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合同精選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承包經營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承包經營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內容
甲方將位于 的 承包給乙方,供乙方作賓館使用。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計 年,自20__年2月29日起,到20__年12月31日止。
第三條 承包費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于20__年12月1日前向甲方交納保證金10萬元(拾萬元整);
2、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內向甲方交付首期承包費40萬元(肆拾萬元整);
3、其余承包費用由乙方在每年一月一日前交付。承包期的前三年,每年承包費為40萬元(肆拾萬元);承包期的后五年,每年承包費為45萬元(肆拾伍萬元)。
第四條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不得私自轉租。
2、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不得對租賃物進行大的改動。如若需要大的改動或維修,應征得甲方同意。
3、合同期滿后,包括但不限于電梯、中央空調等一切設施由乙方完好無損地交付甲方。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
4、本合同生效前的一切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合同生效后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5、合同履行期間所涉及的水費、電費、工人工資、稅費等其他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6、本合同履行期間內發生的一切勞動爭議、人身傷害等情形,與甲方無關,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合同自生效之日起,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并承擔違約金150萬元(壹佰伍拾萬元整)。
2、乙方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納承包費用。若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用的,自期滿之日起每延遲之日向甲方交納3‰的滯納金。自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不交納承包費用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經營合同2
甲方: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合同條款:
一、甲方以出租形式將面積______畝的土地承包權給乙方,乙方從事______生產,不得對外轉包、分包。
二、出租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出租租金:按每年每畝______公斤中等質量中秈稻谷折算成人民幣支付,中秈稻谷價格以國家公布的當年最低收購價格測算,支付時當年國家最低收購價未公布的,按上年最低收購價格執行。
四、付款形式和時間以及保證金的具體相關事宜。
五、乙方所租土地中,現有的青苗賠償費由乙方承擔,須在村委會要求的期限內付清。
六、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甲方應積極協助解決生產所需的基礎設施,如水、電
七、乙方在所租土地上享有生產經營的權利和生產產品收益的權利,乙方不得私自更改生產項目,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承包權,乙方在經營過程中須接受村委會和甲方合法合理的管理和監督。
八、如鎮政府農田整治整體規劃涉及到乙方所租土地,乙方須無條件積極配合甲方和鎮政府的土地整治工作,整治所占的面積和整治所影響的土地農作物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九、乙方所從事的經營項目中的補貼歸乙方所有。
十、在租賃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補償,甲方不承擔相關損失;由甲方因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經營,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如雙方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乙方必須購買所有其承包土地上的農作物保險,保險收益歸乙方所有。
十三、其他要求。
(1)乙方承租的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2)乙方在租賃期間,有關環評、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十四、合同到期前三個月,甲乙雙方須協商下一輪承包問題,同等條件下優先與乙方合作。
十五、合同終止時,乙方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種植農作物,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公證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3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多年一直為_____________大酒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_____________大酒店有充分了解和熟悉,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承包經營________大酒店,_____________大酒店的經營范圍見營業執照。
第二條酒店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承包給乙方的酒店位于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號
2、該酒店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承包期滿交還還給甲方時的驗收依據。
3、本合同簽訂后______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對移交給乙方的______大酒店的財產進行清點、確認。
第三條承包期限、用途
1、該酒店承包期限共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2、承包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酒店,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承包,則必須在承包期滿______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條承包金用支付方式
1、該酒店每年承包金為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2、承包金支付方式如下:
A、分二次付款,自本同生效后________幾天內付清,第一次應交承包金_____元,第二次到_______時止,需交_______元。
B、一次性付清,至本合同生效______天內全部繳清。
第五條承包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在承包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A、乙方以一定的自有資金作抵押或擔保,乙方的抵押擔保額為________元。
B、乙方應按時交納稅收及相關的費用,如不按時交納費用引起的后果則由乙方全部承擔責任。
第六條酒店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承包期限內,甲方保證該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當除外,其它所屬硬件設施的維修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A、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___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B、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屬硬件設施。如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者經濟賠償。
3、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條對酒店的裝修部分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1、因正常原因解除合同或終止的,乙方對酒店的裝修費由甲方承擔_____%,乙方承擔_____%因客觀原因如拆遷、政府行為、國家法律政策變動、非典等非人為因素所能控制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乙方對酒店的裝修費由甲、乙雙方各承擔_____%
2、因乙方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A、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B、要求乙方恢復酒店的原狀。
C、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酒店的轉讓與轉租
1、在承包期間,甲方有權依法定程序出賣乙方所承包的酒店。出賣后,本合同對新的酒店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轉租及轉讓、轉借酒店。
3、甲方出售該酒店,在________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A、提供不符合約定條件的酒店設施,嚴重影響經營。
B、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繕義務,嚴重影響經營。
3、在承包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給乙方的酒店:
A、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讓該酒店。
B、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遷變動酒店結構。
C、損壞承包的酒店設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未修復的。
D、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應用于酒店以外的用途。
E、利用所承包的酒店進行非法活動。
F、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G、拖欠承包金累計_______元。
4、承包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協助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條酒店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承包期間酒店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正常使用狀。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設施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的,應于______日內向對方提出異議。
3、乙方應于承包期滿后,將承包酒店及附屬設備、設施如數交還給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的酒店及附屬設施應保持完好的狀態,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響酒店的正常經營。對未經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2、在承包期間,乙方有第九條第三款的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酒店的經營權,乙方應按照合同總承包金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承包期間,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_______%支付甲方滯納金。
4、在承包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包的,乙方應按合同總承包金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5、在承包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酒店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保險
在承包期限內,乙方應以甲方的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如下的保險,并在保單上注明甲方是投保人,乙方是附加受保人。
1、財產險
2、公眾責任險
3、勞工保險
4、其他按國際酒店行業標準應投的保險。
第十三條關于酒店公章的使用
1、承包期間,甲方提供給乙方酒店的公章,但甲方概不負責乙方在承包期間內乙方所負的任何債權債務。
2、在必要的時候,甲方可以對乙方使用酒店公章實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免責條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酒店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提請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_份,由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4
甲方:
乙方:
為了整頓校園環境,維護教育教學秩序,凈化教育內部市場,規范創收行為,通過公開招標,甲方現有的校園超市一片有乙方承包經營,為明確責任,經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乙方營業用房一處。
2、協助乙方守法經營,制止其他任何人在校園內開店,如因制止不力,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按照每日承包金的三倍罰款。
3、檢查督促乙方的經營活動,維護師生利益,限制乙方經銷的商品不高于市場價格并保質保量,發現乙方有不符合《食品衛生法》的,甲方有權制止。
4、合同期滿,收回提供乙方的營業用房,不負責乙方剩余商品和營業用具的處理。
5、乙方平時負責護校工作,保證甲方財產不受損失,如因護管不嚴損失由乙方賠償。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交甲方承包金一年2000.00(貳仟元)元整,交款方式為一次性交款.交付時間為每年12月之前.
