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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什么是租賃合同

時間:2022-10-31 18:21:25 租賃合同 我要投稿

什么是租賃合同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什么是租賃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什么是租賃合同

什么是租賃合同1

  (一) 合同法 定義

  重交易形式,調整交易各方的權責利

  融資租賃 指的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和供貨人的選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提供給承租人去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限結束之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價格購買租賃的物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由出租人專業到承租人。

  1)融資租賃:“你選我付款,質量廠家管”“你租我才買,我買你必租”“想要所有權,租金要付清”

  2)與普通租賃的主要區別

  相同點: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租賃資產,不屬承租人的 破產財產 。

  不同點:普通租賃一般是一個合同,雙方當事人,租賃物一般為出租人已有的物品;融資租賃一般是兩個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承租人行使租賃物的購買選擇權,出租人承擔租賃物購買的付款義務。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質量瑕疵責任,由供應商直接對承租人負責。

  從本質上書,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ǘ⿻嫓蕜t的定義

  規范租賃交易各方的會計計量、核算和信息披露。不重交易的法律形式,重交易形成的經濟實質。

  融資性租賃:五條標準,符合一條就是融資租賃

  租賃到期所有權發生轉移;

  租賃期限大于設備折舊年限75%;

  租金支付額的現值大于購置成本90%;

  承租人有廉價購買選擇權;

  承租人的專用設備。

  融資租賃租賃資產記賬及租金的會計處理:

  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出租人記應收租賃債權。承租人提取折舊,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稅法的定義

  對于出租人:

  增值稅 :

  無融資租賃資質單位的融資租賃業務視同銷售產品,適用增值稅率

  外資企業 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退增值稅

  營業稅:

  有融資租賃資質視為金融服務,適用金融業融資租賃稅目,按利差5%繳納

  對于承租人:

  融資租賃:承租人提取折舊,所得稅稅前扣除

什么是租賃合同2

  商鋪租賃合同是什么樣的?

  商鋪租賃合同樣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商鋪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號商鋪作為商業用途使用(以下簡稱“該商鋪”),建筑面積約平方米。

  第二條:租用的期限為年,租期從年月日至年月_日止。

  第三條:租金、保證金及租金交付期限:

  該商鋪的月租金總額:第一年月租金總額為人民幣:萬仟佰____拾元正(¥元/月);第二年月租金為人民幣:萬仟___佰拾元正(¥元/月),第三年月租金為人民幣:萬仟___佰拾元正(¥元/月)。

  以上租金是不含稅價,如有關部門檢查需辦理出租手續等應交繳的一切稅費由乙方繳納(即開發票的稅費),但甲方需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手續。

  租金交付期限:每月10日前交清當月租金。(并且必須是人民幣現金)

  保證金: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須向甲方交付人民幣:¥萬仟___佰拾元正(¥元),作為履約保證金。

  第四條:該商鋪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天線使用費等有關費用,由乙方負責繳交,與甲方無關。如由于這些費用未交清而致使甲方被有關部門(公司)追討滯納金或罰金,則甲方有權從乙方所交納的保證金中抵扣,并有權要求乙方補足該保證金的不足部分。

  第五條:租賃期間,乙方不得轉租該商鋪。如乙方確需轉租,須經甲方協商同意。如乙方在未征求甲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轉租他人的,則甲方有權單方面宣布中止該合同

  ,并有權將房屋收回另租他人。而乙方所交的保證金(即作為違約金),一律不予退回。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需提前中止本合同,均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且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兩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第六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須于年月日將該商鋪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保證該商鋪交付使用時水電及排水排污線路管道暢通。

  3、合同期滿時,乙方須在租約期滿之日退還房屋,同時經甲方驗收該商鋪無設備損壞及欠繳的水電費與物業管理費后十天內,返還乙方所交的保證金。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應如期交納租金。

  2、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水電費與物業管理費等,由乙方自行按時繳付。

  3、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物業管理規定,愛護并正確使用該商鋪及內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該商鋪的結構及用途。如乙方違反有關規定或超出其經營范圍進行的活動,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負。甲方可以此原因解除本合同,并不退還所收的保證金,及有權追償由此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的賠償。

  4、為確保用電安全,乙方不準私拉亂接電線,不準使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單個電器功率在1500瓦以上,空調、冰箱除外);如需使用,須向供電部門申報增加用電負荷,待批準及繳交增容費后,方能使用。

  5、乙方不得擅自裝修該商鋪;如需裝修,需經甲方同意,并一律不得改變該商鋪的結構部分。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點的規定,則乙方繳交保證金的期限順延;如超過十五天仍無法將該商鋪交付使用,則乙方有權宣布本合同無效,甲方需無條件退還乙方保證金。

