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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

時間:2021-07-31 09:40:11 運輸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運輸合同7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運輸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運輸合同7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澧縣中武亙山碎石廠

  乙方:

  簽訂地點: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 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將碎石運輸承包給乙方。為了明確雙方權力、義務和責任,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運輸地點、線路及單價

  1、運輸目的地:澧縣復興廠東常高速一標段新疆交通建設集團攪和站。

  2、運輸距離:29公里。

  3、單價:以碎石廠運至目的地,按20元/方計量,碎石數量以到達攪和站過磅重量為準(方量與噸位按1:1.5換算)。

  二、結算方式

  1、當乙方運輸量到1萬元,可向甲方申請預支運輸費用的50%作為運輸油耗,確保正常運輸。

  2、當乙方運輸數量過到2萬方(以過磅數量為準),甲方付清乙方運輸費用的95%,余下的5%待合同終止后結清。乙方運輸2萬方后,乙方從交付甲方磅單的三個工作日內付款,甲方如不能及時付款,每天按運輸費的總額2%付給乙方滯納金。

  三、運輸量

  暫定運輸方量為3萬方,根據需要可增加1萬方(按實際數量為準)。

  四、運輸期限

  自本合同簽訂日起二個月內有效,考慮到甲、乙雙方后期合作的續性,雙方可協商延續。

  五、運輸車輛數量

  車輛數量由乙方自行決定,但必須完成甲方所布置的運輸方量,甲方必須提前一天將所要運輸的碎石數量規格告訴乙方,以便乙方好安排車輛。

  六、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只負責碎石廠運輸車輛的裝車和運輸的碎石數量。

  2、乙方負責碎石運輸安全到達目的地。

  3、乙方負責運輸車輛的路線、路面撒漏罰款,還包括負責運輸過程中交警、路政、公路等有關管理部門以及因運輸造成的村民矛盾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己負責,與甲方無關。

  4、乙方運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做到安全、文明、高效,若乙方引起的交通事故,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其責任由乙方負責。

  5、石場內(即至上正式公路)運輸道路由甲方自己負責維護,保證車輛運輸順暢,甲方有義務協調高速公路業主維護好從復興廠下公路至攪和站之間路面,保持車輛能運輸順暢。

  5、在保證運力的情況下,甲方保證乙方為獨家運輸車隊,如乙方(非抗拒性因素外)在甲方提前通知下無法或故意不安排車輛運輸,甲方有權安排其他車輛,并有權終止合同,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七、本協議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可補充、修改,簽字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2

  托運方(甲方):

  編號:

  承運方(乙方):

  合同簽署地: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

  水泥

  第二條、承運數量

  以工程實用量為準。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貨物到達地點、運輸單價(均為含稅價)價格見附表。

  第四條、如遇油價上漲、運輸路線發生變化、道路情況有惡劣變化、國家有關運輸政策發生變化等,影響車輛正常運輸時,雙方可另行協商運輸單價,若協議不成,甲、乙雙方可終止合同。

  第五條、交貨時間及方式

  一、甲方需提前36小時告知乙方水泥用量,乙方根據甲方實際用量調運車輛。

  二、乙方將水泥運至制定工地后,甲方有義務在3小時內協助乙方完成卸貨工作,并完善相關驗貨及簽收手續。

  第六條、驗收方式

  以甲方工地實際過磅數量為準,磅差不能超過千分之三,超過3‰時的誤差由乙方承擔賠償。

  第七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流失、無錯收等現象發生,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乙方出現車輛及相關人員安全責任事故,由承運方全權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運費結算方式

  乙方持有效單據與甲方對賬,甲方應根據所收運輸單及工地收貨入庫單的實際運輸數量結算運輸費用,并在結算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

  第九條、付款方式

  甲方按乙方指定的賬戶支付運費并進行轉賬(需乙方書面提供賬戶,否則視為無效付款)。

  第十條、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必須完成甲方的運輸任務(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因不能正常供應水泥,造成一切的供貨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賠償義務。

  三、如因乙方不能完成運輸任務,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若因甲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時間按時給乙方付款時,則需按銀行同期貸款給付利息。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因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托運方:

  承運方:

  20xx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托運人(甲方):

  地址:

  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帳號:

  承運人(乙方):

  單位全稱:

  地址:

  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帳號:

  依照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運 (具體貨物名稱)(下稱標的物)事宜,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標的物名稱、數量

