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受益人證明書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學習中,大家都寫過證明,肯定對各類證明都很熟悉吧,證明是核驗一個人的身份、經歷或一件事的真實情況時所寫的一類文書。那么什么樣的證明才是規范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受益人證明書,歡迎大家分享。
受益人證明的基本要求
1.單據名稱。這種單據的名稱因所證明事項不同而略異,可能是寄單證明、寄樣證明(船樣、樣卡和碼樣等)、取樣證明、證明貨物產地、品質、嘜頭、包裝和標簽情況、電抄形式的裝運通知、證明產品生產過程、證明商品業已檢驗、環保人權方面的證明(非童工、非獄工制造)等。
2.證明上通常會顯示發票號、合同號或信用證號以表明與其它單據的關系。
3.證明的內容應嚴格與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相符。
4.因屬于證明性質,按有關規定證明人(受益人)必須簽字。
5.單據一般都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
受益人證明填寫方法
1.受益人中英文全稱、地址
本欄填寫合同出口商或信用證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并注明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2.單據名稱
本欄通常用BENEFICIARY’S CERTIFICATE(受益人證明)或BENEFICIARY’S STATEMENT (受益人聲明)表示。
3.發票號碼
本欄填寫對應的發票號碼。
4.信用證號碼
本欄填寫對應的信用證號碼,非信用證方式下可不填。
5.合同號碼
本欄填寫對應的合同號碼。
6.出證日期與地點
本欄按受益人證明的實際簽發日期和地點填寫。
7.抬頭
本欄通常填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意為“致有關人”。
8.證明內容
本欄為受益人證明的核心內容,必須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要求的證明內容填寫。
9.簽章
出口商在本欄蓋中英文公章,并由經辦人簽名。
受益人證明內容要求
1.寄單證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是最常見的一種,通常是受益人根據規定,在貨物裝運前后一定時期內,郵寄/傳真/快遞給規定的收受人全套或部分副本單據,并將證明隨其它單據交銀行議付。如CERTIFICATE FROM THE BENEFICIARY STATING THAT ONE COPY OF THE DOCUMENTS CALLED FOR UNDER THE LC HAS BEEN DISPATCHED BY COURIER SERVICE DIRECT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3 DAYS AFTER SHIPMENT.
2.寄樣證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例如:CERTIFICATE TO SHOW THAT THE REQUIRED SHIPMENT SAMPLES HAVE BEEN SENT BY DHL TO THE APPLICANT ON JULY 10,20xx(受益人只要按規定出單即可)。
3.包裝和標簽證明。例1:某信用證要求:A CERTIFICATE FROM THE BENEFICIARY TO THE EFFECT THAT ONE SET OF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HAS BEEN PLACED ON THE INNER SIDE OF THE DOOR OF EACH CONTAINER IN CASE OF FCL CARGO OR ATTACHED TO THE GOODS OR PACKAGES AT AN OBVIOUS PLACE IN CASE OF LCL CARGO,其意思是受益人應證明已把一套發票和箱單貼在集裝箱箱門內側(整箱貨)或拼箱貨的顯眼的地方;例2:BENEFICIARY CERTIFICATE IN TRIPLICATE STATING THE SHIPMENT DOES NOT INCLUDE NON-MANUFACTURED WOOD DUNNAGE,PALLETS,CRATING OR OTHER PACKAGING MATERIALS;THE SHIPMENT IS COMPLETELY FREE OF WOOD BARK,VISIBLE PESTS AND SIGNS OF LIVING PESTS(要求三份單據,證明貨物未再加工、非木制包裝、無樹皮、無肉眼可見蟲害、無活蟲)
4.其它規定。如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AT ALL GOODS ARE LABELLED IN ENGLISH(貨物加貼英文標簽);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ING ORIGINAL B/L OF 1 SET CARRIED BY THE CAPTAIN OF THE VESSEL(一套正本提單已交由船長攜帶) ;A STATEMENT FROM THE BENEFICARY EVIDENCING THAT PACKING EFFECTED IN 25KGS CTN(貨物25公斤箱裝);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EIR ACCEPTANCE OF THE AMENDMENT DATED 10/09/20xx MADE UNDER THIS CREDIT Q
QUOTING THE RELEVANT AMENDMENT NUMBER(確認改證內容);CERTIFICATE TO SHOW GOODS ARE NOT OF ISRAELI ORIGIN AND DO NOT CONTAIN ANY ISRAELI MATERIAL(貨物須保證非以色列產并且不含以色列的材料)。
拓展:信托受益人可以是什么
信托受益人(Trust beneficiaries) 信托受益人是指享受信托助產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財產歷增加的收益的人,只享受信托財產本身利益的人,稱為本金受益人.只享受信托財產增值收益的人,稱為收益受益人。受益人是幾個當事人時,稱為共同受益人。比如:某個企業缺乏流動資金.決定發行企業債。