2、必須文明、守法經營,確保甲方教育教學秩序不受影響。不經銷變質食品、餐點和飲料,不設置音響進行廣告宣傳,不通過教職工變相向學生推銷商品,不欠商品給學生,不擾亂學校辦公用品的采購,不強買商品給學生。
3、經營的商品種類只項為師生學習和生活服務的文具、小百貨、小食品、副食品等。經營小食品、副食品應有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證,不經營假冒偽劣三無商品,如發生因食用已乙方食品導致的食物中毒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乙方經濟和法律責任。
4、實行衛生包干,所賣商品的包裝紙(盒)就地收回處理,不準在校園內另設攤點經營,不準銷售瓜子類食品,因乙方銷售的商品,影響校園衛生的,由乙方負責清掃,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5、乙方承包期間的水電費、工商管理費、各種集資等應繳費用自理,因欠費影響經營的,后果自負。
6、合同期滿后,乙方當日交還甲方提供的營業用房和物品,繳清所欠款項,不向甲方移交積壓商品沖抵欠款。
7、乙方經營人員必須是乙方本人或乙方能負責的人,未經甲方批準不得由其他人員進店幫工或夜間看店,如發生被盜、火災等案件責任自負。
五、合同有效期
本承包期三年,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款項結清失效。
六、違約責任
雙方應自覺遵守合同條款,如單方違約,必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00(五千元)元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主管部門一份。
甲方:(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承包經營合同5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為了發揮出租車的最佳效益,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增強駕駛員責任感,保障車主利益,增加駕駛員收入,更好地服務市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湖北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
第一條甲方將享有經營收益權的出租車,車號為的夜班,承包給乙方從事夜間經營活動,承包期限為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為期個月。
第二條乙方須向甲方繳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作為安全服務質量保證金,此金在合同期內不計利息。乙方須每天向甲方繳納夜班承包費元整。因修車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營運的,承包費協商解決。
第三條合同期內,乙方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地駕駛車輛,確保乘客及他人安全,合同之日起,此前的所有相關費用及違章由甲方負責處理,此后在乙方營運期間一切違章及其他事故由乙方承擔,另外若乙方此后發生事故,因事故賠償和事故處理支出的實際費用,公司拒賠部分由乙方承擔。保費的上浮率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乙方無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轉讓此車或者期間將車給他
第五條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活動實行監督。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車輛合法有效的證件。
3、因甲方的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停運的,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營運的,甲方付乙方每班元工資。
4、乙方造成車輛損壞的,甲方有權要求到該車的4S店進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損壞件的更換以原車是什么樣質量的配件為準。
5、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行業管理規定及甲方公司管理規定的;
(2)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3)造成交通事故3次以上(含3次),負主要或主要以上責任的;
(4)未經甲方允許,將車交于他人駕駛的;
(5)被有關部門吊銷《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的;
(6)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1、在合同期內,乙方守法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有權要求甲方依照合同提供的相應的服務。
2、按時足額繳納每天承包費。
3、每天清潔車輛,保證車輛內外整潔、衛生。
4、乙方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停運的,除承擔當班的元承包費外,還應承擔停運損失費用,每天按元計算。
5、承擔夜班期間的燃油費、洗車費、燈泡損壞及補輪胎、交通違章費用。
6、積極參加甲方公司舉辦的各項文明創建活動。
第七條解除合同處理
1、合同到期前3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申請是否續租,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解除合同后,甲方在查清乙方的交通事故、交通違章處理完畢后,及時足額退還乙方的安全服務質量保證金。
3、若甲方車輛轉讓,或公司政策原因,此合同自動終止。
第八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若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或擅自提前解除合同視為違約必須支付違約金元。
第九條特別約定
1、燃油料價格的上下浮動與承包費用沒有關系。
2、燃油補貼與乙方沒有任何關系。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簽名蓋章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6
甲方(出讓方):________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經營主體類型:□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村集體經濟組織
□居民委員會□企業法人□農民合作社
□其他________所屬集體經濟組織代碼證: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經營主體類型:□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村集體經濟組織
□居民委員會□企業法人□農民合作社
□其他________所屬集體經濟組織代碼證:________
為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維護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甲乙雙方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流轉土地及用途
地塊名稱:________
面積(畝):________
等級:________
地類:________
四至(東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
用途:________
(一)流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以土地承包證書登記面積為準,共計______畝。
(二)甲方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乙方。
(三)甲方現通過□轉包□租賃□互換□轉讓□入股□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其他________方式流轉給乙方。
(四)流轉土地上原有附屬建筑和資產情況及處置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流轉期限
□流轉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最長不超過甲方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第三條土地的交付
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流轉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經由雙方驗收交接,并辦理《土地交接單》。
第四條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一)以資金進行計價(單位:元人民幣):
□一次性付款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款按每年每畝為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元,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
□分期付款方式。共分為____期,每期____年,每期土地流轉價款遞增____%。合同生效后____日內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轉價款________元,以后每____年于當年____月____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土地流轉價款。
(二)以實物或實物折資進行計價或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保證金
乙方須在簽訂合同之后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作為合同保證金,保證金在流轉合同期滿后____日內,甲方在扣除乙方應承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后,將剩余保證金一次無息返還乙方。(憑原始收據)。
第六條甲方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依法獲得流轉收益,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規定支付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款。監督乙方依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開發和保護土地。
(二)有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流轉土地期限屆滿后收回流轉土地經營權。
(三)所提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應屬于甲方并清晰、合法、無權屬糾紛和其他經濟糾紛。如在流轉后發現原轉出的土地存在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提供所流轉土地轉出方合法的集體決議紀錄或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原承包、流轉經營合同等證明材料。
