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買賣合同模板匯總7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fā)揚,人們愈發(fā)重視合同,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置業(yè)有限公司
乙方:王莉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乙方購買園西公寓閣樓一事達成如下協(xié)議:
1、甲方同意將其自有產權的“園西公寓”閣樓1套( 位于 1號樓2-501
樓頂)轉讓給乙方,房號 1號樓2-601套內建筑面積約 87.72 平方米。
2、該閣樓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壹拾捌萬 元整(小寫: 180000.00 元)。該價款不含各項稅費,如需繳納各項稅費,由乙方承擔。
3、該閣樓不辦理產權證,但如以后政策調整,可以辦理產權證,甲方協(xié)助乙方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4、該房用途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結構與用途,如乙方違反,所產生的一切后果與安全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5、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xié)議最終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7、本協(xié)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日 期:20xx年 月日日 期:201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2
需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實際經營地址: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方式: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注冊地址:
實際經營地址: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方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等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著平等互利等價有償?shù)脑瓌t,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電梯維護的有關事宜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電梯維修
2、電梯位置:
3、電梯編號:
4、電梯型號:
5、數(shù)量:一臺
二、維修方式:全包
三、維修期限自主合同簽訂后 日內完成,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期 天, 年 月 日交付。
四、維修費用為 元,合同簽訂后 日內,甲方預付合同價款20%,交工并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價款60%,余款于維修期滿后 日內無息支付。甲方在支付價款時,乙方應出具等額 類正規(guī)發(fā)票。
五、根據(jù)國家標準及乙方的工藝和規(guī)范內容及要求進行維修工作,以使設備正常運行。上述標準亦是甲乙雙方驗收是否合格的標準。
六、保修期為 月,如在保修期內電梯出現(xiàn)任何問題,甲方有權憑本合同通知乙方免費到場維修,逾期甲方有權另行通知其他人員維修,其費用由乙方承擔(從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結束,經甲方確認再無保修責任后的一個月內進行保修金結算,付清余款。
七、乙方應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分核發(fā)的相應許可,作業(yè)人員應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
八、作業(yè)中乙方應當負責落實現(xiàn)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yè)安全,因作業(yè)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害由乙方承擔。
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轉包。
十、甲方指派 為其駐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jiān)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xù)和其他事宜;乙方指派 為駐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與甲方駐地代表聯(lián)絡。
十一、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約定期限支付費用的,或乙方未按合同約定交工的,每延誤一日,延誤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價款千分之十的違約金。
十二、乙方的維修工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維修標準的,乙方應當返工,并按照 合同價款2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乙方應當承擔返工和復檢的費用。
十三、一方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由責任方承擔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損失。
十四、合同生效后,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由違約方賠償另一方的損失,損失金額為合同總價款的20%。
十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因一方遲延導致遭遇不可抗力的,由遲延乙方承擔責任。不可抗力解除后,合同是否繼續(xù)履行,雙方另行協(xié)商。
十六、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糾紛時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電梯維修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七、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一、購機前,請消費者知曉如下事項并進行如下確認:
1.移動電話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
2.移動電話包裝盒上的商標和機型是否是您所需要購買的;
3.包裝盒條形碼串號(imei)是否完整,gsm手機可在移動電話上按'#06#,將所顯示的15位移動電話串號與移動電話盒上的串號核對是否一致;
4.查看移動電話外形是否有磨損、裂痕等其他損壞情況;查看機身上的螺絲是否有被擰過的痕跡;
5.移動電話配置是否齊全,與銷售商承諾的是否一致,并在下面合同條款中予以確認;
6.查看移動電話累計通話時間,如顯示時間低于10分鐘,屬正常范圍;
7.移動電話保修卡是否是原廠保修卡。
二、購機中,請消費者進行如下確認:
8.消費者購買_________品牌_______型號移動電話______部;每部移動電話還包括下列配置:原裝電池板_____塊,串號___,非原裝電池板_________塊;原裝座充電器_________部,原裝便充電器_________座;非原裝座充電器_________座,非原裝便充電器_______座;原裝耳機_________副,非原裝耳機_________副;其他_________;
9.銷售商承諾所提供商品是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準予流通且質量符合國家法定標準的產品;
10.消費者支付購機款_________元(人民幣),如消費者購買的移動電話屬分期付款或享受套餐服務的,還需同時遵守其他相關約定;
11.銷售商須向消費者提供加蓋銷售商公章的原廠保修卡、原廠提供的保修條例或規(guī)則等有關單證和資料,并指導、協(xié)助消費者填寫“三包”憑證上須填寫的內容;
12.銷售商須開具加蓋公章銷售發(fā)票給消費者,銷售發(fā)票上須填寫該移動電話機身串號、出廠序號(批號),配件、產品商標和型號、價格、銷售日期等內容。
三、購機后,請消費者注意如下事項:
13.消費者購買移動電話后還可查看您所購買的移動電話是否有進網許可證。檢驗進網許可證可登錄國家信息產業(yè)部網站()或通過電話(010)88558800、(010)88558516對移動電話進網許可證的真?zhèn)芜M行查詢。
14.消費者須妥善保管購機發(fā)票、合同、保修卡和銷售商、生產商提供的其他單證。
15.消費者在三包期限內使用移動電話出現(xiàn)質量問題,務必前往有授權的特約維修部門報修,否則您將有可能失去國家“三包”規(guī)定對您的保護;
16.請消費者特別注意下列條款:
a、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主機出現(xiàn)《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商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fā)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b、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移動電話主機出現(xiàn)《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商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c、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xiàn)《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不管是否相同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商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請消費者注意:每一次修理務必要求修理方正確填寫修理記錄)
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網絡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名稱
性能故障
主機
(三包有效期1年)
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
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
無振鈴
撥號錯誤
非正常關機
sim卡接觸不良
按鍵控制失效
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
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
充電器(三包有效期1年)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電器無法正常充電
電池(三包有效期6個月)
充電后移動電話仍不能正常工作。
判斷依據(jù)為電池容量不小于80%
移動終端卡(三包有效期1年)
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線耳機(三包有效期3個月)
不能正常送受話
數(shù)據(jù)接口卡(三包有效期1年)
不能正常工作
17.簽約本合同的銷售商承諾:符合換貨條件,并且銷售商有同型號同規(guī)格移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予以退貨,但對于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中《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收取折舊費,但折舊費率以0.25%計;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xiàn)《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商負責15天內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銷售商逾期未能更換的,銷售商以移動電話價款×0.25%(天)對消費者提供補償。
18.補充條款(買賣雙方可就上述條款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
19.本合同是本次交易活動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銷售商(蓋章):_______
消費者(簽字):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4
