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買賣合同范文集合10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買賣合同 篇1
1、一房多賣情形下,多個當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處理?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前款原則協調處理。
2、當事人先后簽訂數份合同或簽訂陰陽合同,對房屋價款和履行方式約定不一致的,怎么處理?
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后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對于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稅收征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也就是說,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避稅的,避稅的條款因違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仍應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履行。
3、以他人名義購房,借名人與登記人發生糾紛的,怎么處理?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里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借名購房達成了書面協議,或有證據能夠證明借名的事實。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除外。
4、一方當事人確實為購房出資,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系借名關系的,怎么處理?
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出資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形成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出資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5、借用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證住房,能否要求登記人將房屋過戶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條件的情況下,不可能通過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而達到規避購買條件,實現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交付了房款,并實際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確定房屋歸其所有?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未依約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提起房屋確權之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賣方未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行為,屬于違反雙方買賣合同義務的行為,仍是合同糾紛,并不因為當事人付清了購房款,并實際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確認其享有物權。
7、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權。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雙方均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履行,愿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要求繼續履行,經審查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當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約定金等約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實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房屋買賣合同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的,不應視為解約定金。所謂解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
若房屋買賣合同中同時約定了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一方已構成違約的,在約定條件成就時解約定金處罰與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
也就是買賣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定金為解約定金的,就不能視為解約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棄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買賣合同。原則上定金與違約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約定金可以和違約金同時并用。在《北京高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的指導意見中》即規定:“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并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9、房屋買賣合同因一方根本違約解除后,守約方可以主張賠償哪些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售利益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的,應酌情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認定和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應從守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守約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當擴大的損失、守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此獲得的利益以及守約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等因素予以確定。
也就是說,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賣他人所得額外收入,特別是在出賣方一房二賣,出賣人將房屋以高于買受人所出價格,賣于第三人的情形,買受人有權要求從出賣人轉售的更高房價款中分享利益。
10、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后,如何處理?
在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此時,無過錯一方所受的損失,主要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喪失另訂其他有利合同的機會損失等)、締約花費的成本等損失,但締約過失的損失賠償數額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
11、房屋買賣合同侵害第三方優先購買權的,如何處理?
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一般因房屋租賃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轉讓房屋給第三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請求判決其與出租人在與第三人同等條件下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出租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審查承租人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并判決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依同等條件支付房屋價款,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要求承租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以證明其具備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訴訟中僅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不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經法院釋明后仍堅持不變更的,對承租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具有優先購買權的人,提起侵害其優先購買權訴訟的,在訴訟中,必須立即或擔保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只主張侵犯優先權,而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不能自己不買,也不讓他人購買。
12、房屋買賣中,房產中介在居間合同中,具有什么義務?
房屋中介機構對于房屋權屬狀況等訂約相關事項及當事人的訂約能力負有積極調查并據實報告的義務。
房屋中介機構違反忠實居間義務,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務費用及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有損失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居間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盡管房產中介作為非買賣合同當事人,無需對合同承擔法律責任,但房產中介應就其提供的訂立合同機會或媒介服務負責,若房產中介未適當履行其義務,對存在重大權屬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應或能夠發現其瑕疵,而僅因其不積極調查等消極行為未發現或未告知合同當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機構不僅可能承擔退還居間費的損失,而且還可能會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1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怎么處理?