(五)不干涉和妨礙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協助乙方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七條乙方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一)依法享有受讓土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流轉價款。如該流轉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權依法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依法辦理土地經營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
(四)不得閑置拋荒,并保護好生態環境和水資源。
(五)不得有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流轉土地內進行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土地造成損害的行為,在流轉土地內發生破壞土地行為時,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管理規定開發利用,不得擅自改變農業用地、耕地用途,不得破壞土地綜合生產能力。
(七)對所流轉的土地上未列入流轉協議的水系、道路、建筑設施等農村集體資產應協助甲方做好管理和維護工作,如需使用或變更必須征得甲方及發包方同意。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在流轉期內,乙方不得擅自將土地再次流轉,如乙方確實需要再次流轉的,必須經甲方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合同有效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甲方應將合同終止日至流轉到期日的期限內已收取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款退還給乙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繼續履行,流轉價款應作相應調整。
(三)合同期滿后,如乙方繼續經營該流轉土地,必須在合同期滿前90日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
如乙方不再繼續流轉經營,應在合同期滿后____日內將原流轉的土地交還給甲方,乙方必須將原流轉經營土地妥善處理。未收獲農作物的處理約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置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置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特殊情況下的利益分配及資源處置流轉期間土地被征收、征用時利益分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如甲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須向乙方雙倍返還保證金;如乙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保證金不予退還。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按時間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應繳納的流轉價款的____‰作為滯納金。逾期____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甲方流轉的土地手續不合法,或土地經營權屬不清,產生權屬糾紛或其他經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給乙方造成其他損失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干涉和防礙乙方的生產經營,致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轉價款,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期(年)應付流轉價款的____‰作為滯納金。逾期____日,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乙方給流轉土地造成損害,或者擅自改變農業用地、耕地用途或者造成土地資源嚴重破壞,經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違約損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經營權,所收取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約定采用如下方式解決:
□提請當地農村土地仲裁機構仲裁。
□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附則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出讓方、受讓方協商一致后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可另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出讓方、受讓方、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縣農業主管部門、___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乙方蓋章(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7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雙方在長期共贏,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
基礎上,就合作經營的相關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合作經營的范圍:
在甲方設計規劃的區域內經營:中西藥品、中藥材、醫療器械、化療儀器、保健品、計劃生育用品、中藥配方、包裝食品日用百貨不得超范圍經營。
二、甲方就雙方合作經營向乙方提供約定位置的場所給乙方。
三、合作期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伍年。
四、雙方合作以乙方向甲方交納定額分成的方式進行:
第一年定額分成金為:¥
第二年定額分成金為:¥
第三年定額分成金為:¥
第四年定額分成金為:¥
第五年定額分成金為:¥
五、合作分成金的交付
1、交付方式為:
2、交付時間為:每 年 月 日,并在其后13個工作日內,乙方仍未向甲方交納定額分成金,甲方可終止與乙方的合作,同時乙方已繳納的保證金不得再退還。
六、雙方的義務
1、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保證乙方在甲方所設計規劃的場地內正常經營,提供安全可靠的銷售環境的義務;
(2)、甲方有積極配合、協助乙方經營的義務;
(3)、甲方有根據雙方經營約定所得自行在當地納稅的義務;
(4)、甲方負責商場整體及本合同經營場地的消防、保安,保證乙方公司的人員、財產安全。
甲方有義務負責維護經營場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員工下班離店后,如乙方商品及其包裝出現污染、短少、損壞、毀滅、火災的情況,經相關國家機關或司法鑒定機構認定為是由于甲方安全保衛措施不當所造成的,甲方需承擔相應的損失。
2、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商品購進、運輸、驗收、保管、銷售、退貨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2)、乙方有對員工進行業務知識、工作技能、培訓提高的義務;
(3)、乙方保證所經營商品的質量,如出現質量問題及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有積極配合甲方運營管理的義務;
(5)、乙方負責合作經營場所的內部裝修,貨柜、貨架及相關經營用品的購進、維護;
(6)、乙方負責承擔合作范圍內經營產生的人員工資費用、營業費用,其中水費、電費按實際使用量及當地收費標準每季度與甲方結算。
(7)合作期間,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同時乙方具有自主經營權,甲方不得任意干涉乙方的經營,如在合作期間,因乙方的經營引起的質量投訴、消費糾紛由乙方自行承擔,妥善解決。
七、雙方的權利:
1、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對同種商品價格的統一性進行監督;
(2)、甲方有權對入庫商品質量進行核查;
2、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絕對的自主經營權,甲方不得任意干涉乙方的經營;
(2)、乙方對合作經營的商品具有絕對采購權、定價權;
(3)、乙方具有對員工的絕對管理權;
(4)、乙方具有根據自己整個連鎖形象對店面、柜臺進行裝修的權利;
八、其它約定事項:
1、甲方因經營管理需要,需對合作區進行調整時,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在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對布局規劃做出調整,如調整后合作區面積發生變更,則合作分成金應按實際使用時間及實際使用面積重新計算;
2、乙方向甲方交納:¥ (大寫:元整)保證金,合作期滿乙方按時交付合作分成金的,甲方應全額退還給乙方,若乙方未按約定交付合作分成金的,甲方有權將保證金抵扣分成金。
九、協議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如需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際前本協議依然有效;
2、本協議履行期間,如因自然災害或國家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協議不能正常履行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協議,合作分成金應按實際使用時間及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結算;
3、協議到期后,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商定是否繼續合作及重新簽訂協議。
十、違約責任:
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1.因甲方未按約定向乙方提供合作場地的,或因合作場地存在產權糾紛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為甲方違約,甲方應賠償乙方裝修、搬遷、經營損失并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不按期交付合作分成金的,為乙方違約。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xx萬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附則:
1、標注雙方約定合作經營區域面積、位置及相鄰區域關系的平面圖和甲方的經營執照復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的糾紛時,雙方應有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合作地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期滿后,如雙方繼續合作,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可在協議期滿后續簽協議;
4、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5、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執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8
出租方(商鋪業主):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承租企業):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的商鋪及其附屬設施、備出租發包給乙方,由乙方按照商業規劃的用途有范圍進行承包經營或對外招商、招租、聯營等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商鋪的基本情況
該商鋪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縣_____街_____市場舊址的_____商業中心第______座______號商鋪,該商鋪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甲方對該商鋪房產享有所有權,該商鋪房屋用途為商業營業用房。(注:商鋪建筑面積按房管局實測的實際使用面積為標準)
第二條:租賃承包期限和租金承包費
租賃期限共計_____年,起租日為_____商業中心開業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在商鋪交付使用的_____個月內),雙方約定年租金承包費按合同價款的_____%計算,租金承包費額為___元/年(人民幣大寫:___元整)
第三條:租金承包費支付時間和支付辦法
1、雙方計算租金承包費的起租時間以_____商業中心開業日,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商鋪交付使用的_____個月內)起算,商場提前開業,則以實際提前開業的時間為起租時間。
2、每年租金分兩次支付,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一次租金。首次租金承包費的支付時間,為直接從甲方首次交納商鋪購房款中扣除,以后每期租金交付時間為上期計租時間往后順延六_____個月的對應日_____日內支付(遇法定節假日則相應順延);若無正當理由超過_____日,則從第_____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應付而未付的當期租金的萬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3、租金承包費應由乙方直接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該筆收入需要納稅的,由甲方自行承擔申報納稅。
第四條:在租賃承包經營期內,乙方享有對該商鋪擁有承包、轉包、出租、轉租、使用和收益的經濟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將該商鋪用于自主經營;
2、將該商鋪用于對外招商,交由商業管理公司統一管理營運,開發商作為擔保;
3、利用該商鋪與他人進行合作經營;
4、將該商鋪對外出租,并允許承租方轉租。
5、其他法律所不禁止的經營方式;
上述轉承包經營期、出租租賃期、合作經營期未經甲方同意均不得超過本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租賃承包期限,否則超出該期限部分無效。
第五條:租賃承包經營合同履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1、合同期限內,甲方有權將該商鋪轉讓、贈與、抵押,但甲方應提前_____個月通知乙方,并確保該商鋪的受讓人、受贈人、抵押權人同時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同意遵守乙方與第三人就該商鋪所簽訂的所有合同(如租賃合同、合作協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臨時公約等)。
2、合同期限內,乙方或經乙方書面授權的第三人有權對該商鋪進行裝修、修繕、添加其他設備設施和隔斷,更改商鋪內部裝修和設施等,無需征得甲方同意。在商鋪到期還甲方時,乙方應將該商鋪恢復原狀(因自然損耗無法修復者除外)。
3、合同期限內,如該商鋪需要進行大型修繕需要動用物業維修基金的,乙方有權代表甲方該商鋪所享份額對維修基金使用事宜進行投票和行使表決權。
4、合同期限內,甲方同意將其所享有的一切與商鋪物業管理有關的業主的權利和義務,一并委托給乙方行使。包括但不代表甲方辦理該商鋪及配套設備、設施的交接驗收、交鑰匙手續,簽署商鋪物業管理合同等事項。但乙方在行使該項權利時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利益。
5、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租賃承包經營活動。否則,應構成嚴重違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賠償相當于_____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6、在該商鋪正式移交退還給甲方前,乙方應結清使用該商鋪所欠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通訊費等應由乙方或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樣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延慶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二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9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甲方住所地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的客運車輛事項,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本合同事項達成以下一致條款。
一、承包標的物
1.1、甲方將其擁有所有權的
客車壹輛交乙方承包經營 至 公路客運,該車車牌號 ;
1.2、上述承包標的物下稱承包車輛或車輛。
二、承包形式
依“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采取全責風險性承包形式。
三、履約保證金、及承包費
3.1、本合同雙方簽訂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繳清履約保證金
元( ),承包期滿,乙方無違約行為,甲方于承包期滿后三個月內無息退還乙方。、承包經營期限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車輛及牌照交付乙方經營使用;
同時承包車輛的機動車駕駛證、購置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交由乙方保管隨車使用。
四、承包期限及使用權約定
4.2、承包期間,乙方應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繳清次月的承包金:新G83050
( )元( )(注:保險費、管理費均由車主繳付)。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已仔細閱讀(知悉)并確認嚴格遵守甲方指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甲方所指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約束效力,甲方對乙方違規行為及違反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有權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5.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承包車輛及相關牌、證等證件,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如有遺失或損壞,乙方應付一切相關經濟責任。
5.3、承包經營期間,車輛的一切經濟費用(包含但不限于相關的稅費、規定保險費及車輛維修、保養費用等)由乙方承擔;
乙方應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交清次月所需支付的各種稅費、規費(各種稅費、規費按國家政策有關規定執行),由甲方負責向相關部門交納辦理。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5.4、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車輛及乘客等所有的保險費由乙方承擔,乙方應于每年度保險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將次年度的保險金額一次性足額交給甲方,由甲方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
5.5、承包經營期間,如因甲方經營管理需要統一在營運車輛內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乙方應服從甲方管理,在承包車輛內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安裝費用及使用費用由乙方承擔(安裝費中超過元部分由甲方承擔);
安裝后若系統因乙方原因造成損失無法使用須予以維修或更換的,維修、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
5.6、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因承包車倆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一切賠償與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5.7、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必須文明經營,不得以車輛進行違法、違紀及違規活動,違者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所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擔。