1、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 1) 合同的對內效力!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遵循合同約定,依誠實信用原則正確$完全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違反義務,在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時,當事人必須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對方的同意,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 2) 合同的對外效力!合同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非法阻撓當事人主張權利與履行義務;( 3) 當事人違反合同的,將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得經債權人申請采取強制措施使債務人依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履行義務!
合同生效時間是以條款約定為準。不一定要注明地點,但是注明簽約地點,一旦糾紛可以更好確定管轄權。 有些種類的合同由國家法律強制規(guī)定需要辦理相關手續(xù)才合法。大部分合同不需要辦理專門手續(xù),只要雙方達成合意既可。雙方也可自愿公證。經公證后的合同,證明力要強于未公證的合同。 具體說來,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條對合同生效時間作了兩層規(guī)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說,合同的生效,原則上是與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產生效力。那么合同何時成立根據(jù)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崩缳I賣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生效沒有特別約定,那么雙方當事人就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時,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也就是說,某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后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例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guī)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書面合同沒有簽字有效嗎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有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之別。法律法規(guī)要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合同無效。
經當事人雙方充分協(xié)商,就合同的內容及相關事宜進行約定后,一般應接著進行最后的議程,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中簽字或蓋章。沒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就不能最終確認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協(xié)商一致,也就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有效。為此我國《合同法》
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但是,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也只是形式問題,實質上應當追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一個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已經履行,而僅僅是沒有簽字蓋章,就認定合同不成立,則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此,《合同法》第37條規(guī)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當發(fā)生糾紛后,一方當事人不能再以未簽字或蓋章而認定合同無效。
四、合同生效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ㄒ唬┖贤У膶嵸|要件
1、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ǘ┖贤У男问揭
合同生效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guī)定,即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特別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二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如根據(jù)三資企業(yè)法訂立的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三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五、合同成立等于合同生效嗎
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如何確定合同是否生效,在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ㄒ唬┖贤斒氯擞喠⒑贤瑫r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先決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經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所謂締約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jù)以獨立訂立合同,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據(jù)此,年滿18周歲,或者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訂立合同。間歇性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他們不具有締約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不能訂立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yè)務范圍內,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產經營和業(yè)務范圍內的締約行為能力。
(二)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發(fā)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構成法律行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是構成有效合同的先決條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詐、脅迫或者重大錯誤下訂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屬于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
。ㄈ┖贤贿`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當然條件之一。但必須注意的是,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xié)商加以改變的強行性法律規(guī)定。換言之,當事人并不必須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導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任意性規(guī)定。強行性法律規(guī)定的標志是一般冠以“不得”、“必須”等詞語,而任意性規(guī)范則用“可以”等詞語表示。另外,合同不違反法律,還指合同的內容,即設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合法。如果合同內容的部分條款有效、部分無效,那么部分條款被確認無效不影響有效條款的效力。
。ㄋ模┖贤膬热荼仨毚_定或可能!耙婪ǔ闪⒅跫s,于當事人之間猶如法律”。因此,作為確定當事人各自權利義務依據(jù)的合同內容對于判斷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發(fā)生糾紛時判斷孰對孰錯具有重大意義。合同內容確定,是指合同內容在合同成立時必須確定,或者必須處于在將來履行時可以確定的狀態(tài)。合同的內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規(guī)定的特定事項在客觀上具有實現(xiàn)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內容屬于事實不能、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種情形,則合同無效。
另外,根據(jù)《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合同,必須依照規(guī)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能生效;否則,即使具備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
綜上所述,合同的生效與簽訂時間不一致,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買賣合同 篇5
賣 方: 甲 方
買 方: 乙 方
經充分協(xié)商,甲乙雙方現(xiàn)就房屋買賣事宜訂條約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商定房款實際總價額為人民幣(大寫)元整(¥ 元)。
二、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屋座落:
建筑面積: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將房屋及附屬物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時,應將該房屋騰空,清結該房屋已發(fā)生的水、電、電話、有線電視等各項費用,并將付訖憑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于乙方驗收。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fā)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與鄰居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五、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fā)生爭議,雙方應采取協(xié)商辦法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八、其它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聯(lián)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聯(lián)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中間人: 聯(lián)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四鄰簽字: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范疇有著不同的含義。在法學范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fā)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guī)定,并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fā)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边@實際上是規(guī)定貨物發(fā)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并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guī)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guī)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guī)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guī)定為價格風險!