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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時間:2023-03-09 18:56:26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13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13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1

  第四條設計、施工、竣工

  1.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并于 年 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少于 平方米。

  4.用地者應在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 日的,罰以出讓金總額的 %;延期竣工超過 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建筑維修活動

  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2.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第六條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監督檢查

  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3.用地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4.用地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 ;

  受讓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雙方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編號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 (小寫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示宗地的用途為 。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 通,即通 。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通,即通 ,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 。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 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 ;

  附屬建筑物性質 ;

  建筑容積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

  綠地比例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 ;

  (2) ;

  (3) 。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戶、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 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權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 委員會 ;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 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 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 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 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 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

  傳真:

  電報:

  開戶銀行:

  帳號:

  編碼:

  受讓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

  傳真:

  電報:

  開戶銀行:

  帳號:

  編碼:二0 年 月 日

  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注明邊長(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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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于合同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3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產(或 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房產使用土地位于 總用地面積為 。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即 平方米。

  〔或: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房產樓層 層,建筑面積 平方米,為 房產總建筑面積的 %;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的 %;即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 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的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 年,自 起算。

  第五條 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 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 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 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 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 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 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 %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雙方抵押 房產后 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 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帳號,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戶號 。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 ,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 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本合同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 日內糾正該違約。如 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請 機購 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乙方: (章)

  (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須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4

  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于合同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編號為,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通,即通.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通,即通,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 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日內,受讓人需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 ;

  附屬建筑物性質 ;

  建筑容積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

  綠地比例;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交給政府: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鋪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該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始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出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而沒有批準續期的,該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作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款之規定生效。

  (一)該宗地出讓方案業經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該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5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

  出讓方(甲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方(乙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地塊編號為 .(見附件 ,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 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 平方米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 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賬戶號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 %,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作出轉讓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 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 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 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 日內糾正該違約。

  如 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并不批準延期,甲方有權無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出讓)

  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 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

  電傳 ;電傳 ;

  傳真 ;傳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采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6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是建設 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 平方米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 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戶號 。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 ,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 機構 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

  編碼: ;編碼: ;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

  電傳: ;電傳: ;

  傳真: ;傳真: ;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附: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第一條界樁定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 日內, 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坐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 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第二條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 ;

  (2)附屬建筑物 ;

  (3)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 ;

  (4)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 ;

  (5)總建筑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

  (6)建筑層數,最高/平均 層;

  (7)綠化比率 ;

  (8)室外地面標高 ;

  (9)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三條公益工程

  (1) 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7

  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乙方根據法律的規定已取得 市 區 街 畝(計 m2)的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該項目由擬組建的 置業有限公司(名稱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為準)開發,現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共同投資組建 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經營該項目,公司注冊資金萬元人民幣。甲方以現金出資萬元人民幣,占總股本的 %;乙方出資萬元,具體以上述 街的 畝國有地使用權作價投入,占總股本的 %。

  第二條乙方確認投入 置業有限公司的 街的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四至范圍:本項目地塊座落于市 區,東至 街,西至 街,南至 巷,北至 米規劃路。

  (二)項目性質:商品房開發。

  (三)土地性質:住宅、公建綜合用地,現有土地使用權年限為 年。

  (四)土地指標:本地塊土地使用權面積 畝(計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積),建筑密度不大于 %,現有審批建筑物限高 米(航空限高 - 米),其中:

  1.一期用地 畝(計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積 平方米、公建面積(網點) 平方米、物業用房 平方米、地下車庫 平方米。

  2.二期用地 畝(計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積 平方米、公建面積(網點) 平方米、物業用房 平方米、地下車庫 平方米。

  (五)土地現狀:地塊內已基本平整。

  上述項目概況中的座落、四至范圍、項目性質、土地性質、土地指標等另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以最新批準文件為準。

  第三條乙方確認已取得投入 置業有限公司的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全部繳清,同時乙方確認該項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權證;

  (一)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文物管理辦公室的 文物[ ]號“ ”。

  (二)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規劃局土地管理局的 規選字 年 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規劃局的

  規土證字 年 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沈規土證附字 年 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通知書”。

