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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買賣合同

時間:2023-01-22 16:28:39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集體土地買賣合同(合集1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集體土地買賣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集體土地買賣合同(合集15篇)

集體土地買賣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出售位于乙方的房產,乙方已完全了解甲方出售的房產并愿意購買該房產。甲方出售的上述房產基本情況如下:

  (1)混凝土基礎辦公樓三層,總建筑面積400平方米;

 。2)5星棚結構:生產車間和宿舍總面積5200平方米。甲乙雙方計劃交易上述所有建筑面積為5600平方米的房產。

  如果上述房產有專門的房屋維修基金賬戶,則該賬戶中房產的`過戶將轉移給乙方,如果沒有該賬戶,則隨房產的過戶將確立的責任轉移給乙方。

  二、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人民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整(147萬元),按混凝土結構每平方米360元和星棚結構每平方米255元計算。甲方已于本合同簽訂之日收到乙方現金付款人民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整(147萬元)。

  三、甲方同意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產不存在產權糾紛、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出售前如有爭議或權利障礙,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五、如果甲方決定中途不出售該房屋或逾期10天仍未交付該房屋,甲方將中途反悔,本合同終止,并賠償乙方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整。理上述財產所需的所有稅費均由甲方支付。

  七、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同意后作為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集體土地買賣合同2

  甲方(賣方)姓名:______ 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 _________

  乙方(買方)姓名:

  身份證_____________ ______

  鑒于: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征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愿意購買上述房屋;

  4、本合同項下房屋現屬于集體土地,暫時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以后集體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時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時,如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所有相關手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相關手續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的購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第二條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1、本合同所稱標的房屋是指位于

  2、該房屋6層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套內面積為_____平方米,7層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套內面積為_____平方米。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并轉讓。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元整(大寫:拾____萬仟元整)。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天內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萬仟元整給甲方;

  2、剩余房款人民幣萬仟元整于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日起天內支付。

  第五條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后,如發生房屋征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六條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諾:真實地愿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七條本合同經見證。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見證人:

  日期:

集體土地買賣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公平、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房屋買賣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所賣房屋是住宅樓一棟(四樓四間),磚混結構,坐落在臺江縣臺拱鎮秀眉東大道,革東沖320國道旁原龍氏酒樓,土地面積為394.5平方米(土地證號為:臺國地土( )第 號),建筑面積為730.57平方米。

  第二條 房屋權屬情況

  該房屋所有權證(總證)臺房權證臺江縣字第(1999)1779號,現還在臺江縣信用社抵押貸款,房屋租給高鐵民工住宿,于20xx年9月15日到期。

  第三條 房屋成交價款及付款方式

  房屋成交價款為208萬元。

  付款方式:

  (1)于20xx年8月 日,先預付定金20萬元;

  (2)20xx年 月 日付88萬元;(3)20xx年2月30日付100萬元(春節前付清)。

  第四條 房屋產權和其他具體狀況的'承諾

  1、甲方應當保證該房屋產權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該棟房屋原來的水電立戶及設施屬于乙方所有。

  3、房屋交付時間于20xx月3月10日前,甲方將房屋、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全部交給乙方。

  4、乙方得證后,若乙方沒有過戶,拿我原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去貸款或作其他用,甲方概不負責。

  5、房屋賣給乙方后屬于乙方資產,由乙方隨時轉讓或改造,甲方無權干涉,不論房屋改造或轉讓,過戶、甲方要配合乙方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6、土地房屋轉讓的各項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除國家政策,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的,乙方不按期付清甲方房屋款,每天承擔滯納金200元,甲方未按期交房,同上交納乙方滯納金。

  第六條 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商量解決。

  此合同從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集體土地買賣合同4

  【案情】

  20xx年10月黃屯村委會與連發鑄造廠簽訂一份《廠房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黃屯村委會將其在本村轄區內的占地14畝的廢舊村辦鑄造廠區租賃給連發鑄造廠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xx年取得了有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用途為工業用地),租賃期限10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為2.5萬元,租賃到期后,連發鑄造廠在該租賃地上所新建廠房及大型設備折價變賣給黃屯村委會。20xx年10月,黃屯村新一屆村委會以《廠房租賃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處《廠房租賃合同》無效,并要求連發鑄造廠限期拆除新建廠房。連發鑄造廠則認為《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黃屯村新一屆村委會繼續履行合同。

  【爭議】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租賃合同屬集體建設土地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關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該租賃合同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租賃合同屬集體建設土地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并未違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屬有效合同。因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立法本意是禁止農村集體農用土地的流轉,目的在于防止農民所有的農用土地的不當流失,而不是禁止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依法流轉。本案中,租賃合同中所涉廠房的用地屬農村建設用地,該租賃合同并未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要判斷本案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關鍵是要厘清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流轉是否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我國對于農用地的保護是非常嚴格的,在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分別作了規定。第二類是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經依法批準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包括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也可表述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第三類是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到底能否發生流轉,雖然我國現有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此卻未從根本上進行否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第三款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薄秶鴦赵宏P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國發(20xx)28號)第十條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20xx年8月《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xx〕31號)第六項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等等。綜合上述及相關法律、國務院行政規定的精神,筆者認為,我國并沒有禁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合法流轉,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涵蓋的范圍不應包括原本就具有非農業建設性質和功能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對此條文的理解應做限制性理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立法目的并非禁止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流轉的行為,而是為了防止在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出現以土地流轉的形式將農用地非法變更為建設用地的現象,以貫徹維護我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護制度的立法目的。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忽略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分類體系,混淆了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與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區別,認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發生流轉用于非農建設的觀點有失偏頗。

