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13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土地出讓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出讓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水庫管理房以的情況下,雙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將位于上袁官莊村、村前的個人所有地轉讓給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土地四至:東至黃嶺南頭水庫管理房以東至溝邊為東界,西至水庫管理房以北、西側硬化路,南至水庫管理房北墻、以及水庫管理房東側南墻南邊緣,北至上袁官莊村現有土地(10KV高壓線桿以北)。東西寬,南北長
二、乙方愿意將甲方現在所種植玉米,以每畝1000市斤的產量,付給乙方當前市值1.2元/市斤,1200元人民幣的包產補償,乙方并且以自己的壹市畝個人口糧田作為交換。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轉讓該土地,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干涉乙方。甲、乙雙方若因集體土地,或村委會爭議等原因,甲方立場不堅定,承認該地塊為非甲方所有,則甲方退還乙方所交換的個人口糧田。
四、合同簽訂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對土地進行調控及管理(大動地)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問題,都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擔任何責任。
五、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要共同遵守以上條款。如有一方違約,將承擔賠償給另一方相關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中證人各執一份。
以下三方共同簽字、簽章:
甲方:
乙方:
中證人:
年月日
土地出讓合同 篇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身份證號:_____
住址:____
電話:____
法定共有權人:___身份證號: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身份證號:___
住址:___
電話: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轉讓地塊概況
土地座落:____
地號:__號
規格:15m×11m
使用權類型:國有土地
宗地總面積:165M2(合0.245畝),轉讓面積:165M2(合0.245畝)
后附宗地平面示意圖。
二、轉讓價格及付款方式
1、轉讓價格:甲乙雙方認定該宗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成交價款為:大寫人民幣____整(¥__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20__年4月21日一次性支付大寫人民幣___整(¥_______元整)。余款大寫人民幣___整(¥_______元整)待甲方無條件協助乙方或受讓之第三方辦理完過戶登記及其它相關手續后一次性付清。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土地面積165M2真實;土地權屬合法、清晰,無糾紛,無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項情況;無明顯有損乙方利益的瑕疵。
2、乙方對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一切權利不受任何限制。
3、甲方保證乙方利益不受損害,在該宗地周圍道路享有通行權。
4、乙方有權將該土地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及干擾行為。甲、乙雙方在本協議中負有的全部義務和作出的所有保證、承諾和責任屆時全部轉讓給受讓之第三方。
5、甲方保證過戶的.可行性、合法性,并無條件協助乙方或受讓之第三方辦理過戶登記及其它相關手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或受讓之第三方承擔。
6、甲方拿到與該宗地相關的手續和單據后無保留地全部交給乙方。
7、如果52號地有權屬不清或面積不符等明顯有損于乙方利益時,甲方必須無條件的讓乙方在其他搬遷安置地中任選一宗,并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以上協議條款,甲方有違約或損害乙方利益的行為時,甲方必須支付給乙方本宗地使用權轉讓價格伍倍以上的違約金,賠償給乙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五、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按印后,由保山市司法局隆陽法律服務所見證。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乙方、見證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見證法律服務所:
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土地出讓合同 篇3
出讓方:國土資源局
受讓方:________
一、 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以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地塊(地籍號:________)土地使用權。本協議作為原出讓合同(編號:________)的補充,具有與原出讓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根據原土地出讓合同,該地塊土地出讓面積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容積率為________。
三、經受讓方申請、出讓方同意,該地塊土地用途調整為科教用地(科技研發),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均不發生變化。(如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發生變化,該條款相應調整)
四、該地塊為自用型科教用地(科技研發),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銷售。(針對自用型科技研發用地的條款)
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可部分分割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但分割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50%,其余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用地的條款)
五、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分割轉讓,須滿足以下條件:(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用地的條款)
1、地塊所有項目已竣工驗收;
2、初次轉讓及再次轉讓對象必須為科技研發類企業或機構,必須符合園區產業政策,且不得為自然人;初次轉讓及再次轉讓的對象,均應經區政府或園區管理單位審核并書面同意;
3、分割轉讓后的受讓方利用土地及房屋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所有條件。
六、經評估審核確認,該地塊用地條件調整應補交出讓金總額為________萬元。本協議在雙方簽字蓋章當日,受讓方須向出讓方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
七、土地出讓年限及土地出讓起算日不變。
八、受讓方須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開工,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竣工。超過約定開工時間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可以向受讓方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期竣工的,每日按未竣工部分土地面積對應的土地出讓金的0、5‰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超過約定的竣工日期滿1年未竣工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未竣工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竣工遲延的`除外。
九、受讓方必須按照科教用地(科技研發)用途對地塊規劃建設和使用,不得作為商業、辦公、住宅等經營性用途使用。根據文件,受讓方在土地開發建設及使用中須接受區政府或園區管理單位監管,如涉及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須按照區政府或園區管理單位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如擅自改變土地及地上房屋用途,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出讓方有權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雙方違反上述各自義務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支付的違約金。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
十三、本協議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出讓方:(章)受讓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方):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
土地出讓合同 篇4
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于合同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 ;
受讓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編號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 )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 通,即通 .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通,即通 ,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 .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受讓人需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 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交給政府:
(1) ;
(2) ;
(3) .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鋪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該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 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始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出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而沒有批準續期的,該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作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0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 款之規定生效。
(一)該宗地出讓方案業經 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該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 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 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 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二〇 年 月 日
土地出讓合同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我國政府批準的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我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見附件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號為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
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電傳_______;電傳_______;
傳真_______;傳真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
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___
(自治區、直轄市)___市_________
(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簽字)________(簽字)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以內。
3.3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準后實施。
3.4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并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建成并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范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4.2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簽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_省(自治區、直轄區)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公用設施完成后,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他項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
開發區域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我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
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_日內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
