受方。如果受方在收到技術資料后60天內沒有提出資料不足或損壞的書面通知,即視為受方對技術資料驗收。

  5.技術資料使用文字為英文(或其它文字),計量單位為米制,技術資料所適用的標準為________工業標準。

  6.技術資料的包裝要適應長途運輸與搬運、防雨、防潮,每箱上應以英文標明下述內容:合同號(許可證合同編號lis85001)、收貨人(中國技術進出口公司________分公司),目的地(中國________市機場)、毛重(________公斤)、箱號(或件號)以及運輸標志等。

  九、交換改進技術及對技術資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改進和發展的技術資料,應免費提供受方。受方改進和發展的技術也應按對等原則提供給供方,但改進和發展的技術所有權屬于受方,對方不得去申請專利或轉讓給第三方。雙方交換技術資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如有不適合于受方生產條件的,供方有責任協助受方修改技術資料,并加以確認。

  十、性能考核和驗收

  1.在合同產品首批生產后,由雙方根據本合同附件__的規定,共同進行產品性能考核。

  2.經考核合同產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技術文件規定的技術指標,即通過驗收,雙方簽署合同產品性能考核合格證明書一式四份。每方各執二份。

  3.如經考核,合同產品性能不符本合同技術文件規定的技術指標時,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如責任在供方,供方應自負費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進行第二次考核。如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供方應繼續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進行第三次試驗。如第三次考核有不合格時,受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如果考核不合格責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協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進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試驗。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時,則由雙方協商如何再執行合同的問題。供方協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術人員的交通和食宿費用由受方負擔。

  十一、保證與索賠

  1.供方保證按本合同附件__的規定提供給受方的技術資料是供方掌握的最新資料,并保證向受方及時提供任何發展和改進的技術資料。

  2.供方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是正確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與供方生產使用的技術資料完全一樣。

  3.供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日期交付技術資料,如果未按時交付資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罰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0.5%;

  (2)拖延五至八周,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1%;

  (3)拖延八周以上,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1.5%。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罰款并不解除供方繼續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5.如果供方遲交技術資料超過六個月,受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此時供方應將受方已支付的金額,并按年利________%的利息,一并退還給受方。

  6.如果合同產品考核驗收三次仍不合格時,受方除有權終止本合同外,受方還有權收回已付給供方的全部金額,并加年利______%的利息。如果產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標達不到合同的.規定時,受方減少支付合同總價的________%。

  7.供方保證合同轉讓中的一切權利,包括制造、使用、銷售以及其它有關技術的合法性,并保證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發生第三方指控侵權,供方應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一切責任。

  十二、稅收

  1.凡因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款,在受方國內的由受方負擔。在受方以外的則均由供方負擔。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國境內取得的許可證使用費的收入,必須按中國稅法(或按________國與________國的稅收協定)納稅。

  十三、仲裁

  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時,應提交仲裁解決。

  2.仲裁地點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由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根據該院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訴方的國家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如在________國則由________仲裁協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3.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仲裁費用,除仲裁另有規定外,由敗訴方負擔。

  5.在仲裁過程中,除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應繼續執行。

  十四、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嚴重水災、水災、臺風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本合同不能執行時,可延遲履行本合同,延遲的期限相當于事故影響的期限。

  2.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十五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確認。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續一百二十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繼續執行本合同的問題。

  十五、合同的生效、期限、終止及其它

  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市簽字。簽字后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有關當局申請批準,爭取在六十天內獲得批準,以最后批準的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如簽字后六個月仍得不到批準,雙方有權撤銷本合同。

  2.本合同從生效日起_____________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后合同自動失效。如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經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長________年。

  3.本合同期滿時,債務人對債權人未了債務應繼續予以支付。

  4.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補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________,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文兩種文字寫成,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一式兩份。

  受方:中國_______

  _______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簽字)

  供方:________國________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簽字)

轉讓合同 篇6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頂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位于_______省________縣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_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和房屋裝修等;營業設備等全部歸乙方。

