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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

時間:2021-10-08 09:26:58 運輸合同 我要投稿

【精選】貨物運輸合同模板匯總六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貨物運輸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貨物運輸合同模板匯總六篇

貨物運輸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一、托運

  1.托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向承運人提供托運貨物及裝卸條件。托運人未按約定備好貨物和提供裝卸條件,以及貨物運達后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造成承運人車輛放空、延滯及其他損失的,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2.托運人不如實填寫運單,錯報、誤填、遺漏貨物名稱、裝卸地點等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錯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3.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重量的要求。

  4.托運人有權決定貨物是否保險或保價。貨物保險由托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委托承運人代辦。選擇保價運輸時,申報的貨物價值不得超過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保價為全程保價,保價費按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0.7%收取。一張運單托運的全部貨物只能選擇保價或不保價。

  5.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托運人應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并隨貨同行。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向收貨人代遞有關文件時,應在運單中注明文件名稱和份數。

  二、包裝

  1.托運人應按約定包裝貨物。托運人未按約定包裝貨物,不能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約定由承運人對貨物再加外包裝時,包裝費用由托運人支付。

  2.由于托運人的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或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由承運人按約定對貨物再加外包裝的,發生上述問題,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運送

  1.承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并在24小時內以合理方式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或按托運人的指示及時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應再次無償運至約定的到貨地點或收貨人。

  2.承運人應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保證貨物無短缺,無人為損壞,無人為因素導致的變質。

  3.起運前運輸路線發生變化承運人應通知托運人,并按最后確定的路線運輸。承運人未按約定路線運輸而增加的運輸費用自行承擔。

  4.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收貨人收取約定的運雜費用。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按約定支付運雜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貨物享有留置權。

  5.承運人未遵守約定的運輸條件或其他約定事項,應賠償托運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6.承運人未經托運人同意,擅自將貨物委托其他公司運輸的,應賠償托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7.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四、交貨

  1.貨物交接時,一方對貨物的重量和內容有質疑,可提出查驗與復磅,查驗和復磅的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2.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提存貨物。

  3.貨物有包裝的,到達運輸地點后,外包裝完好而內部貨物有貨損、貨差的,由托運人負責。

  五、事故處理

  1.貨運事故是指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貨運事故發生后,承、托雙方應編制貨運事故記錄。

  2.貨物運輸途中,因第三方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或滅失的,承運人應先行向托運人賠償,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償。貨物已投保的,承運人應不遲延的通知托運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協助托運人獲得賠付。若承運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和協助義務,應賠償托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3.承運人能夠證明是由于《合同法》第311條規定的原因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貨運事故處理過程中,收貨人不得扣留車輛,承運人不得扣留貨物。由于扣留車、貨而造成的損失,由扣留方負賠償責任。

  六、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承運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貨物運輸合同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2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3條 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4條 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8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

  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三、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

  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

  五、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裝車前應對車廂完整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并按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進行裝載,在規定的裝車時間內將貨物裝載完畢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

  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

  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費;

  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件價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9條 承運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車種,撥調狀態良好、清掃干凈的貨車;

  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四、對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將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商定的交接地點;

  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

  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10條 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繳清托運人在發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和托運人責任發生的墊款;

  二、及時領取貨物,并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三、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應當在規定的卸車時間內將貨物卸完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四、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后,應將貨車清掃干凈并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為蓋、閥),規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

  第11條 托運人托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十千克價值三十元以上者,可聲明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定核收貨物保價費。

  第12條 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

  由承運人組織裝車并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裝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

  第13條 承運人在查找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于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三日內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復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14條 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承運人應當采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復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15條 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并在規定的變更范圍內辦理變更。

  第16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由于特殊原因,經承運人同意,對承運后的貨物可以按批在貨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辦理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但屬于下列情況,不得辦理變更: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或運輸限制;

  二、變更后的貨物運輸期限,大于貨物容許運送期限;

  三、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變更到站。

  第17條 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發送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18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托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及商定的車種、車型配夠車輛,但當月補足或改變車種、車型經托運人同意裝運者除外;

  (二)對托運人自裝的貨車,未按約定的時間送到裝車地點,致使不能在當月裝完;