  1、標的物名稱:

  2、標的物數量:

  第二條 標的物起運及到達地點

  1、標的物起運地:

  地址:

  2、標的物到達地點:

  收貨人:

  第三條:標的物承運日期及到達期限

  1、標的物承運日期:以甲方通知為準。(或具體約定日期)

  2、標的物到達期限:

  3、允許的合理運輸損耗:%

  第四條 運輸費用

  1、運輸費用:(下兩項1.1、1.2為參考,請按實際洽談為準)。

  1.1計算方式:按照結算期實際運輸噸位*運輸里程(公理)總和結算

  1.2以上運費是含稅價,此價格包含但不限于過路過橋費、保險費、裝車費及管理費等所有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2、結算方式:乙方應當于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 (如有:填寫具體指定收貨人信息) 驗貨并合格后日內向甲方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貨物運輸發票及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的簽收單據,甲方在收到前述單證后 日內向乙方付款。

  付款路徑:運輸費用在買方營業地以 方式支付至賣方指定的如下賬戶: 開戶銀行:

  開戶名稱:

  賬 號:

  第五條 運輸方式及安全要求

  1、運輸方式:乙方負責到標的物起運地與甲方辦理標的物裝運及承運等相關手續,并安排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能夠保證甲方交運標的物安全的運輸汽車運輸(或其他約定運輸方式,視情況填寫劃線處) 。甲方有權裝貨前檢查及裝加上鉛封。到達卸貨地點,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在檢查鉛封完整,并化驗無誤,抽取樣品后方可卸貨。在此之前乙方應保證標的物的安全。

  2、運輸安全要求:

  2.1在承運標的物整個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其應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2.2乙方承運車輛及人員到達甲方時,甲方有權對其進行檢查,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權拒付運輸費用;如造成標的物滅失,短少,變質、毀損等無法使用,乙方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3在為甲方提供運輸服務期間,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使用該運輸車輛搭載其他任何貨物。

  2.4乙方承諾具有運輸標的物的資質,如因乙方資質問題造成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造成甲方向第三方交貨不能,引起甲方的任何違約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交貨及驗收

  1、交貨:

  1.1承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將標的物運到指定的地點(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在24小時內以 方式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承運人如將標的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應再次無償運至約定的到貨地點或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

  1.2起運前運輸路線因天氣或政府行為等非乙方原因發生變化,乙方應通知甲方,并按甲方最后認可的路線運輸。乙方未按約定路線運輸而增加的運輸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賠償。

  1.3若因乙方擅自改變運輸路線、怠于運輸或運輸工具不符合運輸條件等原因未能按期運達標的物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甲方因此構成未能對第三方交貨的違約及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1.4乙方的車輛到達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點后,由甲方安排人員進行驗收及卸貨。

  1.5在乙方將標的物交付收貨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標的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乙方應遵照甲方要求執行,因此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執行,乙方應賠償甲方所有損失并承擔標的物貨值 %的違約金。

  2、驗收: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在貨到后 日內就標的物品質、數量等組織驗貨。如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在驗貨時發現標的物變質或數量短少超過合同數

  量的 %的,有權拒絕收貨。乙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賠償等法律責任。若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先予收貨,并在收貨后日內提出異議,乙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險及風險轉移

  1、甲方委托乙方運輸的標的物,由乙方負責購買標的物的運輸保險。

  2、乙方承擔標的物從承運地到安全送達目的地之間的全部風險責任。若運輸過程中發生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標的物損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損失是由任何第三方引起,則乙方在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后,自行與責任第三方交涉責任及賠償事宜。

  3、如乙方在運輸的過程中遇事故,乙方有義務保護好現場,及時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 乙方自行承擔因其違反國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規及運輸車輛管理法規等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并且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的賠償責任。

  2、合同中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運輸過程中標的物滅失、短少、變質等,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包括不限于購買標的物價款、倉儲保管費、運雜費及因實現此損失所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一切費用)。

  4、如果因標的物品質、數量等原因發生甲方指定收貨人拒絕收貨,造成甲方面臨任何違約賠償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5、如發生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約定情形,甲方有權拒絕向乙方支付運費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相當于貨物總價款%的違約金。乙方不得因此對甲方交運的標的物為任何事實及法律行為。