出賣人將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轉讓給他人,買受人為善意的,可以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出賣人為夫妻一方,轉讓房屋行為符合受讓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處分權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為由對抗受讓人。
此種情形多發生在,存在多個共有人或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房產登記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讓人在購買時,已盡到適當審查義務的,已核實房產證登記名稱與出賣人名稱相符的,不應或不能發現房屋存在共有事實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應保護受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買賣合同 篇2
一、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除了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外,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幾種情形也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建設部頒布實施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 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
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準的;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二、房屋買賣效力認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對這些特殊情形,應具體分析而不宜一概認為無效。
(一)房屋買賣未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我國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
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采用書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如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該買賣合同沒有書面形式的,應認為買賣關系
有效。但為了過戶的需要,應補簽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并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二)賣方轉讓沒有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
對沒有所有權證的房屋,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規定不得轉讓。但從該條立法目的上看,其規定應當是屬于行政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僅是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戶的結果。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且有權處分,對于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并無特別要求。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也可以推導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 對此應理解為:房地產權利人沒有現實房屋的產權證而不能辦理房屋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登記過戶手續,但不應據此認為預購房買賣合同必然無效。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且當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產權亦無其他爭議或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時,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賣方隱瞞無證的事實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違法行為且已被有關機關確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則此類合同應為無效。
(三)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引起發一方反悔的。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復函》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后,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答復:“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與此不同: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中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該訟爭房屋,則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繼續履行其合同,并責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進行登記已在法律上確認不是生效條件,僅是未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具有將合同指向標的房產權屬變更的效力。本質上說,這涉及到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二元劃分的理論,只要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移合同(債權行為)依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就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物權行為)手續。因合同一方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繼續履行,辦理過戶登記。
(四)房屋共人擅自轉讓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見,我國法律已確立了我國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即買方受讓房屋時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無從審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的理由人認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對,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并進行了登記。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認定合同的效力允許買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五)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村居民房屋的合同。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xx〕234號《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三)款重申:“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總的來說,從我國國家的政治基礎和純粹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現行法律是不允許農村房屋買賣的。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要改變此類規定也很困難。但由于從法律的合理性及此類合同的涉及到的問題廣泛性及復雜性來看,又沒有充足的理由支認定此類行為全部無效。
且農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請宅基地而已,購買房屋的城鎮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雖然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但其卻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既然是物權,權利人當然有相應的支配權包括處分權。所以對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效力的認定,司法實踐中認定不盡相同,對該類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就不能簡單的一律為無效。如符合規劃要求和用地條件,買房自用的,就應認定為有效。且如當事人一方提出無效要求因其違反了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而具有惡意也更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六)城市公房私自買賣的問題。
根據建設部及各地政府的規定,此類公房是禁止私自轉讓的。但這些規定畢竟屬于行政規章性質,并不是法律的直接適用淵源。另外,從現實看,私自買賣或者繼承公房的行為已非常普遍,且在一定程序上相關公房管理機構也默認了此類行為。所以,如果所涉及的公房轉讓如在合同簽訂前或履行后已經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買方以自己的名義交付了租金并且實際占有了該房,則這種轉讓行為是有效的。反之,則為無效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成交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須向乙方提交____________平方米的'購房計劃。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雙方協商房屋單價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氣管道費每戶____________元,電視天線費每戶____________元。
六、預購付款結算辦法
1.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交納購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2.自簽訂合同后,甲方應在10日內預付第一次購房價款。工程主體完工后預付第二次購房價款。工程竣工移交時結清購房價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滯納金。
七、乙方如因計劃、設計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___日內返還預收房款,不計利息。
八、本合同自雙方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給甲方鑰匙之日起失效。
九、從交付房屋鑰匙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發現因施工質量影響生產、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內負責維修。
十、產權歸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份。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章):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4
一、什么是二手房買賣合同?
二手房合同是指購房者和售房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房屋的買賣所簽訂的協議。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有哪些內容?