  2、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點的規定,則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滯納金,每天按保證金的3‰計收。

  (二)乙方責任:

  1、乙方如拖欠租金,則每天按應繳租金的3‰交納滯納金;如拖欠租金達壹個月,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和收回商鋪,并有權拒絕返還保證金。

  2、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商鋪及配套設施的毀損和故障,乙方應在退房前獨自承擔維修責任,否則甲方將動用乙方的保證金作為修復費用,在修理工程結束后,該保證金多退少補。

  3、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四、五點,造成的一切后果與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在乙方繳交保證金之日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代表(簽名)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什么是租賃合同3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什么是租賃合同4

  一、確認出租人、承租人的主體身份

  在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符合資格與條件后,簽署租賃合同前,律師要核對原件、確認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身份:

  個人審核身份證或護照、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企業、其他組織審核登記注冊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簽約代表的授權委托證明,若是境外企業、其他組織,前述證明還應經公正或認證。

  二、 委托出租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并與受托人簽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三、 代理出租

  代理人代理出租,應當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權證明,代收租金的,應當由相關的委托文件。

  四、 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房屋座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賃期限;

  (6)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8)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9)轉租的約定;

  (10)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11)違約責任;

  (12)爭議的解決方式;

  (13)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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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效力待定。

  認定房屋租賃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2、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出租的房屋,會導致租賃合同無效。

  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導致不合法內容部分無效。

  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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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后果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有以下后果: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二)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

  (三)若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應根據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

  (四)如屬于不可抗力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是雙方約定解除,也可以是法定解除。如果是因一方過程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話,那么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究竟有過錯的一方是按照什么標準來賠償對方呢?有關房屋租賃合同賠償的相關內容,您可以具體咨詢的專業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什么是租賃合同7

 。ㄒ唬└拍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畢后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于合同標的物是屬于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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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后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于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于債權關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于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

  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ㄈ┡c其他合同的區別

  房屋租賃合同屬于一種比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較明確,在實踐中一般不會發生歧義。但是,在現代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可表現為更多形式,故仍有產生混淆的可能。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奔磳⒁苑课菔褂脵喑鲑Y行為也納入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范圍。有些地方立法將很多性質不同的合同都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例如,浙江省建設廳發布的《關于<浙江房屋租賃管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的通知》規定:房屋租賃包括以房產為資本進行聯營、人股、承包、帶營業執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屬支付租金行為。因此,有必要區分一下租賃合同和相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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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并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

  租賃合同與購銷合同的區別有:

  1、標的物不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非消耗性的特定物,而購銷合同的標的物則無此限制,只要是允許流通的商品都可成為購銷合同的標的物。

  2、標的物交付時的法律后果不同。租賃合同中,標的物交付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承租人取得在租賃期內租賃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有限制的收益權,而出租人仍享有財產的所有權;而在購銷合同中,標的物一經交付,其所有權就由供方轉移給了需方。

什么是租賃合同9

  房屋租賃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的關于轉讓出租房屋的占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并于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具體規定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雙方都要受其約束,依照合同先例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把租賃關系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根據出租房屋用途的不同,房屋租賃合同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住宅租賃合同,一類是工商用房租賃合同。在住宅租賃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權的不同,又可分為公房租賃合同、私房租賃合同和公房轉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具有不約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標準由政府統一規定;而私房租賃合同的內容則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當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對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來講,如果是當地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如果是外來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及公安部門發的暫住證;企業事業單位須持有《營業執照》;非企事業單位的其他組織如機關、團體、部隊等須有縣以上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有效證件。房地產租賃當事人必須符合上述資格限制,才能簽訂租賃合同。

  2、標的物,即租賃的房屋。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范圍、裝修及設施狀況。對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價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業目的,因此房屋處于適用的狀態是對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簽訂合同時必須說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這是因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發生糾紛時區分雙方責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內的毀損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礙了承租人依約使用房屋時,出租人還有義務修繕房屋,這些補救措施的標準通常應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狀況。

  3、租賃用途。即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范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由于租賃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賃價格也會不同,所以,租賃用途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必須定清寫明的問題。

  4、租賃期限。租賃有期限限制,這是房屋租賃與房屋轉讓的重要區別。明確租賃期限的法律意義在于:(1)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將原房屋退還出租人;(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應當有“必須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3)因買賣、贈與或繼承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如原租賃合同未到期,則原合同對承租人與新房主繼續有效;(4)承租人為一人時,如其在租期內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繼續履行,辦理更名手續。

  5、租金,即租賃價格。租金的確定依房屋用途不同而不同:(1)住宅用房,租金的標準應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租賃政策;(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房,租金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議定。對私有住宅租金,《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有更為詳細的規定:私有房屋租賃,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還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體日期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6、修繕責任。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進行必要修繕的義務。所謂必要即指:房屋必須使承租人能夠依雙方約定使用并收益。修繕的范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設備。