  (四)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辦綜二字[ ]59號“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次主任會議紀要”。

  (五)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長安寺公建、住宅建設項目通知書”。

  (六)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規劃局土地管理局的'“關于長安寺項目規劃建筑面積指標的說明”。

  (七)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房產管理局的拆許字( )第 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八)乙方已于 年 月 日與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簽訂的沈土出合字[ ] 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九)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沈陽國用( )字第 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十)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沈規建審字 年 號“建筑擴初設計審定通知單”。

  (十一)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衛生局的 衛預審字 號“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

  (十二)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的沈計投資便字第[ ]號便函。

  (十三)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 ]人防立項字( )號“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項審批通知書”。

  (十四)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沈人防質監審字 號“結建防空地下室審批通知書”。

  (十五)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公安局的沈消審( )第( )號“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十六)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計劃委員會的計基 號《投資許可證》。

  (十七)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的批復。

  第四條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投入到 置業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項目)在具備本協議第二條和第三條的前提下作價 萬元人民幣。其中 萬元作為乙方對 置業有限公司的出資,其余萬元由 置業有限公司作為土地轉讓款支付給乙方。

  本協議乙方出資變更到 置業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乙方已設定了抵押,其抵押權人為中信實業銀行沈陽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為 萬元人民幣的貸款本息,債權到期日為 年 月。

  乙方確認:本協議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已設定抵押外,其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契稅等已全部繳納完畢,所有的拆遷安置補償費等均已全部支付完畢,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協議時該國有土地使用權上不存在著任何權利負擔(已設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條

  本協議簽訂后三十天內,乙方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項目用地進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書面的《文物勘探報告》。項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費用歸乙方承擔,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費用則由甲方或沈陽 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乙方確認乙方出資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存在著"原地保護文物、遺址"的狀況。

  置業有限公司在開發建設本項目的過程中,如發現文物和遺址,經國家文物管理部門確認需原地保護的,導致本項目無法開發的,甲方退出本項目開發,由乙方自行處理。乙方應在收到國家文物管理部門確認需原地保護文物、遺址的文書后十天內,將甲方及甲方通過 置業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項目中的所有費用歸還。

  第六條付款及付款條件

  (一)本協議生效后 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萬元人民幣作為履行本協議的定金,乙方向甲方開具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二)本協議簽訂后 個月內,甲乙雙方共同按照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的要求和 市計劃委員會有關立項計劃變更的要求,準備齊全有關資料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后,甲乙雙方共同將乙方在中信實業銀行 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幣伍仟萬元的貸款轉貸至 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貸款銀行的原因不能將該貸款轉至 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則甲方通過沈陽 置業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 萬元人民幣,乙方向 置業有限公司開具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同時由乙方負責解除開發地塊上設定的抵押。

  在甲方支付上述 萬元人民幣款項時,乙方負責將本協議書第三條所述的本項目的權屬證明、各種批文等原件、備件移交給沈陽 置業有限公司。

  (三)在完成本條前款工作后一個月內,乙方將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立項計劃變更至 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續后七日內甲方通過 置業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貳仟萬元人民幣,乙方向 置業有限公司開具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四)在乙方將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建設用地許可證等各種必要的批文全部變更到

  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并在 置業有限公司成立后 個月內,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將其持有的沈陽 置業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甲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并辦理好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沈陽 置業有限公司將余款 萬元全部付清。

  本期款項支付前乙方應向 置業有限公司開具并提交總額為壹億貳仟捌佰萬元人民幣的可以計入 置業有限公司本項目開發成本的合法有效的發票。

  甲方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 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款。

  第七條雙方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負責 置業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費用由 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2.負責確保本項目 置業有限公司收購資金的落實到位,確保資金運作正常。

  甲方:

  乙方:

  時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并簽收。《交付土地通知書》回執由受讓人存留,作為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 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積率(建筑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9

  出讓方(甲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方(乙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地塊編號為 。(見附件 ,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 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 平方米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 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賬戶號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 %,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作出轉讓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 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 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 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 日內糾正該違約。如 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并不批準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 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傳

  傳真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傳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采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10

  出讓方(甲方):