  第九條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水災、戰爭等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合同的一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責任,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4天內向另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事件發生地主管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發生及其影響的證明書,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據此可以依法免除對方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如發生變更或補充,雙方須通過書面形式確認變更或補充的內容,并經雙方蓋章后方可生效。如因交易習慣或交易需要,本合同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簽署或修改,則一方依照另一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傳真號或E-mail地址發出的經過簽章的傳真件或電子文件即視為經該方蓋章的原件,另一方對該傳真件或電子文件簽章,即視為本合同(包括修改或補充的內容)已簽署完畢,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如雙方此后補簽紙件文本,則須同傳真件或電子文件一致,如果不一致,視為雙方修改了已簽署的合同內容。

  2、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無正文)

  托運人(甲方) 承運人(乙方):

  單位全稱(章): 單位全稱(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合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因施工需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望遵照執行。

  一、合同內容:

  工程用沙子、石子原材料運輸費。

  二、合同價格:

  1、沙子、石子:每噸6元。(宏利砂石場)

  2、瓜子片:每噸10元。(英公水庫於潛建筑石料礦場)結算噸位按照沙場過磅運輸單為準。(施工現場地磅抽查)

  三、費用結算方式:費用累計每三個月付到60%,年底結算后余款付清。

  四、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根據工程需要提前通知乙方所需材料名稱、規格、數量和具體要求,以便乙方及時組織材料及車輛。

  2,甲方在材料進場前,必須整理出充足的堆放場地。

  3、乙方人員機械必須遵守甲方各項管理制度,服從管理、聽從指揮,并與其他機械、人員緊密配合,乙方司機必須持有效證件,所有車輛必須手續提全且有效,否則不得使用。

  4、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規定時間及時到指定沙石場組織材料進場,按甲方要求送到施工現場指定地,不得影響正常施工。否則甲方有權按乙方目前所供材料運輸費總款的10%,扣除違約金。

  5、合同簽訂后至合同解除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價格,甚至以罷工相威脅,此種情況一旦發生甲方有權按乙方所供材料運輸費總款的60%為乙方結算。并同時解除本合同。

  6、合同簽定生效,乙方必須將身份證復印件留甲方存檔,否則不予以結算。

  三、安全責任

  1、乙方對其機械及人員的安全自負全責。

  2、乙方不按道路安全操作規程及機械操作規程操作,對他人、物件、設施等造成傷害和損傷的,其全部責任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3、禁止酒后或身體不適時使用機械,嚴禁搶道、長時間占道、接、打電話,違者造成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擔。

  4、確保機械性能良好,否則不得使用。

  5、司機不得帶情緒操做車輛,否則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及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同內容望雙方共同遵守,該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結算后自行廢除。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年_月_日

  ____年_月_日

運輸合同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托運人與承運人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運輸時間等:

  貨物運到時間: 年 月 日 貨物承運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承運人

  住 址

  聯系電話

  托運人

  住 址

  聯系電話

  收貨人

  住 址

  聯系電話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貨物編號

  品 名

  規 格

  性 質

  包裝方式

  數量(件)

  重量(千克、噸)

  保險、保價價格

  貨物價值

  運雜費

  結算方式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方法:

  其他:

  托運人(簽章):

  簽訂時間:

  承運人(簽章):

  簽訂時間:

  收貨人簽收:

  第二條 包裝要求:托運貨物的包裝,應當按照承托雙方約定的方式包裝。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在足以保證運輸、搬運裝卸作業安全和貨物完好的原則下進行包裝。依法應當執行特殊包裝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三條 權利義務

  一、托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托運人的權利:①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及運輸方式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②貨物交付托運后,到達約定地點之前,可以變更到貨地點和收貨人,或解除合同,但應支付因此給承運人增加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

  2、托運人的義務:①按約定支付運雜費;②如實告知承運人所托運的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③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向承運人交付貨物。

  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①要求托運人按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貨物;②對按約定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收取運雜費。

  2、承運人的義務:①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②及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a、電話;b、書面;c、其它 );③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④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車輛、容器應做到外觀整潔,車體、容器內干凈無污染物、殘留物。對于承運特種貨物的車輛和集裝箱運輸車輛,需配備符合運輸要求的特殊裝置或專用設備;⑤辦理交接手續時,應根據合同記載貨物名稱、數量、包裝方式等,核對貨物;⑥對運輸貨物特別是貴重物品,提示托運人保險或者保價。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支付給承運方違約金______。

  2、在托運的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和禁運物品,造成車輛毀損或被相關執法部門查封、扣押或貨物滅失,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貨物包裝原因,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承運人責任

