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15篇)
在現實生活中,報告與我們愈發關系密切,報告中涉及到專業性術語要解釋清楚。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報告很難寫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1
每一座城市大概都會有其獨特的味道。香港有兩種:每個工作日,你踏上擁擠的港鐵,穿梭于無數的高樓之間,燥熱的空氣和周圍匆匆的腳步時刻提醒著你不可以停下,這種叫作壓力;某個週末,你乘船前往附近的島嶼,遠離了中環,遠離了人群,迎面的海風和周圍的笑聲把你拖進了另一個截然不同的世界,這種叫做輕鬆。短短兩周,我們體驗到了一個立體的香港,不僅僅有關她的快、她的慢,更有關她的人和她的魂——法治。
中環以內
首先,在師傅的安排下,我先后跟隨所里的幾位大律師旁聽了四場庭審。這也是我第一次親身感受普通法下的庭審。在此過程中有一些比較有趣的發現。其中印象比較深的是,大律師們在高等法院出庭后都會到樓下的咖啡廳坐一坐。第一次和大律師們去咖啡廳的時候并沒有感到任何的特別之處,以為只是隨便坐坐。但是后來發現,幾乎每一次出庭后,大律師們都會去咖啡廳隨便坐坐。于是我便疑惑,這種“隨便坐坐”的目的是什麼?后來有機會便請教了師傅。原來,在香港,大律師不可以直接接觸案件的當事人,大律師所有的案件都是由事務律師委託,由于事務律師也常到咖啡廳,所以大律師到咖啡廳的第一個目的就是告訴事務律師,其已經完成了出庭的任務;其次,如果其他事務律師可在咖啡廳經常看到某一位大律師的身影,則證明該大律師代理的案件很多,也是一種實力的證明,這對于年輕的大律師而言,亦是一種很好的宣傳。第二個發現是,在香港,特別強調大律師對法庭高于一切的責任。對法庭高于一切的責任要求大律師在向法庭陳詞之時,不僅要向法庭展示對己方有利的法律和案例,對己方不利的法律和案例也要向法庭陳述。這完全改變了我之前的認識,雖然這給大律師的工作帶來了更多的要求,但是對于法庭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而言無疑是十分有益的。此外,由于大律師不用直接面對當事人,自然就避免了很多來自于當事人的很多無形壓力。如果當事人的意見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而其又要堅持自己的觀點而無法被說服,大律師則可以出于對法庭高于一切的責任的'考慮,終止委託。
其次,雖然上了一學期的課,我對國際商事仲裁的理解仍停留于十分淺薄的層面,對于其在現實中的樣態充滿了好奇。得教于我的兩位師傅李煥文大律師(Thomas Lee)和彭喜雯大律師(Ellen Pang),我不僅加深了對國際商事仲裁本身的理解,對于其在內地和香港的發展現狀也有了新的認識。國際商事仲裁在內地的發展起步較晚,目前,在內地雖然有很多律師從事仲裁相關的工作,但當中真正可以達到國際商事仲裁水平的律師仍是鳳毛麟角。語言能力的弱勢以及缺乏對普通法及普通法實踐的理解等諸多因素,導致很少有內地的律師能夠勝任國際商事仲裁的案件,所以內地當事人經常要聘請來自于其他地域的律師。彭喜雯大律師曾就讀于北京大學法學院,并在內地的律師事務所從事仲裁相關的業務,交流中,她流露出對內地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期待,也讓我有了作為一名法學生的使命感。
大律師們還安排仲裁班的同學參觀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分會(CIETAC Hong Kong)、國際商會(ICC)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參觀期間,我們與其中的工作人員進行短暫的交流,了解了三個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同特點。我比較感興趣的一個問題是,仲裁庭選定以后,三個機構是否會繼續積極地參與案件當中?參與的程度有多大?如果仲裁庭的進度發生了延遲,三個機構是否會積極地推動案件的進行?結果出乎我的意料,三個機構的工作人員一致回答說,他們在仲裁庭選定之后,都會繼續參與案件的進行。但這樣的回答讓我有些困惑。于是,參觀后我與李煥文大律師探討了這一問題,他把三個機構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拿給我看,并讓我回憶三個機構工作人員的回答,然后讓我自己體會。看完之后我們繼續討論了這一問題,實際上,從一個側面可以略微區分出三個機構的參與度,也就是其收取的費用。往往最貴的那個機構會參與的更多,而實際當中也是如此。但是具體在實踐當中,三個機構的參與程度,著實還是需要親自感受。
中環以外
週末,張耀良大律師帶領全體同學來到了南丫島,遠離了中環,遠離了人群,這裡是另一個香港。旅程中,同學們彼此交流,也增加了許多關于香港、關于法治的感悟。法治一直是香港所堅守的基本原則,其在很多地方的表現都值得內地的法律人去學習并思考。首先,香港大律師的執業環境遠遠地優于內地,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發展也更加完善。高度精英化的大律師群體使得這個行業的門檻極高,但同時也保證了該群體的社會地位,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各種社會事件中發聲,表達群體的意見,推動香港法治建設的發展。其次,一個社會的法治發展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透過其形成的傳統觀察出來。在香港,無論是法官還是律師,在正式的庭審中都要戴假髮,著長袍,不同法院的法官、不同級別的大律師的著裝也是不同的。我還記得在Des Voeux Chambers的門口有一張照片,那是王鳴峰大律師成為資深大律師的儀式。這些傳統時刻證明著法治在香港人心目中的重要地位。
我站在置地廣場的樓下,看著車,看著人,再回頭看一眼身后的律師樓,作為一名法學生,我的心中不僅期待內地的法治發展能夠更加完善,也希望內地的法律執業環境可以給予所有法律人更公平且更有價值的對待。