  地址: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方(乙方):

  地址: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房產使用土地位于,總用地面積為.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房產總用地面積,即 平方米。

  或: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平方米,為房產總建筑面積的 %;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房產總用地面積的 %;即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 年,自起算。

  第五條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 平方米元人民幣,總額為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 %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 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 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 %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房產后 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 平方米為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銀行分行,賬戶號.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 日內糾正該違約。如 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11

  出讓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讓方同意將位于 ,面積 平方米(以交地面積為準)的國有土地招標出讓給受讓方作為商業、住宅用地,出讓年限商業40年、住宅50年。其出讓年限從簽訂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設用地位置與四至范圍以用地紅線藍圖為準。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屬國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內。地下空間的深度開發應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受讓方必須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該地塊的設計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條規劃設計條件為

  (1)用地性質:

  (2)建筑容積率:≤

  (3)建筑密度:≤

  (4)建設規模: 平方米

  (5)綠地比:≥

  受讓方應在工程設計批準后15日內向出讓方報送三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第四條該出讓地塊中標土地出讓綜合價金: 萬元人民幣(大寫: 萬元人民幣),其中:土地出讓金: 萬元人民幣(大寫: 萬元人民幣),地塊土地成本: 萬元人民幣(大寫: 萬元人民幣),該地塊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應分攤的規定地塊控制性詳規設計費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費為: 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雙方在簽訂合同的當日內,受讓方應支付出讓綜合價金總額的10%,即: 萬元,作為擔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讓方履行合同時,定金抵作綜合價金;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不予退還,出讓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返還定金。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讓綜合價金: 萬元,受讓方同意在簽定正式合同的當日內付清。

  第五條受讓方應在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內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且受讓方按合同約定交清土地出讓綜合價金后,應在3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地申請,出讓方及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用地紅線圖驗明紅線標示坐標的拐點界樁,向受讓方移交土地,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并簽訂交地備忘錄。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交地的,經向受讓方通報后,交地時限可以相應推延。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時,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出讓地塊范圍內的拆遷安置補償由受讓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受讓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后30天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受讓方應在 年 月底前動工建設,并于 年 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出讓方向受讓方征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延期竣工180日內的,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出讓金總額5%的違約金;延期竣工超過180日的,出讓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解除出讓合同,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受讓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在投入計劃總投資額25%以上后,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但必須經有批準權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九條受讓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的60日內,應依照規定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或換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條受讓方在出讓合同規定的年限內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和建設規模等約定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在簽訂修改方案批準后30日內必須向出讓方提出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不申請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有權作出處罰。

  第十一條受讓方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除出讓方依照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讓方不得收回。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一)、(二)項規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建設經營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受讓方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受讓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該地塊的權利。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三條由政府批準的公用事業性各項管線等工程,受讓方應允許在其受讓的土地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

  第十四條受讓方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和維修活動時,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第十五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

  第十六條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有權對出讓宗地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受讓方不得拒絕和阻撓。年度監督檢查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出讓方設置的交地界樁,受讓方應妥善保護,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凡由執行正式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出讓方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讓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其他無爭議的內容。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從其法律、法規之規定,也可雙方約定。依本合同訂立的土地使用條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采用漢字書寫,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與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

  出讓方(蓋章): 受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戶名: 戶名: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12

  出讓方(甲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方(乙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地塊編號為 .(見附件 ,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 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 平方米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 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賬戶號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 %,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作出轉讓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 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 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 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 日內糾正該違約。如 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并不批準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 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

  電傳 ;電傳 ;

  傳真 ;傳真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13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 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見附件 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 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 %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 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 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 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 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 ,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 %,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 %,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 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 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 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 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 %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 %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 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

  編碼 ;編碼 ;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

  電傳 ;電傳 ;

  傳真 ;傳真 ;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委員會申請 (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 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 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自治區、直轄市) 市 (縣)土地管理局(章)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 日內, 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 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 %以內。

  3.3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準后實施。

  3.4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并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建成并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范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4.2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簽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公用設施完成后,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開發區域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 日內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在 年 月 日以前建成不少于 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并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 年內招引并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 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并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6.3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于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為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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