乙方因違章、違法經營、投訴、服務質量等原因而被有關部門處罰或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如不及時交納(或賠償),甲方可以在乙方履約保證金中先行墊付,不足款項及履約保證金乙方須在7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補足,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5.8、承包經營期間,按照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承包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必須到甲方所屬臺嶼檢測站進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此外,承包車輛按規定二級維護及竣工檢測也必須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廠及檢測站進行,工時費、材料費和二級維護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5.9、承包經營期間,乙方聘用的駕乘人員屬乙方雇員,應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的要求,報經甲方審核同意后方可持證上崗;
乙方所聘用駕乘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但駕乘人員嚴重違法違規的,按照要求予以更換。
5.10、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門頒布的各項管理規定,服從甲方管理,參加營運的駕駛員及其雇員必須參加甲方規定的安全學習、繳納必須的安全教育費用。
5.11、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規定加強對其聘用(雇用)的人員安全行車教育,防止事故的發生,如發生工傷事故,一切責任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12、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車輛若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及時報案,同時報告甲方,甲方協助處理;
事故處理所需押金、費用開支及法院訴訟費、訴訟代理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事故車損壞需修復,費用由乙方墊付,待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后,甲方一次性付還給乙方;理賠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負責補足。
5.13、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車輛如因交通事故致使無法營運的,乙方應將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交由甲方辦理報停手續。
車輛維修期最長為6個月,該期間承包金不變;車輛維修至6個月屆滿時,乙方仍無法投入營運的,甲方除依上述約定辦理外,有權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5.14、承包經營期間,如遇政府部門的政治任務、搶險救災或行業主管部門需要組織社會性、全行業活動,乙方有義務并無償參加,同時應服從甲方的調配。
5.15、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車輛在起訖地的進站經營合同與票務代理合同,統一由甲方辦理,乙方負責履行。
乙方的經營票款由甲方統一結算,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與站點私結票款。
5.16、承包期滿,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辦理結算手續,同時將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返還給甲方;
乙方無違約行為的,雙方結清款項。
5.17、承包期限屆滿后,如乙方在經營中無違規行為,且遵守交通法規、行業規則及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六、合同變更與終止
6.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確實發生了非甲、乙雙方所能預計并不能克服的事項并足以影響合同繼續履行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變更條款,屆時以簽訂的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為準。
6.2、合同簽訂后,乙方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承包人的,需書面報告甲方,經甲方同意并向甲方繳納違約金后,方可辦理承包人變更手續,原承包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由新承包人承繼。
乙方未辦理承包人變更手續,不得擅自將承包車輛進行轉包或變相進行轉包,否則,按違約處理。
七、特別約定
7.1、承包經營期間,非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丟失、報廢(如發生交通事故、盜搶、自然災害等,下同),乙方已繳交的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此外乙方還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7.2承包經營期間,非因甲方原因造成承包車輛報停,乙方已繳交的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以全額賠償。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應遵守以上所有條款規定,若有違反,均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總則:承包經營期間,因乙方違約,或乙方原因提前終止或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細則:
8.1、乙方每拖欠一天承包金及各項規費、稅費、保險金等費用的,甲方則以乙方拖欠總額的日1‰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若乙方拖欠承包金及各種規費、稅費、保險金等費用超過3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追回欠款,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
8.2、按本合同第5.7條約定,乙方未在7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補足履約保證金的,視為違約行為,除向甲方返還墊付處罰款外,按未補足金額的日1‰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的,甲方同時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
8.3、乙方違反本合同5.1、5.7、5.10條的約定,違反經營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行政機關處罰造成甲方聲譽受損,以及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乙方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損失的賠償責任。
8.4、乙方違反本合同第5.5條的約定,不服從甲方管理,未在承包車輛內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在系統損壞無法使用后不予以更換的,視為違約,應付給甲方違約金元;
未按期繳交系統月使用費的,亦視為乙方違約,應支付給甲方違約金元。
8.5、乙方違反本合同第5.8條約定,承包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未到甲方所屬的臺嶼檢測站進行的,屬違約行為,每次承擔違約金元。
此外,將承包車輛的二級維護及竣工檢測在甲方指定外的修理廠或檢測站進行的,亦屬違約行為,承包車輛乘座位在 座以下的,每次承擔違約金 元。
8.6、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承包車輛轉包或與站點私結票款,屬根本性違約行為,除全部返還已結票款外,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元違約金,甲方同時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
8.7、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因承包車輛交通事故致使無法營
運,并在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至6個月屆滿時仍無法營運的,視為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
8.8、本合同解除或期滿后,乙方應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將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交還甲方;
乙方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元違約金,逾期七天以上的(含七天),應向甲方支付萬元違約金,甲方收回承包車輛及其牌、證等證件,乙方所交的各類費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約保證金)亦作為違約金,不予以退還。
8.9、乙方聘用的駕乘人員使用本合同對乙方的違約責任條款,若有違約,由乙方依前述各項承擔責任。
8.10、由乙方的原因引起糾紛(包含但不限于訴訟),乙方應支付甲方因此所支付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
九、爭議解決辦法
9.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可簽訂補充合同附本合同生效。
9.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遇有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
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10.1、本合同所稱價款均為人民幣。
10.2、本合同甲乙雙方確定的地址(住所地),為相關文書的送達地址,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按本合同確定地址郵寄,即視為送達。
10.3、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乙方向甲方足額交納了本合同約定的履約保證金之日起生效。
10.4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住所地:
郵編: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地: 聯系電話:
承包經營合同10
甲方: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經營管理由甲方開發的_________酒店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_________酒店建成后,由乙方負責其商務酒店的經營和管理。
商務酒店管理范圍:____樓以下(含____樓)全部建筑,共________________間客房,建筑面積約___________平方米。
二、管理期限:自_________酒店開業后________________年。
三、雙方責、權、利
1。甲方應確保上述商務酒店________間客房全部交由乙方經營、管理。
