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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

土地使用合同

時間:2021-10-29 19:04:33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土地使用合同模板10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土地使用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土地使用合同模板10篇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政府批準的__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第三十九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鑒于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符合下列第項規定的轉讓條件:

  (1)系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甲方已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了投資開發、利用。

  (2)系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業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或原租賃合同規定,甲方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三條下列文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始合同復印件(可以約定進行公證);

  2、甲方提供的轉讓地塊界址圖和約定地塊地理位置圖;

  3、甲方提供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

  4、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條件說明;

  5、乙方提供的項目建設安排及進度表。

  第四條甲方向乙方轉讓位于地塊的使用權,作為乙方的用地。地塊面積共計平方米,其地塊形狀和位置詳見地塊位置圖和界址圖。

  第五條該地塊用地性質原為用地。

  第六條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地塊土地使用期限為年,自土地交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體以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給乙方的權屬證明標明的使用年限為準。

  第七條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限內,乙方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時,乙方有權依照政府規定就其在該地塊使用方面的損失得到合理的補償。

  第八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為單價元/平方米,總額為元。

  第九條前條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總額的計算以土地交接時土地部門勘察定界的面積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的價格的乘積為準,并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條合同簽字后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總額的%,計元;待土地驗收交接后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總額剩余的%,計元。至此,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共計元。

  第十一條甲方應于年月日前完成交付地塊的通一平,具體指的是。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土地驗收交接時間不遲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總額的%后個工作日內。

  第十三條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總額的%后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就土地通一平進行驗收交接,雙方在《土地交接單》上簽字蓋章以示土地交接完畢。甲方具體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等手續,乙方予以配合,并負擔相關手續費、稅費等費用。

  第十四條甲方承諾第三人不擁有該地塊的抵押權、土地使用權等權利。

  第十五條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限內,乙方有權將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著物連同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一同處置,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實的發生,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省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并不得與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抵觸。

  第十六條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有效期限內,乙方應按規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七條該地塊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期屆滿日前,乙方要繼續擁有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申請續期。申請續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不續期的,乙方應根據國家的規定將該地塊完整交還給國家,該地塊的建筑物及附著物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十九條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違約:

  1、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土地;

  2、所提供的土地條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3、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二十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違約:

  1、對該地塊的使用和處置,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抵觸;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

  3、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二十一條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量按照本合同地塊總價的萬分之計。

  第二十二條違約造成的另一方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違約方還應支付超過違約金部分的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據實計算,共同核定,也可由雙方共同委托履約地具有專業權威的有關部門核定。

  第二十三條違約事實發生后,違約方已實際支付了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四條違約金、賠償金最遲應于明確違約責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償付。

  第二十五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視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額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滯納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的時間超過天,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不再為乙方保留本合同所定地塊的使用權,并在扣除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后,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費(不計息)。

  第二十六條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證明文件。雙方可按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雙方仍應按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如下第項規定的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份。

  第三十條本合同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經本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愿意將自有無耕種條件的閑置土地租賃給乙方使用,甲、乙雙方經過共同協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出租地座落地址:xx,出租地面積共計xx畝。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xx年,即從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條 租賃金額及付款方式

  1、土地租賃費包括土地租金和基礎設施發展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土地租賃費每年每畝為人民幣,從第四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租賃的基礎上遞增5%。

  2、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交清當年的土地租賃費,此后乙方應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支付下年度的租賃費。逾期10日后,每天加收當年租金2‰的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收費票據不是專用稅務票據,所開票據不含稅金。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本協議生效后,甲方將協議項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給乙方使用,并負責協調周邊關系,保證主路路面暢通,保證村民不得滋擾、影響乙方的經營活動。

  2.合同簽訂后,在乙方承租期內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提高租賃費價格,亦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收回租賃權。如遇國家征地、占地等情況,必須充分考慮乙方的利益,乙方承租后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及設施、機械等,補償金歸乙方所有,甲方予以配合。

  3.在前期建設中,甲方提供乙方臨時用電、用水、路暢通。在生產過程中用電量不大的情況下,甲方可考慮乙方用電,水電費由乙方承擔。

  4.雙方發生矛盾時,甲方及其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障礙,斷路、斷電、斷水等方式影響乙方使用。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愛護村內環境及公共設施,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村規民約,不得從事違法活動。

  2、乙方的生產不得造成甲方水源、空氣和環境污染。

  3、乙方無權將所租賃甲方的土地借貸擔保,不得轉讓、入股,必須合理、愛惜使用土地,在使用過程中一切安全隱患由乙方負責。

  4、如遇國家規劃、征占或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甲方應退還乙方所交納未到期的租賃費,并按國家標準賠付乙方損失。

  5、國家所有土地使用手續由甲方辦理。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因土地手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擔,甲方按時收取土地租金。

  第六條 合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如不續租,乙方所建地上建筑物等資產有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無權干涉。如雙方協商房屋等不動產由甲方收購,按每年2.5%折舊。若乙方不愿意協商處理,甲方將按每年10%折舊處理,土地產權歸甲方。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違法、違約解除合同。如甲方單方解除合同,則乙方場地內所有建筑及其他設備的投資由甲方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租賃期間總租賃費30%的違約金。如乙方單方解除合同,應向甲方支付租賃期間總租賃費30%的違約金。

