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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

時間:2023-01-19 14:05:10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12篇

  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難免會有事故發生,為了降低事故后果,總歸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歡迎大家分享。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12篇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1

  一、應急預案總綱

  1、制訂目的

  為有效防止供水安全事故發生,在緊急情況下快速、有效地搶險和應急處理,確保本供水工程供水安全,制定應急預案。

  2、工作原則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供水工程安全巡查工作,突出預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供水安全事故發生。

 。2)統一指揮,保證重點。以保證本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范圍內的群眾生活用水為核心,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供水可能發生的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3)以人為本,確保供水預防為主,把保障群眾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

  3、預案制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

  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和處理本飲水安全工程出現突發狀況,對供水范圍內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危脅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應急事故。

  5、統籌安排,應急上報工作

 。1)建立供水24小時輪流值班監督機制

 。2)成立應急小組

  分管鎮長為組長,運行管理單位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崗位人員為組員。

  小組人員名單見附表。

  6、預警機制

 。1)突發狀況發生時,要求供水單位管理人員立即停止供水,并立即告知各用水戶停止使用,同時及時將情況上報給山川鄉人民政府和縣相關部門。

  (2)經過安全處理,解除預警狀態后再正常供水。

  7、事故處置

  發生事故后,按照事故態勢,及時上報上級領導部門,由國家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肇事者進行嚴懲。同時管理人員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以進一步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識。

  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本預案適用范圍

 。1)重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即發生1人(含)以上人員死亡或3人(含)以上重傷事故。

 。2)重大(含)以上火災、燃爆、泄露事故。

  (3)區域性中斷供水事故。

 。4)電氣設備和水質惡變事故。

  (5)因自然災害影響生產和供水危及安全的情況。

 。6)罷工、怠工、聚眾鬧事等影響正常工作生產秩序的事件。

 。7)其他影響正常生產、危及安全、危及穩定的突發事件。

  2、處置突發事件組織領導機構

 。1)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結構——分管鄉長為組長,單位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崗位人員為組員。

  (2)若遇人員變更,應及時調整和充實人員。

  3、處置突發事件程序

 。1)發生突發事件,各崗位人員應在發現之時5分鐘內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在10分鐘內向上級報告。應急領導小組在接到報告后,最快時間迅速趕到現場。涉及消防、治安、救護的應同時向有關方面報警。向上級報告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影響范圍及所采取的應急措施。

 。2)成立現場指揮部

  凡接到報告,應急事件領導小組在最短時間內成立處置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F場指揮部由以下5部分組成:

 、儇撠熑婀ぷ鞯闹笓]人員

  ②決定技術措施的專家

 、蹖ν饴摻j,協調人員

 、芎笄诒U先藛T

 、菔鹿史治稣{查人員

 。3)確定處置方案

  處置突發事件,關鍵在于迅速消滅事故,排除隱患或平息事態,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同時做好詳細記錄和有關人員簽字。確定的處置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偬幹玫幕敬胧┗蛑饕胧

  ②人力、設備的數量及布局

 、廴肆Y,設備到位的時間與地點

 、苄枰饨缗浜系'工作和需要協助外界開展的工作

 、菥浞秶

  ⑥疏散方向

 、吆笄诒U洗胧

 。4)實施處置

  根據分工,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完成各自的任務,F場指揮部及時掌握各分工范圍內的工作進展,銜接好各環節、各階段的工作。

  三、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為預防突發性水質事件(若源水污染,人為投毒等情況)出現而造成出廠水質不合格,給用水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帶來危害,制定《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作為水質突發惡變時的處理原則和程序。

  1、當班和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水質的變化情況。若發現源水水質異常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運行崗位人員結合意見進行處理。若處理無明顯效果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匯報,同時降壓供水。

  2、當班和值班人員發現源水水質惡變,則要求停止進水。若發現惡水已經進入清水池,則停止供水進行排放和清洗。發生上述情況時,單位負責人及時上報;灩こ塘糇銗核畼,以備分析。

  3、發生源水嚴重污染時,水質檢測員協助查明水源污染原因,并對源水水質進行監測,上報單位負責人要求進行水質檢測。

  4、污染消失源水正常后恢復進水,24小時內加強水質監測密度并做好記錄,以防水質再次惡變。

  5、48小時內無法恢復供水的要利用送水車及消防車采取集中供水。

  6、若發現人為破壞(如投毒等),水質受到污染情況,各有關人員在按上述應急程序處理的同時,保護現場,及時通知公安局等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工作。