1、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
2、房屋的坐落地點、面積、四至范圍;
3、土地使用權性質、使用期限;
4、房屋使用性質;
5、房屋的結構、質量、裝飾標準、附屬物、配套設施等狀況;
6、房屋的價格和支付方法;房屋的交付時間和交付辦法;
7、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及土地使用證書的期限;
8、維修基金的處理;
9、約定的其他事項,如水、電、暖、煤氣等費用及過戶;
10、賣方配偶同意出售的聲明;
11、違約責任;
12、爭議解決方式。
三、二手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
(一)考察原單位是否允許轉賣
1、確認標準價購買的公房出讓時是否已經按成本價補足費用或者與原單位按比例分成;
2、大部分公房進行房改時原單位都保留優先回購權,因此要確認原單位是否同意出讓;
3、一般來說,軍產、院(醫院)產、校(學校)產的公房必須要原單位蓋章后才能出讓。
(二)查看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
1、是否有占用屋頂的平臺、走廊的情況;或者屋內是否有搭建的小閣樓;
2、是否改動過房屋的內、外部結構,如將陽臺改成臥室或廚房、將一間分隔成兩間;
3、陽臺是不是房主自己封閉的,這牽涉到陽臺面積應該怎么計算的問題。
(三)確認房屋的準確面積
1、包括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和戶內的實際面積;
2、產權證上一般標明的是建筑面積;
3、最保險的辦法是測量一下房屋內從一端墻角到另一端墻角的面積,即所謂地毯面積。
(四)觀察房屋的內部結構
1、戶型是否合理,有沒有特別不適合居住的缺點;
2、管線是否太多或者走線不合理;
3、天花板是否有滲水的痕跡,墻壁是否有裂紋或者脫皮等明顯問題。
(五)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
1、打開水龍頭觀察水的質量、水壓;
2、打開電視看一看圖像是否清楚,能收視多少個臺的節目;
3、確認房子的供電容量,避免出現夏天開不了空調的現象;
4、觀察戶內、外電線是否有老化的現象;
5、電話線的接通情況,是普通電話線還是ISDN電話線;
6、煤氣的.接通情況,是否已經換用天然氣;
7、小區有無熱水供應,或者房屋本身是否帶有熱水器;
8、冬天暖氣的供應以及費用的收取,暖氣片數夠不夠,暖氣溫度夠不夠。
(六)了解裝修的狀況
1、原房屋是否帶裝修,裝修水平和程度如何,是不是需要全部打掉;
2、了解住宅的內部結構圖,包括管線的走向、承重墻的位置等,以便重新裝修。
(七)查驗物業管理的水平
1、水、電、煤、暖的費用如何收取,是上門代收還是自己去繳,三表是否出戶;
2、觀察電梯的品牌、速度及管理方式,觀察公共樓道的整潔程度及布局;
3、小區是否封閉,保安水平怎樣,觀察一下保安人員的數量和責任心;
4、小區綠化工作如何,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哪些服務。
(八)了解以后居住的費用
1、水、電、煤、暖的價格;
2、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標準;
3、車位的費用。
(九)追溯舊房的歷史
1、哪一年蓋的,還有多長時間的土地使用期限;
2、哪些人住過,什么背景,是何種用途;
3、是否發生過不好的事情,是否欠人錢或者發生過盜竊案;
4、是否欠物業管理公司的費用,以及水、電、煤、暖的費用。
通常情況下,要是進行二手房買賣活動的話,一般當事人之間都會簽訂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以此來明確彼此的權利義務,同時也是對自己利益的一種保障。不過,光簽二手房買賣合同還不夠,想要獲得二手房所有權還需要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買賣合同 篇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 (夫婦)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夫婦)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 門面的基本情況:
甲方門面坐落于 ;位于第空,房屋結構為 ,房產證登記面積平方米,門面權屬證書號為。門面為商業用途(門面水電設施齊全)。
第二條 價格: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依據,每平方米 元,該門面售價總金額為萬元整,大寫:。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大寫: , 日內乙方向甲方交付 元大寫 ,甲方將此筆購門面款與定金合并開具收條,余款元大寫 ,甲方在門面過戶給乙方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 門面交付期限:
甲方應在乙方交付定金之日起日內,解除該門面原有的租賃合同,必須騰空該門面交付乙方(可拆部分甲方自行拆除拿走)。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三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應付余款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門面的違約責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門面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門面實際情況:
簽訂合同后30日內,所售門面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已如實陳述本合同所售門面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情況,保證該房屋在交易時沒有產權糾紛或影響雙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礙,如按揭、抵押、租賃、水電費、稅費及各種費用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后30日內辦妥,合同生效后30日內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與乙方無關;如甲方有一房多賣,欺詐等行為,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八條 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必須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
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門面交付之日起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甲方必須按門面售價總金額的%賠償乙方損失。
第九條 該門面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因本門面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甲方應承擔稅費為:
乙方應承擔稅費為: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衡陽縣公證處公證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夫婦乙方夫婦
(簽字及手印): (簽字及手印):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采購方: (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購服裝事宜,經友好協商,雙方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一、 產品詳情
1、服裝分類及價格清單
2、具體服裝樣衣、布料樣品,以經由甲方確認后的樣品為準,樣品需一直陳列于甲方倉庫,以便收貨是驗貨確認。
二、甲方義務:
1、 甲方應配合乙方按時對帳、按雙方約定付款。
2、 甲方根據雙方確認的樣品對乙方交付的服裝進行驗收。交付時如發現少發、丟失、污損、色差、質量、款式等問題的,甲方有權按照實際合格數量驗收,并拒收不合格服裝及要求乙方退回處理,產生的后續運輸費用及其它可明確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 甲方負責驗收后的服裝保管、發放工作。
三、 乙方義務:
1、 乙方根據雙方確認的'樣品進行批量生產,不得擅自更改顏色、面料及款式,應保證產品質量,包工包料并提供全部輔料,如遇制作問題,乙方須負責修改。
2、 乙方應依約準時交付服裝,并派車運送到甲方指定倉庫。
3、 乙方應提供服裝樣衣及布料樣品供甲方備查,如甲方服裝樣式改變,乙方須及時補充樣衣及布料。
4、 如因市場行情波動且被證實的,乙方應在服裝調價前通知甲方,雙方另行商洽價格適宜,并以書面確認為準。
四、 結算:
1、 月結:雙方應于每月21日前對上一個月的訂貨進行對帳,乙方應于每月25日前開具相應發票予甲方,甲方于次月25日前付清貨款,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對帳或讓甲方按時收到發票的,甲方付款日期順延。
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開票資料(包括開票名稱及開票金額),開票金額以當月服裝發放數量及金額為準,其中安裝工作服費用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展廳制服費用開普通發票。
3、 乙方根據甲方開具的發票付款到如下賬戶:
收款戶名:
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收款賬號:
五、附則
1、本合同有效期壹年,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管轄。
4、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7
甲方(購買方): 乙方(供應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自乙方處購買紅酒等相關產品(詳見:產品報價清單),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標明物名稱、價格
1、乙方根據本協議約定價格向甲方提供下列產品:(詳見:產品報價清單)
2、協議中訂購產品為實時報價,乙方有義務將的價格調整信息
第一時間通知甲方。
第二條、產品質量
1、乙方有義務保證所提供的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
2、因產品本身的質量原因及乙方儲運不善等產生的問題,乙方需及時配合甲方調換。
第三條、產品包裝 產品的包裝應符合國家規定和甲乙雙方約定,并且達到環保、安全和衛生條件。
第四條、產品的'交付
1、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貨運代理人將產品運至雙方指定地點,甲方應派指定的收貨人即時對貨物數量、編碼、外觀、包裝、質量等情況進行檢驗,如有任何異議,會立即告知乙方,乙方需及時配合甲方妥善處理。驗收完畢后,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應在送貨單上簽字蓋章,表示已經收貨。
2、甲方需將計劃用量按實際需要提交乙方,乙方將按照甲方的計劃進行備貨,不能備齊的貨品,乙方應在甲方提出計劃的24小時內反饋。
3、 如因產品不符合本協議約定質量標準外,甲方有權拒收。
第五條、 貨款的結算 甲乙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采用如下貨款結算方式之一:
1、 現款現貨結算(□是; □不是);
2、 批結(□是; □不是),乙方按每批 件為一送貨單位向甲方供貨,次批貨 到時甲方向乙方支付當批次貨款;
3、 甲方須按時結算貨款,不得延遲。本協議結束之日,乙方應結清所欠甲方樣品和批 次的所有貨款。
第六條、 知識產權及保密條款
1、甲方有權自行使用乙方商標標識以及任何相關的文字和圖片資料。
2、甲乙雙方對于本協議內容、以及在簽訂和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對方情況、產品信息、客戶資料、營銷計劃、管理方式等任何信息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第三方透露。
3、甲乙雙方應保證其雇員、管理人員、代理人等接受本保密條款約束。
4、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或解除后,本保密條款持續有效。
第七條、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遵循平等誠信的原則,全面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所約定的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2、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約定而給
第三方造成損失時,違約方應自行向
第三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因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可免除責任或延期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
第八條、協議的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守約方有權通知違約方解除協議,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其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1)一方明確聲明或以實際行動表示其將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主要義務;
(2)一方違反本協議項下約定的義務;
(3)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項下義務,導致本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附則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產品報價清單
甲方: 簽(字)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簽(字)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賣方: 身份證:
買方: 身份證: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
車牌號碼:
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
車輛使用性質:非營運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 元整,大寫:
買方于20xx年9月11日在賣方住所住地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當天內向賣方支付 元整,剩余 元車款在第二次年檢(注:第二次年檢時間為20xx年3月)后支付賣方。
賣方應在收到車款后當天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協助買方以后每年年檢,費用由買方負擔。
相關文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車船使用證、保險單各一份。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年檢、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后,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年檢、過戶、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前因車輛發生的一切問題由賣方負責(其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費用和相關罰款等全部費用),車輛交付后因車輛發生的一切問題由使用者負責(其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費
用和相關罰款等全部費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年檢,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全部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六條 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車輛自交付之日起,車輛的全部產權歸買方所有。
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后即生效。
