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勞動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貫: 省 市 縣(區) 鄉(鎮) 村(街) 號
現住址:
屬于:農業人口
非農業人口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及《××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遼寧省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生產(工作)任務
根據甲方企業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從事 崗位,為
工種,承擔 生產(工作)任務,合同范本《遼寧省勞動合同》。其中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為: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根據工作崗位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甲方應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和防護設施。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支付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
元。試用期滿,根據乙方的崗位、技能水平,承擔的`任務等情況,定為每月
元。乙方從事的工種為全額計件工資制,經甲、乙雙方協商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雙方約定為____。
(二)加班工資為每小時 元。法定節假日每小時 元。
(三)乙方從事夜班工作的,甲方應按規定支付乙方夜餐費。
(四)按照國家及企業的有關規定,乙方應享受____等,每月計 元,津貼____元,獎金____。
五、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以及社會養老保險均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六、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有權制定廠規廠紀。
2.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有關法規、政策,甲方有權對職工實施獎勵、處分、經濟處罰。
乙方權利
1.乙方享有與其他工人相同的主人翁地位,參加企業***管理。
2.乙方享有與其他工人相同的政治榮譽和政治待遇(入黨、入團、評選先進、模范等)。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戶籍所在地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
一、勞動合同期限
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包括試用期為個月,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從事工作;
(二)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工作崗位,乙方無正當理由應無條件服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并可按照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工作崗位需要對乙方具體工作時間作出規定和調整。乙方按甲方規定的時間執行;
(二)鑒于甲方行業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的工作時間工作班次、休息日進行調整,乙方愿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工資元/月(日);試用期滿按以下第方式計算工資:
1、計時工資工資為元/月;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雙方及時協商約定計件單價;甲方應以以法定貨幣支付工資,每月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工資不低于省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工資按法律規定執行。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以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有關勞動安全知識、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及技能等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勞動安全規定及操作規程。
(三)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告知乙方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3
一、分公司能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實際領取了營業執照,并且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對于普通勞動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認其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從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看,分支機構單獨從事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只是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承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于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分公司有哪些特點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分公司的特征具體表現為: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勞動合同 篇4
勞動合同的初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結果。勞動合同的續簽同樣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一致意見。如果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一拍兩散了,有沒有什么分手費呢?
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制度。
與商業合同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在法律地位方面雖然是平等的,但在經濟地位方面是有強弱差異的。因此,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對勞動者給予經濟方面的一定補償或資助還是有必要的。
這一法律規定在各類企業中全面推行是第一次,但在過去的企業用工制度歷史中也是有著淵源的。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xx〕280號)中有“生活補助費”的相關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以下簡稱《規定》)廢止后,。。。,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
費。”這一規定,僅適用于20xx年10月以前就業的國有企業員工。也就是說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期間初簽合同的勞動者并無權利取得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
合同期滿未續約的,企業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合同約定之外的法定義務。實施之初,有部分企業有諸多不解。而從勞動者的利益保護角度而言,這一法律規定也有其現實的必要性。其一,未續約的勞動者中有相當比例的人即面臨失業之窘境,維系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需要有一定的經濟支持;其二,中國傳統歷史中的流亡、破敗之富貴之家亦有散發資財予以傭工的道德習慣,而或興或衰的企業可以不費一文地將勞動者掃地出門的現代倫理缺乏廣泛的民眾基礎;其三,現實的失業保險制度下的勞動者保障水平很低。無論勞動者與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高低,無論失業保險基金是否富余,立法及實踐中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嚴格地限定在最低工資標準之下,按目前的支付水平,僅為每月幾百元而已。
法律就是法律。依法生效的法律必須得到遵守。關于合同期滿未續約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分述如下: 適用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而未續約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適用于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除外)。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補充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起算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起算時間為20xx年1月1日。
支付標準(年限折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標準(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受限即:年限折算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標準不超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
對于企業來說,該項經濟補償金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是合法用工情況下的用工成本。在未來的立法可以考慮:支持企業將該項經濟補償金按年預提相應的準備金,并給予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減免。從而適當地降低企業的負擔,增加企業用工的積極性。