  天荒坪鎮派出所電話:

  7、如有關人員處理不力、失職而造成事故,將根據具體情況按相關規章予以處理。

  四、水源水污染應急預案

  為進一步加強對水源水污染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上游污水對供水站的危害影響,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結合供水站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水污染防治應急小組,分管鄉長為組長,單位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崗位人員為組員。防治應急小組全權負責實施單位水污染防治應急監控和救援等工作。

  2、職責工作內容:

  (1)單位負責人:負責調度技術力量對水污染實施緊急監控和處理,負責水污染宣傳、報道工作,引導正確的輿論導向,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2)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職責負責。制定實施相關應急預案,及時上報各崗位水污染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確保措施到位,責任到人。

  3、應急措施

 。1)污水來臨前措施

  檢驗員對水源水和出廠水質要提高監測頻次,通知運行崗位人員在污水到達之前盡可能多備水量。

  運行崗位人員按照化驗室的通知開足馬力制水,以備急用。

  及時向鄉政府等相關部門匯報情況,征得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向用水戶提前發出預警,爭取必要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2)污水過境時措施

  檢驗員對水源水繼續不斷監測,高度關注污水過境時的水質動態變化,加強水質監測,將監測資料報送應急小組。

  運行崗位人員要立即啟動應急方案,必要時減少或停止供水站的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3)水污染的影響基本結束后,經得上級有關部門同意,由應急小組宣布應急狀態結束,恢復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的正常秩序。

  4、污染處理方法

  (1)如果污染物可吸附的,取用活性炭處理,如機油、柴油、苯等。

  (2)如果污染物是可氧化的,取用高錳酸鉀。

  (3)如果是酸堿污染,取用酸堿調節辦法。

  (4)如果污染源為病毒傳染性的,取用消毒方法,加強投氯或相應的消毒方法。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2

  第一部分總則

  一、目的

  為了有效地預防、及時控制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常州市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疫區處理規范(試行)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常州市行政區域內飲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

  三、工作原則

  健全機制,分級負責,互相協作,科學管理、依法監督。

  第二部分組織機構

  一、組織機構

  總指揮:中心主任副總指揮:主管副主任

  下設應急辦,成立現場事故調查組、事故救治組、現場檢測組

  二、組織分工與職責

  (一)組成:

  (1)應急辦

  (2)事故調查組:組長:食品與環境衛生科科長

  成員:食品與環境衛生科全體成員

  中心根據需要派出傳染病控制科有關人員

  (3)事故救治指導組成員:中心根據需要派出相應人員。

  (4)事故現場檢測組成員:組長:理化、微生物檢驗科科長

  成員:理化檢驗科、微生物檢驗科成員;縣(市)疾控中心檢測科成員

  (二)職責

  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按照職責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求,依據衛生標準,開展飲用水、自備水源和新啟用的地下水井水質監測工作,及時通報信息,建議采取相應措施,預防和控制水質污染。

  1、事故現場調查組

 、俳拥缴霞壝睿瑧⒓丛谧疃痰臅r間內攜帶采水樣器材、容器(無菌瓶、塑料桶)、余氯比色計、快速檢測箱、微生物檢測采樣設施等到達事故現場,進行現場調查。

  ②開展現場衛生學調查。對現場的一般情況、給排水設施及生產用水情況、群眾用水反映進行調查。

  ③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苷{查結果匯總材料報指揮部。

  2、事故救治指導組:

  ①及時迅速采取對癥處置,對病情較重的病人轉入醫院救治并指導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谠敿殰蚀_記錄病人的臨床癥狀、體征情況及治療的全過程。 ③以書面材料向指揮部匯報。

  3、事故現場檢測組

 、僖罁鹿尸F場的`具體情況,進行現場取樣測定。 ②出具事故現場檢測報告。 ③以書面材料向指揮部匯報。

  第三部分監測與預警

  一、預防預警信息

  收集整理常州市近幾年來水污染事故的有關資料并對發生原因進行分析;收集整理佳木斯市近幾年各類水源水質監測數據資料,并進行分析。

  根據《常州市腸道傳染暴發疫情疫區處理工作規范(試行)》將飲水污染事故劃分為三級暴發疫情(詳見工作規范),當發生疫情時,實施相應等級的預警。

  二、分級管理

  飲水污染引起的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和化學污染事故的疫區處理原則實行屬地管理,由區、縣(市)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負責本轄區暴發疫情的疫區處理,區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適時參加或負責處理,并對區、縣(市)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的疫區處理工作予以技術指導和質量抽查。 (一)三級暴發疫情和化學污染以所在各區、縣(市)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為主體負責全面調查處理,并及時將暴發疫情處理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總結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