最后,感謝所有任課老師和大律師為課程的辛苦付出,感謝香港大律師公會、麗達集團和學院的支持,感謝香港中聯辦、香港高等法院、律政司、法援署、CIETAC Hong Kong、HKIAC、ICC等眾多機構為我們提供的交流機會。感謝同行朋友幫助,感謝李煥文大律師、彭喜雯大律師兩位師傅以及麥業成大律師在實習期間給予的指導。希望有更多的同學得此機會,感受不一樣的香港。
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2
理論的應用窘境在現實面前總是被展現得異常清晰和易于理解,也許站在法學理論學說的角度,我們無從去應然的總結法律實務和法學理論的間隔,但當我們在實務中以自我的真實水平去檢驗自我的想象水平時,我想,在此期間由理想與現實的阻隔與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嘆定必不可少,但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這些,比這些更重要的,也許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應是理論經過實踐的檢驗并經審慎思考后所對我們未來前進方向的指引與規劃。下面是我在律師事務所實習的總結報告,對于實習感悟本身的敘述也許于我而言并不能代表我的真實水平,而關于制度和現實的理論思考我想才是我真正得到并將在以后的生活中指導我更為針對的學習和更為有效的鉆研的絕佳動力。
一如我在實習的第一天在日志上寫的那般:“法律如果不被適用,那么它將形同虛設”。而在我們特定的中國語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術性的障礙總是對律師的業務水準提出了空前的挑戰。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如果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實施”,在當今的公民社會中,我國的私法卻又暗含著對公民社會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這也就在司法的實踐中造成了律師和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而理解不一的結果既是對案件的不同認知,由認知的不一所對當事人權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礙,這種障礙有時在我們制定法律時就已顯現,而顯現的障礙并不能導致相關利益主體割舍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實踐去檢驗障礙就成為必然。
例如,在我們所代理的一起“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中,老太太和自己的養女簽訂了此協議,由養女負責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種事情,而在其死后由養女繼承自己的遺產,而老太太的親身女卻以遺贈撫養協議不能和本身具有贍養權的人簽訂為由提起訴訟。按照我國繼承法的理論學說,遺贈撫養協議關系成立的相關主體應是本身沒有撫養權和贍養權的雙方,要是雙方本身具有撫養贍養關系就不必簽訂此協議。因為子女本身就對父母富有贍養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律所規定的,且這種義務的履行并沒有相對應的“對價”予以對等。而在此案中,雙方簽署“遺贈撫養協議”既是屬于私法的范疇,且在法律上并沒有禁止此種協議,到底是認可這種協議還是按照理論學說不予認可即成為本案的焦點。我們傾向于認可此種協議,考慮的原因是:老太太與本身享有贍養自己的養女簽訂此協議,一是并沒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種協議對于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無弊,三是此協議的內容與形式都沒違反法律的規定。假設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沒有一個人愿意贍養,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細致周到的關懷,以此種協議去約束子女無疑是眾多選擇中最佳的。子女在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時老太太可單方面接觸協議,此種對于子女的約定約束是比法律的強制規定要好的多。當然我并不很是贊同將此種協議在社會推廣,因為我們的生活中還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沒有所謂的“財產”,或是自己的財產與子女的并沒有明確的分割,二是讓老人以財產的繼承要求子女贍養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來。我們在向法官舉證說明時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闡述,并詳細說明了此種協議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沒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則應是此案的最好見證。最后法官的判決是我們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們所應看到的。私法的原則體現并不是僅僅停留在書面上更應以看得見的方式展現于現實社會。對于本案,本身并沒有太多涉及律師和法官認知上問題,我想在此闡述的是,對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釋到底是基于什么又在貫徹著什么樣的原則性。