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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

土地買賣合同

時間:2022-05-05 19:06:33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土地買賣合同(通用1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土地買賣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土地買賣合同(通用15篇)

土地買賣合同1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范圍的限制,并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范與效力規范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诖祟悊栴}的復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 集體土地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 ,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币虼,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 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并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于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于經濟學,其著眼點在于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痹谖覈涍^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 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著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其三,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 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并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并不斷發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于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 其實質仍擺脫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為國有后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說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并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么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于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并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對于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由于《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ㄒ唬┖贤瑹o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于《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

  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 基于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二)合同有效論的依據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后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里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 ,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里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范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 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范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并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屬于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并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

  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于違反效力性規范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并不必然無效,只是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范圍而已,但此種結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

  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說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蓖瑫r,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說,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并不構成影響,那么,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 法律的正式淵源并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范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愿。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梢哉f,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并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 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于行政機關的執

土地買賣合同2

  甲方:

  乙方: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xx市××××,土地面積為×××平方米(折×××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x萬入股認繳注冊資本,占x股權;乙方以貨幣出x萬一次性出資注冊資本,占x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后,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戶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x,綠化率不少于x,建筑密度不小于x,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萬元/畝,轉讓總價為人民幣x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x%,計人民幣x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

  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戶于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x%,計人民幣x萬元。

  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x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x%,計人民幣x萬元,余下x%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后十天內付清。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保過戶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并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67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x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x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注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代表:

  乙方(蓋章):

  代表:

  年月日

土地買賣合同3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甲方采用_______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第二條、流轉土地用途

  該土地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于非農生產。

  第三條、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甲乙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_______年,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條、流轉土地的種類、位臵、面積、等級

  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_______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南至_______,東至_______,西至_______,具體現狀平面圖見附件。

  第五條、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甲乙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_______(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甲方_______元/畝,(或實物_______公斤/畝),合計_______元(或實物_______公斤)。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2、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第十條、爭議糾紛解決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可按下列第_________項解決:

  1、申請仲裁機關裁決。

  2、向人民法院起訴。

  風險告知: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可以選擇到有管轄權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二者的本質區別是若約定仲裁解決仲裁一裁終局,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和征得對方同意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土地買賣合同4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____鄉(鎮)____村____組____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 地塊數(塊) 面積(畝) 質量等級(肥力水平) 備注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____。(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____。(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鑒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鑒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這個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乙方:(簽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住址:____住址: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單位(簽章):____鑒證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注:本合同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在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土地買賣合同5

  賣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四至界線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門面樓和空地位于靖邊縣縣城林蔭路東側,四至界線為:東至王家廟村民空地 ;西至林蔭路人行道道沿;東面長 米;南至居民 后墻根處,北至居民 南墻根和樹巷;南北長 米,合 畝,門面樓 層 平方米,該宗土地門面樓一次性永久出售給乙方。

  二、價款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空地 畝,每畝人民幣 元,合人民幣 元;門面樓 平方米,每平方 米 元,合人民幣 元,空地、門面樓總合計人民幣 元。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付給甲方人民幣 元,在20xx年5月份以內乙方開發時無任何爭議時,甲方將剩余款一次性付給甲方。

  四、雙方責任

  1、合同簽定之日甲方應將該塊土地房產手續全部移交給乙方,并全力配合乙方辦理過戶相關手續。

  2、該塊空地在乙方開發使用期出任何爭議、阻擋等事項全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全部相關經濟損失。

  3、乙方在約定時間內給甲方付不清購地款時,預付款全部歸甲方所有,該塊土地、門面樓由甲方處置,乙方無權干涉。

  4、該宗土地門面樓國家、當地政府部門征收稅費規定哪方的哪方自行繳納。

  五、未進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中介人: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6

  買方: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協商的基礎上,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買賣之土地(以下簡稱該物業)地址為: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平方米(以《國有土地使用證》面積為準),地號:_______;圖號:_______。

  第二條:賣方持有該物業之權屬證明,賣方保證對該物業享有完整處分權,保證該物業沒有被司法機關查封,且出售該物業沒有侵犯第三人的權利,并保證本合同所載有關該物業的情況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否則賣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由于賣方的原因,造成該物業不能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或與第三人產生糾紛的,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條:買賣雙方同意該物業成交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元),買賣雙方間的實際付款方式如下:

  第四條:賣方在交付該物業時必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雜費(如水電費、煤氣費、管理費等)過戶所需的稅費由賣方承擔。同時把合同原件、交款發票原件等一并轉移給買方。賣方無條件配合買方辦理該物業權屬登記手續,