  (三)撥調車輛的完整和清掃狀態,不適合所運貨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運人的責任停止裝車或使托運人無法按計劃將貨物搬入車站裝車地點。

  二、從承運貨物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二)保價運輸的貨物,由承運人按聲明價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托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由于承運人的過錯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到站,并交給收貨人。

  五、未按規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該批貨物所收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六、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第19條 托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承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旬間日歷裝車計劃,致使承運人未撥貨車(當月補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的安排,提出日要車計劃;

  (二)收貨人組織卸車的,由于收貨人的責任卸車遲延,線路被占用,影響向裝車地點配送空車或對指定使用本單位自卸的空車裝貨,而未完成裝車計劃;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運輸工具或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壞,按實際損失賠償: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

  (二)貨物包裝有缺陷,無法從外部發現,或未按國家規定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

  (三)托運人組織裝車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在交接時無法發現的;

  (四)由于押運人過錯的。

  第20條 由于托運人原因招致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失,由收貨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21條 貨物運輸合同遇有下列情況,承運人或托運人免除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鐵路發生重大事故影響排空送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以及停電影響裝車,超過二十四小時時;

  二、根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行政機關的書面要求停止裝車時;

  三、由于組織輕重配裝或已完成貨物噸數而未完成車數時;

  四、由于海運港口、國境口岸站車輛積壓堵塞,不能按計劃接車而少裝時。

  第22條 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一百八十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六十日)。

  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為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十六日,但鮮活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四、多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提出的賠償要求,應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為六十日內)進行處理,答復賠償要求人。

  索賠的一方收到對方的答復后,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答復的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第24條 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承運人和托運人或收貨人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25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貨物運輸合同 篇3

  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代理乙方散貨及快件經深圳或廣州口岸出口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為乙方代理其進出口散貨及快件的報關和運輸業務,應保證安全及時地將貨物送到目的地指定交貨地點,并及時通知收件公司提貨。

  二、除事先約定外,乙方應自行將貨物交至甲方指定地點,甲方應按照公布的班車發車時間和發車地點發車,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

  三、甲方有權檢查乙方所有交運貨物,并有權拒收一切海關禁止出入境、來歷不明或不適于卡車運輸的貨物,以及需要有關報關文件報關而乙方無法提供該文件的貨物。

  四、乙方應根據甲方對進出口散貨及快件的報關資料及單證要求,準備齊全所需單證及商業發票,在明顯位置張貼規定的運輸標志后與甲方交接。如乙方客戶自備國家行政機關簽發的有效許可證或配額等正式報關文件,應通知甲方正確使用該文件向中國及貨物終到國海關報關。如因乙方事先未明確通知甲方使用該文件而造成該文件失效以至該文件項下的貨物在中國海關或目的地海關無法報關、清關而產生的一切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乙方必須嚴格遵守海關的規定,對攬收的散貨及快件認真檢查,乙方向甲方提供交貨清單,如有到付需要在清單上寫明并加蓋到付章,貨物上張貼到付標簽。如出口名牌物品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生產廠家授權書。甲方依據交貨清單制作報關清單。乙方須正確申報貨物品名、價值及數量,嚴禁謊報、夾帶或沖貨行為,如因乙方有上述行為造成海關對貨物進行扣倉及至沒收等處罰而產生的貨款、罰款、倉租及連帶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貨物運輸過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貨物丟失、損壞或延誤,甲方可豁免責任;如因甲方未能盡忠職守而造成的貨物遺失或損壞,由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貨物申報價值賠償,但每筆交接單快件最高賠償額不超過肆百元人民幣。

  七、對于乙方交運的散貨及快件,甲方僅負責其獨立的外包裝的封閉狀態良好,而并不負責其內裝貨物數量的是否短少、類型是否相符、貨物是否損壞等狀況。

  八、結算價格,特殊貨物根據類別另議。

  a、運輸原則上以實際重量計費,但當輕泡貨物體積重量超過實重50%時,計費重量以該票貨物的實重加上體積重量之和除以2計算。

  a.因貨物品類原因而產生的海關動植檢附加費用,由乙方支付。

  九、雙方簽定協議前,乙方根據貨量向甲方交納相應預付款。甲方要在乙方結算預付款不足時,提前通知乙方。甲方每月5號前開具乙方上月交運散貨及快件的清單和運費發票給乙方。