  1、由于承運人過錯,造成未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承運人應支付給托運人違約金______。

  2、因承運人責任將貨物錯送或錯交,應將貨物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交給指定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按______承擔違約責任。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按(a、有保價的,按保價聲明價格賠償;b、保險運輸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協議辦理;c、按______承擔賠償責任;d、按貨物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汽車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應由與托運人簽訂合同的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經舉證后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1)不可抗力;(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變化;(3)貨物的合理損耗;(4)托運方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5)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缺、變質。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依法按第 種方式解決: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當事人各執 份。

運輸合同 篇6

  托運人:

  承運人:

  項目編號:

  托運人因業務發展的需要,與承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簽訂此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及車輛的相關資料如下:

  一、 承運內容

  合同雙方同意,承運人自 20xx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xx年 12 月 31 日止,為托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具體為:托運人視客觀需要,每次以口頭或書面登記的方式向承運人下達運輸任務,除承運人有充分合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證實該任務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外,承運人必須遵照執行。

  如托運人結束在 地區的 移動網絡工程優化 業務,本合同在當月自動終止。

  二、車主、司機及車輛資料和保險

  (一)銀行轉賬信息

  開戶人姓名:

  開戶銀行:

  賬 號:

  (二)車主及車輛情況

  車輛1:

  車主姓名:

  車輛型號:

  車牌號碼 :

  車輛出廠日期: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三)司機基本情況

  司機1:

  司機姓名: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常住家庭地址:

  司機駕齡

  (四)車輛保險情況

  乙方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其所提供的車輛必須購買以下商業保險,并保證該等保險均真實、合法、持續有效:

  (1) 交強險;

  (2) 基本險(1、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不低于 萬元;2、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不低于 10 萬元;3、全車盜搶險,保險限額不低于 萬元;4、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限額不低于 1 萬元;)

  (3) 附加險(1、玻璃單獨破碎險,保險限額不低于 萬元;2、自然損失險,保險限額不低于 萬元;3、車身劃痕險,保險限額不低于 萬元;)

  在上述保險期限屆滿前30天,承運人必須辦理續保手續,并應及時主動地向托運人提交保險續保單據的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校驗。

  注: 以上資料需要原件遞交公司 部核查并備復印件存檔.

  承運人保證:其提交給托運人的上述車輛資料和保險單據必須真實有效,無任何隱瞞和虛假情況,否則,托運人有權逕行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亦視為承運人無條件放棄了托運人尚未與其結算的車輛運輸服務報酬。

  三、運費及付款方式

  合同雙方同意,承運人依照托運人下達的運輸任務,為托運人提供的運輸服務的報酬為:按月結算,每月每車人民幣陸仟伍佰元(¥ 6500.00元),其中1500元以加油卡的形式支付。包含三仟公里里程,超出三千公里后,超出部分的油費按¥ 0.65元/公里 計算,在托運期內發生的車輛過橋路費、高速路費、燃油費及停車費等,由 承運人 承擔。

  托運人于承運人提供稅務機關認可及符合規定的相應數額的發票后,將承運人上月應得運輸服務報酬劃入承運人指定的銀行賬戶;承運人提供的車輛和指派的司機及其他人員所發生的費用和報酬,由承運人自行承擔,與托運人無關。

  四、車輛相關費用的分擔

  (一)本合同中由承運人承擔的費用有:

  1、所得運輸服務報酬的稅金。

  2、承運車輛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應繳納的養路費、路橋年票費和車船稅。

  3、承運車輛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險種、保險限額辦理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費(保險內一定要包括車內人員意外險)。

  3、車輛日常維修費、正常的保養費、維護費。

  4、車輛的年審費用。

  5、司機的費用。

  6、司機的食宿由承運人負責解決。

  7、在托運期內,承運人為履行本合同項下運輸任務,而發生車輛燃油費等。

  (二)本合同中由托運人承擔的費用有:無

  五、承運人的責任

  1、提供設備齊全(具體要求)、性能好、外形美觀、各種相關證件齊全并有效的車輛,確保車輛可以正常使用,并可以達到托運人的各種具體要求。

  2、提供專業司機。

  3、車輛出現故障或異常現象時,應在最短時間內將故障修復,并支付相關的修理費用,維修時間超過一天以上,應在修理期間提供其他車輛供托運人使用;若不能提供替代車輛,扣除相應天數的運費。