勞動法律 的 合同正常到期 企業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滿足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條件,用人單位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地說,首先勞動合同終止后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特殊情況。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續訂合同,并且續訂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這種情況不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為是勞動者本人不愿意續訂合同。
除上述特殊情形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外,其他的情況應該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1)用人單位用意續訂合同,但是續訂的合同條件比原來的條件差,或是更不利勞動者,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不同意訂立合同,勞動者同意訂立的;(3)雙方都不同意訂立合同的。這三種情況中,用人單位主觀上并沒有續訂合同之意,最終造成勞動者不能續訂勞動合同,因此應給予經濟補償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用人單位并沒有主觀意愿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近有網友咨詢到在07年11月28日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 合同到20xx年11月27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續簽,公司只承認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公司的這一做法是錯誤的。
依據勞動部309號文件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可以不給經濟補償金,但沒有硬性規定不給,同時在勞動部勞部社發[20xx]12號文件的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該規定正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只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錯誤的,應當從員工進公司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經濟補償金到合同終止時為止,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計算基數應當是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與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你主動辭職,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若單位存在未給你繳納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你仍然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建議你要求支付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即20xx年2月至今的雙倍工資。
【找法網 勞動合同補償】案例介紹:
李某于20xx年8月20日與單位簽訂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為20xx年8月25日。 20xx年7月8日,單位發給李某一份征求意見單,意見單寫明:“您與單位簽訂的合同將于20xx年8月25日期滿,今特提前1.5個月征求您意見。現單位不降低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期滿后續訂勞動合同為三年。請您慎重考慮,期滿后需要續簽合同還是不再需要續簽合同,將個人意見記錄在個人意見欄內并簽名,不認可上述條件或逾期不交此單的視作本人拒簽勞動合同,20xx年8月25日期滿后,人事科將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李某收到此“征求意見單”后,在20xx年7月20日前按時遞交了征求意見單,并簽注“同意續簽合同一年”。 20xx年8月25日單位以李某不愿續訂合同為由,終止了李某勞動合同,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事后李某向蘇州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認為單位因協商不一致終止勞動合同,請求單位支付李某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認為,單位愿意與李某續訂勞動合同,而且希望與其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單位并沒有降低原合同條件。李某認為,本人同意續簽合同,但只愿意再續簽一年。關于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員工并不一定要服從單位提出的期限,而應由單位服從員工的意見。仲裁庭經審理認為,單位與李某原合同為一年期,現為遵循《勞動合同法》提倡雙方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的精神,將勞動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應當視為單位提高了勞動合同條件;在此情況下,李某應當服從單位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單位也無需再與李某協商。單位與李某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法律規定,無需向李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評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情形,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一、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屬于勞動條件
二、延長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屬于提高勞動條件
勞動條件字面解釋為“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設備條件,如有一定空間和陽光的廠房、通風和除塵裝置、安全和調溫設備以及衛生設施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似乎將勞動條件等同于勞動合同條件了。該會認為,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九項必備條款之一,是勞動合同的一項主要內容,既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現形式,又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發揮整體功能和顯示生命力的重要內部條件。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雙方普遍關心的一個基本問題,應當屬于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
同時,仲裁委員會也認為,遵循 《勞動合同法》提倡雙方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的'精神,將勞動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應當視為公司提高了勞動合同條件。
用人單位提高了勞動條件,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故裁決勞動者敗訴,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 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作者:艾小川發布時間:20xx-07-13 09:45:21
【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職員,從事財務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合同。因經濟補償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周某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分歧】
對于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為五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即實際工作的年限為經濟補償的年限。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為四年零三個月。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系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的,依照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其次,在本案中,當時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查此兩部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均不是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即勞動合同期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后,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本案經濟補償計算的起算點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3月31日終止,總計四年零三個月的期限,折合經濟補償金為四個半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 篇5
茲有本單位職工,,身份證號,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因,根據《勞動法》第條 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元人民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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