2。鑒于乙方承擔了甲方業主的回報責任,故甲方同意將________酒店____樓約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西餐、咖啡廳及____樓全部約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配套用房產權無償轉讓給乙方,轉讓手續在綜合驗收結束后________天內辦理完畢;并不受本條第________項的限制。
3。為提高酒店經營的抗風險能力,甲方同意在酒店經營期內,由乙方經營管理_________酒店地下一、二層約________平方米配套物業(包括車庫、娛樂、健身設施等),收益歸乙方所有,用于彌補因異常情況可能發生的酒店經營虧損。
4。乙方應保證在經營期間內向酒店業主支付不低于______%的年回報額,并確保由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上述回報進行擔保,乙方受讓的二樓、三樓物業應作為該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抵押物。
四、酒店經營期滿,乙方將不再享有地下室全部物業的經營、收益權。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六、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糾紛,則首先由雙方友好協商;若協商未果,則由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七、本合同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代表簽、蓋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項下的面積以房管部門最后核定為準,面積的差異不影響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簽(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簽(蓋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11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為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雙方依法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流轉土地概況
本幅土面積 畝,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承包經營權年限 年,目前還有 年。
第二條 流轉方式
甲方采取 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第三條 流轉期限
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流轉價款及付款方式
1、流轉土地價款總計 元(折合每畝 元)。
2、合同簽訂后,乙方支付甲方 元。
3、其余款項乙方同意每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 元。
4、如遇國家征收、征用土地,補償款歸甲方所有,乙方相應損失經雙方協商確認后從補償款中扣除。
第五條 土地交付與回收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將流轉土地交付乙方。
2、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流轉土地交回甲方。
3、本土地流轉合同終止后,原土地上新建附著建筑物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① 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補償;
② 歸甲方所有,甲方合理補償乙方;
③ 由乙方按時拆除,恢復原貌。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和補償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流轉的土地。
2、協助和監督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 合理、環保正常使用土地,協助解決該土地在使用中產生的用水、用電、及其他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不得將該土地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再流轉。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約定流轉的土地具有自主生產經營權,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置權。
2、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用及補償費用,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流轉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將該土地流轉。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按約定履行義務一方視為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轄區的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 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鄉(鎮)土地流轉管理部門、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各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字頁,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經營合同12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余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并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于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于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征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于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后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承包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口糧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于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后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后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于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獲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系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后,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后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征,將其類推于被認為屬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著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于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鑒。根據該理論,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干到戶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系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征稅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占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于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后,統購統銷的范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征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征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松態度,而對于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愿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后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于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干部憑借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里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系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于: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這里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著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幾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于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么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于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范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著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范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系發生糾紛后,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于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于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于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于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于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么廣泛存在著的事項進行規范,任其游離于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托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愿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于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可見,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系就是委托代理的關系,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后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并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于模糊。