  4、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的各種相關手續,如每年的各項年審、買保險等。

  5、因承運人所派司機違章駕駛或有其他不當、過失行為,致使發生交通事故的',則承運人應全面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各種費用;如果造成托運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正常使用車輛的,承運人應提供其他車輛供托運人使用。

  倘若上述交通事故造成托運人、第三人財產損失或者是人員傷亡的,該等責任和損失由當值司機和承運人全部承擔,與托運人無關;若由此造成托運人經濟損失或導致托運人墊付相關費用的,則托運人有權留置承運車輛,承運人應在車輛被留置之后的兩個月內足額賠償托運人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否則托運人有權按照《物權法》等相關規定依法拍賣、變賣留置車輛,以彌補上述損失,拍賣、變賣所得不足以彌補托運人損失的,承運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6、承運人保證:其具備在全國范圍內為托運人提供運輸服務的各項資質條件;其提供的運輸車輛不存在質量問題和潛在的交通事故安全隱患;其指派的司機及其他人員無違法犯罪等不良紀錄,并且不會偷竊或私自更換托運人貨物;其提供的運輸車輛已經辦理了不低于本合同第二條項下的商業保險。

  六、托運人的責任

  1、托運人應在承運人提供符合規定的發票后向承運人支付運費。

  2、承運車輛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用,更不能隨意轉讓或轉借給他人使用。

  3、發現車輛有異常情況或故障時,應立即通知承運人進行維修處理。

  4、在車輛承運期間,為承運司機提供相關場所的出入證件,當合同屆滿時,承運司機應交還給托運人(出入證件工本費 元,由司機或承運人承擔)。

  七、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間內,承運人單方確實需中途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托運人,當月運費按實際使用時間進行結算,如托運人中途解除本合同,也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承運人,當月運費按實際使用時間結算。

  2、倘若承運人不按運輸任務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服務,或者弄虛作假,偽造本合同項下相關證件、憑證、單據,或者違背合同項下保證、承諾,或所作保證、承諾不真實或不能持續保持一致的,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則托運人自發現之日起,有權逕行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承運人除應按照雙方上一次結算金額的 30 %支付托運人違約金外,還應賠償托運人因此而受到的所有損失。因上述違約行為而產生的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均由承運人獨自承擔。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叁份,托運人貳份,承運人壹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將爭議提交托運人所在地法院裁判。

  2 、本合同附件與正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運人:

  承運人:

  簽署人:

  簽署人: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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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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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運輸合同 篇7

  本章共四節,三十四條。

  在綜合各專門運輸法的規定和借鑒國際公約、各國運輸合同立法中的有益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本章的運輸合同。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一般規定。主要規定了運輸合同的一般規則;第二節客運合同,主要規定了客運合同的主要內容;第三節貨運合同,主要規定了貨運合同的主要內容;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主要規定了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內容。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對運輸合同含義的規定。

  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本條可以看作是對運輸合同的定義,這個定義參考了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鐵路法第十一條規定,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意大利民法典第1678條規定,運送契約是指獲得對價的承運人負有將人或者貨物從一地運至另一地的義務協議。

  運輸合同的定義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和旅客、托運人。運輸合同主體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根據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的特性,當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運費或者票款權利承擔運送義務的承運人,另一方是享受運送權利并支付運費的旅客和托運人,雙方當事人的數目視具體合同關系而定。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為數人,如在相繼運輸中承運人可分為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在多式聯運合同中有多式聯運經營人和各區段承運人。承運人多為法人或者組織,但也可以是個人。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具有雙重身份,其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又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2.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有時就是收貨人,但是在多數情況下,另有收貨人,此時,收貨人不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外國和國際公約一般都規定,貨物送達目的地后,承運人有通知收貨人的義務,經收貨人請求交付后,取得托運人因運輸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在存在收貨人的情況下,托運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是為了收貨人的利益,承運人應當依照運輸合同向收貨人交付,但收貨人的權利產生于請求交付之時,而非運輸合同訂立時,收貨人是運輸合同的第三人,也是運輸合同中重要的關系人。

  3.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由此可見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運送行為,不是貨物和旅客。

  4.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義務是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權利是收票款或者運費;而旅客、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與其對應,權利是要求承運人將其運輸到約定地點,義務是向承運人

  支付票款或者運費。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這里的運費是指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

