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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協議書

合伙企業協議書

時間:2023-02-12 10:42:47 其他協議書 我要投稿

合伙企業協議書精選1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業協議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伙企業協議書精選15篇

合伙企業協議書1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主要經營場所:

  第六條 合伙目的:共同出資,共同設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七條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合伙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 名(名稱)

  承擔責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條 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姓名

  (名稱)

  認繳出資額

  實繳出資額

  分期繳付出資額

  繳付期限

  出資方式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

  合計

  第十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委托合伙人 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定期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企業辦理變更,注銷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伙協議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1,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對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互換程序

  1,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經營發生爭議時,通過合伙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解散與清算

  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按照合伙人承擔責任類型,承擔相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對其進行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資源互補、共同發展的原則,就公司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共識:

  一、合作目的:

  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積極調動各合作方的社會資源,拓展高爾夫體育產業。合作方在條件成熟時注冊成立"合伙企業或有限公司",以便于公司的持續發展。

  二、、公司注冊名稱:

  1、公司擬核準名稱:"合伙企業或有限公司"。

  2、高爾夫體育主題公園項目

  3、預算原則:合理投入,成本領先,長遠兼顧。

  三、公司注冊資本金:萬元人民幣。

  四、公司運作:

  1、公司為獨立的經營核算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五、公司治理結構:

  1、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2、公司按照公司章程運作,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董事負責制,執行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責、權、利。

  3、公司實行股份制財務體系管理原則,公開、公正、透明。

  六、出借資金額及股本結構:

  1、甲方以人民幣出資萬元,享有公司%股權,以技術及資源入股,享有公司%股權;

  2、乙方以人民幣投資萬元,享有公司%股權,;

  3、丙方以人民幣投資萬元,享有公司%股權,;

  七、公司注冊及籌辦期間有關人員待遇及相關約定:

  1、籌辦期:年月日起至年月。

  2、投資策略:公司投資發展定位與規劃、項目定位與策略及經營目標等由執行董事及其團隊制定,報董事會批準通過、備案,并由管理團隊付諸實施。

  3、執行董事及公司管理團隊須嚴格遵守公司法及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4、管理團隊實行紅股年度激勵原則:

  八、公司的`股權(債權)轉讓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債權)的,經全體股東同意后股東之間可以優先受讓。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債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3、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九、公司成立后管理崗位月度基本工資及費用標準:

  公司高管每屆任期年限為年。同意先生任執行董事。

  (一)公司成立后專職股東月度基本工資及費用標準(201年12月1日起執行)。

  (1)執行董事(專職股東)月基礎工資:元;(含交通、路橋、油費、通信費等)。

  (2)交通、路橋、油費、通信費用憑有效據核銷。

  (3)其它專職股東及員工資費用標準:

  十、相關分紅及投資人回報等事項約定:

  1、效益分紅每半年一次,按股份持有比例進行分紅。中高層管理骨干的紅股激勵標準,由董亊會或執行董事按貢獻及責任大小進行分配。

  十一、管理團隊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1、管理團隊須有明確的項目投資及經營目標:如投資目標、收益目標、項目定位、投融資規劃及策略。

  2、管理團隊按月度(次月10日前)向董事會呈報月度財務經營分析報表。

  3、執行董事和管理團隊對年度收益目標負責,對未完成公司董事會年度經營目標接受相應經濟處罰。

  十二、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以上條款而出現違約行為,違約方無條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十三、公司內的各項重大投資、擴充業務范圍、融資、資本調配及轉讓股份必須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簽名同意后方可實施及有效。

  十四、其他事項約定:甲方同意以有限公司—————%股權作為投資人本金及收益承諾的擔保之一。

  十五、本協議從股東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六、該合作協議書作為公司(董事會)章程的補充,同具法律效力。

  十七、未盡亊宜以補充協議方式,經全體股東(董事)決議簽名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所有簽訂的合同、協議、章程以本框架協議書發生沖突的以本協議書為準。