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踐行了,理論學說的意見是不予認可,而不予認可的學說又與私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兩種利益主體的“解釋”都是在向本身于己有利的方面解釋,而我們到底以何種的理解和解釋原則才可避免法律適用的尷尬。作為律師,我想,首先的基本價值尺度應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理解和解釋,而不是僅僅站在自己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與當事人的意愿相違背時還應堅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世人說,律師僅僅是為當事人說話的,在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時律師可以通過自身對法律的狹義理解違背法律卻還是站在法律的原則下行事。而在我所經歷的種種律師辦案實踐中,試圖以我在學校中學到的理論和設想論證這種假設時卻顯得那般力不從心。中國的法治進程并沒——也更不是很如——我們想象或是他們想象的那般脆弱。律師是一個法治社會應有的權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國家的律師與人口數相比,我們的律師數量還遠遠低于法治國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傾向于僅僅是以數量和西方法治國家相比,比這些更為深切的原由是我們的司法需要和他們不可相提并論。還因我們的司法本土資源和他們的制度基因有著天壤之別。世人那樣去說律師的價值是以他們固有或是以他們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實踐中親身接觸了律師的生存景況后卻是那般的思索萬千。
首先,在中國本土做律師,律師有時真的不是在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則前去為當事人利益考慮,而考慮更多的卻是關系和人情,這是中國化法治進程中特有的現象。一個案件的雙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長,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個局的局長,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時候,這個案件即外化成了權利紛爭的舞臺,因為雙方都會通過關系說話。這時展現彼此理由的事實即被權利所替代,而律師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時也在想,他們到底是在為了什么而為當事人利益作保障。說按法律,這個案件本身就沒按法律辦,說按關系,這個案件里面還是要暗含著法律的陰影的,因為法官在判決時總要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做鋪墊。很有意思的是,即使這個案件完全是個十足的法律錯案,在法官的判決中一般人也會認為這是個在法律上看來公正的判決,因為法官會在寫判決時經過特殊化的處理試圖為自己的法律錯案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做支撐,而且這種法律法規的支撐在有些法律人看來也是正確的,因為法官是在適用現行的法律辦案。我們無力去說此種法律法規有問題。當然,這樣的案件總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們實習的過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說的是這樣的案件不是說少了我們就慶幸了,我們理應慶幸的是這樣的案件在中國絕跡而不是僅僅說減少了。關于關系案或人情案對司法正義或是對司法公正的挑戰自不言自明,而考慮到中國特定的語境,法治的追求目標總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標相去甚遠,連同律師的角色定位也遭詬病,我們就不得不思考,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理應以何種姿態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讓世人尊敬這個職業進而敬畏這個職業即成為一個值得探討和思索的話題。
其次,中國的律師隊伍普遍要比法官隊伍整體法律技能高。這樣高水準的律師在向低水準的法官闡釋法律時難免會出現彼此的理解差異,又因為法官的“權利文化”作怪,律師往往在這一“博弈”處于不利的地位。因為,進入律師這個行業它的門檻水準高,原先的法官人員聘用制度都是內部考核,而讓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晉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顯現的。而律師的行業準入度還是律師資格考試,而律師資格考試的試題難度和考核水平當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許多。我們也當然不能以偏蓋全的就說法官的水準低律師的水準高,而僅僅是說這個準入的尺度至少說明了他們的前期能力水準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資待遇由國家負擔,對于法官的社會保障要比律師好的多,某一職業的待遇和薪水好且還沒有對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么此種職業人員業務水準的上升幾率即會很少。律師是自謀生路,他們的生活保障完全是考他們自己的業務水平,而且自己的業務水準總是和自己的生活水準相掛鉤,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業務水準不強他還一樣的可以過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為他處在這個被行政所壟斷的體系中可以享受到壟斷多帶來的利益。