  在本章的立法過程中,對于是否規定運輸合同一章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對于各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已有專門法作了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已對鐵路運輸合同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對航空運輸合同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海上運輸合同作了規定,因此再在本法規定運輸合同就沒有多大意義,同時還會帶來適用上的麻煩,即在本法對運輸合同也作了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到底是適用本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還是適用各專門法中的規定因此在本法中最好不要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本法采納了第二種觀點,這是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運輸合同除了鐵路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外,還存在公路運輸、內河運輸等運輸方式,對于這些運輸合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律規范,而合同法的規定是要對所有運輸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規范。在本法中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就可以對公路等其他運輸方式運輸的合同作出規范。

  2.隨著運輸業的極大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運輸方式,這當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運輸方式,這種運輸合同有許多不同于其他運輸合同的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范圍太窄,只局限于其中要有一種運輸方式是海運工具的運輸合同。本章在借鑒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的基礎上對多式聯運合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這就可以補充我國以前規定的不足。

  3.對于本章的規定與各專門法的關系問題,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只要各專門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有與本章的規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只有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本章的規定。

  4.我國已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于運輸合同的規定詳略不一,有的還有不一致的規定。合同法總則以及本章的規定對三大運輸法起著補充的作用。

  第二百八十九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釋義】本條是對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運輸的規定。

  什么是公共運輸公共運輸包括班輪、班機和班車運輸,還包括其他以對外公布的固定路線、固定時間、固定價格進行商業性運輸的運輸行為。公共運輸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運輸中,對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要比一般承運人的要求高些。在國外對公共運輸行為一般都有專門的行政性文件進行規范,這些行政性文件對旅客或者托運人的利益都作了較為有利的保護。

  2.公共運輸的承運人的運輸行為除了具有商業性的一面外,還由于其是面向社會大眾(包括廣大旅客和托運人)的運輸,具有公益性的一面,例如從事鐵路旅客運輸的承運人就是屬于公用事業單位。

  3.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般都對自己的運輸制定了固定的路線、固定的時間、固定的價格,這是公共運輸最為顯著的特征,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與旅客或者托運人之

  間的合同的內容確定化了。這種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的,而是由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單方制定的,當然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對外公布的固定的價格不是隨便制定的,而是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收入狀況而制定的,并且還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同意。

  4.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與旅客或者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格式化的。公共運輸合同的格式化產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般都具有壟斷性質,以及運輸事務的頻繁發生。這就決定了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但是只有公平合理的,并且依照法律的具體規定而產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托運人的利益。為了防止公共運輸合同內容的不平等,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公共運輸合同一般都要經過國家運輸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所以一般來說對于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我國的國務院或者行政主管部門都制定了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等加以規范,例如我國的政府部門制定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都對公共運輸行為作了一定的規范。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的、合理的運輸要求。但在運輸工具已滿載的情況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可以拒絕旅客的乘坐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正常運輸的情況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拒絕旅客或者托運人要求按時到達目的地的要求。本條強調的是不得拒絕旅客或者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對這里的“通常合理”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在不同情況下,其內涵是不同的,例如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坐的是頭等艙,旅客要求提供空調服務就是“通常合理”,而對散艙的旅客來說,要求提供空調就不是“通常合理”的;其次,判斷是否為“通常合理”,不是依單個旅客或者托運人的判斷,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托運人的判斷;最后,這里的“通常合理”意味著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對旅客或者托運人實行差別待遇,例如同為乘坐普通艙位的旅客,承運人就不能對其中的一些旅客提供免費餐,而對另一些旅客不提供。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安全運輸的規定。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是承運人的一項主要義務。運輸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或者托運人就運輸事宜所作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中一般對運輸時間、到達地點和運輸的安全作了約定,承運人應當按合同中的約定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要求承運人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的規定包含了三層意思:

  1.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合理的期間內進行運輸。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或者合理的期間內,承運人應當將旅客或者托運人托運的貨物運到目的地。如果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或者貨物不能按時到達目的地的,承運人就要承擔運輸遲延的違約責任。

  2.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保證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運輸行為是一項帶有危險性的活動,特別是航空運輸更是高風險的行業,它直接關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因此強調運輸活動的安全性是運輸行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運輸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則。安全運輸就是承運人要確保被運輸的旅客和貨物以及所使用的運輸設備完好無損。有關法律都有專門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

  3.承運人應當將旅客、貨物運到約定的地點。正如前面所述,運輸合同實質上是旅客或者貨物從一個地點到另一個地點的位移,旅客或者托運人與承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希望承運人把旅客

