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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

時間:2023-04-13 14:42:37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工程承包合同范文集錦6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工程承包合同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的工程承包合同范文集錦6篇

工程承包合同 篇1

  1、昆明世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以下廣告位承包給昆明卓杰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進行經營與管理,在此期間昆明卓杰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擁有以下廣告位的使用權、經營權:

  A、位于鐵路旁麻園農貿綜合市場的五個廣告位:伊人醫院面三塊、鐵路正對面2塊。

  B、位于昆明市五華區教場西路引攤入市規范示范點攤位(共計150個)四周的廣告。

  以上廣告位承包價格如下:

  A位置廣告共計五個廣告位,承包價格為30000元整,大寫三萬元整。 B位置廣告按200元/14個月/個攤位計算,共計三萬元整,大寫三萬元整。

  2、經雙方協商后,昆明世洲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將以上廣告位按上述價格將廣告位經營權出租給昆明卓杰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并將位于教場中路和麻園農貿市場旁豐寧小區門口的崗亭四周的廣告位贈予昆明卓杰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并承諾不收取相應租金。

  3、昆明世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諾擁有其上述相應廣告位的經營權,若昆明卓杰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在投放廣告期間出現由于歸屬權所引發的.糾紛,其損失由昆明世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承擔。

  4、B位置廣告投放前需對出租方進行報備,其他廣告位由承租方自行決定。出租方有義務對廣告位進行維護,比如攤外攤的管理。

  5、經雙方商定后,廣告位租期為:20xx年6月10日到20xx年8月10日。昆明卓杰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先支付昆明世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金10000元整,大寫一萬元整!A位置余款合同簽訂2個月后支付,B位置款項待報備后再商定支付方式。

  6、合同簽訂后,昆明卓杰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于2個工作日內將定金支付給昆明世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稱:(蓋章) 公司名稱:(蓋章)

  電 話: 電 話:

  日 期: 日 期:

  付款單位: 收款單位:

  付款賬號: 收款賬號:

工程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木工班):

  甲方就承建的 樓工程木工、模板(松木、膠合板)、門架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承包工作內容:

  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圖內容施工,具體施工內容包括模板(松木、膠合板)制安(包括釘子、鐵絲、夾具、卡具、穿墻塑料管、門架支撐)

  等所有材料及設備、門架拆除、放線、清理、預埋件、預留鉆洞、安裝預埋件、澆搗砼時的護模、垮模需要按圖要求鑿砼、剪力墻、柱鋼

  管加固等。(地下室剪力墻鋼管加固由甲方負責)。

  三、質量要求

  1、模板的幾何尺寸必須符合施工圖紙尺寸,幾何尺寸偏差在國家施工規范允許范圍內。

  2、模板及門架支撐體系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能安全檢查可靠的承受施工荷載和側壓力。

  3、模板接縫嚴密,不得嚴重漏漿。

  4、模板制安質量標準為合格。

  5、如發生脹模、垮模,造成砼凸出現象,鑿砼工資由乙方承擔并負責清理衛生,柱剪力墻腳下滲出砼包由乙方負責鑿除并清理。出了現大面積垮模和造成質量事故,按凸出部分每處500元進行罰款。

  6、乙方必須保證地下室,首層二層購新模板。

  7、乙方應嚴格按照施工規范和操作規程,并按優良標準進行施工,確保一次驗收合格,若因質量問題造成重大損失,工程造價的 到5倍予以罰款。

  8、每層(屋)模板安裝和拆除后,必須清理干凈所有雜物,保證干凈的樓(屋)面交給鋼筋工和泥工班組。

  四、木工包干單價

  工程量按砼接觸展開面積計算,地下室單價按35.5元平米計算,(支撐系統為輪扣綜合價)標準層單價為34.5元平米計算,計時工按 8元小時計算。

  五、工程款結算方式

  每月結算一次,按當月完成工作量總款的80%在次月 5日發放工資,工程封頂后付至總工程量的95%,所有木工項目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付清所有工程款,如乙方中途退場或停工,則甲方扣除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的50%作違約金,并且有權另行安排班組接替其施工任務,乙方不得在施工過程中不聽從施工員的'安排,施工員有權不給乙方結算工程量。