當律師和法官對于法律的理解和認知不一時,雖然律師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紛爭,但此種紛爭的結果有時在還沒有開始紛爭時就已注定。又因為律師和法官的之間一個是“權利文化”的替代者,一個僅僅是當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這兩替代者之間的利益紛爭往往在處于平衡時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這個外在因素的影響有時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這個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邊。例如上述案件,假使另一方(老太太的親身女)找到關系說服法院(在這個說服的體系中說服了法院一般都可以說服法官,除非這個法官故意和打招呼的領導鬧矛盾不予照辦),那么法官也可以將這個案件判決成,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遺贈撫養協議”不能和本身享有贍養權的子女簽訂,所以此協議無效,為此法官即可以支持親身女的訴訟。從而在這個“權利文化”的對訣中,沒有權利身影的當事人天然的處于不利地位,既而承擔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者,律師對于案件勝訴決定權的掌握并不是如他們當初向當事人承諾的那般堅定。有的律師總是在接到案件后向當事人承諾,此案一定贏,要是贏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師費。這樣的承諾于當事人看來是大有好處,而最后真正的結果當當事人不愿看到時,律師與當事人關于承諾的糾紛就此生起。我認為,在當事人向律師闡述案件事實時,總是僥幸的假想或是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而認為,案件是他方有錯,自己一點錯也沒有。而且當事人也總是傾向于只說自己對的地方,不說自己錯的地方,這樣建立起的事實當然的在律師看來是對自己的當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師僅僅是以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定性案件。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審理時,由對方所闡釋的另一種事實與自己掌握的自己當事人的事實不一時,由于本身對案件的了解不充分,敗訴的幾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當敗訴的結果已定局時原先的承諾在此即才成為導致律師與當事人糾紛生起的誘因。所以,我認為,在律師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當事人的陳述是正確的,也萬不可給當事人做打贏官司的承諾,由于案件單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時出現了以外情況,那么這樣的承諾就變成糾紛的誘因并進可能導致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官司發生。
最后,也是對我學業上有觸動并進可能指引我未來學業方向上的思考。伴隨著中國加入wto后的經濟全球化競爭。跨國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例如上次歐盟對中國大陸提起的反傾銷,美國對中國紡織品設置的特別限制措施。這樣的糾紛我們國家的企業在應訴時大多是聘請當事國的律師,因為在中國的本土沒有這樣既懂西方法律訴訟又懂中國特定環境的律師。本身西方的律師費要遠遠高于我們,中國的企業也想聘請大陸的律師,可需求的尷尬是本身自己國家的法律職業教育并沒有為此種的職業方向培養專門的人才。中國現今的法學教育一方面是學習法律之人過剩,一方面是法律的高精尖人才緊缺,而法學教育的盲目性和中國學生選擇專業的盲目性共同導致了現今法律教育的落后性和法律學生就業的瓶頸障礙。我想,應該做和必須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職業規劃培養法律人才,而不是僅僅按某一特定模式給學生灌輸法律知識,讓學生記得了什么也許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應是讓他們以這樣的知識找準自己的職業方向并把職業方向的定位與社會的緊缺人才結合起來,我們社會需要的不是學習法學之人,而是學習法學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這樣的法學人才組成的律師隊伍才是未來中國法治進程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托。
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3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河津市黃河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及我的指導老師王中嬋律師致謝,并感謝事務所所有的律師老師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指導,以及對我的實習的支持。
實習工作是大學學習生活的最后一項課目,也是大學生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此次實習是由江西理工大學應用科學學院03級法學專業的畢業實習。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完成領導和其他律師交辦的工作。在律師們的指導下,我開始熟悉這個行業并慢慢進入“律師”的狀態,對律師事務所運作的程序和法律實踐有了一定的認識和體會。
