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房屋合同合集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商用房屋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用房屋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地址、號碼: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地址、號碼: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商用房租賃合同如下:
一、租賃地點及設施:
1.租賃地址: 路 弄 號 室;房型規格 ;居住面積平方 米;
2.室內附屬設施:
A:電器:電話 沐浴 空調 冰箱 彩電 洗衣機 微波爐 吊扇 音響 VCD
B: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按 支付,另付押金 元,租房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后,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第一次付款計 元人民幣;
4.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由乙方支付,物業管理,房屋修繕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無故拖欠房屋租金達 天;
(4)連續三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
三、商用房租賃合同中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并務必將以上費用帳單交給甲方,甲方須監督檢查以上費用;
2.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不能將押金轉換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內,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賃期內房租加價;
4.租用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5.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后解除本協議;
6.乙方入住該物業應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如發生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并愛惜使用室內設施,若人為損壞的將給予甲方相應賠償;如發生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配合甲 方及時給予修復。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商用房屋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商用房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并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室基本情況
甲方出租的商用房(以下簡稱該商用房或承租商用房)坐落于 ;乙方承租的建筑面積 平方米,室內為未經裝修的毛坯房,乙方須重新裝修及設置經營所需的配套設施,乙方對于該商用房已實地察看且已做過必要的了解。對于建筑面積在計算上可能出現的微小誤差,乙方表示理解并接受。
第二條 : 商用房用途
商用房用途為:
乙方應根據承租商用房的具體情況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設置自身的經營項目,并就及時辦理合法的報批(經營)手續,否則因些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及后果責任均應由乙方承擔與甲方出出租商用房沒關系。
第三條: 合同期限、租用標準
1、裝修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裝修期乙方不付房租,但付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裝修期算在合同期內,裝修期內出現地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2、合同付款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付款方式為年付。租金為每年25萬元整。租金應于每年提前兩個月支付。逾期不支付甲方有權視為乙方不再承租該商用房,另行租于第三方或收回商用房。
租金為稅后租金,該租金不含物業費取暖費,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商用房地房產稅、人所得稅物業稅等由商用房租金引起地稅費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四條:乙方須向甲方支付保證金 萬元。
第五條: 商用房交付及收回
1、甲方收到乙方保證金及首期租金后即將商用房移交給乙方,乙方接收該商用房以目前現狀為準。
2、合同期滿或中途解除合同,乙方應立即搬離并交還承租商用房給甲方。交房時乙方原有的裝修配套設施亦無條件交歸甲方。
3、如因乙方未能履約付租金導致合同解除,甲方可以提前通知(或在承租商用房門口張貼通知信函)甲方要求收回商用房,乙方應按通知要求騰空并交還承租商用房。逾期不交還承租商用房時,甲方有權采取包括換鎖等手段在內的措施收回商用房。對于乙方在承租商用房內所有遺留物品,甲方有權自行外理,乙方無權向甲方索要或索賠。
第六條: 關于商用房產權(使用權)的承諾
1、甲方保證所出租的商用房產權清楚,沒糾紛,有其合法的出租資格。若因商用房產權發生糾紛,導致乙方無法使用商用房,由甲方承擔責任。
2、乙方有權根據市場需要自由設置其經營項目并對其經營承擔市場風險。在乙方申辦相關證照時,甲方同意出具有交的相關手續。其申辦成功與否,以及所需支付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商用房維修責任
租賃期間,乙方對承租商用房及其設施應妥善管理、積極維護并負責修繕。
租賃期間,有關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定,同時還應服從甲方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商用房改造及裝修
乙方可以根據需要對承租商用房進行裝修,但乙方的裝修方案事先應報甲方批準同意,同時承諾在進行裝修(含房屋隔斷、消防、環保設施等)時委托在相關資質的設計、施工、安裝企業進行,如需報建和驗收,乙方還應自學辦理報驗手續。乙方同時保證:
1、在屋裝修時,絕不破壞商用房結構安全;
2、保證原有的設施(包括水、電、暖)不被破壞,如需改造或增添設施,應委托專業公司安裝施工,平時保證合理使用并使其功能良好。否則,如因乙方未能執行上述約定,導致出現任何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3、如果裝修廚房、衛生間或其他與水相關的用途,則按規定做好防水層且須經過閉水室驗,保證不會出現滲漏問題。否則,乙方應負責返工重做。如果造成甲方或相鄰商戶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4、因乙方裝修施工不當或因使用、維護不當造成諸如商用房及附屬設施損壞等情況,影響到甲方或第三方的,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5、合同期滿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甲方收回商用房時包括乙方對上述商用房進行的裝修及不可移動設施等,乙方不能對其裝修及設施拆除或要求補償。
6、由于乙方在使用過程中其自身原因及過失造成的商用房及第三方的損失,應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消防責任
甲方出租的商用房設有消防設施,乙方承諾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有效,防止火災隱患。
第十條: 相關費用
乙方應按有關部門(水、電)的收費標準承擔各項費用,如乙方不按時支付上述各費用,則應無條件承擔延期付款的后果責任(包括停水停電)商用房移交后,雙方應及時核對水、電表用量度數,并補齊所欠全款。
第十一條: 租賃期滿與期間轉讓
1、租賃期滿后,乙方無任何違約情況,繳清所有費用后,甲方應在商用房交還后七日內全額退還乙方保證金,本合同隨即終止。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應當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像甲方提交正式書面申請,甲方如果決策繼續出租商用房,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租給乙方。
2、合同期間,如果乙方因自身方面的原因決定轉讓承租商用房,則應提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書面批準同意后,雙方在確保甲方租金收益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另行簽訂《轉讓協議書》。乙方應在該協議書規定范圍內轉讓而不能私自將承租商用房轉租、轉讓、抵押他人。否則視乙方為違約,甲方有權收回商用房(包括裝修及設施設備),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均必須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享有權利,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或下列各項內容時,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權在乙方有下列情形時,可以采取包括停水、停電在內的強制措施,催收租金或提前收回租賃商用房,租賃合同也隨即終止。