  甲方股東簽名:

  乙方股東簽名:

  丙方股東簽名:

合伙企業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合伙從事餐飲經營,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伙餐飲企業名稱:知味來餐飲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地址:建設路中段二中斜對面

  二、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集體或個人就餐、酒及飲料。

  四、合伙期限:暫定六年,合伙期限屆滿,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或終止。

  五、出資金額及方式:

  1、知味來餐飲公司總投資壹百貳拾萬元;

  2、出資比例分配,甲方出資壹佰零捌萬元,占總投資額的90%,乙方出資拾貳萬元,占總投資額的10%。

  3、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要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六、合伙人的分工、權利及義務

  1、雙方協商,甲方為公司總負責人,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經營與管理,客戶協調與業務拓展等全面事宜,并享有3000元/月的工資待遇。

  2、乙方有對公司財物帳目的監管權利,對于涉及財務帳目,公司資金流動及使用須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

  七、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甲乙雙方按比例出資,必須按比例共負盈虧)。

  八、本協議為甲乙雙方共同商定,任何一方不得隨意違約,如單方違約,須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九、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川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并恪守承諾,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合伙企業協議書4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鑒于:

  1、甲方、乙方與其他合伙人于2**年08月08日簽訂《東莞市XX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合伙協議》,約定由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東莞市XX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合伙企業”),其中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XX元,占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的XX %。

  2、甲方擬將其持有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全部轉讓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讓并向合伙企業繳納該等出資。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合伙企業出資權利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

  1、本協議轉讓標的是指:甲方擁有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

  2、甲方保證其持有的財產份額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在符合本協議之條款的前提下,將合伙企業XX %財產份額,于本協議約定的財產份額轉讓完成日,不附帶任何質押權、留置權和其他擔保權益轉讓予乙方,同時甲方按照《合伙協議》而享有和承擔的所有其他權利和義務,也于該日轉移給乙方。甲方承諾,上述其持有的財產份額依法可以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轉讓的實施

  1、甲乙雙方確認并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將其持有的合伙企業XX % 的財產份額,以人民幣XX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并持有合伙企業相應財產份額。

  2、本協議簽署后,甲、乙雙方共同促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作出決議,同意上述出資權利轉讓。本協議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后生效。

  3、本協議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協助乙方完成本次財產份額轉讓相關工商登記備案手續,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以供辦理轉讓工商登記備案手續之目的使用。

  4、本協議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乙方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人民幣XX元,并由乙方與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重新簽訂《合伙協議》并完成相關工商登記備案手續、享有/承擔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上述工商登記備案手續完成日,即視為本協議項下財產份額轉讓完成日。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上述損失賠償不影響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四條 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出資權利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有),由甲、乙方依法各自承擔。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有合伙企業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

  1、本協議書經雙方簽訂之日起成立,自合伙企業合伙人會議批準之日起生效。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本協議書一式_肆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批準備案使用。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簽訂時間:20xx年11月22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5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七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六條

  合伙目的:

  第七條

  合伙經營范圍:

  第八條

  合伙經營的期限為2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三個,分別是:

  1.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

  1.合伙人:

  以位于 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2.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3.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

  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伙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六條

  合伙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伙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二十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四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

  退伙人退伙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五份,合伙企業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7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合伙企業)于20xx年x月x日在xxxxx設立,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其中,甲方占%出資額,甲方愿意將其占合伙企業xx%的出資額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現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出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出資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業xx%的出資,根據原合伙企業合伙人協議規定,甲方應出資人民幣xx萬元,實際出資人民幣xx萬元。現甲方將其占合伙企業xx%的出資額以人民幣xx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x日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現金(或銀行轉帳)的方式分x次(或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出資額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出資沒有設定質押,保證其出資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伙企業盈虧(含債權債務)分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企業自雙方簽字之日起15日內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變更登記后,乙方成為上述受讓“企業”財產的合法出資者,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和合伙人之間的合伙人協議的約定分享合伙企業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各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見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xx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企業登記注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生效。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后15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壹份。