  2、甲方有義務約束管理村民,甲方及其村民如以任何形式影響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當年租金20%的違約金,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的損失,還應賠償實際損失。

  第八條 其他約定

  1.乙方前期基建用工、用材由甲方提供,乙方認質認價。

  2.乙方生產期間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甲技工。如錄用后不能勝任或不服從乙方管理,乙方有權按國家法律及乙方的規章制度處理,甲方應予配合。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村委會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于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于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后______日內,乙方必須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或變更登記)手續,領取(更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應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五年后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后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于建設______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后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征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筑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后,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乙方雙方各執__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 ____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 (章) 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土地使用合同 篇5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_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法定名稱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采用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乙:_________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建筑面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層數,最高/平均_____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三、公益工程

  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范圍內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設計、施工、竣工

  4.1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4.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日內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少于________平方米。

  4.3規模大的、特殊的復雜工程,其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__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____日。

  4.4用地者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五、建筑維修活動

  5.1用地者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5.2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5.3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六、供水、供電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七、監督檢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7.4用地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土地使用合同 篇6

  (一)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一并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賃合同履行完畢時返還所租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附著物使用權的書面協議。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租賃土地使用權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租賃合同,并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并且不得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訂立中應注意的問題

  1.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方式

  (1)協議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面對面地協商,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以協議方式訂立合同,與另外兩種方式(招標、拍賣)相比較其特點是排斥第三人參與,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因此,依這種方式訂立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較大的靈活性,尤其表現在土地使用費(租金)的確定上有較大的靈活性。

  (2)招標出租。招標是訂立合同的一種方式,其特點是招標人(出租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承租人)提出邀請,希望眾多人向其投標(要約),而招標人選擇條件適宜者決標(承諾)而訂立合同。招標方式,是一種融市場競爭優勢于土地利用的方式。

  (3)拍賣出租。依拍賣方式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土地的使用權人以公開競爭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租,并從眾多報價人中選擇出價最高者訂立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合同。以拍賣方式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特點是不考慮其他因素,能支付最高土地使用費額者即可獲得土地使用權。因此,這種方式能充分實現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值,對出租人非常有利。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出租人繼續保持與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所訂立的出讓合同關系基礎上將土地使用權租給承租人的行為,因而其較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程序要簡單一些。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2.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程序一般地說,出租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聚:

  (1)公告。即將要出租土地的意圖告之大公眾,使愿意承租者依照自己的需要和公告中出租人的要求決定是否承租,采用何種方式承租,并做好承租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2)協商簽約對于有意承租者來說,可以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協商。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自愿協商,對訂約提議表示完全接受,則視為承諾,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加蓋法人印章。而在招標出租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當招標人選中中標人后,便依照雙方約定,與中標者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出租合同。

  (3)依法辦理登記。即由出租人分別與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登記手續。不經過登記的出租行為,違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規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當事人的資格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當事人要有合法資格。合法資格指的是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及其經辦人,必須具有法定的訂立租賃合同的權利。

  (1)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的出租人要有合法資格。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因此,土地使用權出租人首先必須享有土地使用權,然后才可以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法人可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但作為法人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科室、車間等由于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無權以法人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法人作為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主體,要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證明的承辦人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法人的行為能力應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但實踐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直接參加所有經濟合同的訂立,通常是依照法律規定授權所屬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作為承辦人,以法人名義去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的代理人或業務承辦人,應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活動。

  (3)委托代理人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要有合法手續,即受委托人必須取得委托單位的授權委托書,且委托書中應當載明委托權限、委托范圍、委托期限、委托事項等,并加蓋委托單位的公章。受委托人須以委托人的名義同對方當事人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合法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有關的文書、電報、圖表和其它資料。除此之外,還包括以下內容:

  (1)出租土地的面積大小,所處的地理位置,四至的界限,周圍的環境,基本建設情況,地上建筑和其它附著物狀況,市政設施情況等標的條款。

  (2)租賃期限,即土地使用期限。這是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中最關鍵的一個問題。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基礎上,因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最長租期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其最長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減去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已經使用的年限的余額。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著物的出租期限與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期限相同。

  (3)租金的標準及給付方式。

  (4)土地使用規則,即出租合同的建設條件必須要符合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規劃,不得任意改變。如確實需要改變,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讓人向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申請。出租合同無權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規則。在使用土地時應注意環境保護、園林綠化、消防衛生防疫等要求。