  十、本協議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有效。任何一方如對協議內容及運費標準有改動,應在不少于七天前通知對方。

  甲方:國通駿江廣州營業部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零一X 年X月X日——二零一X年X月X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4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情況(詳見本合同附件《貨運清單》)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

  價款:__________________

  啟運前貨物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托運人的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貨運清單》)

  1、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3、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4、貨物運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5、貨物承運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6、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貨物裝卸責任及要求

  1、啟運前:__________________

  2、到運后: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貨物包裝的責任

  1、乙方所接收的貨物是甲方包裝好的貨物,因包裝而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概由甲方承擔。

  2、甲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貨物;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五條收貨情況

  1、收貨人:________

  2、收貨人領取貨物時的要求:

  (1)收貨人是公司等組織的必須加蓋公章,并出示經法人授權收貨的書面委托書。

  (2)收貨人是自然人的必須出示身份證原件、護照等有效證件。

  3、驗收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運輸費用的承擔及支付方式

  運輸費用:_______

  運輸費用的支付人:________

  支付時間:________

  結算方式:________

  第七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

  (1)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

  (2)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

  (3)因托運人依據前款約定變更本合同,引起承運人發生額外費用或造成損失的,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完全由托運人負擔。

  2.托運方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費及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2)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

  (3)按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按時交付本合同約定托運的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

  (1)向本合同約定的運輸費用支付人收取運費及雜費。

  (2)如果運輸費用支付人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費及雜費,承運方對該批貨物擁有留置權。

  (3)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系,在___天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

  (4)對于超過上述約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在書面通知托運人后,___天仍沒有得到明確答復的,承運人有權委托拍賣機構拍賣,拍賣所得的價款扣除運費及雜費、拍賣費等承運人的實際支出后,余額返還托運人。

  2.承運方的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___天內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

  (2)對托運的貨物要及時安全的運到目的地,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3)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

  (1)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憑有效證件領取貨物的權利。

  (2)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更換收貨人的要求,但須簽訂變更協議,變更情況以書面約定的為準。

  (3)收貨人改變收貨人、交貨地點等收貨信息的,本合同約定的承運費用不發生變化,若承運人因此而發生額外支出的,收貨人應賠償承運人所產生的全部損失。

  2.收貨人的義務:

  (1)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的各項費用。

  (2)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提貨時,應按每日______元人民幣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質量規格證明或化驗報告等必需資料,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______元。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______元。

  3.運輸過程中因承運人過錯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平等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提交承運人營業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托運人為個人的,托運人適用簽字生效。

  2、本合同附件___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________各留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XX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公路道路運輸服務管理規定,為確保公路運輸服務質量,維護雙方權益,規范相互合作行為,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產品運輸服務事項達成以下條款,以便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基本合作義務:

  1、甲方委托乙方承運公路運輸業務,托運貨物主要為______及其他_____等;甲方按照單據實際數量予以結算,乙方應在運輸能力、運輸時間及運輸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滿足甲方的要求,并根據甲方的運量快速配備運輸工具,確保運輸服務質量;

  2、乙方在接到甲方運輸業務委托時,應嚴格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項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道路運輸任務,并對甲方的運輸業務全過程安全負責;

  3、運輸價格和運輸時間按雙方確認的合同附件《運輸時間價格表》內容執行,合同期限內不得單方面隨意改變運輸價格,包括門對門的一切費用,否則視為違約;

  第二條:乙方須具備的資質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主管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照及財務結算憑證;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4、營業執照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0萬元的;

  5、具有________年以上公路運輸和配送經驗,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備的通訊設施;

  6、具有相應的運輸能力和必備的信息監控手段,有完整的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條:風險保證金