  轉讓方:xxx受讓方:xxx

  20xx年x月x日于xxxxxxxxxxx

合伙企業協議書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設立,由甲方與_____共同出資、合伙經營。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幣_____萬元,占企業全部財產的_____%。甲方愿意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幣幣_____萬元的價格將其占"企業"的財產份額的_____%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以銀行轉帳的方式分_____次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甲方。

  第二條 甲方保證

  甲方保證對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條 轉讓的效力:

  自本協議書項下的轉讓完成之日起,乙方對上述受讓的"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并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第五條 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財產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保密

  一方對因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九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一條 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通知

  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四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并經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后生效。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本協議—式_____份,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業協議書9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鑒于:

  1.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前,甲方及其他方已經簽署了《__________有限合伙協議》(“合伙協議”),共同設立____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伙企業”)。

  2.甲方作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共向合伙企業認繳并實際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占全部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名義認繳份額”)。

  甲方實際繳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占全部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甲方實際認繳份額”);

  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占全部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乙方實際認繳份額”);

  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占全部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丙方實際認繳份額”)。

  經平等協商,甲、乙、丙三方就如何確認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及各自認繳份額的收益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名義合伙人與份額代持

  甲乙丙三方在此確認,就乙方和丙方所實際認繳份額,甲方是乙方和丙方指定的合伙企業的名義合伙人。甲方為乙方和丙方的利益在合伙企業中代乙方和丙方持有實際認繳份額,乙方和丙方為各自認實際繳份額的實際所有人。

  2.認繳份額的轉讓

  在獲得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收到書面請求后向乙方或丙方無償轉讓認繳份額,并簽署轉讓實際認繳份額所需的全部協議并采取全部必要的行動,包括但不限于簽署認繳份額轉讓協議,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事項。

  3.投資收益與風險承擔

  3.1乙方或丙方就其實際認繳份額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收益全部歸屬于乙方或丙方各自所有,甲方不因自本協議所獲的名義合伙人身份,而對乙方和/或丙方的實際認繳份額享有投資收益。

  3.2乙方和/或丙方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收益,由甲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為領取。

  3.3甲方承諾將所領取的投資收益,按照乙方、丙方各自認繳份額所占之比例,于代領后應乙方和丙方的`書面請求而劃入乙方和丙方指定的賬戶。

  3.4因投資合伙企業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各自認繳份額所占的比例分攤承擔。如果甲方已經代為乙方和/或丙方向第三方承擔了損失,則乙方和/或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請求后將甲方代為承擔的損失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4.其他合伙人權利

  4.2甲方代表乙方和丙方行使有限合伙的各項權利,包括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參加風險控制委員會、簽署合伙人會議決議文件等。對于甲方以名義合伙人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視作獲得乙方和丙方的授權與許可,并由乙方和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代持期限及協議終止

  5.1本協議有效期與甲方在合伙企業中的名義認繳份額持有期限相同,自協議生效之日起算。

  5.2代持期限內,甲乙丙三方可以根據合伙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變更或者終止代持關系,但是三方需另行達成書面協議。

  6.保密雙方同意,本協議的內容及本協議的存在為保密信息,未經一方事先同意,其他方不得對任何第三方披露。

  7.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7.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解釋。

  7.2雙方在此同意,凡因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爭議或分歧,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都可將該等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一方承擔。

  7.3在爭議發生并提交仲裁期間,雙方應繼續享有和履行本協議項下除提交仲裁的爭議之外的權利和義務。

  8.其他

  8.1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8.2未經一方的事先書面許可,另一方不得向他人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8.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8.4本協議的任何變更都需要雙方的書面同意。

