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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讀后感
細細品味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為此需要認真地寫一寫讀后感了。千萬不能認為讀后感隨便應付就可以,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讀后感,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法律是什么?
大一的時候,法理學老師向我們推薦了一批書。我清楚地記得,其中有一本書,題目就叫《法律是什么?》
我當時就覺得很奇怪:這都能成為問題?如果連“法律是什么”都不知道,那么那些法學研究者都在做什么?那時的我還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復雜性。實際上,對“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的討論,從古希臘時代一直到今日,都從來沒有停止過: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就是某種永恒不變的正義觀念的體現。至于這種正義觀念源于何處,有的人認為是上帝,有的人認為是理性,還有的人認為是一種感覺;實證主義法學派則認為,除了由國家機關制定的實際存在的規范性文件以外,別的一切都不可能被稱為法律;社會法學派不愿拘泥于法律文本的條條框框內,認為法律應該是對人們產生實際影響的社會中的法律;歷史法學派則認為,法律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民族世代相傳的精神或習慣的體現......
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的答案真是多得讓人抓狂。可是,依我看來,在大多數情況下,當我們開始討論“法律是什么?”的時候,我們實際上根本搞不清楚這個問題問的到底是什么:它問的是法律的本質嗎?于是有人就開始背誦課本里面馬克思的觀點。(“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云云)。它問的是法律的形式嗎?于是有人就回答,法律就是成文法、判例法、習慣法等的總和;它問的是法律的特征嗎?于是有人告訴我,法律就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的社會規范”(又是背誦課本,懶得寫了)。它問的是法律的功能嗎?我心里默想,法律就是現代社會得以持續的基石。
這樣看來,“法律是什么?”,就連這個問題也是多義的。法學家們,耗盡畢生的精力,可能也只能對上述問題中的一兩個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這也難怪,直到現在,“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仍然爭論不休!
2、法律是一種社會控制的手段
實際上,龐德并沒有解決“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準確來說,他并沒有回答“法律的本質”究竟為何。從本書第二章前半段可以看出,龐德認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對于所謂的“本質”問題,人們即使能得出一個答案,也更可能只是一些幻想。
但是,從功能的角度,龐德給出了一個確切的答案:法律就是一種社會控制的手段。
這里就會涉及到另一個問題:為什么我們需要進行社會控制?每個人無拘無束地,像盧梭筆下快樂的野蠻人一樣生活不好嗎?對于這個問題,龐德的解答是:
俗話說得好,我們大家都需要地球,我們大家都有我們謀求滿足的許多愿望和要求。我們有那么多人,可是地球卻只有一個。每一個人的愿望不斷地和他鄰人們的愿望相互沖突和重疊。所以,人們不妨說,這就有了一項巨大的社會工程任務。這就有了一項使生活物資和滿足生活在一個政治組織社會中的人們的各種要求和愿望的手段,在不能滿足人們對它們的一切要求的情況下,至少盡可能地做得好些,這就是當我們說法律的目的是正義時的意思! ∈前,在一個有相當規模的社會中,資源不可能是無限的?墒,人的愿望和需求卻源源不斷。在欲望的驅使下,群體生活的人必定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利益沖突。如果不能通過一種恰當的方式,或者說制度,去合理地分配資源,那么人們豈不是要為了那有限的資源而爭斗殆盡?
正是為了解決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利益沖突,法律才有了創設的必要性。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由于利益沖突無法避免,任何社會只要發展到一定階段,都必然會產生法律。
3、法律權利的工具性解讀
承接上文對法律的功能的論述,龐德對法律權利的工具性解讀,不得不說是本書的一大亮點。
權利是什么?這個問題可不比“法律是什么?”簡單。前人的觀點,在此不再贅述。但至少,我們知道,自啟蒙運動以來,人們常常把“權利”看作是一種固有的、神圣的存在,于是有所謂“天賦人權”的說法。
然而,在龐德看來,“權利”的概念是如此的模糊,以至于不少人會將不同類型的“權利”混淆在一起——他認為,“權利”可分為以下三類:自然權利、道德權利以及法律權利。按照龐德的觀點,那些所謂的“天賦的”權利,或許更像是一種道德權利。
然而,龐德更加關注的,并非道德權利,而是法律權利。
他認為,法律權利實際上就是一種保護利益的工具。當然,這里的“利益”,指的是法律上得到承認和被劃定界限的利益。畢竟,法律就是通過合理分配有限的資源或者利益從而達到社會控制的效果的。如此看來,法律權利也只不過是實現社會控制的一種工具。
在龐德這里,法律權利不再“神圣”,也不再虛無縹緲——并沒有什么固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現實生活中,有的只是立法者對不同利益的承認和評價。
4、價值問題
既然法律要實現社會控制的目的,那么它就必須合理地分配利益。既然要涉及到利益的分配,那么利益的評價和權衡就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現在的問題是:利益評價應如何進行?利益評價的標準是什么?在本書的第四章中,龐德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討論。
龐德認為,利益評價的標準有三種:第一種,經驗方法,即通過經驗尋找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第二種,學理方法,即按照一定時間和地點的法律假說進行評價;第三種·,理想圖景方法,即從一種應然的法律制度的構想出發,把理想狀態中的理論運用到現實之中,以解決爭端。
龐德更主張采用第一種方法進行利益評價,他的理由非常簡單:因為在現代社會,無論是法學學說,還是人們對理想生活的圖景,都是眾說紛紜,眾口難調。對于這些問題,法學家和哲學家們可以一直爭論下去,可是司法實踐卻不能因此停滯。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就要運用經驗和理性,恰當地進行利益評價,以找到最佳的利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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