  四、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

  五、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 :_____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轉讓合同 篇7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樂平市方圓綠化苗木專業合作社 公司(以下簡稱合作社),于20xx年11月23日成立,由甲方與另外四個股東合資經營,注冊資金為人民幣壹仟伍佰萬元。甲方愿將其占合營公司8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并征得他方股東的同意,現甲乙雙方協商,就轉讓股權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80%的股權。現甲方將其占公司80%的股權以人民幣壹佰貳拾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后支付甲方人民幣貳拾萬元作為預付款,甲方在收到預付款后開始辦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相關手續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回乙方支付的預付款,并承擔預付款總金額2%的違約金,待甲方完成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后乙方再支付甲方人民幣叁拾萬元,剩余的`貨幣和金額以銀行轉帳方式在后兩年分兩次付清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質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應由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合作社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不含轉讓前該股份應享有和分擔合作社的債權債務)。

  四、糾紛的解決: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五、有關費用負擔

  在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轉讓有關的費用(如公證、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由合作社承擔。

  六、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訂后生效,雙方應于三十天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簽訂之前,雙方協商的任何內容與本協議有沖突的,以本協議內容為準,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本協議進行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合營公司留存壹份,其余報有關部門。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8

  中國_________產品進出口公司和_________產品生產廠(以下簡稱中方)與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投資人)和_________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方)簽訂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技術轉讓

  (1)中方為在_________生產投資人的甲型和乙型產品而引進必需的技術。這些產品以下簡稱為產品。

  (2)投資人應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擁有的制造產品所需的技術和資料。

  (3)產品的名稱規格詳見附件一。

  (4)投資人應向中方提供制造產品所需的貿易秘密、制造技術和專有技術方面的資料。

  (5)投資人向中方提供的資料詳見附件二。

  第二條 設備規劃

  (1)中方必須按照投資人的建議準備產品生產設施。

  (2)為了幫助在_________準備生產設施,投資人應提供援助,包括供應下列資料:

  a.生產線計劃。

  b.生產勞動力安排計劃。

  c.設備布局計劃。

  d.基礎設施計劃,如水電供應、空調、運輸、通訊等。

  e.設備安裝操作計劃。

  f.生產管理計劃。

  g.推銷計劃。

  上述資料應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內由投資人提供中方。

  (3)生產線必須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產細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應自行準備生產計劃,但必要時可要求投資人給予合作。

  第三條 許可費的支付

  (1)投資人向中方轉讓技術的許可費如下:

  a.中方向投資人購買產品生產權應交入門費_________元。

  b.每件出售的產品應向投資人交付售價_________%的提成費。

  (2)一切付款應按照本合同及本條款的有關約定事項辦理。

  (3)一切付款應通過中國銀行辦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用美元支付。

  (5)中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內,開立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向投資人支付入門費。

  (6)投資人應在收到上述信用證后_________天內提供合同規定的一切技術資料。

  (7)中方每次向投資人訂購合同規定的材料時,應在信用證的金額中加上_________%的提成費;也可在支付貨款時,為提成費另開一份信用證。

  (8)中方負責在中國發生的一切費用;投資人負責在國外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四條 銷售

  (1)投資人應幫助中方興趣辦展銷會、研討會、廣告宣傳等,以推銷中方生產的產品。但費用應由中方負擔。

  (2)在開展廣告宣傳等活動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資人的廣告標識。但投資人既不參與中方的盈虧,也不對此承擔責任。

  第五條 質量控制

  (1)在_________制造產品的質量必須按照投資人的質量控制標準進行鑒定。

  (2)_________制造產品的質量檢驗,在開始階段應由雙方工程是由聯合進行,其細節詳見附件四。

  (3)_________制造產品的質量檢驗必要時應進行兩次。如果第二次檢驗未能達到規格指標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資人方面,則投資人應自費解決存在的問題。

  (4)如果品質檢驗合格,雙方工程是由應簽署品質檢驗證明書一式_________份,每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六條 設備交貨