對于受益人沒有資格限制,它與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同,不論是固然人或法人,不論有無行為能力的人,均可以承當信托關系中的受益人,但法律有想定禁止享受某些財產權的人,不能承當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也要盡有限的信托義務。受益人除享有受益權外.凡委托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同樣可以享有。但受益人得盡信托關系中必要的義務。如不能妨礙受托人正常進行和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中,不是由于受托人本身的過失蒙受信托財產的損失。或按規定應交的開支,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費用或補償損失的要求。 適法性信托行為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習慣性信托行為已不能適應資本主義大生產的要求。生產和分工的進一步發展;社會財務聯系更加廣泛。由于習慣性信托行為而引起的矛盾和爭執日漸增多。
同時,私入與私人間形成的信托行為,漸浙擴展為個人與團體之間、團體組織相互之間的信托行為.并且這類信托行為開始出現附帶收取一定的酬勞。面對這種情況,必然需要制定一種行為準則,需要信托立法。以便確認人們之間的財務關系哪些屬于適法的信托行為,哪些行為是不適法的。凡不能確認為合法信托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既不受法律約束,也得不到法律保障。在19世紀,英國頒布過數十種信托法令.特別是1893年的" 受托人條例"頒布后.以營利為目的的信托行業開始發展起來。由于人們的習慣性信托行為.如得不到"條例"的確認,就無法律效力,以此引起的財務爭執得不到法律保障。正因為英國重視信托立法.重視設定信托的適法性,給以后英國信托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故稱合法設定的信托行為是適法性信托行為。
一、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責任案件的總體分析
通過對法院的相關案例進行收集分析,旨在查明我國環境侵權案件中受益人承擔責任的情況。數據來源為北大法寶案例庫,最后檢索時間為2015年7月9日。在北大法寶的“司法案例”欄目中,輸入關鍵字“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進行檢索,最后共檢索得到案例325件。由于有些案件存在二審、再審的情況,所以檢索到的這些案件存在重復計算,即同一案件如果分別進行一審、二審、再審,那么其可被計算為三次審判。經篩選,325件案件中與環境污染受益人相關的共17次,但實際上這17次審判應歸屬于7件案件,因為這7件案件都不是一審終審的,它們分別經過上訴或再審,所以最終進行了17次審判。以下本文將以統計圖表的方式具體分析這17次審判反映出的法律問題。文中案件數量雖然不多,但是所反映出的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確實值得我們關注和研究。從檢索結果看出,在所有環境侵權案件中,受害人提起的與受益人相關的案件占5.2%。雖然此類案件比例不高,但考慮到我國國情,與每年發生的大量環境污染相關的侵權行為相比,我國在環境立法方面相對滯后,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在現行的法律中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據;而且環境侵權案件由于其潛伏周期長、危害嚴重、舉證困難等特點,造成受害人難以舉證、法院難以立案的困局暫時仍然難以突破。與受益人相關的7件案件中進行一審的有8件、二審的6件、再審的3件,這說明7個案件無一例外均提起上訴或者再審,也就是說上訴率100%(7個案件經歷8次一審是因為其中一個案件一審進行了重審,其審級按一審計算)。每個案件都至少經歷了二審、終審,其中一個案件甚至經歷了一審、發回重審、二審、再審,四次審判才得到終審判決。眾所周知,環境污染類案件因果關系的認定本身十分復雜和繁瑣,雙方當事人易對法院的判決結果產生質疑,再加之相關受益人責任認定標準的不完善,使案件的判決更加復雜,提起上訴或者再審在所難免。從與受益人相關案件審判的總體判決結果可知,在17個判決結果中受益人承擔責任的案件有8件,不承擔責任的案件有9件,受益人承擔責任比率為47%。但是在終審判決受益人不承擔責任的案件中,有1個案件是因為污染發生后受益人與受害人協商私下達成賠償協議從而免責的;還有1個案件則是因為行為人根本就沒有污染行為,不構成環境侵權,因此不承擔責任。如果排除以上2個案件,那么受益人最終承擔責任的比率上升至60%,即在環境侵權案件中,與受益人相關的案件有一半以上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法院在處理與受益人相關的環境侵權案件時,為了更好地救濟在環境侵權案件中處于弱勢的受害人,往往會判決受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以此解決環境侵權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責任案件的判決理由以及責任分配
法院進行任何裁判都需要對其判決結果進行證成和推理,推理過程必須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否則其判決結果不能使人信服,尤其是作為典型的成文法國家,我國要按照現有的成文法規范進行裁判。在法院判決受益人承擔相關責任的8次判決中,法院給出的判決理由。我國法院判決書中案件的推理過程以及論證過程都很簡單。本文所涉及的環境侵權案件也是如此,而且法院對受益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的論證較之行為人的論證更加簡略,有的甚至只用一兩句話概括。但是,從法院所做的并不是十分詳細的判決理由來看,不論是受益人有過錯,還是基于受益人所處的法律地位,乃至法院認定受益人與行為人是共同行為人或者受益人對污染的發生有防治義務,其背后都蘊含著“有義務即有責任”的法理。當然,具體到個案中其義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需要單個分析。例如,在租賃法律關系中,一般情況下出租方的主要權利是收取租金,主要義務是將符合要求的租賃物交給承租人。