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并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_年內招引并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并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6.3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于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為我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土地出讓合同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土地管理局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地塊編號為。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大寫: )(小寫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年。自取得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 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在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經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元(大寫: )(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元(大寫: )(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大寫: )(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元(大寫: )(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 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 ,賬戶號: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轉讓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訂后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訂后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乙方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或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采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在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日期:
土地出讓合同 篇7
村土地出讓與租賃協議
甲方:壽縣z鄉人民政府
乙方:z村居民委員會
為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甲方決定在z村老墻、命東、新墻、小圩、東墻五個村民組租賃乙方土地畝,征地畝,供招商引資企業用地,區位圖附后。通過雙方協商,現將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負責對出讓與租賃的土地及相關地面附屬物給予補償。
2、補償標準:土地租金20__年、20__年每年720____元,兩年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每畝1000____元,分年付清。出讓的土地農民三項補償每畝2.6萬____元,一次性付清。地面附屬物補償,樹木每棵50____元,墳墓每座1000____元,一次性付清。
3、甲方在租賃土地北側留一路一渠。
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負責在甲方認可的區域內,為甲方調整土地畝,出讓、租賃給甲方。
2、負責對農戶土地進行測量、調整和補償費用的兌現。
4、負責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不受外界因素干擾。
5、負責處理農戶因土地調整而引起的各種糾紛,不再于所征土地、租賃土地上耕作。
6、負責地面附屬物清理工作,確保被征用土地的可用性。
三、其他事宜:
1、土地租賃期限為叁拾年,從二○○九年六月二十日日至二○三九年六月二十日。
2、土地租賃款分年付給,每年在十月三十一日前付清。
3、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4、此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__年__月__日
土地出讓合同 篇8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讓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法律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工業園土地一宗出讓給乙方用以建設加油站,現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如下:
一、土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南北長_________________米,東西長_________________米,計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面積平方_________________米,租賃面積平方_________________米。該宗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 。
二、出讓期年,自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止。
三、該土地由乙方自己出資辦理國有土地手續,甲方無償幫助乙方協調與蓮花嶺村、土管局及相關部門關系,本著又快又省錢的原則辦理。辦理國有土地的征地費中應該返還給村的`部分直接返給村,作為土地一次性補償;乙方未辦理國有土地手續而使用的其他土地按租賃形勢交納租賃費,每畝每年元。簽訂合同之日交足五年租賃費,其后以此類推。本土地以前的債權債務關系由黨委政府和村協商解決,與乙方無關,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建設與經營。
四、乙方須在簽訂合同后60個工作日內開工建設,在一年內將加油站建設好并投入經營。
五、甲方支持乙方在本地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并維護乙方正常的建設、生產、生活秩序。
六、違約責任。在出讓期內,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違約,如有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賠償對方因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支付對方違約金萬元。
七、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鎮司法所一份存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土地出讓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_______畝)。
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_________________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并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后_________________天內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_________________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范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范圍相同。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_____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土地出讓合同 篇10
出讓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戶口所在地):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本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內。
3、出讓方式:協議
4、出讓方以現狀出讓給受讓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具體位置見附圖。
5、出讓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
7、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計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8、地價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次性向出讓方交納土地出讓金。
9、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后,出讓方向受讓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并注明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頒發。
10、受讓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按照《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可依法附隨房屋所有權一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附隨房屋一同繼承。
11、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12、土地使用權因出讓所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及《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13、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4、雙方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市、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各一份。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房屋產權登記表
收件號: 字第 號
產別: 登記種類:
收件日期: 年 月
土地出讓合同 篇11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2
樓(幢號)
部位及房號
結構
間數
建筑面積M2
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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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 篇1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雙方共同商定,甲方將 所有權益有償出讓給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 土地四至及面積:東至 (附圖)西至 (附圖)南至 (附圖)北到 (附圖)。共計面積為 。
二、 價格 ,合同簽字后叁日內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 乙方在此經營或轉讓該土地,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 合同簽訂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對土地進行調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問題,都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擔任何責任,所得利益歸乙方。(如政府征收所有補償歸乙方)
五、 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要共同遵守以上條款。如有一方違約,將承擔賠償給另一方,土地總價兩倍的違約金及其它所有損失。
六、 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證據證明其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產生轉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以損失。 另加違約金 給對方。
七、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八、 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出讓合同 篇13
出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法律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工業園()土地一宗出讓給乙方用以建設加油站,現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如下:
一、 土地面積:南北長米,東西長 米,計平方米,其中出讓面積平方米,租賃面積平方米。該宗土地位于鎮政府駐地東南,東至養殖區,西至莒中路, 南至園區道路,北至玉平預制廠。
二、 出讓期 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三、 該土地由乙方自己出資辦理國有土地手續,甲方無償幫助乙方協調與蓮花嶺村、土管局及相關部門關系,本著又快又省錢的原則辦理。辦理國有土地的征地費中應該返還給村的部分直接返給村,作為土地一次性補償;乙方未辦理國有土地手續而使用的'其他土地按租賃形勢交納租賃費,每畝每年 元。簽訂合同之日交足五年租賃費,其后以此類推。本土地以前的債權債務關系由黨委政府和村協商解決,與乙方無關,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建設與經營。
四、 乙方須在簽訂合同后60個工作日內開工建設,在一年內將加油站建設好并投入經營。
五、 甲方支持乙方在本地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并維護乙方正常的建設、生產、生活秩序。
六、 違約責任。在出讓期內,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違約,如有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賠償對方因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支付對方違約金萬元。
七、 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鎮司法所一份存檔。
甲方:
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
法人代表(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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