(1)乙方擅自將承租商用房轉租、抵押、調換使用或改變用途,轉借他人時;
(2)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則應按每日300元的標準向甲方付違約金,逾期滿7天乙方仍不履行支付租金及違約金時;
(3)乙方破產或進行清盤(包括法院查封)而無法履約付租時;
甲方因上述原因決定收回商用房時,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搬遷退房,超過搬遷期限后,視乙方為搬遷完畢,商用房內如有遺留物品,則視為乙方主動放棄,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乙方無權追償。如果乙方無理占房不退,甲方有權采取強烈措施(包括停水、停電、強行進入等)且有權追索乙方占有商用房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地震,洪濤等)導致該商用房損壞或造成損毀并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1、乙方在裝修及日后經營過程中,不能出現擾民現象,否則乙方應負責整改,因此引起的后果責任由乙方承擔。
2、在商用房管理工作中,遇到突發事件(如火災、漏水、煤氣泄露等)甲方有權在乙方不在場的情況下,進入乙方承租商用房。如在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的行為中影響了乙方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表示理解并不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乙雙方確定信函(包括其它文字)投遞的合同與有效地址為:(a)甲方以合同首頁所述地址為準(b)乙方以上述承租商用房所在地址為準。甲方在無法聯系到乙方的情況下,可以在乙方承租商用房門口張貼通知信函。此張貼的通知信函等同于甲方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雙方同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通過法院解決。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 以補充合同為準。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后生效,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補充事項: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商用房屋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
雙方就乙方租賃甲方房屋一事,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及其他情況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區______號
2、所出租房屋的房屋購房合同編號:_________ 。
第二條:房屋內部的裝修情況及主要設備
(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需要寫明內的裝修情況及主要設備設備情況:房屋為簡易裝修,其內設備為不銹鋼防盜門,鋼板樓梯,房屋樓梯下的隔斷。)
第三條:房屋租賃的期限
租賃期限為___(月/年)。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賃期限屆滿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繼續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決定是否繼續續簽合同。
租賃期限內,如甲方出賣房屋,應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內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復,那么視為其放棄該權利。
第四條:租金及其交納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寫_________。
租金按年交付。合同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年的租金。
商用房屋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院落轉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院落事宜,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坐落于 (原 總參某單位,后由甲方租賃)的房屋及院落轉租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租期及租金 租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需一次性付給甲方________年租金,________年租金共計元(人民幣大寫: )。
第三條、甲方同意乙方將承租房屋及院落用于自行居住、休閑、娛樂以及其他法律允許范圍內的經營活動,乙方在承租期內居住、經營不受甲方干預。
第四條、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院落的水、電等基本設施的完善,乙方需獨立安裝水表、電表,費用乙方承擔,水電費按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繳納,乙方如需安裝其他設施,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實施,相關費用乙方承擔。
第五條、房屋及院落修繕、建設
1、因甲方房屋年久失修,院落雜草叢生,且所有房屋沒有窗戶,部分房屋露天,無法達到居住、經營條件,乙方承租后隨時可對所有房屋或部分房屋進行修繕(安裝窗戶、房頂防水處理、地面處理及安裝水電等),對院落進行整理等,甲方需同意并配合乙方完成上述問題,費用乙方承擔。
2、乙方在修繕房屋、院落或其他設施時,發現威脅到生命財產安全的危房、危險建筑或危險設施等項目,應盡快告知甲方,甲方應同意乙方拆除危險項目,拆除費用乙方負責。
3、乙方承租后,如因居住或經營需要,需重建房屋或其他設施時,需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4、如因國家或部隊收回、重大項目開發及其他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繼續承租的,乙方有權向
第三方索要因房屋及院落修繕、建設及其他經營項目所造成的損失,甲方應配合乙方完成索賠。
第六條、雙方責任
1、乙方承租期內,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擅自將房屋及院落轉租他人。
2、乙方應自行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發生意外和損失或造成安全生產事故均有乙方負責。
3、承租期內,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當地的 規章制度,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規章制度的經營活動,由此所帶來的各種糾紛及損失乙方自行負責。
4、乙方應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協調當地居民關系。
5、乙方承租期內,甲方不得以其他借口轉租
第三方,由此給乙方所帶來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6、租賃期滿后,如乙方繼續承租,同等租金下,甲方應考慮乙方繼續承租,否則按
第五條(4)執行。
第七條、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糾紛的,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其它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簽字: 承租方(乙方)簽字:
電話: 電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用房屋合同 篇5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房地產市場不斷發展,與此相應,商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據徐匯法院房產庭統計,商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約占該庭受理的房地產案件的三分之一,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和建筑裝潢工程糾紛案件基本呈三足鼎立之勢。分析商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爭議焦點和重點環節,有助于促進正確審判該類房地產糾紛案件,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一、商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1.從訴訟主體看,原告為出租人、被告為承粗人的占大多數;原告為承租人、被告為出租人的較少;部分案件因存在轉租等情況而需要追加第三人。