  第五條:該物業以現狀售予買方,現狀是指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合同雙方如任何一方違約時,按交易價款的_______%計算違約金,同時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主張權利產生的有關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本合同及附件條款的修改或補充):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2份,買方執1份,賣方執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7

  買賣項目:________________企業

  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

  根據買受人和賣受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具體項目出賣金額明細如下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以出賣方式給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將屬于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企業,以現金交易形式出讓給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其中所含買賣項目明細如下:

  (1)企業土地

  企業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畝(實際為__________畝),價格_______________萬元/畝,合計:_______________畝_____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___萬元。

  (2)交通用具

  1、_______________轎車_____輛: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萬元/輛,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輛=_______________萬元;

  2、_______________轎車_____輛: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萬元/輛,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輛=__________萬元;

  3、__________貨車兩輛: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萬元/輛,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輛=_______________萬元;

  (3)廠房、辦公室合計_______________萬;

  (4)燃料__________萬元;

  (5)機械_____________萬元。

  以上五項總合計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2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須按以下方式按期付款:

  付款方式按總價50%付出,應本人周轉經濟不到位,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已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整給賣受人_______________,在50%剩余款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包括車輛_______________萬一次付清_______________萬元,總價剩余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清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3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給賣受人,買受人已付給賣受人所有的款,賣受人有權一律不予退款給買受人,并同時收回本公司的一切財產。

  買受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到時賣受人_______________按賣公司手續辦理全交給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名下。

  關于公司所有員工由買受人_______________處理,包括過戶費用一切由買受人_______________承擔。

  賣受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

  證明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8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公平、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房屋買賣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所賣房屋是住宅樓x棟(x樓x間),磚混結構,坐落在xx大道,土地面積為xx平方米(土地證號為:x國地土( )第號),建筑面積為xx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該房屋所有權證(總證)xx房權證xx縣字第(xx)xx號,現還在xx縣信用社抵押貸款,房屋租給高鐵民工住宿,于20xx年xx月xx日到期。

  第三條房屋成交價款及付款方式

  房屋成交價款為xxx萬元。

  付款方式:(1)于20xx年xx月xx日,先預付定金20萬元;(2)20xx年xx月xx日付xx萬元;(3)20xx年xx月xx日付xx萬元(春節前付清)。

  第四條房屋產權和其他具體狀況的承諾

  1、甲方應當保證該房屋產權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該棟房屋原來的水電立戶及設施屬于乙方所有。

  3、房屋交付時間于20xx月xx月xx日前,甲方將房屋、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全部交給乙方。

  4、乙方得證后,若乙方沒有過戶,拿我原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去貸款或作其他用,甲方概不負責。

  5、房屋賣給乙方后屬于乙方資產,由乙方隨時轉讓或改造,甲方無權干涉,不論房屋改造或轉讓,過戶、甲方要配合乙方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6、土地房屋轉讓的各項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除國家政策,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的,乙方不按期付清甲方房屋款,每天承擔滯納金200元,甲方未按期交房,同上交納乙方滯納金。

  第六條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商量解決。

  此合同從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愿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置為東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__。

  第四條 土地轉讓費總額為,大寫 ,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六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應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 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10

  甲方:

  乙方:

  雙方同意就下列房基地房屋買賣事項訂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乙自愿將坐落在張村村東的宅基地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xx平方米,以實際測量為準)

  二、甲方保證宅基地手續清楚(以xx家人農業戶口前的名字,前xx年宅基地手續檔案,全權委托乙方,另立協議,簽訂合同之日起xx天辦完)

  三、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產成交價為每平米xx元(xx元)年限xx年,乙方從簽訂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付款總房價(xx%)元,余款在甲方交付房屋宅基地手續后一次付清。

  四、若發生與雙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五、甲方負責樓上樓下上下水接通到位。乙方如需加蓋部分,需向甲方支付費用,具體協商。

  六、如遇拆遷征用,地面附屬物及賠償都歸乙方。

  七、違約責任:乙方中途違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房價x%的違約金,甲方中途違約,甲方應向乙方在xx天內退還所有房款并向乙方支付總房價x%違約金。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需向對方支付房價x%滯納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議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宅基地手續費用為x萬元,甲乙雙方各xx。

  十、宅基地手續未xx超出部分歸乙方所有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其補充議定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11

  房屋賣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房屋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甲方愿將 私產房一套賣給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簽訂本合同。

  一、房屋規格結構: 該房屋結構為 ,面積為 ,雜房 ,樓層為 樓共 樓,建成年份 年。

  二、房屋性質及證件:該房系私產房100%產權,證件齊全, 房屋所有權證 號,土地房屋契證 。

  三、價格及付款方式:房屋總價 (房屋現成交價),付款方式: 。

  四、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產產權一份、地稅局稅費征繳中心一份、國土局一份, 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均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12

