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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

時間:2022-06-13 13:27:51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新勞動合同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新勞動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新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1

  【新勞動合同法解析】:適用范圍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條對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作了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和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具體為:

  (1)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

  (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

  (5)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當時的設計,就是將勞動者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按照公務員進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勞動法進行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呈現多樣化,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已不適用勞動關系客觀發展的需要。

  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適用范圍。即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作為用人單位,并且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也納入本法調整。此外,本法還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和現實勞動關系的需要,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專門規定。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經濟性組織,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個體經濟組織是指雇工7個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超過30萬家。

  本條第一款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范圍,就是說除列舉的三類用人單位外,本款還規定“等組織”。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等”,屬于“等外”,也就是說除列舉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組織外,其他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適用本法。這三類組織以外的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它們的組織形式比較復雜,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們不屬于本條列舉的任何一種組織形式,但他們招用助手、工勤人員等,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也需要適用本法。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1.國家機關。

  這里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國家軍事機關、政協等,其錄用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法,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招用工勤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就要適用勞動合同法。

  2.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法。一種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本條的規定。還有一種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另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特別規定的,也要按照本法執行。

  3.社會團體。

  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情況也比較復雜,有的社會團體如黨派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管理;有的社會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文學藝術聯合會、足球協會等文化藝術體育團體,法學會、醫學會等學術研究團體,各種行業協會等社會經濟團體。這些社會團體雖然公務員法沒有明確規定參照,但實踐中對列入國家編制序列的社會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比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數社會團體,如果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是勞動合同,就按照本法進行調整。

  三、非全日制

  用工和勞務派遣工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些意見建議將一些靈活用工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員重新就業、非法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等等。

  因此,除規范正常的勞動合同用工外,勞動合同法還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規定,盡可能地擴大本法的調整范圍。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對一些不規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調整。所以對家庭雇工、兼職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等未作規定。

新勞動合同2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愿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成為__________________職工。具體崗位按聘約執行。

  第三條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養,并盡力為乙方提供職業培訓的機會。

  第六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在本合同期內,甲方對乙方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具體數額另行約定。

  第七條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乙方有保守本公司秘密的義務(保密協議另行簽訂),在本合同期內及解除合同的兩年內乙方不得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不得到經營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直接任職或間接任職。在競業限制期內,公司給予乙方一定的保密費用。

  第九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簽訂專項培訓協議,并約定服務期限。乙方違反服務約定期限提前解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二萬元的違約金,并返還培訓費用。

  第十條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時為乙方繳納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代扣繳納國家規定本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工作規范和工作要求,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甲方領導,服從工作安排。

  第十二條乙方違反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記過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合同。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

  (二)

  第十六條有下列請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工作,也不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第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續訂合同,續訂合同的,應在本合同期滿前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乙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乙方合同期滿后調離本單位的,如在本公司有股份甲方全額退還其股份及分紅;合同期間調離、辭退或開除的,公司退還股份,不再參與當年股份分紅。

  第二十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應返還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給予的保密費用,并向甲方支付保密費用的二倍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負相應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違反本合同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的,都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或者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另行約定。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合同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勞動合同3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郵碼 :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________ 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

  本合同________ 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____ 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________元。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 ;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 ,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4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住址: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有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第九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二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十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正常上班時間自由散漫、無視工廠職工要求的;

  3. 任意曠工、經常遲到或提早下班者;

  4. 在工廠內打架斗毆、不服從領導管理者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7.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8.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9.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五條若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二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第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二十_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 ___ 乙方(簽字)___ 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 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 __日

新勞動合同5

  《勞動合同法》第13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是指: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

  (3)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

  (4)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

  實踐中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運用較多,許多勞動合同都是一年一簽,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勞動者還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當成“鐵飯碗”,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比較難,不愿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共同協商確定。

新勞動合同6

  在勞動合同中,對于某些事項,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意愿選擇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缺乏這種條款不影響其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里所規定的“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都屬于約定條款。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本法第第19條對如何確定試用期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長短、勞動合同的類型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有所不同。

  2、培訓。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

  3、保守秘密。本條主要是指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不為大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與勞動者約定,防止自己的商業秘密被侵占或泄露。

  4、補充保險。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于基本保險需求的愿望,包括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補充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愿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一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參加基本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實行補充保險。因此補充保險的事項不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5、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單位福利待遇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為勞動者就業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二款: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新勞動合同7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的工作,通常都是三個月以上的期限。

  根據08年新勞動合同法: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若新員工是08年后進來的,單位分三次簽訂10年期勞動合同的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應當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員工來講是無所謂的,若需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

新勞動合同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合同的法律地位,更加注重提升勞動者的地位,更加強調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1、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加重

  新《勞動合同法》首先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作了明確界定,即“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過這個時間仍未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