  六,工期

  每月每層按項目經理下達的施工計劃規定時間完成,在標準層后,每月每棟必須完成4層。乙方必須備足所有材料。每提前一天獎勵300,每推遲一天罰款300元,按期完成不獎不罰。

  七,文明施工

  乙方進場后要做到文明施工,各種進場材料應分類堆放堆齊,做到工完料清,施工期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施工員指揮,如乙方不聽從甲方施工員指揮,甲方施工員有權對乙方罰款和開除出場。

  八、安全生產

  乙方在施工中必須做到安全施工,班組長應對本班民工進行安全教育,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并嚴格執行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周邊安全防護,因乙方原因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責任及損失均由乙方責任,因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責任方負責,安全帽由工地統一購買,乙方支付購買款。

  九、乙方不得用甲方的模板材料,如有發生甲方將加倍罰款,每層(每道)工序完成后及時把施工現場清理干凈,主體工程完成后所有木工建筑材料全部用品吊欄運輸下地,并及時清理出工地。

  十、乙方須無償提供吊欄下料臺的板子、搭橋、泥工用工作凳子,工地人員鋪床用膠合板方料等,如人為損壞,按市場價賠償。

  十一、乙方必須每天安排一名負責人在工地現場指揮,不到現場每天罰款500元。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叁份,乙方貳份,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甲方付清乙方工程款后自然失效。

  十三、乙方向甲方交納陸萬元(每棟壹萬元)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履約保證金。

  甲方(公章): 乙方(簽名):

  甲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補充協議

  工地安全事故方面的補充協議,條款如下:

  1、 工地產生安全事故產生的費用:3000元以下,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2、 3000元以上 00000元以下,由乙方負擔80%,甲方負擔20%.

  3、 甲方維護不到位,產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甲方(公章): 乙方(簽名):

  甲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3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為貫徹落實草原承包經營制,充分調動廣大農牧民保護草原、建設草原的積極性,明確草原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民法典》、《草原法》、《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經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和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草原的面積,地點,等級甲方將______畝草原發包給乙方經營使用,其中放牧場______畝,割草場______畝,人工草地______畝,其它草原______畝。草原等級:____。承包草原分布、四至界限(拐點坐標)及附屬設施見草原承包示意圖(附后)。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為___50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草原載畜量根據草畜平衡有關規定和承包草原的實際情況,該草原可以全年飼養______羊單位。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對承包草原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轉讓的權利。

  2、承包期屆滿,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3、乙方對承包草原進行各項建設,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4、乙方飼養牲畜數量不得超過草畜平衡核定標準,不得改變草原用途。

  5、乙方有義務保護、管理承包的草原及其附屬設施,防止破壞和損毀。

  6、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和草原(農業)管理部門對承包草原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7、乙方承包草原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8、乙方有義務繳納草原承包使用費和其它費用。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發包給乙方經營、使用的草原依法享有管理權,對乙方經營使用草原的39;行為有監督、檢查權。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草原。

  3、甲方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草原和破壞國家建設的基礎設施的行為。

  4、甲方有義務維護乙方的草原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5、甲方有義務維護乙方對承包草原的合法權益,幫助排除和處理侵犯乙方合法權益的'行為。

  6、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7、甲方有權依法收取草原承包使用費和其它費用,所收費用應用于草原保護和建設。

  六、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在草原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因法律、法規、政策的重大改變,以及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依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

  七、違約責任

  ⒈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于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向對方支付賠償金。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⒉乙方出賣和非法轉讓承包的草原,甲方有權宣布買賣與轉讓關系無效,并責令限期改正。乙方未經批準在承包的草原上修建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物,甲方可責令乙方拆除,并責其恢復植被。乙方毀壞承包草原上的草原保護建設等基礎設施,應予賠償。乙方擅自改變草原用途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3、乙方對草畜平衡制度執行不力,因超載過牧、掠奪性經營等原因造成承包草原生產力下降,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恢復草原植被。