  7、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什么是租賃合同10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

  1、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特征

  2、租賃合同的特征包括: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三)租賃合同的期限

  (1)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可以劃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依自己的意愿隨時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應預先通知對方。但是,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間,租賃期間都受20年法定期間的限制。

  (2)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采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是否作了約定,都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于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瑕疵擔保

  當租賃物有瑕疵或存在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約使用收益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損失,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但承租人訂約時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二)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3.妥善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①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②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6.返還租賃物

  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返還,即構成違約,須給付違約金或逾期租金,并須負擔逾期中的風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三)承租人的轉租權

  承租人轉租租賃物須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與債的轉移不同。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對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未經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可終止合同。

  (四)買賣不破租賃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據此,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這在學理上稱為“買賣不破租賃”。

  四、房屋租賃合同

  20xx年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合同解釋》),對房屋租賃有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該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有:

  (一)違法建筑的租賃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二)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一房數租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僖呀浐戏ㄕ加凶赓U房屋的;

 、谝呀涋k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③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轉租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五)“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例外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①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②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六)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度嗣穹ㄔ宏P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什么是租賃合同11

  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有兩方面的好處:

  (一)從個人利益方面:

  1、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2、具有政府公示的公信力,是對抗第三人的法律依據;

  3、雙方發生糾紛時,是依法裁定的法律依據;

  4、是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的主要的、唯一的依據;

  5、可以有效的保護房屋產權共有人的權利不受損害;

  6、可以有效的保護房屋抵押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二)從社會利益方面:

  1、可以有效的對房屋租賃市場進行管理,有利于阻止和打擊地下黑市場等非法租賃行為;

  2、可以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消除犯罪隱患,有利于社會穩定;

  3、可以及時了解社會經濟狀況,有利于政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監測和決策;

  4、可以避免國家稅費流失,有利于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什么是租賃合同12

  房屋租賃是房地產交易行為的一種,出租人與承租人必須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住宅租賃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權的不同,可分為公房租賃合同、私房租賃合同和公房轉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具有不約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標準由政府統一規定;而私房租賃合同的內容則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必備條款

  1、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當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對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來講,如果是當地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如果是外來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及公安部門發的暫住證;企業事業單位須持有《營業執照》;非企事業單位的其他組織如機關、團體、部隊等須有縣以上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有效證件。房地產租賃當事人必須符合上述資格限制,才能簽訂租賃合同。

  2、標的物,即租賃的房屋。

  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范圍、裝修及設施狀況。對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價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業目的,因此房屋處于適用的狀態是對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簽訂合同時必須說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這是一旦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發生糾紛時區分雙方責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內的毀損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礙了承租人依約使用房屋時,出租人還有義務修繕房屋,這些補救措施的標準通常應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狀況。

  3、租賃用途。

  即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范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由于租賃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賃價格也會不同,所以,租賃用途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必須定清寫明的問題。

  4、租賃期限。

  寫清租賃期限的意義是:

  (1)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將原房屋退還出租人;

  (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應當有"必須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

  (3)因買賣、贈與或繼承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如原租賃合同未到期,則原合同對承租人與新房主繼續有效;

  (4)承租人為一人時,如其在租期內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繼續履行,辦理更名手續。

  5、租金及交付方法。

  私有房屋租賃,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

  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還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體日期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6、修繕責任。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進行必要修繕的義務。所謂必要即指:房屋必須使承租人能夠依雙方約定使用并收益。修繕的范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設備。共有房屋的修繕應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負責,合理分擔修繕費用,不得互相推諉。承租人應協助出租人檢查、修繕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確實無力修繕的,可與承租人協商,由承租人墊款修繕;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經所在地房管部門勘察,確需修繕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墊款和代修的費用,可以抵扣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8、轉租的約定;

  9、違約責任。

  什么情況下出租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有下列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3)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要續租怎么辦?

  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關于押金

  房客通常不會像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愛護那些租來的東西。所以,押金就是對租房人的一種制約。

  押金的金額一般是兩個月的租費,這是因為:

  (1)如果租房者付不起一個月的租金,房東可以從押金中抽出這個數額的錢。

  (2)如果在租用到期時,有任何重大的破損發生,房東可以使用剩余的押金作補償.

  為防止到退房時雙方對房屋的原始狀態有分歧,租房者應該在租約簽訂之前做好預防措施。應該好好看看整個房間,檢查任何可能有問題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必須仔細察看的地方:

  *門鎖:它們是否易于開啟?房東是否在上一個房客搬走后更換了門鎖?