  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等等。

  3、嚴格限制違約金的適用范圍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問題,完善了有關違約金規定。新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擴大了勞動者終止合同的權力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新《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危險作業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對勞務派遣的規范與限制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市場上一直備受爭議。目前規范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很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新《勞動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個條款來規范勞務派遣。此次勞務派遣新的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

  4)、具有勞動違法行為的勞務派遣單位以及實際用工單位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共同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新《勞動合同法》在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同時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新勞動合同9

  新勞動合同法規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度的直接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爭議。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曾經引起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就可以了,規定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意見不統一,勢必造成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的管理將無所事從。這樣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應當有勞動者參與,從國外的情況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很多都是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的內容,屬于“共決權”。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后,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法規定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并不影響國有企業繼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平等協商的內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3.具體制定程序: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規章制度的異議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

  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吃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規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只要讓勞動者知道就可以。

新勞動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文化程度: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 。

  乙方工作應達到以下標準。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第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周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為元。

  二、試用期滿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為元,或根據甲方確定的薪酬制度確定為 。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有職業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為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條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裁減人員方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勞動合同期滿,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本勞動合同。

  第八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新勞動合同11

  勞動合同法最新的5個變化:

  1、勞動合同期滿須付補償金

  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情況就不一樣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簽約兩次后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按原《勞動法》的規定,須具備三個要件,勞動者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三是勞動者提出。

  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除外,企業就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無須企業“同意續延”。而且,簽約兩次后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3、報酬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從深圳用工管理情況看,建筑行業和私營企業口頭約定工資的情況最為普遍,發生勞動爭議也多。如果《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仍然這樣約定工資,就要付出違法成本了。

  4、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一年一簽或只簽過一次就不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招數就不好使了。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不但員工能要求經濟補償金,還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的工資。過去用人單位用工不訂立勞動合同,如被查出,只須接受行政處罰,無須向勞動者額外賠償。

  5、一年不簽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雇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條規定對一些用工管理不規范、疏于管理或故意不簽勞動合同以規避勞動仲裁風險的用人單位是實實在在的硬約束。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此類用人單位人事部門須注意規范管理,不然將面臨被提起仲裁、訴訟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協商條款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試用期

  勞動關系的確認

  勞社部發[20xx]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判決標準: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新勞動合同12

  編號:

  勞動合同書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新勞動合同1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規定,簽訂以下勞動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以鐘點工形式招用乙方, 乙方負責將甲方小孩從幼兒園按時、安全接到甲方家中,招用時間自20xx年 月日至 20xx年 月 日止。

  二、乙方按甲方的工作要求,每工作1小時勞動報酬為人民幣元。甲方按乙方實際工作小時結算勞動報酬,于每月月底支付給乙方。

  三、乙方在工作過程中須戴齊護具,因個人技術和不戴護具出現的'一切問題由乙方自己負責,與甲方無關。

  四、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遵紀守法,做好本職工作。乙方有嚴重違紀、失職、營私舞弊或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強迫勞動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五、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任何一方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合同違約金元。

  六、甲乙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訂后各保留一份。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新勞動合同14

  合同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簽訂勞動合同須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相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雙方對工資待遇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甲乙雙方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4、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使用說明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以及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頁,但需甲乙雙方簽字蓋章。

  2、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3、本合同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止。

  (三)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為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需要,從事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和工作任務。

  第四條甲方應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乙方應認真履行勞動義務,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各項規章制度。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下列第________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第六條甲方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每月___日為發薪日。

  第八條乙方在試用期工資為______元/月。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下列第_____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工資標準為________元/月,績效工資(獎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為_____元。

  3、其它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或本單位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工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對乙方進行業務技術、安全衛生等方面基礎知識的教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甲方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和其它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必須如實告知乙方。

  勞動合同履行與變更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變更書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特殊保護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同時,本合同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四)除甲方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第(四)、(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約定:

  爭議

  處理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及時協商解決;也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其它

  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新規定不符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檔案。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是甲乙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辦理用工備案、處理勞動爭議、續訂合同或辦理社會保險及流動轉移手續的依據,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

  簽章

  甲方(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主要負責人)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年月日

新勞動合同15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高律師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于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如沒有此前提,則雙方就試用期的約定即使有協商的合意存在,也無法生效,反而會產生試用期期限“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三個月試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后工資的法律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據此規定,且拋開“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與“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不談,僅討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與試用期工資之間的關系,發現兩者之間存在必須滿足的法律要件,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隨意就兩個數額進行自主約定。換句話說,如果雙方就試用期工資的約定數額未達到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即可能面臨被員工要求承擔“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對員工試用期工資設定為 20xx 元,勞動合同期工資設定為 3000 元的做法不當。

  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時間前提?

  根據相關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前提有兩項: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合法有效的試用期;二是勞動者正處于試用期。兩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于第一條分析結果,公司并未與員工約定合法有效的試用期,因此,當然不能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合同內容要全面

  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要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第五,合同內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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