逗贤ā返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睆膰H民間習慣發(fā)展起來的貿易規(guī)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著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xiàn)代瑞士法和羅馬法采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采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采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fā)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占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發(fā)展。因此,現(xiàn)代貨物買賣規(guī)則以及多數(shù)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采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么,什么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tài)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于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于一起發(fā)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fā)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于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后,賣方倉庫的貨物發(fā)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么,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fā)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于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于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shù)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并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志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guī)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guī)定,如《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guī)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jù),或向買方發(fā)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钡覈逗贤ā穼ω浳锾囟ɑ鳛轱L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并沒有作出規(guī)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guī)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边@里的置于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guī)定?置于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guī)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guī)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后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并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買方的待發(fā)運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里,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fā)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边@條規(guī)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系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xiàn)。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于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并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fā)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于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yè)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說,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采用風險應于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yè)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于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yè)欺詐的原則出發(fā),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fā)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fā)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著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于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于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說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guī)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逗贤ā访鞔_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fā)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shù)。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guī)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蔽覀冞@里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占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于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于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fā)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于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于單證來說,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于前者來說,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對于后者來說,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占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占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shù)淖C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并不意味著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采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系到買方能否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關系到賣方是否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fā)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占有權不發(fā)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說,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占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fā)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guī)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guī)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于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于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說,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說。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占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于那些構成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于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占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愿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于采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fā)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guī)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于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尋找適當?shù)馁I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yè)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說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guī)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fā)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說,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其次,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考慮到海上路貨特殊的交易流轉。因為賣方買受的可能是正在海運中的貨物,后來又把仍在海運中的貨物轉賣給買方。因此,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就轉移給潛在的買方。上述這樣的賣方,無法對貨物品質進行檢驗確認,而存在的品質問題又不是這樣的賣方所應承擔的。因此,從有利于海上路貨的正常流轉,促進交易和公平,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一般情況下賣方不承擔品質擔保義務。即使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付時就發(fā)生轉移,貨物交付的標志是合同的訂立。但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而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貨物的風險不發(fā)生轉移。《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沒有明確這類貨物買賣的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但第68條仍規(guī)定了賣方所應承擔的責任:“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痹谫I賣運輸途中貨物時,賣方的品質擔保的有限度,對買方來說也是公平的。買方是在明知在途貨物的風險存在的情況仍接受賣方的要約或給賣方以要約,表明買方自愿承擔在途貨物包括品質風險在內的風險。這種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可能存在品質問題的貨物。即使標的物的確存在品質問題或遺失,也不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條款。但是,如果賣方明知貨物存在品質問題或已經遺失,仍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而與買方訂立合同,這已是商業(yè)欺詐行為,違背合同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貨物的風險責任也由賣方來承擔。