賣方: 買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9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一)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新法優先于舊法? 系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規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禁止性規范,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將系爭合同適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定相協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這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的規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范?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系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于系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抑或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關于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現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買賣合同 篇10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權轉讓價格的確定依據
(一)產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原則。以年月日的評估值為基礎,考慮優惠政策、不良資產剝離及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轉讓基礎價格。
(二)資產及負債情況。依法委托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資產進行審計評估(基準日為年月日),結果如下:
1、審計結果:總資產萬元,總負債萬元,資產負債率%,凈資產萬元。
2、評估結果:總資產萬元,總負債萬元,資產負債率%,凈資產萬元。
3、以上資產狀況依據是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報告[]第號和[]第號,雙方對上述評估情況清楚、確認。雙方同意以上述表明的標的企業的現狀作為產權轉讓的基礎依據。
第二條標的企業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一)乙方承擔的全部負債;
(二)的銀行貸款,由乙方負責償還;
(三)其他債務人欠款,乙方做出還款計劃,并在今后的生產經營過程中逐步處理。
第三條標的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入股乙方的職工安置費用轉作股金,未入股乙方的職工安置費用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職工,離退休職工預留費用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或由乙方按政策規定逐月繳納)。
第四條轉讓價格及價款支付、處理
企業凈資產部分萬元,離退休職工預留費用萬元,由乙方于年月日交付甲方指定賬戶。
第五條產權轉讓稅金和費用的承擔
此次產權轉讓所發生的所有稅金和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需的費用,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按相關政策辦理減免手續。
第六條產權交割事宜
(一)各種證照的交付;
(二)資產的交付;
(三)資料的.交付;
(四)其他應交付的資產或資料。
以上均應在甲方監督下由法定代表人負責在本合同簽訂后一周內交付給乙方,乙方并應給甲方出具交接手續。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
(一)乙方在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后,享有產權,有權在不違反國家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前提下自行處分;
(二)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有關優惠政策;
(三)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享有依法對產權完全自主的決定處置權;
(四)乙方享有本合同明確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乙方的義務
乙方在確認、同意上述條款的基礎上,承諾履行下列義務。
(一)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二)乙方承諾承擔的全部債務,并按承諾的債務處理方案履行償還的義務;
(三)乙方應承擔離退休職工預留費用(或按政策逐月繳納離退休職工所有費用)
(四)承諾五年內不改變改制后新企業的注冊地、納稅地;
(五)乙方在投標書中明確承諾的其他義務;
(六)乙方應履行本合同明確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況,并依據本合同的約定行使相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價款、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等;
(二)代表甲方的批準機關或的職工行使訴訟的權利;
(三)本合同明確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甲方的義務
(一)協助乙方辦理此次產權轉讓中乙方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事宜;
(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監督乙方履約的義務;
(三)履行本合同明確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但如出現本條以下約定情況時除外:
(一)乙方未按約定價格足額支付價款,每延期一日,乙方應按未交足部分的萬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此類推。逾期一個月后,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納的保證金(或價款)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二)乙方在五年內改變改制后新企業注冊地或納稅地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未按承諾償還債務,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上述違約責任在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不適用。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評估基準日后的資產、負債變動情況雙方同意不再調整,乙方據實接收。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批準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下列文本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乙方承諾的義務性條款;
(二)整體兼并方案;
(三)審計報告和[]第號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簽訂時間為二○○五年月日,簽訂地為。如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由管轄,如由于級別管轄原因,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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