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并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于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劇;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里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沖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于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沖突時,公平應優先于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范承包費的范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于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于同一范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里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里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但在于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杠桿,一般是低于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于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于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過于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范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系,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范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于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鑒。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于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滅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系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閑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于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于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承包經營合同13
甲方:
乙方:
為了發展高效農業,經雙方共同協商,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共為_________畝,四至界限為東至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
二、租賃期限:土地租賃期限為20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 月____日止。
三、租賃價格及租賃方式:每畝每年租金為_________,合同期內承包金一年一結,以每年的___月____日為限,付款時間為每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合同生效后,甲方既失去土地使用權,同時不能干涉乙方對該土地的正常生產經營行為,合同到期后需復耕。
五、甲方必須對乙方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優良投資環境和社會治安環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在乙方的生產中甲方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撓。乙方有權無償使用村組內的水渠、道路、用電等公共設施。 在承包期內乙方有權轉讓土地使用權。
六、流轉土地在國家或集體使用該土地時,乙方應服從且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和投入建設的地面附屬物補償費,地下礦產、石油歸甲方。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①、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②、訂立的本合同依據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④、乙方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有證據表明合同無法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⑥、合同期內,如因國家和政府農業基礎設施占用或征用該土地時,本合同自行終
止,甲乙雙方不負違約責任。 八、違約責任
①、乙方對應付的租賃費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如果發生拖欠行為,甲方有權收回土地。
②、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③、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給與賠償,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處理。
九、合同期滿后,若甲方繼續流轉該土地的使用權,乙方有優先承包的權利,若不繼續流轉,乙方對土地附屬物享有處理的權利。
本合同如遇法律、法規和現行農業政策相抵觸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村組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14
甲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乙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為了共同發展芒果產業,共同提高經濟效益,甲方自愿將屬于自己產權的芒果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經甲乙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在平等互惠的條件下簽訂如下條約:
一、甲方芒果園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區務本鄉葩地村坳口組15號,具體范圍由甲方指定給乙方的為準(包括所有小芒果樹苗),承包年限為五年。
二、乙方負責所有芒果園里的全部勞動(包括除草、施肥、澆水、打藥、修枝、套袋、芒果、嫁接以及未掛果的小樹苗管理)甲方不負責任何一項費用。
三、甲方自愿將自家現有的生產用具和生活用具及房屋配套設施提供給乙方,但乙方自行負責用具的維護、維修及二次購買,乙方必須愛護房屋及果園配套設施(如:水管、水池等),若有損壞必須及時修理和維護,具體物資及配套設施由甲乙雙方清點為準,詳見附件1。
四、在承包期內,乙方自行負責一切安全事故(包括所承包芒果園的社會治安管理和自然災害風險以及乙方雇傭工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承包期限內出現的一切安全問題與甲方無關。
五、果園承包期內,所有關于該芒果園的政府補貼歸甲方享有,與乙方無關。
如遇國家或政府搬遷或占用,合同期未滿,乙方不得干予或拒絕甲方的處理方式。
六、付款方式:
1、乙方以一年一次______元(大寫:______元整)的現金方式付給甲方,付款從簽訂合同之日算起。
2、______年芒果承包費,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先付______元,待______年芒果出售之日付清余款______元。
3、______年至______年芒果承包費,乙方在前______年出售芒果之日,預付______元給甲方,剩余20000元乙方在當年芒果出售之日付清。
七、承包期限滿后,乙方若想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但合同租金要以現訂合同為準。
八、乙方在承包期內必須按質按量的管理芒果園一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或拒絕管理,或是違規操作,如出現違規或其他不正當的操作造成芒果樹死亡或大面積死亡,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九、在承包期間,掛果果園地里如有需要栽補的樹苗,由乙方負責栽種。且現有小樹苗每年施肥不低于2次。
十、乙方承包芒果期間前三年,甲方不得任意對乙方的租金漲價,從第四年算起(以賣芒果的收入為準),超過_____元以上(包括_____元),就在原有的_____元每年基礎上,一年增加_____元。
十一、違約責任
1.如在未滿承包年限期間,乙方無故終止合同,或中途不想繼續承包芒果園,甲方不付乙方任何費用;相反如乙方在沒有任何違約的情況下,甲方不讓乙方繼續承包,則甲方應在前1年芒果出售之日起1個月內告知乙方,并由甲方賠付乙方1年承包費用。
2.果樹自然死亡或由于自然災害和天氣原因造成的死亡,乙方不承擔賠償費用,但由乙方負責補種。
3.乙方逾期不交承包費,每逾期1天,應向甲方償付欠交款1%的違約金,并限期1月內交清,如仍然不交,甲方有權收回果園另包。
4.乙方噴灑藥物不按農藥使用規定操作,造成人畜中毒死亡,由乙方負責。