  (二)二級暴發疫情以所在各區、縣(市)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為主體負責全面調查處理,區疾控中心參加調查處理,主要負責技術指導和質量抽查。兩級疾控中心要及時將暴發疫情處理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總結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

  (三)一級暴發疫情發生在縣(市)的,同二級暴發疫情的分工;一級暴發疫情發生在市區的,以市疾控中心為主體負責全面調查處理,疫情所在地市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負責實施具體工作。市疾控中心要及時將暴發疫情處理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總結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四部分應急處置

  一、報告與反饋

  (一)疫情報告

  1.常州市疾控中心要建立健全飲水污染事故引起的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報告登記制度,保證疫情電話暢通,《暴發疫情登記薄》填寫完整,接報疫情處理及時。接報化學污染事故時,要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接報程序執行。

  2.常州市疾控中心接到暴發疫情和化學污染報告后,要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所報告,并視疫情的分級、發展變化和調查處理的不同階段隨時報告疫情。同時要以最快速度到達現場,夜間或節假日扣除路程所需時間,不超過2小時到達暴發疫情和化學污染現場。

  二、信息反饋

  要及時將有關暴發疫情和化學污染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匯總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暴發疫情和化學污染事件的發布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部門及個人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涉及暴發疫情的有關文字資料要按“機密”密級管理。特別重大疫情可根據政府要求提高密級,書面報告要標明密級;在處理暴發疫情時,不得通過模擬信號的對講機、無繩電話、移動電話或公眾場合使用數字移動電話或有線電話敘述暴發疫情的內容。

  三、應急措施

  對重大飲水污染突發事件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需報同級政府核準后,停止供水;對二次供水單位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停止供水期間,應解決好居民臨時供水問題,并保證飲水衛生安全。

  (二)清除污染源。根據不同污染源,采取不同的相應措施。

 。ㄈ⿲┧O施(如水箱、管道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對供水企業人員進行培訓指導。

  (四)要加強對水質監測檢驗頻次,密切注視水質變化情況。

 。ㄎ澹⿲颊邞皶r送往醫院救治。

  (六)做好居民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居民不喝生水,增強居民自我保護意識。

  第五部分事件的解除

  一、飲水污染的原因己查清。水質經檢驗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無新發病例出現。具體參照《常州市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疫區處理工作規范(試行)》。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3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特制訂本預案。

  第二節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本預案。

  第三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鎮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節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處置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鎮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村(社區)分級響應。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預警、響應、指揮、處置、善后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及專業人員的作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一節組織機構

  指揮長: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指揮長:鎮宣傳委員、組織委員

  鎮分管環保副鎮長

  成員:鎮環保所、鎮武裝部、鎮應急管辦、轄區派出所、鎮財政所、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鎮民政辦、鎮交通運輸辦、鎮住房和城鄉建設辦、鎮衛生院等負責人為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指揮部成員。

  鎮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鎮環保所),由鎮環保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二節職責分工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

  組織實施本預案;統一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決定全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組織制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水污染事件應急宣傳工作,統一發布突發水環境事件有關信息;承擔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制訂有關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開展應急處置和現場監測人員培訓,組織預案演練活動;承擔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鎮黨建綜合辦: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媒體的采訪工作。開展應急新聞報道,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鎮綜合辦公室:協助鎮政府領導做好事故處理,事故上報等工作。

  鎮環保所:建立健全快速反應、協調保障應急機制;參與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調查等工作;提供應急處置現場污染物分析監測;負責水質監測和水質變化情況的綜合分析,做好水質變化的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鎮武裝部:負責現場的火災撲滅、被困人員搶救等應急搶險,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泄漏范圍的擴大;負責事故現場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臨時應急用水;協助現場應急人員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轄區派出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員疏散;對觸犯刑法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立案偵查。

  鎮財政所:保障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救援體系運行經費。

  鎮應急辦: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組織和協調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事件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配合制訂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參與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負責調度相應水資源。負責農藥、化肥等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對農作物、水產品等受污染情況進行調查鑒定并協調處理;負責事件中對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農作物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后處置工作。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引發畜禽養殖業的應急處理;對事件中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家畜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后處置等工作。