  *煙霧報警器:房間里有沒有?是否工作正常?

  *墻壁:有沒有記號、凹痕、劃痕、裂縫等等等?

  *管道:有沒有生銹?

  *漏洞:廚房的水槽底下、前門的邊上、天花板、以及整個浴室,檢查這些地方是否漏水。

  *瓷磚:有沒有脫落?形狀有沒有受損?

  *門:油漆是否均勻?有沒有記號、凹痕、劃痕、裂縫等等等?

  *地毯:是否褪色?有沒有污點?

  *涂料:是否平滑?有沒有剝落?

  任何在將來會帶來問題的地方都應該被記錄下來。最佳方法是把這些地方都拍下來,并對所有的照片進行描述,然后房東和房客分別在記錄上簽名并標明日期。在簽訂租約前,應該要求房東寫下他是否退還押金的各種條件,以保證在租借合同中沒有允許房東以任何含糊理由抽取一定押金的條款。

什么是租賃合同13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3條規定,租賃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1、租賃物的名稱

  租賃物即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它是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實施,它是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

  2、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

  數量和質量是交付財物的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出租人才能準確地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才能準確接受租賃物并妥善保管租賃物。

  3、租賃物的用途

  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用途,對于雙方當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確認雙方的法律責任有著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確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當而使承租物受到損失。

  4、租賃期限

  一般財產租賃合同都要明確租賃期限,因為它要決定租賃物價值的回收,租金數額的確定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可視為不定期租賃。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是財產承租人依約因使用出租人財產而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費用。租金的約定,是合同應具備的重要條款,倘若沒有租金條款,那將與借用合同無異,背離了租賃合同的有償的基本特征,因此,租金的規定,是租賃合同與其他合同的主要區別。但并不是說有租金規定就必然是財產租賃合同,有些合同當事人為了規避法律,達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采取名為租賃實為買賣或其他合同的約定,在法律上就不應認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納租金的時間界限,完全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結果,但該條款一經確定,就成為承租人的一種強制性義務,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納租金,那么承租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出租人還有權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當理由沒有按期交納或者雖無正當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變更交納期限、交納方式的,不在違約之列。

  6、租賃物的維修

  出租人是出租財產的所有人,一般情況下有義務保證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約定由承租人進行維修、保養的也屢見不鮮,因此,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從合同中找出根據。通常情況下,出租人對合同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在因租賃物的使用性能不符約定要求時,出租人負責維修。屬于平時日常的維修和保養,可由承租方負責,就是說,在承租期間,承租人有使租賃物處于完好狀態及正常使用的義務,以保證租賃到期時依約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

什么是租賃合同14

  不定期住房合同就是沒有具體約定期限的的租房合同,在實際生活中,這類租房合同由于約定的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的情況不完整,或者甚至沒有約定期限的合同中,以限制房屋租賃合同時間的形式,其與具體的一般的合同簽訂的內容有所不同,下面就簡要講述一下有關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的有關問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并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A.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B.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總之,在面對類似問題時,可以咨詢有關方面的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定期租賃合同需要面對很多的問題,如法律上時間限制的問題等等,如果你對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問題產生疑惑的,可以咨詢的專業的律師,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什么是租賃合同15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應該注意什么?隨著國家調控政策連續出臺,許多人將房屋投向租賃市場,改為長線投資,在此情形下,租賃合同對于維護租賃雙方的利益顯得特別重要,有關專家就在訂立租賃合同時租賃雙方比較關心的幾個問題提出了一些參考建議。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首先,承租人需要注意與你簽訂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產權人,如果不是,則可能存在著代理關系或者轉租關系。若存在代理關系的,需要有產權人委托簽約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最好經過公證);若存在轉租關系的,則需要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約定如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不真實時,轉租人應承擔何種責任。

  其次,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問題上,具體幾個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狀況決定,在合同中必須約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 違約責任。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支付租金還是押金,如果通過銀行劃賬方式支付 的,最好直接劃入產權人名下的賬戶,并留好相關劃款憑證,以此進一步控制資金風險。

  再次,合同應當根據不同的違約情形,約定不同的違約責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結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約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標準收 取違約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約定一次性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為違約金。此外,對于家具、家電等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義務也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承租人遲遲不繳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對此,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作抵扣。同樣的,承租人可能也會遇到出租人拖延維修相關設施 、設備的情況,對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維修的,承租人 可以代為維修,但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并且承租人有權從應付租金中等額扣除。

  最后,除了住宅租賃,也要談談寫字樓、商鋪等非住宅租賃。承租人一是要注意產權證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與承租的實際用途不 符的,則承租人可能面臨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無法通過相關審批手續等風險;二是 要了解相關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 規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以經營餐飲行業的房屋準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浪費,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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