出租方只有在交付不合格的租賃物給承租人致人損害,或者明知承租人要從事違法行為還將租賃物交付與對方時,是有義務防止損害的發生的,或者損害發生后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在發包與承包關系中,義務主要表現為發包人對承包人相應資質的認定,如果發包人將工程承包給不具備一定資質的承包人,那么在承包人致人損害時發包商則難逃其咎。正如前文所述,在受益人不承擔責任的9次判決中,理由除了受益人通過與受害人達成損害賠償協議免責,受益人不構成環境侵權外;法院還基于受益人與行為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合法,受益人對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存在義務,以及受益人與損害的發生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等原因判決受益人不承擔責任,見表2。與受益人承擔相應責任不同,判決受益人不承擔責任的原因似乎更側重于否認對“受益人與損害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系”的認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此種因果關系的認定與環境侵權中行為人舉證不存在因果關系大有不同。在法院判決受益人承擔相應責任的8次判決中,受益人承擔連帶責任為5次,承擔內部的按份責任為3次。由此可知,一般情況下,環境侵權案件法院會判決受益人承擔連帶責任,以更好地保證受害人得到賠償。在一定情況下也會根據行為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過錯程度判決受益人承擔與之相適應的責任,但是這種按份責任只是行為人與受益人之間內部的按份責任,對外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為了保證受害人得到更好的賠償,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法院一般都會判決受益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責任案件當事人法律關系及分布領域
與受益人相關的7件案件中,發包與承包關系的有3件、租賃關系有4件、買賣合同關系1件、無名合同關系1件,從中可以看出與受益人相關的案件多發生在發包關系與租賃關系當中。當然,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此種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有些案例可能沒有納入到研究范圍或者現實中的其他案例并沒有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在本文的研究范圍內,發包關系與租賃關系仍然占了絕大多數,作為受益人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在承包人或者租賃人進行環境污染時承擔環境侵權責任的可能性更高一些。因此發包人或者出租人在發包或者出租時,需要對可能承擔的責任進行考慮,可以在簽訂發包或者租賃合同時就環境侵權責任的承擔與合同的相對方進行約定,或者在發生污染后與受害者私下達成補償協議等方式來減輕自己的責任。與受益人相關的7件案件中,有4件屬于噪聲污染、1件屬于大氣污染、2件為水污染。判決受益人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在噪聲污染領域更容易發生,究其原因可能和噪聲污染的特點有關。噪聲污染具有暫時性,它不像大氣污染、水污染那樣容易在環境中積累,對受害人來說舉證行為人的過錯較為困難,此時出于對訴訟策略的考量,尋找侵權過程中的受益人相對比較簡單,因此噪聲污染類案件出現了受害人把受益人列作被告的情況。然而,受益人認為自己并不是環境污染的直接行為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糾紛發生后即使法院作出相應一審判決,雙方當事人仍會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從而進行上訴。
四、結論與建議
通過對我國司法裁判文書選取案例的統計分析,我們發現“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責任”這一命題在司法裁判領域呈現出如下特點。第一,對環境侵權案件而言存在要求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訴求。當下人們已經逐步認識到環境侵權的危害,環境領域提起訴訟的訴求也在不斷增長,尤其一些直接侵權行為人或者企業無法償付損失的情況不斷出現。因此,受益人因侵權行為而得到額外收益的情況對受害人來說更無法容忍,人們自然產生了要求受益人承擔損害責任的訴求。從現有統計樣本分析,受害人提起的與受益人相關的案件占5.2%,比例似乎不是很高,但綜合考慮中國的國情,每年因環境侵權提起的訴訟數量不可小窺,該比例已經足以對環境立法提出要求。第二,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與《環境保護法》中并沒有一項條文明確規定環境侵權受益人要對環境污染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正是前文分析現有裁判案例中法官在判決受益人承擔連帶責任時語焉不詳的原因之一。第三,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是基于承包或者租賃等基礎法律關系。從裁判案例中,法院認定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受益人與行為人是共同行為人或者受益人對污染的發生有防治義務,其背后都蘊含著“有義務即有責任”的法理。根據以上結論,本文建議應明確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基于法理,“誰受益誰負責”已經成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原則之一,現有《侵權責任法》第23條的規定正是其典型表現;谏鐣x與公平的考慮,為了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共同家園,要求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正是環境保護法律的發展趨勢之一。為了增加法律的權威性、明確法律的適用性,建議在環境侵權領域擴張適用現有《侵權責任法》第23條,或者增加一項條文,明確環境侵權受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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