  八、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

  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調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4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及主要技術參數

  1、工程內容:

  2、面積:_________㎡(以實際驗收面積為準)。

  3、技術要求:

  4、其它要求:

  三、質量、工期

  1、工程質量要求:合格工程。

  2、工程工期:甲方具備乙方進場條件時,通知乙方,乙方在3天內進廠后個自然天生產、安裝完畢,乙方在施工期間,如遇到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工期相應順延。

  四、工程造價及付款方式

  1、工程造價

  本工程單平米造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造價以驗收的總面積為依據。

  2、付款方式

  (1)主鋼構件進場,甲方應支付乙方工程款_________%,累計支付工程款。

  (2)工程安裝完畢后,經甲方驗收。驗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剩余工程款_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_元。預留工程款的_________%作為質保金(六個月內結清)。

  五、甲乙雙方負責事項

  (一)甲方負責事項

  1、負責提供鋼構件堆放場地,施工用電電源、電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提供合格的支撐面,并做好配合乙方的工作。

  3、負責施工場地質量監督和組織驗收,排除一切外來因素干擾,提供良好的安全施工環境。

  4、按合同約定,按期付款。

  (二)乙方負責事項

  1、嚴格按《門式鋼架輕型房屋鋼架結構技術規程》和《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和甲方確定的'施工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2、按合同約定,按期完工。

  3、嚴格執行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杜絕一切安全事故及違法事件的發生。如發生人生、安全賠償事故,由乙承擔。

  4、工程完工時,積極配合甲方的驗收。

  六、工程驗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組織驗收。

  2、甲方_________日內未組織驗收或者直接投入使用,即示甲方認可此工程為合格工程。

  3、工程未經驗收,甲方不得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質量事故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1、甲方若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按合同額的日_________%償付乙方逾期付款違約金,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誤由甲方負責。

  2、乙方工程逾期交付,按_________元/天賠償甲方損失。

  八、附則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方預付款到位后生效,工程款全部結清終止。

  3、甲乙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因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可進行調解、和解,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住址:

  代表人:

  聯系方式: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住址:

  責任人:

  聯系方式: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5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雇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雇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范、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范,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對規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雇主提出并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并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歷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復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于任何此類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范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范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第七條 雇主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雇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雇主的具體批準,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雇主批準。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托給工程師代表并可隨時撤回此種委托。任何此類委托或撤回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達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托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并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范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布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于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后,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發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準,或

  (c)確定價值,或

  (d)采取可能影響雇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并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準、確定的價值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復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里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并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采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后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于本合同并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并應就此向承包商發布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書;

  (d)本合同;

  (f)規范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復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復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于不能復制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復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復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費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復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并同時向雇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說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后,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并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準: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范、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雇主能夠對采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獲得工程師批準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并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準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準,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盡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并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后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金額取得擔保,并將此保函提交給雇主。當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后,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并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雇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雇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并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類通知后,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應決定: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并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系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后,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并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準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準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準,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后,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盡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準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雇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為使承包商適當并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盡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并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鉆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鉆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并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后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雇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雇主在現場還雇用其他承包商時,雇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雇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于雇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責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雇主的風險

  46.1 雇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騷亂或混亂,但對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員中間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范圍

  48.1 對于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并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額,應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雇主免于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雇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雇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雇主提供的保證

  52.1 雇主應保證承包商免于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義,對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并應在全部雇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雇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雇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于分包商雇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雇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雇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么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并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雇主提供保險單。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雇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并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在需要時,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雇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雇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并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并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發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于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雇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于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并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并執行工程師關于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并應保護和保障雇主承擔由于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梁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于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盡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費用,并且應持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梁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并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盡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給雇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雇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雇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并且應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雇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無論何時,雇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雇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雇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并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并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并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并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雇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并應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于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于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制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制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于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并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復檢驗。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出雇主為進行該項重復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托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托應是有效的,并應把為上述目的委托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并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并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承包商由于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并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盡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并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雇主應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后,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并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于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準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雇主違約,并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雇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后,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后,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后,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占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占有現場各部分的范圍;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并根據合同中對于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雇主應使承包商占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并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并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占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于: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后,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后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并在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后,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于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后,工程師就復查全部情況,并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工程承包合同 篇6