2.從訴訟請求看,以給付欠租最為普遍,一般還伴有給付水、電、煤等其他費用、終止合同、收回房屋、支付違約金等其他訴訟請求,此種情況與原告為出租人的居多這一情況吻合;原告為承租人的,訴訟請求則以要求賠償損失的居多。
3.從合同形式看,普遍為非標準合同,合同內容較為簡單、不規范,有的缺乏必要條款,有的合同名稱為合作合同、聯營合同,租金則以補償金、凈利潤等名義,合同普遍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4.從合同效力看,無效房屋租賃合同占有相當比例,無效的原因主要是租賃房屋為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其中以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占多數。
5.從審理期限看,不少案件審理期限較長,造成審理期限較長的原因主要有涉及轉租的需要追加第三人,涉及裝潢費處理的需要進行審計,或者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應訴。與其他房地產案件相比,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應訴的比例較高。
二、商用房屋租賃臺同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
1.租賃房屋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此類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一種觀點認為,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房屋,不同于違法建筑,其建設是合法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之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對建設房屋取得所有權的進一步確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以前,建設者對房屋仍然是具有財產所有權的。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出租則是收益的主要方式。故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租賃合同是有效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房屋,盡管建設是合法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以前可以認為具有房屋所有權。但是具有房屋所有權并不等于可以出租房屋,根據《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出租公有房屋必須具有租賃房屋所有權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出租房屋的必要條件,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一規定中有“依法”的限制詞。故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2.判決收回房屋的,當事人未在訴訟中提出要求處理裝潢費的,法院應否對裝潢費一并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七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退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法院對裝潢費用應一并處理;而且,如果法院對裝潢費用不予一并處理在收回房屋后,出租人成其他使用人對裝潢可能有拆改,承租人另行起訴,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另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是對裝潢費用的處理原則,而法院對裝潢費用處理的前提是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主張,如果當事人未在訴訟中提出主張,根據不告不理原則,不應處理,法院進行處理則超越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院如判決收回房屋并處理裝潢費用后,至判決生效和執行完畢的一段時間承租人仍在使用房屋,裝潢仍需要進行折舊,這樣出租人的權益就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3.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是否只能采取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的方式處理財產?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只能采取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的方式處理財產。
另一種觀點認為,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采取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的方式處理財產外,如果承租人無過錯且實際使用房屋和水、電、煤、電話等設施和接受服務的還應當根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以補償或其他形式處理財產爭議。
三、商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重點環節
商用房屋租賃同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應當遵循合同自由、鼓勵交易、尊重當事人訴權、法院有限干預等原則,注重以下幾個重點環節:
1.審查合同效力。審查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完全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是否屬于民法通則和經濟合同法規定的無效的民事行為,租賃房屋是否屬于《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得出租的房屋。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有效的,不應認定無效;可以認定部分無效的,不應認定全部無效。
2.審查過錯責任。審查當事人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或者違約有無過錯,是一方過錯還是混合過錯,是重大過錯還是輕微過錯,以及過錯對繼續履行、財產處理,賠償損失等方面的影響程度。
3.審查合同應否繼續履行。對于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當然不再繼續履行,對于有效房屋租賃合同,應當鼓勵當事人繼續履行,如一方因過錯而造成違約,另一方堅持終止合同,雙方確實沒有繼續履行的誠意和可能的,應當判決合同終止履行。
4.審查裝潢費處理。如果合同終止履行,當事人對裝潢費處理提出主張的,應當要求一方當事人提交裝潢工程的決算書和原始單據,并由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折舊因素等協商報價。如果協商報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委托審計。
5.審查租費處理。對于房屋租金和水、電、煤、電話、服務、押金等其他費用,當事人提出主張的,應予一并處理。
6.審查約定違約金處理。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應當依照約定違約金處理;如果約定違約金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7.審查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如果涉及轉租的,可能終止合同的,應當將房屋使用人追加為第三人。對于產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愿意直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可引導雙方另行簽訂附條件的房屋租賃合同。在判決終止原房屋租賃合同的判決生效后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以鼓勵交易,減輕當事人的損失。
8.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對于未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繼續履行的,應責令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于房屋租賃合同不規范的,可引導當事人采用標準合同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且嚴重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當事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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