  (1)中方應向投資人購買生產產品所需的設備。

  (2)生產產品所需設備的品名、規格詳見附件五。

  (3)中方投資人購買設備的價格細節由雙方商定,并另簽設備購買合同。

  (4)投資人運交的設備應該是新型的、未用過的。

  (5)投資人向中方運交設備的價款應以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按cif中國口岸條件用美元支付。

  (6)投資人應按本合同的交貨計劃表運交設備。

  (7)投資人應按合同的規定,向中方提供與設備有關的技術資料。

  (8)設備正式交貨日期為提單的日期。投資人應將提單號碼、裝船日期、裝箱單、抵達日期等及時通知中方。同時,投資人還應將上述資料單據副本寄給中方。

  (9)合同規定的設備和技術資料如有遺失,中方得要求投資人補交。

  (10)投資人運交設備應使用堅固的包裝,能以經受長途運輸。

  (11)投資人的裝箱單應寫明:

  a.合同號碼;b.收貨人姓名;c.目的港;d.裝船嘜頭;e.重量;f.箱號;g.收貨人標記。

  (12)投資人應將裝貨內容清單的副本放入包裝內。

  第七條 接收設備

  (1)中方應準備設施和場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資人運來的設備。

  (2)投資人應在中方提出對運到的設備進行安裝和試車的要求后三周內派出工程師。中方應為此事向投資人提供翻譯之類的必要幫助。

  (3)投資人的工程師應為安裝試車任務停留兩周。

  (4)運交設備的驗收工作,應由雙方工程師和中國檢驗官員一起進行,詳細規則見附件六。

  (5)如果初次檢驗不合格,應進行第二次檢驗。如果第二次檢驗仍不合格,則投資人應在_________個月內自費調換有關設備。但是中方應該認識和接受這一點,即換貨所需的時間長短要看所換的設備而定。

  (6)如果檢驗合格,雙方應簽署檢驗證明書一式_________份,每方各執_________份。

  (7)投資人派行往中方安裝調試的工程師的居留費用均由投資人負擔。

  第八條 設備操作和保養的培訓

  (1)投資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裝調試設備時,應興舉辦關于設備操作和保養的培訓。中方應為此事對投資人提供諸如翻譯之類的幫助。

  (2)培訓的時間,包括前款所講的安裝調試在內不得超過_________天。

  (3)培訓主要用英文進行,也用_________作為輔助語言。中方如有需要應自費準備漢英翻譯員。

  (4)在中方進行設備操作保養培訓的工程師的居留費用均由投資人負擔。

  第九條 對運交設備的保證

  (1)按照國際習慣標準,運交設備的保證期為8個月,從中方完成驗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證期內發現運交的設備有缺點,投資人必須按中方的要求,及時適當解決。

  (3)在上述情況下,該缺點經鑒定是由中方操作經驗不足、搬運不當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則投資人應要求中方支付實際運輸費用。

  (4)投資人應向中方提供與運交設備有關的最大限度的服務。

  (5)保證期以后的設備保養需要向中方收取費用。但投資人應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費用。

  第十條 物資的采購

  (1)中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向投資人采購生產產品所需的材料。

  (2)投資人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中方運交所需的材料。

  (3)投資人應力求以盡可能低的價格供應這些材料。

  (4)中方采購材料的實際詳細品名,另以購買合同規定。

  (5)投資人應該供應最新的材料,并保證質量。

  (6)中方應提前_________個月向投資人送交月度生產計劃和月度材料采購數量,以便材料的交貨能以得到保證。

  (7)投資人應盡力按照交貨計劃運交中方采購的材料;但是,中方應當理解和接受這樣的事實,即由于市場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原因會使投資人無法按計劃交貨。

  (8)中方對投資人運交材料的付款,必須采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條 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貨日期為提單的日期。投資人應將提單號碼、裝船日期、裝箱單、抵達日期等及時通知中方。同時,投資人還應將上述資料單據副本寄給中方。