  (5)合同的擔保方式。

  (6)違約責任的條款。

  (7)糾紛的解決方式。

  (8)雙方認為應加以特別約定的條款。

  (9)合同訂立的地點、日期等。

  (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履行中應注意的問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履行,就是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按照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規定,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從合同效力方面觀察,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須發生的法律效果,并構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內容。履行中應注意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并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1.出租人的主要義務出租人在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根據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主體同一的原則,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也同時出租;如果出租者出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時,所占土地使用權也隨之出租;但是,出租人不交付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他可以保留“土地使用證”作為自己的權利證明;土地使用權出租并不影響土地使用權享有人原來應該承擔的各項義務,尤其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出租人在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時,應及時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與新的出租人及時修改租賃合同。另外出租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于他人接受轉讓(出售)的權利。出租土地的地上負擔,由出租人承擔,如國家征收的土地使用稅,應向國家交納的土地使用費及其它費用,仍由出租人負擔。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應負保證承租人使用的土地不被第三人追奪的義務。出租人違背上述義務,承租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后果嚴重的,還可解除合同。

  2.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1)承租人的權利

  ①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承租人可以依其租賃權排斥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再次出租給第三人的行為。

  ②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可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但這一行為不能消滅原土地使用權租賃關系,承租人仍可對新的土地使用權人主張租賃權。

  ③租賃權一般還包括先買權,即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出售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有:依照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租金。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標準、租金支付方式等,承租人無權擅自改變,更不得擅自降低或拒絕支付租金。但如果承租人遇有不可抗力而影響其使用時,可以請求出租人適當減免租金。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權轉讓或者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第三人。承租人必須按照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使用用途去使用、保護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并不得對土地進行掠奪性使用。如果要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則必須通過出租人向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申請。租賃關系終止時,按規定交回土地。承租人交回土地的原則是交回原物。交還的土地不能包括隱蔽的危險(如地洞、陷坑等),如有危險時,承租人應以自己的費用予以排除,并依《土地復墾條例》予以恢復。承租人違背上述義務時,出租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后果嚴重的,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的義務,即是出租人的權利。

土地使用合同 篇7

  甲方(轉讓方):袁生福

  乙方(受讓方):馬索福

  甲乙雙方經中間人朋友馬全祿介紹,并根據《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之規定,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甲方名下擁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于乙方名下,自主經營使用達成如下內容,愿共同遵守和負法律責任。

  1、甲方自愿將自己名下位于本市城西沈家寨村原寺兒溝的自留地貳畝轉讓給乙方獨立經營使用。甲方保證該貳畝地四至界線清楚。權屬明確,無任何法律上的爭議。

  2、轉讓費為人民幣整( )(以甲方收據為準)。乙方并于20xx年1月6日向甲方交納前期款項人民幣伍萬元整(5萬元整)(見甲方出具的收據),待本合同生效后該伍萬元沖抵轉讓費。

  3、轉讓期限為長期期限的不固定期限。

  4、甲方保證所轉讓的該土地使用權權利不受包括甲方家庭成員或其他任何村民及人員的非法干涉。如遇他人非法干涉一切由甲方出面協調解決。

  5、轉讓期內如遇甲方村委會或國家征用等統一規劃政征用該兩畝地時,屆時乙方在該兩畝地上所購建的一切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權所得的補償費用全部歸乙方所有,其他任何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和主張權益。

  6、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本村委會簽章確認后生效。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留檔一份。

  甲方(簽章):

  中間(簽章):

  乙方(簽章): 村委會(簽章):

  年月 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8

  出賣方: (簡稱:甲方)

  購買方: (簡稱:乙方)

  村民委員會: (簡稱:丙方)

  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復協商,甲方自愿將本社土地 畝一次性賣給乙方所有,現達成買賣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本社土地 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 元(大寫: 萬元正)。

  二、付款辦法: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三、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后,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后果由甲、丙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

  五、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后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縣)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_________通,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包含政府基礎設施投入等財政貼價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項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定之日起日_________內,一閃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_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_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即不得超過_________平方米。受讓人不得在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第十三條 受讓人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用途,或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約定的土地利用指標,應事先經規劃主管部門和出讓人同意,并按出讓人重新核定的數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總投資額(包括出讓金、廠房和配套水、電、路等輔助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及安裝等費用)不得低于_________萬元/畝(即每平方米不低于_________元)。

  受讓人應在項目竣工之日起30日內,持有效的資金投入憑證(包括出讓金繳納憑證、工程款支付憑證、設備購置清單及付款憑證等)向出讓人申請履約檢查。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無償移交給_________府: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并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建成投產(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出讓金總額全部付清),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_____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和土地使用條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并按本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建設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_________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三)受讓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投入足額資金進行開發建設和建成投產的,應補足基礎設施投入等財政貼價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一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支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六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或已經動工開發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含出讓金)不足25%,且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中止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_________%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功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八條 受讓人未能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約定投入足額資金進行建設,應向出讓人補足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基礎設施投入等財政貼價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并按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投資總額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按照約定的條件繼續履行義務,受讓人不履行義務的,按違約處理。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四十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項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縣)_________簽訂。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蓋章):_________ 受讓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土地使用合同 篇10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__。

  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于__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或:第四條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于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后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后根據國家〔或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縣)〕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后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內不作調整。〕

  (注: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于建設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后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征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并于____年____月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設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或:第九條乙方利用合資(或合作)企業中方原有場地,原有場地的界樁應由甲方重新核實。〕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筑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距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后,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歷。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方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乙方: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

  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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