  或者貨物運到約定地點。如果承運人不按合同約定的地點運輸,將旅客或者貨物錯運到另一個地點,如運輸合同中約定承運人應當將旅客或者貨物運到上海,承運人卻將旅客或者貨物運到了南京,承運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九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按照約定或者通常運輸路線進行運輸的規定。

  運輸合同是從起運地點到目的地的位移,所以承運人運輸時都要按照一定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在運輸中,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路線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承運人應當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不得無故繞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之所以要規定承運人要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主要是基于以下兩方面的原因:

  1.承運人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可以規避一些危險。我們知道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都是經過多次運輸行為的檢驗,并被證明是很安全的,如果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就有可能給運輸活動帶來危險,對于旅客或者貨物帶來危害。例如在民用航空運輸中,航空運輸路線一般都是經過精心測航的,選擇的路線一般都是比較安全的(例如少風暴的發生、少強氣流的出現等惡劣天氣出現),在國際民用航空運輸中,通常的運輸一般還要經過航線所經國家的特別準許,如果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就有可能對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2.一般來說,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還有可能造成運輸遲延,而運輸遲延可能對旅客或者托運人精神上、物質上造成損害。

  在有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進行合理的繞行也是準許的,一般不按違約處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由于運輸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體的事由出現而發生的繞行。例如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出現風暴的情況下,航空承運人可以繞行。

  (2)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承運人也可以繞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3.在運輸中遇到危險,為了運輸工具、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承運人也可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可以進行繞行。即使這種危險是運輸前承運人沒有做到謹慎處理使運輸工具處于適運的狀態所致,承運人運輸必須繞行,這種繞行也是合理的。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運人不能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合理繞行。

  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規定。

  支付票款或者運費是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主要的義務。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支付票款的義務一般是在購買旅客運輸票證時履行,旅客沒有支付票款一般是不能取得運輸票證的。如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應當在運輸單證上載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托運人應

  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托運人與承運人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此項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

  如果在運輸單證中沒有載明應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收貨人一般可以拒絕支付運費。按運費的支付時間可以分為“運費預付”和“運費到付”兩種。“運費預付”是指承運人在簽發單據之前就已經收到運費。這種支付方式是受承運人歡迎的,因為他們無需承擔運費的風險,但不可抗力滅失的除外,“運費到付”就是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承運人才能收到運費。這種支付方式對于承運人來講,承擔的風險比較大,但是這種支付方式在運輸中時常出現,例如海上的國際貨物運輸中,在FOB價格條件下,買方才是真正的托運人,所以就有可能采用運費到付的方式,但此時,應當在運輸單證中注明,運費由收貨人支付。

  本條規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有向承運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費的義務,同時也規定,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合理路線運輸而增加票款或者運費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在日常的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常常出現這樣一些情況,承運人不按照運輸合同中約定的運輸路線或者合理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向旅客要求增加票款,向貨物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要求增加運費。承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照約定的路線或者合理的路線進行運輸,是其自己的過錯,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所作的規定。

  旅客運輸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其訂立和成立與其他民事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運輸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時間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合同行為主體方面來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運輸部門一般具有獨占的地位,制作并發布標準合同,其相對人是社會中不特定的大眾,任何人都可以按這些企業發布的標準合同確立合同關系。但是旅客運輸領域中還有一個特殊情況的存在,即旅客運輸供求關系所造成的運力與運量的矛盾總是存在的。在運力大于運量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應拒絕也不會拒絕旅客。如果在運力小于運量的情況下,承運人就可能滿足不了所有旅客的要求。在實踐中,如鐵路客運中,往往在售票窗口告示某車次的可售票的數量;班輪客運中承運人在營業地或者報紙上公告航次和艙位數量,承運人在此運量的范圍內才受拘束。

  2.從運輸合同的內容來看,承運人所制作公布的客票、價目表和班次時刻表等間接或者直接地構成合同內容,但是否構成合同的內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為界限,在旅客購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這些內容的性質僅在于說明承運人的運輸能力、運輸安排、價格等實際情況,對承運人法定資格、經營范圍、經營行為能力的公示,此時上述內容還不構成具體運輸合同的內容,只有在旅客向承運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后,合同才成立,上述內容也才成為運輸合同的內容。

  3.旅客運輸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時,合同成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義務,即支付票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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