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協議書【推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協議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股東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股東協議書1
為了發展經濟,共同盈利同,蒲世堂、李傳忠二人合伙承包懷化華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城南尚品名城整個項目地勘工程,為了工程順利完成,合作人本著公平、互利的原則,訂立如下協議,希望二人共同遵守。
一、股份分配,二人共同投資貳拾萬元,其中蒲世堂投資壹拾萬元,占股份50%,李傳忠投資壹拾萬元占股份50%。
二、分工合作:蒲世堂負責施工管理及技術把關,確保本工程合格順利完工。
三、李傳忠負責財務管理,作到賬目公開,要在銀行開設共同賬戶,由一個賬戶進入及支出,需要開支時經二人簽字后方可開支。
四、本工程發包時必須經二人認可后方可發包。
五、合伙人需精誠團結一致,要多商量,不得以個人利益損害集體利益。
六、如實上報工程的.工程量,決不允許虛報或漏報,工程量如一經發現,按該總工程量造價的10%處罰。
七、本合作項目的盈利及風險以每人所占股份標準進行分配及承擔。
八、本合作協議一式二份,每人各執一份,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簽字之日起生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股東人簽名: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股東協議書2
合伙人一: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電話:
合伙人二: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電話:
合伙人三: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電話:
合伙人四: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電話:
合伙人五: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電話:
合伙人六: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電話: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各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濟南南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所有項目的經營管理。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名稱:濟南南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經營場所:工業南路69號交運物流倉庫6號倉庫二樓 Vclub音樂餐廳酒吧 經營范圍:餐飲
經營方式:餐飲服務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3 年,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 合伙人 孟祥熙 :出資額為 200000 元(大寫: 貳拾萬 ),以 現金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60 %;其中 20% 為代持眾籌股東股份,代持部分出資額為
400000 (大寫: 肆拾萬元整 )該股份比例僅限于代持分紅。
2. 合伙人 李恒凱 :出資額為 67000 元(大寫: 陸萬柒仟元 ),以 現金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10 %;
3. 合伙人 姚建 :出資額為 67000 元(大寫: 陸萬柒仟元 ),以 現金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10 %;
4. 合伙人 張云斌 :出資額為 33500 元(大寫: 叁萬叁仟伍 ),以 現金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5 %;
5. 合伙人 侯佳煜 :出資額為33500 元(大寫: 叁萬叁仟伍 ),以 現金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5 %;
6. 合伙人 江偉 :出資額為 0 元(大寫: 零 ),以 技術人力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10 %;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800000元(大寫: 捌拾萬元整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以前交齊。除眾籌部分資金外,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孟祥熙 為代表,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七條 財務、會計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八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持股比例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月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填補運營資金水池(保證運營水池內資金總量為貳拾萬元整);
剩余利潤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
如運營資金水池資金未達,則以未來利潤補充,直至運營水池資金總量達到貳拾萬元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九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5、在合伙企業產生債務前,合伙企業法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股東知曉,并在通知書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條 委托執行人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孟祥熙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伙的委托書。
第十一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 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 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 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 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 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 每月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 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
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10、
執行人采取一月考核,三月執事制,每三個月由簽署合同的主要股東對執行人進
行審核投票。超過半數投票同意的執行人可繼續擔任職務,未通過的,將由股東另行推舉。
第十二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 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 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 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
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
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 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 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 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 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 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 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 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 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
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五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 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八條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九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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