  鎮民政辦: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提供設置臨時避難所的物資,保障受害群眾的轉移和處置及安置。

  鎮交通運輸辦:參與交通運輸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和調查處置工作。

  鎮住房和城鄉建設辦:負責因建設施工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區突發水污染事件引發的供水水源安全和應急處置工作。

  鎮衛生院:負責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醫療救治,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根據應急需要對污染物毒性進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對策建議;為事發地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四、專家組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設立水污染事件專家組,平時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在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對事件的級別確定、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準備等提出建議和意見;參與制定、修訂水污染事件處置技術方案;對應急響應提出技術支持與指導等。

  第三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

  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本預案啟動后,在水污染事件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F場指揮部指揮長由應急指揮部指定,F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組、評估咨詢組、應急監測組、安全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后勤綜合組、新聞發布組等應急工作組組成。各工作組組長由相關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或者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責任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對各工作組統一調度;對應急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對應急行動下達指令;對應急處置工作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或請求援助;負責應急事件的新聞發布;指導應急事件善后處理。

  二、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職責

  應急救援組:負責對事件現場按照處置規范及要求進行相應的應急處置、救援或增援。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程度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評估咨詢組:對事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判斷、預測,評估應急處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由水污染事件專家庫專家組成。

  應急監測組:負責對事件現場進行環境監測和提供技術支持;向指揮部提交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類型,由鎮環保所、鎮衛生院、農業農村服務中心等職能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分別負責。

  安全保障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設置安全警戒范圍,控制閑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道路暢通;負責指揮事故現場及周圍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及時疏散現場人員。由派出所負責。

  醫療救護組:負責緊急處理救治受傷、中毒的工作人員和群眾,必要時將傷員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由鎮衛生院負責。

  輿論網情組:負責對應急事件的宣傳、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接待。由鎮黨委負責。

  后勤綜合組: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電力、供水等正常運行。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單位負責。

  第三章預警和預防機制

  第一節信息監測與報告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

  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危險化學品儲運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進行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

  二、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鎮環保所負責各種環境污染造成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鎮交通運輸辦負責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派出所負責交通事件、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產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將較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報告區人民政府、區生態環境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節預警行動

  一、開展污染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鎮涉水企業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二、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三、接警:大堰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接警電話:0818-3564050(設在大堰鎮綜合辦公室),并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發生和接受、行動指令的發出和接受做好相應的記錄,無法及時記錄的應事后追記。

  四、處警:接到報警電話后,及時對事故情況進行核實,召集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上報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發布預警信息。

  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范準備。

  第三節預警支持系統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設置多種通訊方式,隨時保持聯系。

  二、建立全鎮重點涉水企業污染源數據庫、應急預案管理系統、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系統,確保應急處置行動的準確、高效。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專家庫各成員的密切聯系。

  第四節預警級別及發布

  按照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級別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藍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

  預警級別確定后,除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外,由確定預警級別的同級人民政府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并做好隨時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一節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等四級。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二、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鎮、村飲用水水源污染,影響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三、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四、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2.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污染水體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各級政府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援。

  第二節應急響應行動

  一、Ⅳ級響應

  1.事發地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省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并提供技術支持。

  二、Ⅲ級響應

  1.市及事發地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F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由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省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應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并為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請求省環境應急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并為市、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三、Ⅱ級響應

  1.市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區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四、Ⅰ級響應

  1.市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對不能有效處置或者影響毗鄰省(區)的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國家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三節信息報送與處理

  一、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水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水污染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水污染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水污染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先用電話直接報告后再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的方式,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含電子文檔)的方式,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三、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1.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通過達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需要國際社會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應規定及程序組織實施。

  第四節指揮和協調

  一、指揮和協調機制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行動,F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在當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污染源,控制事件態勢,并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并對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指揮部參考。

  二、現場指揮部協調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第五節應急環境監測

  一、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的情況,現場指揮部指示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或市環境監測機構及時、準確地確定與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范圍;

  二、根據監測結果,組織綜合分析突發水污染事件污染變化情況,預測并報告事件的發展趨勢,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三、對現場監測技術上有困難的監測項目應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第六節應急處置

  一、現場應急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救援、處置力量。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現場指揮部應立即組織開展對中毒或受傷人員進行搶救,設立現場警戒區,疏散現場人員。

