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房屋買賣合同合集9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一、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除了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外,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幾種情形也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建設部頒布實施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 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
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準的;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二、房屋買賣效力認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對這些特殊情形,應具體分析而不宜一概認為無效。
(一)房屋買賣未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我國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
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采用書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如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該買賣合同沒有書面形式的,應認為買賣關系
有效。但為了過戶的需要,應補簽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并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二)賣方轉讓沒有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
對沒有所有權證的房屋,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規定不得轉讓。但從該條立法目的上看,其規定應當是屬于行政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僅是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戶的結果。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且有權處分,對于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并無特別要求。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也可以推導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 對此應理解為:房地產權利人沒有現實房屋的產權證而不能辦理房屋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登記過戶手續,但不應據此認為預購房買賣合同必然無效。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且當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產權亦無其他爭議或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時,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賣方隱瞞無證的事實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違法行為且已被有關機關確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則此類合同應為無效。
(三)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引起發一方反悔的。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復函》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后,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答復:“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與此不同: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中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該訟爭房屋,則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繼續履行其合同,并責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進行登記已在法律上確認不是生效條件,僅是未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具有將合同指向標的房產權屬變更的效力。本質上說,這涉及到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二元劃分的理論,只要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移合同(債權行為)依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就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物權行為)手續。因合同一方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繼續履行,辦理過戶登記。
(四)房屋共人擅自轉讓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見,我國法律已確立了我國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即買方受讓房屋時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無從審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的理由人認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對,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并進行了登記。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認定合同的效力允許買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五)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村居民房屋的合同。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xx〕234號《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三)款重申:“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總的來說,從我國國家的政治基礎和純粹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現行法律是不允許農村房屋買賣的。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要改變此類規定也很困難。但由于從法律的合理性及此類合同的涉及到的問題廣泛性及復雜性來看,又沒有充足的理由支認定此類行為全部無效。
且農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請宅基地而已,購買房屋的城鎮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雖然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但其卻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既然是物權,權利人當然有相應的支配權包括處分權。所以對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效力的認定,司法實踐中認定不盡相同,對該類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就不能簡單的一律為無效。如符合規劃要求和用地條件,買房自用的,就應認定為有效。且如當事人一方提出無效要求因其違反了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而具有惡意也更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六)城市公房私自買賣的問題。
根據建設部及各地政府的規定,此類公房是禁止私自轉讓的。但這些規定畢竟屬于行政規章性質,并不是法律的直接適用淵源。另外,從現實看,私自買賣或者繼承公房的行為已非常普遍,且在一定程序上相關公房管理機構也默認了此類行為。所以,如果所涉及的公房轉讓如在合同簽訂前或履行后已經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買方以自己的名義交付了租金并且實際占有了該房,則這種轉讓行為是有效的。反之,則為無效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 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 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 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 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預定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預訂購買的房屋位于 ,該房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及建筑面積測繪證明等相關文書。
第二條 乙方預定的該房屋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大寫: ),總價 元(大寫: )。
第三條 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時,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幣 萬元整。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自動轉為購房款。甲方在收取定金之后,應當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 甲乙雙方商定,預定期為 天,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同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須經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及公證處公證人員公證。
第五條 本協議在第四條約定的預定期內,且無本協議第六條、第七條約定的情形,甲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雙倍返還乙方定金。乙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經收取的定金。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甲方應當全額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定金:
1、甲乙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爭議解決等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房地產權利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甲方應當雙倍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前該房屋已存在出租、查封、抵押及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實的;
2、甲方在乙方支付定金后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
第八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捺印)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壹式柒份,甲方共有人及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方:德興市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 鑒于:
1、甲方因公司經營,于年月日起尚欠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 萬元。
2、因甲方無力以貨幣方式清償工程款,雙方經友好協商,乙方同意甲方以房產抵償工程款。
雙方為了明確有關權利義務,特訂立協議書如下:
第一條 借款本息金額及還款方式
1。1雙方確認,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止,甲方累計欠乙方工程款合計人民幣萬元。乙方同意甲方以 福泰商業廣場 的住宅房抵償工程款。
第二條 按債標的物概況
2。1坐落地點:
2。2房 號:2。3總建筑面積:2。4標的物價值:抵債房產市場總價為人民幣元,現標的物折價后(即成交價)總價值為人民幣萬元。
第三條 差價找補
3。1甲方以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房產作價方債務后,由乙方找補甲方差價款人民幣 萬元,該款由乙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給甲方,如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差價,本協議認購行為無效。
第四條 手續辦理
4。1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4。1。1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認購書》);
4。1。2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相應金額購房款的收款收據(在辦理房產證之前向乙方開具購房發票);
第五條 相關稅費的`承擔
5。1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施工合同關系轉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有關商品房買賣所發生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另行約定,因商品房買賣所產生的稅、費承擔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執行(允許中途變更一次購買人)。
第六條 其 他
6。1本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約,都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甲方違反房產抵償債務協議書,原寧波建工與福泰房地產有限公司8月27日的承諾書依然有效。
6。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德興市房產管理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月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出售人與購買人就位于 ——-村 的房屋買賣事項,經充分平等協商一致,自愿達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___ ____村__ __組集體成員。
二、房屋情況:
1、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 市 鄉 村。
2、房屋結構為混凝土,大門朝南,北屋兩層,落地式帶院子;房屋總占地面積約為_________,其中房屋占地約為___________,院子占地面積__________,車庫占地面積 :
3、房屋位置:東-至( 家),西-至( 家),北-至( 家), 南-至_公路邊,包括院內的附著物品,樹木,等設施。
4、該交易房屋由出售人 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村 組集體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占有、使用。該房屋在交易前為出售人完整所有、占有、使用,并可以出售轉讓該房屋。
三、為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人保證并承諾如下:
出售人自愿根據本合同條款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出售給購買人,對此不反悔;本合同項下房屋質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質量瑕疵;本合同項下房屋與他人及村集體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該房屋出售給購買人后,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購買人,例如可以獲取的征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出售人愿意積極配合購買人辦理房屋產權的相關手續以及愿意積極配合購買人爭取和維護對該房屋的權益。
四、房屋價格:
本合同項下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為固定不變價格。該價格包括了該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稅費。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賣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甲乙雙方同意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
第三條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必須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
第四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交付乙方后由房屋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如:電費、供熱費、物業費等)。
第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因為物業費由甲方單位收取,物業費由乙方向甲方單位繳納。如乙方不交物業費,則單位會從甲方工資扣除,所以甲方有向乙方追繳物業費的權利。
第六條 甲乙雙方簽字合同生效。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房屋買賣合同
出賣人:樊**,男,漢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劍閣縣姚家鄉**村*組*號,身份證號碼:510823197***18119x。
冷**,女,漢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竹陽鎮竹**路*號,身份證號碼:513029197***212742。
買受人:秦**,女,漢族,195*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朝陽鄉木魚村12組,身份證號513029195***192768。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決定將其共有的位于大竹縣竹陽鎮**南路**名城b區**華庭*號房屋出賣給乙方,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特根據《合同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訂立以下協議條款:
一、出賣房屋的.概況:
1、坐落:大竹縣竹陽鎮**南路**名城b區**華庭*號;
2、房屋面積:82.82平方米;
3、房屋產權證號:大竹縣房權證竹陽鎮字第00018491;
4、土地使用權證號:竹國用(20xx)第00510號;
5、房產共有份額:出賣人樊**、冷**各50%。
二、價款及支付方式:
1、出賣房屋價款議定賣價為人民幣160000元(大寫:壹拾陸萬元整)。
2、本協議簽訂后五日買方應向賣方付清全部價款。
三、稅費的承擔:
出賣房屋的產權變更所需所有稅費由買方承擔。
四、甲方保證對出賣的房屋具有完全的處分權,且無債權債務
五、雙方的其他約定:
1.甲方保證對所賣的房屋具有完全的處分權,且無債權債務糾紛。
2、賣方應在買方付清價款當日將房屋交給買方。
3、出賣房屋內的所有家具不另計價,全部歸買方所有。
六、買賣雙方須遵守合同約定,若一方違約,須承擔違約金50000元(大寫:伍萬元)。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賣方一份,買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賣方:買方: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村證房位于石家莊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含地下室——號——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壹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20xx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五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四萬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五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 日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出售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甲、乙雙方就位于的買賣相關事宜,協議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紅山駝峰路慧豐小區一樓商鋪以 人民幣賣于乙方,乙方當場一次性全款付給甲方。
二、該商鋪房屋產權及附加手續,由甲方負責全部辦理并交于乙方,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上下水、暖、電、氣、網線按國家建設部門規定,由甲方配齊。
三、此商鋪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乙方管理使用。
四、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保存1份,中介人保存1份,簽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乙方: 中介人:
年 月日
《商鋪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合同
關于甲方姬君林賣給乙方張純華位于上郡南路開光路口以北,上郡路西君正商住樓門面房,由北向南第七、第八兩間門面房,達成以下補充協議:
于20xx年7月21日之前楊亞峰徹底還清所欠張純華陸拾萬元人民幣加利息后,乙方必須交回與甲方所寫的《商鋪房屋買賣合同》并此合同作廢,若楊亞峰于20xx年7月20日前不能還清所欠張純華之全款和利息,甲乙雙方所簽《商鋪房屋買賣合同》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介證明人:
20xx年10月20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賣方(下稱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買方(下稱乙方):
身份 證 :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
乙方向甲方購買坐落于 (以下簡稱為該商鋪)商品房壹套,雙方已簽訂《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合同編號: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買賣合同。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該商品房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還已付房款辦法已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1元。
2、乙方已繳付樓款/。
3、雙方退款事宜另行約定。
四、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解除按揭貸款協議、解除買賣合同、注銷抵押登記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并配合甲方辦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絕配合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推還乙方所有款項。
五、辦理解除合同產生的手續費由 乙方 承擔。
六、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后,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除本協議明確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為一式伍份,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壹 份, 貳 份留存政府相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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