5.合同期屆滿,乙方如丟失、故意損壞甲方提供的房屋、工具等,應據實賠償。
6.乙方在退回承包合同期限滿或者未滿之前,必須將果園地清理干凈。
十二、甲乙雙方認真履行合同條約,若有違約,由違約方負責一切賠償。
十三、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補充規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承包經營合同15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_酒店經營管理工作,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根據國家關法律、法規、省市有關政策以及甲方有關文件精神,結合企業實際
第二條 甲方將_酒店客房部其中(___________層,共__層)的服務經
第三條 乙方應依據省市有關政策以及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嚴格參照旅
第四條 甲方監督資產的合理使用和協助乙方做好對外協調工作。 第二章 承包經營的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甲方所屬的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座落于
第六條 乙方承包經營甲方大樓的_____至______的(一樓大廳,乙方只享
第七條 上述一樓大廳及其他樓層服務設施若乙方在今后打算承包經營使
第八條 乙方承包經營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第九條 合同期滿,雙方合算完畢后,雙方可自愿續簽合同,但乙方須在期滿前六個月以正式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續簽申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簽權。第四章 承保方式及利潤分配
第十條乙方承擔樓層的一切裝修、改造費用,并購買家具及經營過程中所需要的固定置產,該固定資產歸乙方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壞、挪用等。合同期滿后,上述所列所有財產歸甲方所有。乙方在承保的五年過程中,每年按照散客提取凈利潤的_____%,團隊提取______%,其余部分歸乙方所有。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樓層所有水費、電費、人工費需乙方自行承擔,并分攤——水費_______/月,電費_________/每月,酒店其他人員工資_________/每月,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理費、廣告費、行政審批費及經營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費用的分攤)____________/月。第五章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甲方的權利
1、對移交給乙方承包經營管理的房產、設施、設備等資產享有法定所有權,并享有監督權。
2、在承包經營期間,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應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監督乙方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監督乙方嚴格執行有關部門安全、消防、衛生等方面規定。
3、在承包經營期間,甲方鼓勵并支持乙方在正常營業范圍內合法地開拓各種新的經營業務,不斷擴大營業額和獲取更多的利潤。
4、在承包經營期間,甲方有權不定期檢查盛發商務賓館的建筑物、設備設施、安全衛生等狀況,有權要求乙方對不合格的地方作出及時整改。
5、甲方有權了解乙方承包經營狀況,查閱乙方經營報表、財務報表、年檢資料等材料。但甲方對上述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6、對乙方經營服務中由于乙方原因所發生的員工傷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本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由乙方獨立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甲方有督促權。
第十二條 甲方的義務
1、在承包經營期間,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各種年檢手續。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介紹盛發商務賓館的設備設施狀況及提供賓館的部分資料,供乙方參考。
3、協助乙方努力做好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處置工作。
4、在乙方承包經營過程中,如遇國家行政執行機關按法律規定,必須要對盛發商務賓館進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應由乙方出面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改造費用。
第十三條 乙方的權利
1、為使賓館能滿足正常的承包經營需要,在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有權對_酒店進行必要的整改和裝飾。
2、在合同期內,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資產享有合同使用權并必須保持設備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滿自然損壞的設施,應由乙方及時上報甲方審定后報廢,乙方不得擅自處理。
3、乙方有權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不斷擴展業務,創造更多的利潤,增加賓館的知名度,提高其良好的信譽。
4、根據經營需要,乙方有權按《勞動法》的規定自行招聘酒店的工作人員,錄用的工作人員名單在雙方勞動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報甲方。甲方對此負有保密義務。
5、乙方若以_酒店的無形或有形資產從事進行抵押貸款等金融活動,必須經甲方同意,否則將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不得在經營過程中將所承包的樓層轉讓給第三方經營,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2、乙方對房屋改造裝修,應以書面形式征得甲方許可,其費用自行承擔,不得以此為借口沖減利潤。承包期滿,乙方在經營期間除新添電器設備外,對房屋進行改造時,應以書面形式征得甲方許可,改造后的房屋設備應保留原狀,不得拆除,并不得以此要求經濟補償。
3、在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應在賓館正常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違反正常經營范圍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乙方在經營期間,煤、水電及各項政府收費自行承擔。
5、乙方在經營期間應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資產損失,乙方應付全部責任。
6、乙方只有經營使用權,無權將甲方資產挪作他用,不準用于抵押擔保、作價入股等行為,否則造成損失,乙方負全部責任。
7、乙方對于電器設備也應定期保養,費用自理,確保完好的使用狀態,由于乙方使用或維修不當,造成電器報廢,乙方應承擔重新添置的全部費用。承包期滿向甲方交返與合同生效時的備品及電器的數量及品牌保持一致,并能保證正常使用。乙方新添置的設備及備品,合同到期時由乙方自行解決。
8、承包經營賓館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按規定自行繳納。承包經營所需的給類低值消耗品、物品也由乙方承擔。
9、賓館中乙方自購設備的商業保險由乙方自行辦理,保險賠償金歸乙方所有。
10、做好經營期間的各項安全工作,特別是要嚴格執行消防和食品、衛生、安全等工作,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乙方應向甲方呈報經營期間的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和財務安全等工作規范,如因乙方責任發生火災、食物中毒、工傷事故以及其它惡性案件的,乙方必須獨自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第六章 違約責任追究及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合同到期自行終止或雙方協商一致可隨時終止,但首先提出終止方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
第十六條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合同的相對方(守約方)都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在承包經營期間,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而被迫終止對酒店的承包經營,乙方已向樓層改造中投入的費用,甲方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由于乙方違法經營被有關部門查處而使甲方再繼續經營受到損失,乙方應負責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影響時間天數×年凈利潤/365天計。
第十九條 按本合同的付款期限,乙方超10天不能及時付清年利潤分紅,即為甲方終止合同,甲方有權按合同要求索賠。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二十條 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中若需要變更,可由雙方友好協商,重新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解除:若乙方不能履行及時繳納承諾費用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若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政府法規,并造成一定影響,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第八章 合同糾紛、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二條對于甲乙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行,則應提請當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直至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解決。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之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補充。本合同若有與國家新頒布的法規文件相矛盾之處,則以國家法規文件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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