  發包方(甲方):

  電話: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電話: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各方利益,經協商一致達成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__ 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

  三、工程內容:_______

  第二條:工程承包范圍及方式

  全部工程建筑面積約平方米。

  承包范圍____小五項人工費(不含內外墻抹灰、外保溫、屋面、地面、水暖、電照)。

  第三條:工程期限

  1、開工日期:年月日(以項目部的通知為準)。

  2、竣工日期:年月日(以項目部施工進度計劃為準)。如遇下列情況,工期相應順延: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而被迫停工;

  (2)、因甲方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圖、供料、供設備或所需材料、設備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順利施工;

  (4)、甲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

  第四條:物資供應

  1、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設備由甲方采購供應到現場。

  2、成套設備和非標準設備,由甲方負責辦理申請,引進成套設備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負責檢驗。

  3、由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和設備,如未按期供應或規格、質量不符要求,經雙方努力仍無法解決,因此造成乙方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根據實際影響情況,由甲方給乙方開據誤工工票)

  第五條:承包合同價款

  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綜合單價______元/平方承包。全部工程施工圖預算造價人民幣元。 (¥:元)

  第六條:結算與支付

  l、本工程人工費按主體施工形象進度_____支付,每起兩層結算一次,第三、四層主體施工形象進度完畢后,將前兩層20%余款結清,以此類推。

  2、工程主體封頂后,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即人民幣元(Y:元)。

  第七條:工程施工技術要求

  1、甲方施工技術人員應向乙方進行技術交底,并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

  2、乙方代表必須現場指揮工人嚴格按技術交底和施工驗收規范嚴格施工。

  3、嚴格按施工圖施工、所有工序應符合設計及施工規范。

  第八條:雙方責任及工作

  (一)、甲方工作及責任:

  1、為乙方施工順利協調有關工作。

  2、向乙方下達施工計劃。

  3、甲方施工員對乙方的工程進度,施工步驟進行安排,指導乙方施工,解決技術問題,并對質量安全工作進行質量監督和檢查。

  4、向乙方進行技術交底,作為施工依據。

  5、在施工中,甲方應按合同逾期付款,如延期或拖欠而中途停建、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工作及責任:

  1、嚴格執行本合同中的`工期、質量及安全要求,服從現場施工員的安排,嚴格按照施工圖和技術交底及國家現行的施工規范進行施工。

  2、加強對工人的管理,教育工人遵紀守法,加強安全、防火、防盜意識。嚴格要求工人按照建筑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做好自身安全工作。

  3、組織工人文明施工,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不允許工人打架罵人,做到工完場清。

  4、做好質量自檢工作,樹立質量、安全工作第一的思想,杜絕質量、安全事故。

  5、在施工中,乙方借故中途停工或退場,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應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工程質量驗收

  1、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范及質量評定標準進行逐層驗收,所承包分項工程應全部達到合格標準。

  2、不符合驗收標準規定的自行返工處理,至達到合格為止,其人工費自負,損失材料照價賠償,并接受項目部的處罰。

  3、如乙方無法保證本工程的質量、工期進度,未按程序進行施工、出現質量問題、甲方有權提出質疑,并責令乙方整改。

  第十條:安全要求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安全生產中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內容如下:

  1、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國家、省、市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規定。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訂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3、施工前,甲方應對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進場教育,介紹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和要求。

  4、乙方應嚴格按甲方安全技術交底進行操作,如乙方野蠻、擅自施工所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5、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的原則。在施工期間造成的傷亡、火警火災、機械等重大事故,經事故鑒定后,追究甲乙雙方各自責任,并按程序逐級上報。

  6、凡發生工傷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由責任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7、甲方負責乙方的民工保險,乙方民工因為正常工作而造成的事故,甲方應負責并承擔其全部費用,乙方民工必須保證在工作期間杜絕發生事故。

  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后生效,工程主體形象封頂后,甲方結清尾款,本合同自然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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