  8.5本協議的條款是可分割的。任何條款的無效都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行性。

  8.6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各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有鑒于此,各方于文首所述日期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甲方: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業協議書10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合同法》等的規定,就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車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購買以孫淑慧的名字掛靠在重慶市豐都縣公路運輸公司的'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車,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二、該車總價37.6萬元(大寫叁拾柒萬陸千元),甲乙雙方各出資一半即18.8萬元(大寫壹拾捌萬捌千元),利潤、虧損平均分擔。

  三、駕駛員、售票員的工資隨行就市。

  四、該車從____年8月1日開始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享受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在____年8月1日以前將18.8萬元(大寫壹拾捌萬捌千元)的購車款交給甲方,該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六、該車在____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債權債務歸甲方享有和承擔。

  七、甲方保證該車在雙方開始共同經營期間大小配件齊全,保持車輛正常運行。

  八、該車保險已交到____年1月,____年的返還款各一半。

  九、本協議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違約付守約方違約金為該車總價的10%。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1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其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10萬元,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乙方。

  二、乙方自愿出資10萬元,將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10萬元,一次性全部買斷。

  三、乙方已于200*年**月**日將10萬元財產份額轉讓款交付給甲方。

  四、財產份額轉讓后,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消失,在該企業的所任職務自行免除。

  五、 甲方保證對其轉讓的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 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乙方對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并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對**市 ****廠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20xx年**月 ** 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2

  轉讓方:

  受讓方:

  經雙方協商,并經公司股東會批準,就公司股份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方將其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xxxxxxx%的股份(人民幣元)依法轉讓給受讓方。

  二、受讓方同意接受該轉讓的股份。

  三、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元,受讓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以現金方式(或其它形式)支付給轉讓方。

  四、本協議簽訂后,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辦變更登記,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公司向受讓方簽發《出資證明書》,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和相關民事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轉讓方(蓋章):xxxxxxx代表(簽字):

  20xx年xx月xx日簽訂地點:xxxx

  受讓方(蓋章):xxxxxxx代表(簽字):

  20xx年xx月xx日簽訂地點:xxxx

合伙企業協議書13

  轉讓方(甲方):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住址:_______

  受讓方(甲方):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住址:_______

  現有貴安新區百世匯通分公司均由甲乙雙方合伙經營各占50%股份,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貴安新區百世匯通分公司50%股份轉讓給乙方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1、甲方轉讓給乙方貴安新區百世匯通分公司50%股份乙方同意接受。

  2、股份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柒萬貳仟元(¥_______________)轉讓款在本協議簽訂后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合伙公司債權債務已核算清楚,無隱瞞,甲乙雙方均已認可。

  4、自轉讓之日起,甲方不再是公司合伙人,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

  5、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貴安新區百世匯通分公司全部財產和經營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6、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7、本合同一式四份,交百世匯通貴陽分撥中心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貴安新區百世匯通分公司一份,此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甲方須配合乙方辦理一切轉讓手續。

  9、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4

  甲方:

  身份證/營業執照注冊號:

  住址/營業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為持有_%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一、委托內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為甲方在_ _______%財產份額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合伙人權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

  代為行使該相關合伙人權利。

  二、委托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

  1.乙方代為持有甲方在________%的財產份額,并在《有限合伙協議》及合伙人登記名冊上具名;

  2.乙方以合伙人身份參與的相應管理活動;

  3.乙方代為收取投資收益、出席合伙人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4.乙方行使《合伙企業法》與《有限

  合伙協議》規定的合伙人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_________%財產份額的實際擁有者,對享有實際的'合伙人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

  2.在委托持有財產份額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

  3.甲方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作為受托人,乙方有權以名義財產份額持有人身份參與的經營管理。

  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財產份額及其合伙人權益。

  3.乙方在以合伙人身份參與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意見,征得甲方意見后按照甲方意見行駛表決權。

  4.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財產份額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5.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持有財產份額所產生的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收益、非現金收益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轉交給甲方。

  五、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六、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七、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貳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名加指模):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號碼:;

  2.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3.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4.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5.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1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伙人2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伙人作為合伙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伙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普通合伙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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