  1、乙方承擔貨物風險責任:在貨車的擋板處接受貨物時起,至貨物到達卸貨地卸貨完畢止。

  2、乙方同意在簽署合同時,向甲方一次性交納人民幣__萬元風險保證金,該保證金不計息,如貨物在乙方承運期間完好無損、保持原樣,甲方在合同期滿或終止后30天內返回給乙方。若繼續合作,風險金直接轉入下一次合作合同。如因乙方責任造成甲方損失,甲方則按銷售發票價格和因乙方原因甲方客戶對甲方的索賠金額從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擁有受損貨物的所有權,乙方在不影響甲方銷售市場和甲方公司及產品聲譽的產前提下處理受損貨物。

  第四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運輸地點、價格及時間

  見本協議附件:《運輸價格表》

  第五條:運輸服務管理要求及事項約定

  1、甲方有運輸任務時提前一天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乙方固定的聯系人確認運輸委托內容,包括要求車輛到達甲方工廠的時間日期,要求承運的貨物數量,建議使用的車型、卸貨____市等。乙方接到甲方發貨任務通知時起,必須在一小時內給予答復并明確告知車輛號碼、司機姓名、電話等,并保證車輛按時到廠裝車,否則,甲方有權另行選擇承運單位;

  2、乙方提供的運輸車輛必須符合甲方的裝載要求;車況良好,貨廂內壁無凹凸不平之處,無水漬、油漬,干燥清潔、無滲漏、無毒、無異味及其他污染物,敞車必須配備蓬布、繩索及捆綁用的竹片等保護材料;

  3、乙方必須聽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遵守甲方工廠倉庫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準與甲方發貨人員發生爭吵、打架、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行為;

  4、乙方到達甲方指定提貨地點時,司機或提貨人員必須攜帶有效證件,經過甲方許可后駛入指定區域等待裝車,甲乙雙方在貨車的擋板處交接貨物、乙方須對所承運的貨物做好清點工作,并按甲方要求辦理簽收及發貨手續,雙方辦理完發貨手續后,貨物的數量和安全以及完好性有出入的,均由乙方承擔所有損失;

  5、甲方發貨清單為一式五份,經雙方清點貨物數目簽字確認無誤后,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所執四份貨物清單,一份交收貨人作為收貨憑證。其余三份交收貨人簽字蓋章后返回甲方,作為有效運輸結算憑證;

  6、捆綁繩索和產品軟性包裝箱之間必須墊有木板片等保護材料,以確保產品不會因為捆扎而變形,凡因裝車后任何因素導致甲方貨物失落破損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7、自甲方貨物裝上乙方指派車輛后,其貨物保管之責隨之轉到乙方,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貨物丟失或損毀、污染、被雨淋濕或受潮、包括整車被盜的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有責任協助提供乙方理賠所需的相關材料;

  8、乙方承運甲方貨物時,應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安全送達甲方指定的客戶收貨地,乙方單方面延遲承運時間等原因造成甲方客戶拒收或退貨,造成甲方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9、貨到客戶處,如發生找不到收貨人、客戶拒收等異常情況,乙方應及時聯系甲方運輸負責人解決,乙方不得擅自卸貨或將貨物拉回倉庫。沒有甲方的書面單據認可,乙方不得隨意從甲方客戶處拉回貨物,對于乙方擅自拉回的貨物甲方有權拒收,且無論甲方是否收貨,由此而產生的運輸等費用甲方不予結算;

  10、貨到甲方客戶處,發生部分貨物損壞、短少的,由收貨人將破損情況寫在送貨單上,并注明是否收下,雙方簽字確認;甲方與乙方協商處理破損賠償,并由甲方決定是否將貨物拉回至甲方倉庫,所有返回貨物拉回倉庫后必須通知甲方倉庫驗收并由甲方倉庫出具收貨證明;

  1、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交通事故,預計不能按時到達的,乙方應立即電話通知甲方并說明情況,以便甲方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系諒解和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2、對于乙方接觸到甲方客戶的各種商業信息或運輸業務,乙方不得透露,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損失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的責任;

  甲方:乙方:日期

貨物運輸合同 篇6

  托運方:

  承運方:

  托運方詳細地址:

  收貨方詳細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 品名 規格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元)

  第二條包裝要求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托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托運方違約金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托運方:承運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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