  二、在開展人員救助的同時,對現場泄露、排放的危險品、污染物立即進行消除、轉移等安全控制,防止進一步擴散。

  三、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性質,分別由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其職責,在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

  第七節安全防護

  一、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水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二、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第八節事件通報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認為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毗鄰轄區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相關地區,并上報上級人民政府。

  第九節信息發布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較大、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報區人民政府決定后發布。

  第十節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級別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且無繼發的可能。

  4.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

  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批準。

  現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應急狀態終止后,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三、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及水污染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召集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事件進行總結,在應急終止后上報。

  第五章后期處置

  第一節善后處置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后,當地政府負責撤離人員的安置和應急狀態解除后組織撤離人員返回,督促事故企業做好事故死傷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和組織對水污染物進行收集、清理與處置。

  第二節社會救助

  一、鎮民政辦根據災區救濟需要,負責組織開展賑災募捐活動。

  二、各相關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理賠;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參保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三節分析評估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予以總結,并作出科學評價,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進行檢查和指導,對突發水污染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進行考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節通信與信息保障

  事故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指揮機構及各單位、事故企業、各應急救援小組之間應保持通信與信息暢通。盡量利用現有通信資源,當現有通信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啟動備用通信手段,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信保障系統。

  第二節物資設備保障

  各單位在利用現有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各級政府按預案要求儲備有關重要物資。

  第三節資金保障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鎮財政局按照有關財政應急保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第四節技術保障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建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提供多種聯系方式。建立相應的數據庫,為應急響應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第五節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公眾開展水污染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宣傳。

  二、定期開展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舉辦專題講座,提高水污染事件應急能力,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水污染應急實戰聯合演習,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第六節監督檢查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鎮政府應急辦負責對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包括相應的保障應急措施到位情況、培訓和演練情況、公眾信息交流和宣傳教育情況等。

  第七章附則

  第一節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本預案對水污染事件的適用情況,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第二節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鎮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鎮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鎮環保所負責解釋。

  第四節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4

  一、目的

  為有效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提高應急反應和救援水平,將污染突發事件對人員、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生態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施救

  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把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是制定本預案的主要目標。既要依靠科學,最大限度的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又要加強保障措施,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水平。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重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處理,實行由公司水污染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指揮、調度,各相關部門配合的管理機制。根據污染事件類別、事態發展情況實行,對重大突發事件的報告、控制實施依法管理和處置。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加強水資源監測和保護,以預防為主,杜絕人為誘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實行事前預防與事后應急處理有機結合,按照戰時的要求,把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機防范水平。

  4.系統聯動,應急迅速

  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實行統一指揮和調度,確保預警、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及時應對。預案中涉及的各職能部門應步調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傳遞及時、準確,應急處置工作快速有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青島宏祥盛物業青島疾控中心項目部內發生的各類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綏芬河市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提高我市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和危害,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生態環境不受污染,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減輕因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12月1日);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2010);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環發〔2013〕8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

  《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4月26日);

  《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黑政規〔2018〕2號);

  《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牡政發〔2016〕4號)。

  《綏芬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綏政辦發〔2016〕27號)

  1.3工作原則

 。1)依法依規,明確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我市環境應急管理,明確政府及部門在水污染突發事件響應過程中的職責,使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

 。2)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居安思危,及時預防、控制、消除各類環境安全隱患,提高防范和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能力,盡可能減少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

 。3)屬地管理,分級響應。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體系,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政府及部門作用,并依靠社會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水污染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4)平戰結合,整合資源。做好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的專業和企業環境救援力量,整合現有的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應急物資信息,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綏芬河市市域范圍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

  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中所指突發水污染事件,是由于突發水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3)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泄漏所引起的水體污染事故。

  (4)油類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河湖水體污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而引發水體污染事故。

  受污染對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地下水,由于水污染物泄漏導致空氣污染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應急預案等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綏芬河市水環境敏感目標為五花山水庫、金家溝水庫飲用水水源地。

  由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水環境污染,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在統一指揮下做好次生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按照水污染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將水污染突發事件分為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Ⅲ級(較大)和IV級(一般)四個級別。

  1.5.1 I級(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水污染突發事件。

  1.5.2 II級(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綏芬河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1.5.3 Ⅲ級(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污染造成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縣(市)、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

  1.5.4 Ⅳ級(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級別的。

  2組織體系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每一個環節可能牽涉各方面的政府部門和援救力量?script>s("content_r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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