  本案中,該租賃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不僅有利于盤活或發揮農村閑置地的功效為農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關于新農村建設政策。因此,筆者認為,該租賃合同不但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還符合國家的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應認定為有效。

集體土地買賣合同5

  在討論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首先對無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說明。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被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⑴一方依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有人認為,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向農村擴展空間,許多“城市人”向郊區農民購買他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隨著土地的升值、拆遷等因素帶來的利益驅使賣方反悔,于是,以買賣合同無效為訴訟請求向我院起訴的現象屢見不鮮。今年上半年,我院民一庭就受理了好幾起這類案件。一方面是大量的供求市場與客觀存在的交易行為,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必將使市場交易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被打破。另一方面,如認定交易行為有效,又會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當事人將糾紛提交至法院,法院不能拒絕裁判,如何處理這一類糾紛,成為司法中的兩難。

  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理由為:

  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于《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有效。理由為: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后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區分,逐款加以規定。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屬于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并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于違反效力性規范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并不必然無效,只是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范圍而已,但此種結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ㄈ┪覀兊挠^點:應當對買賣行為認定無效,但處理時以不適用返還原則、維持交易現狀為一般,以適用返還原則、恢復交易前狀態為例外,應當區別對待。

  農村村民房屋不能買賣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這幾年,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當初立法的背景、宗旨、社會基礎均已發生重大變化,戶籍管理制度也將逐漸被取消。現實中,農村村民房屋向外地農民出售的現象甚多,經過一段時間后,出賣人反悔的也多,導致訴訟量的增加。究其根源,主要是土地及房產增值引發的利益驅動,部分出賣人見利行事,試圖利用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如認定無效,并同時判決返還,必將使誠實信用原則受到侵害,同時,在社會上形成不講誠信的法律氛圍,這對建立誠信社會、法治社會都將產生很大的負面效應。返還后,也將滋生一些不利后果,交易安全受到侵犯自不待說,由于返還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法院一般認定買賣雙方均有過錯,買方在購房后的裝修、投資等,由于受到舉證責任等因素的影響,其損失時常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容易激化社會矛盾。但判決有效顯然與現行的立法相抵觸,因此,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認定買賣行為無效,但依據無效返還中“沒有必要返還”的條款規定,應當視具體情況判決不予返還,購房款可被視為對出賣人的折價補償;在雙方利益懸殊過大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判決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該房屋增值部分價款的1/3至1/2作為補償。這樣既不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又維護了公平、交易安全、誠實信用的價值取向,是目前解決這一難題的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法,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要求,與現有的社會總體價值觀念相契合。

集體土地買賣合同6

  [摘 要]文章介紹了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法律效力認定相關內容,簡要分析目前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多的起因及其特點和法律效力認定原則。

  [關鍵詞]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起因;特點;法律效力認定

  由于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識存在差異,因而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認為,農村房屋建造的基礎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體土地,其轉讓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有的認為,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就應認定合同有效,以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本文就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的起因及其特點和法律效力認定進行簡要分析。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多的起因及其特點

  集體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鄉流動加大、居住區域界限打破和城鄉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而在農村,農民外出打工的數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農民的就業意識的轉變,農民遷往城鎮的日益增多,農村賣房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是近年來,賣房多年的村民,因為隨著城鎮的擴張,農村土地增值,拆遷補償費用遠遠大于房屋買賣價格,出于利益的驅動而反悔,有的主張要求與買受人共享拆遷利益,有的主張收回已經交付的房屋,為此糾紛不斷,成為社會不和諧的隱患之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許轉讓,對此問題司法實踐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農村房屋買賣事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我國法律禁止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不能轉讓。另一種意見認為,“法無禁止即可行”,我國法律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買賣的明文規定,只要雙方協商同意,農村房屋就可以轉讓。從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家還是肯定農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沒有要禁止和干涉農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權的立法意圖。而且,依據我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的規定,既然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那么作為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的農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對其房屋行使包括處分權在內的所有權。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轉讓的'。正是由于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對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識存在差異,再加上隨著城鎮的擴張,農村土地增值,拆遷補償費用遠遠大于房屋轉讓價格,出賣人出于利益的驅動而反悔從而引發此類糾紛頻發不斷。司法實踐中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的主要特點有:1.從買賣雙方身份來看,出賣人為農村村民,買受人主要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況;2.從交易發生的時間看,多發生在起訴前兩年以上;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給付了房款并入。,但多未辦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4.從起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因素,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于原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5.從標的物現狀看,有的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

  二、根據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的主體不同而認定合同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痹摋l款

  篇五: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

  房 屋 買 賣 合 同

  鑒于: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征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愿意購買上述房屋; 4、本合同項下房屋現屬于集體土地,暫時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以后集體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時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時,如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所有相關手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相關手續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的購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并轉讓。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給甲方;

  第五條 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后,如發生房屋征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六條 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2、乙方承諾:真實地愿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見證人:

  日期:

集體土地買賣合同7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甲方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使用權轉讓于乙方有關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上附著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體所有的閑置非農用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經民主決議通過受讓于乙方使用。

  第二條:使用權轉讓期限共____年,甲方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將上述使用權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條:乙方支付甲方轉讓費共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權利義務

  1、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需征用上述使用權,甲方有權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不予賠償。

 。、如因乙方不按時交納轉讓費,經甲方向乙方書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础⒉灰驀曳、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轉讓費據實結算,甲方不可單方無故解除合同。

 。怠⒓追綉WC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權,確保供水、供電、通行,并提供辦理使用權變更手續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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