  (2)投資人運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遺失或缺點,應由投資人自費辦妥。

  (3)投資人運交材料應使用堅固的包裝,能以經受長途運輸。

  (4)投資人的裝箱單應寫明:

  a.合同號;b.收貨人姓名;c.目的港;d.裝船嘜頭;e.重量;f.箱號;g.收貨人標記。

  (5)投資人應將裝貨內容清單的副本放入包裝內。

  第十二條 接收材料

  (1)中方應準備設施和場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資人運交的材料。

  (2)投資人應在材料經過品質檢驗之后發運。

  (3)中方必須對運交的材料驗收,如有缺陷或遺失,應及時通知投資人。如果投資人承認通知合理,應自費換貨。但是,中方應當認識和接受這一點,即換貨需要一段合理的時間。

  (4)在上述情況下,該缺點經鑒定是由于中方的'錯誤操作所致,投資人應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實際費用。

  (5)如果運交材料的壞遺失是由于存放或搬運不當所致,投資人應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時換貨;但是,有關費用應由中方負擔。

  第十三條 培訓中方的工程師

  (1)投資人應接待_________名中方工程師,并提供_________個月的技術培訓。

  (2)投資人對中方工程師為此在_________國居留期間供給膳宿,但中_________之間的來回旅費除外。

  (3)派出受訓的中方工程師應懂得實用的英語,具有電子工程學的基礎知識。

  (4)教學主要用英語進行,但以_________為輔助語言。投資人應按中方要求準備一名漢英譯員,費用由中方負擔。

  (5)投資人應立即編寫教育計劃并提前通知中方。有關技術教育計劃項目詳見附件七。

  (6)第三方應同時派遣一名工程師去照料上述培訓事宜。

  第十四條 派遣投資人的工程師

  (1)投資人應兩次派遣多名工程師去中方,第一次派_________名去_________個月,以實施這項轉讓計劃。第二次派_________名去_________個月,以達到產品生產指標。

  (2)投資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師主要用英語進行工作,但也以漢語為輔助語方。中方必要時應自費準備一名漢英翻譯員。

  (3)中方應負擔投資人的工程師為此而在中國國內居留和旅行的各種費用,但中德之間的旅費除外。

  (4)在投資人派遣工程師的任務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資人繼續給予技術支持。但投資人應要求中方為這樣增加的合作支付費用。合作的條款由雙方將來討論約定。

  (5)中方要求投資人技術服務的細節,見附件八。

  第十五條 將來的技術合作

  (1)投資人應為將來的發展與中方進行合作,包括高分辯能力顯示等在內。

  (2)上述技術合的條款,包括它的費用,應由中方、投資人、第三方三方面商定并另簽合同。

  第十六條 第三方的作用

  (1)第三方負責中方和投資人之間的信息傳遞、交往媒介等,并對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第三方應為此適當向中方收取報酬。

  第十七條 第三方的責任

  (1)第三方應作為中方與投資人之間的橋梁。

  (2)第三方應協助中方用展銷會、研討會、技術培訓等辦法在中國銷售產品。

  (3)第三方應在產品品質合格時考慮把這些產品銷往歐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第三方應在中方派遣工程師到歐洲進行產品開發時,向他們提供免費使用的設施和工具。但中方應負擔他們在歐洲的一切費用。

  第十八條 仲裁

  (1)中方和投資人應以合作的態度解決合同爭端。如解決不成,則以仲裁方式最終解決。

  (2)仲裁應在_________進行。

  (3)中方和投資人都應受最終裁決的約束。

  (4)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

  (5)本合同如有某些問題仍在仲裁之中應該分開予以執行。

  第十九條 稅款

  在合同有效期間,中國的稅款由中方負責;歐洲的稅款由投資人和第三方負責。

  第二十條 合同的生效

  (1)不可預見的問題不應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2)中方、投資人、第三方三方應向各自的政府申請允許有關商品的進口和出口。最后一方獲知得批準之日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應盡最大努力爭取在_________天內取得批準。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撤銷

  (1)如果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個月沒有見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銷本合同的權利。

  (2)本合同從生效之日起有效_________年,期滿后可以延長_________年。

  第二十二條 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合同附件

  (1)如要修改合同,有關三方面應同意簽訂正式修改文件成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屬有效,并應成為本合同的一部分。

  中方(蓋章):_________ 投資人(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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