  甲方:

  乙方:

  經村委會研究決定并由村名代表大會通過及公示無異議,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規定,本著公平公正自愿的同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甲方集體所有的廢棄閑置的石灰窯及周邊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轉讓給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為50年,到期后乙方優先擁有使用權。

  二、轉讓價款: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現無經濟條件修村內東三條村里(原是土路面),由乙方負責拉砂石料鋪墊三條路的路面,經甲方書面驗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價款,今后路面在損壞與乙方無關,乙主并保證路邊溝暢通,經甲乙雙方確認此施工工程價款為五萬元整。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間,如遇到村民阻擋,由甲方負責解決,如解決無效,視為乙方上述第二條約定履行完畢。

  四、此轉讓的標的物在轉讓給乙方使用期間,出現任何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如解決不了,導致乙方無法使用此標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條、第五條內容及價款賠付給乙方,但必須經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間,乙方在標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標的物應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使用,甲方將乙方在標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價賠償給乙方,并賠償因此給乙方帶來的所有損失。

  六、此標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費用由甲方負責,如甲方無法辦理標的物的合法手續,按上述第二條、第五條的內容及價款賠付乙方。

  七、如此標的物被國家征用,所得的賠償歸乙方所有,與甲方及村民無關。

  八、乙方在使用期間內,對轉讓標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動,(沙石廢土)乙方有權處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后,甲方如將此標的物轉讓給第三方,則甲方將按價賠償乙方在標的物上的所有投資。

  十、乙方在使用期間內,有權合法轉讓標的物的使用權,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二0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確保:甲方確認本協議所轉讓的土地是其合法擁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張權利等產權瑕疵;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愿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信息:土地證號為:位置為東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__,宗地長寬為:,宗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具體詳見甲方土地證。

  第四條土地轉讓費總額為:¥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土地轉讓費由乙方在完成土地權屬轉移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付清前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本宗土地權屬轉移事項;簽署本合同時乙方向甲方預付金額為:¥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預付金額同時作為雙方間履行本合同的保證金。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簽署本合同時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本宗土地證、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以便土地權屬轉移手續的辦理。

  第六條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應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雙倍賠償對方本合同的保證金。

  第七條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如依照國家要求需簽訂格式合同的,雙方依照國家要求簽署新的格式合同,但新合同關鍵內容不得違背本合同內容。

  第十條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戰爭、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雙方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由雙方協商合理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以下為簽字頁,無合同正文

  甲方(含共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14

  甲方 ,漢,現年 歲,生于月日,家住縣鎮 村 組,身份證號碼: 。

  乙方 ,漢,現年 歲,生于月日,家住縣鎮 村 組,身份證號碼: 。

  甲、乙方經協商,就甲方位于 村 組(小地名 )的平方米農村土地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土地共 (其中靠寬 米,至向外延伸米)的經營使用權永久轉讓給乙方。此塊土地的具體四界為以 為參照,上至 ,左抵 ,右至

  2、甲方保證此塊土在轉讓之前的經營使用權合法屬于甲方,且無任何糾紛及債務抵押,否則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一切損失。

  3、乙方的轉讓金支付按照每平米 萬元。甲方在支付轉讓金是,乙方應立即將該土地實際交付乙方,同時系于該土地的一切權利也一并移轉給甲方。在以后因國家政策等原因應續簽承包使用合同時,甲方必須就相關簽訂事宜協助配合乙方辦理。

  4、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協助辦理在該土地上建房等相關的事宜時,甲方均不得拒絕、推諉、拖延等,否則必須支付該轉讓金雙倍違約金給乙方,并且賠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5、甲方向乙方承諾,現轉讓的土地屬于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現第三人追索的事宜等,需雙倍支付乙方給付的土地轉讓金及賠償相關損失。

  6、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雨水污水的排出場地和必要的通行道路。

  7、本協議簽定后,乙方先支付萬元給甲方。余款在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好相關轉讓手續后,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民委員會存檔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9、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處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村委會主任: :

  年月日 年月日

  見證人簽字:

  作者:余喬

  敬請斧正!!!。。。!

土地買賣合同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土地出讓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土地受讓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出讓公證人):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愿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四至為: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西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 ;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條 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約每畝,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 (一次或者分期)付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該合同生效后,甲方對該土地一切權利歸屬乙方。

  第六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須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須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 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同意當日將該土地一切權利轉給乙方,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公證人執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定一致同意共十條,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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