第三,合同成立是這種交易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于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采用訂立主義。合同未成立前,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fā)生轉移。合同訂立意味著賣方將在承運人實際占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完成貨物的交付。這與貨物需要運輸,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就完成貨物交付在本質上并沒有區(qū)別。合同訂立,特別是通過合同訂立將承運人實際占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由買方享有在途貨物的所有權,標志著賣方完成了交付貨物給買方的行為,貨物的風險隨著這一交貨過程發(fā)生轉移。這一交貨過程形式上以合同訂立為標志或者說以合同訂立為載體。因此,我們說,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在合同訂立時發(fā)生。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買賣在途貨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仍是采用交付主義而不是采用訂立主義。所以說,貨物的特定化仍是海上路貨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買賣合同 篇7
一、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的:
①在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yè)執(zhí)照的原件,同時注意其證件復印件等非原件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審查營業(yè)執(zhí)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劭梢酝ㄟ^當?shù)氐墓ど坦芾聿块T審查對方實際注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艽_認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的,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信息,最后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 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為準,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三、標的物名稱、規(guī)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shù)量及價款
1、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注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種、規(guī)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注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3、數(shù)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shù)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shù)事項應由雙方協(xié)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四、質量要求方面
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yè)標準或企業(yè)標準,也可以協(xié)商確定。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于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如果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五、產品的包裝標準
貨物的包裝方式對于貨物的完好至關重要,包裝不到位就可能發(fā)生貨損,引起糾紛。對于包裝方式可以按約定的包裝,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棱兩可的詞語。
2、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準確。
3、履行方式指的是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
七、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
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xiàn)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因此對交付的相關內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八、檢驗標準、時間、方法。
合同中應當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復的時間、發(fā)生質量爭議的鑒定機構。買方收到標的物后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fā)現(xiàn)貨物的數(shù)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于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并在發(fā)現(xiàn)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應該具體、明確。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guī)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針對虛開支票欺詐的,我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防范,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jù)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供不需求。另一種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xiàn),如能兌現(xiàn)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fā)貨,從而避免損失。
十、違約責任方面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具體可行。如果雙方違反了應盡的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行為的懲處,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要明確具體。此外,對于約定的爭議處理機構和起訴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轄權。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1、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
出賣方應該注意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
對于對方業(yè)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才能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惡意履行。
合同惡意履行的情況比較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對對方資信有質疑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關證據(jù),出現(xiàn)糾紛時,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4、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盡管我國《合同法》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各種形式,但非書面形式在發(fā)生糾紛時不好確定雙方責任,容易被人利用進行欺詐。因此,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交易情況可以適當調整合同部分條款內容,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如果有疑問的還可以咨詢有經驗的專業(yè)律師或工商局。保證買賣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交付時起發(fā)生所有權轉移。
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承擔
標的物風險責任負擔,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在買賣合同中,對于債務不履行或不協(xié)助履行,標的物的風險通常由有過失的一方負擔。在標的物非因雙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發(fā)生意外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根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風險負擔按交付原則確定。具體來說,即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不動產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記為權利變動公示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
對于各種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確定的風險負擔原則是:(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3)對于需要運輸?shù)臉说奈铮瑳]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4)買受人受領遲延的,自遲延成立時起負擔標的物風險。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買受人如果不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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