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四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我之所以選擇去律師事務所實習,是因為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時,涉及的法律面較寬,實踐性強,而大學生到律師事務所實習并親身經歷一些法律實務、學習一些辦案經驗,不僅可以彌補知識的不足,還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識。抱著這一心態我來到了河津黃河律師事務所。
在河津黃河律師事務所實習的日子里,在我的指導老師王中嬋律師帶領幫助下和實習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在經歷了幾多尷尬和困難下,我順利的完成了此次畢業實習的實習任務,并取得了令我終生自豪和驕傲的成績。
此次實習,我主要的工作是協助律師辦理案件。在實習中,我學會了律師在受理案件后的實際操作程序并且協助他們填寫卷宗、對卷宗進行編碼以及整理卷宗;寫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書,如辯護詞等;我還跟著律師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門調查取證;去看守所會見被告人。我最有體會的是參加了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在庭審中,我細致的了解了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了律師舉證、辯論等全過程。我覺得有這樣一個鍛煉的舞臺真是難能可貴。
其實,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更能了解社會、了解當事人的處境,我們每個人除了用專業解答以外,我們還得用心去體會、感受案件背后的真相和每一個當事人最需的是什么,而且,我們還會了解到我國法律、法治的路還有多長、我們依法治國的困難有多少,因而留給我們這些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很多想象和設想的空間,我們擁有什么、我們能夠做什么,我們還需要什么等一系列的問題。還好,我實習的單位里的每一個人都具有飽滿的熱情和扎實的專業知識、團隊合作也不賴,更讓我高興的是我的指導老師是事務所的骨干律師并且案源很多,她本人的業務水平也非常高,我可以跟她學習的東西很多。在黃河律師事務所里,我還得到了領導和律師們的許多幫助。譬如我們所里的柴主任非常熱心的在我實習第一天下午就幫我辦好了實習證。在學校期間,我學習的都是法律的基礎理論和法律具體規定,對于法律實務,作為還沒有畢業的在校生而言十分的陌生。到所里實習的剛開始對于許多事都無從下手,王中嬋律師的幫助對于我的實習工作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這里我非常感謝她。到所里的前一段時間,我幾乎什么都不會,是她一點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她的幫助下我學到很多東西。整個一個月的實習中,我一直跟著王律師。到現在我倆已經成了好朋友。當然我也協助其他律師,在幫他們一些簡單的事時,我也學會了很多的東西。
以前對法律工作者僅僅是一種盲目的'崇拜,認為他們的工作就僅是簡單地上庭給別人打官司。在經過一個多月的實習生活,我加深了對此行業,及此工作的了解,對真正的法律工作者有了初步的認識。他們平時的工作并不是簡單地上庭打官司,更多的時間,他們是在接受群眾的咨詢,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收集證據,分析問題,整理案件材料,針對案件找出法律適用……在平時的實習工作中,各位老師的崇高的正義感,分析案件的縝密思維,使本人受到有很大的啟發,更明白了應該使用法律的利劍去保護合法的權利。
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主要是擔任助理的工作:協助進行整理卷宗,整理證據材料,出外遞送材料,取證,立案;偶爾也進行文書的寫作等文員工作。整理卷宗是向各位老師工作學習最好的途徑,因為卷宗往往詳細地記錄著一個案件發生的全過程、法律工作者對案件的獨特分析及法院對案件的判決。仔細來研究卷宗,當遇到問題的時候及時與老師進行討論,極大地提高了自己的法律認識和增強了自身的法律運用能力。整理證據材料需要異常的細心,什么材料作為什么理由的依據,什么材料是有用的,什么是沒有證明力的……都考驗著法律工作者的專業知識,本人絲毫不敢馬虎。遞送材料、取證等工作雖然在真正的法律工作中并不顯眼,容易被忽略,也往往是實習者最不愿意干的,但是經過其中的實習,卻能使人進一步了解到工作的程序方面的問題,有了更好的面向社會的經驗。文書寫作則是一項既鍛煉頭腦,又鍛煉文筆的工作,可以很好增強自己的筆頭能力。在實習過程中,曾試過整理卷宗出錯,而延期了出錯卷宗的歸檔工作,在老師的認真指導下,能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太大影響。兩個多月的實習,增強了本人綜合的實踐能力。
在實習期間我深刻的體會到工作中的人際關系并不像同學與同學之間的關系那樣簡單,那樣單純。工作中的人際關系,特別是對于法律工作者來說,既復雜,又尤為重要。人際關系是一種很重要的自我資源,在平時要經過很好的積累,學會很好地同同事們相處。即使在平時拉家常時也要注意,因為作為一名實習生,同有自己一套的社會生活規則的老師們畢?script>s("content_r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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