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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

土地使用合同

時間:2021-07-16 09:32:47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土地使用合同集錦10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土地使用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使用合同集錦10篇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為盤活國有存量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XX市土地儲備供應暫行辦法》等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收購方:XX市土地儲備供應中心(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職務:,住址:樊城炮鋪街3號,聯系電話:3486000。

  被收購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第二條 甲方收購位于的國有土地,面積平方米(合畝),用途為用地,其四至位置:東:;南:;西:;北:。《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為:,原土地取得方式。

  第三條 經協商土地收購價格(含地上建筑物)確定為(大寫)人民幣萬元/畝(元/m2)(小寫)萬元/畝(元/m2)。總額為(大寫)人民幣萬元/畝(元/m2)(小寫萬元)。

  第四條 收購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經市政府批準后日內,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土地收購款總額的10%即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充抵土地收購款。

  ㈠本合同經政府批準后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土地收購款(大寫)萬元(小寫)萬元。

  ㈡本合同經政府批準后日內開始甲方分期付給乙方土地收購款。

  第一期:年月日前付給乙方土地收購款總額的%即萬元;

  第二期:年月日前付給乙方剩余土地收購款總額的%即萬元

  第三期:年月日前付給乙方全部土地收購款即萬元。

  分期支付的土地收購款計利息。

  第五條 甲、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㈠甲方的責任的義務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條一款規定按期支付乙方土地收購款。

  2、甲方在支付收購定金后,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于年月日驗收乙方交付的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

  ㈡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收購定金的同時,向甲方交付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資料,并開始清理、搬遷、拆除其宗地范圍內的暫停戶、工程技術設備和房產設施。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

  2、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并提供相關資料。

  3、若因該宗地或房產權屬發生糾紛,乙方負責協調處理。

  第六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一經簽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即為違約。

  ㈠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按期支付收購款,每延遲一天,按應付款項的3‰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㈡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每延遲一天,按應付款額的3‰賠償甲方損失。

  ㈢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違約方按本合同約定土地收購款總額的13‰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商定可簽訂補充協議。若因本合同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XX市簽訂,壹式陸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叁份。

  第九條 本合同經XX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章)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根據《_________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_________市國土局為一方(以下簡稱“市國土局”),_________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另一方(以下簡稱“用地者”)(“用地者”一詞在本土地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使用規則中的上下文許可的情況下亦包括用地者的繼承人或受讓人)。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本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簽訂日期起三十(30)天內,由_________市國土局將編號為_________壹號地段,土地面積約_________平方米的地塊(以下簡稱“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權益,一次性出讓和轉移給用地者使用。甲地段位置圖見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圖紅線范圍。甲地段之面積以實際批出的宗地圖為準。

  土地使用年限伍拾(50)年從簽署本土地使用合同日期起計,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用途如附件四之發展大綱圖,包括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上述各項定義見土地使用規則)。

  第二條 用地者同意支付下列款項成交甲地段:(i)地價總額為_________萬港幣;(ii)征地費總額_________萬港幣;以及(iii)為單身職工宿舍用地另付_________萬港幣。上述(i)、(ii)和(iii)之總和稱為“用地價款”。

  第三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所附之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用地者愿意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第四條 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規則第二條和第三條的方式支付上述第二條的款項。

  第五條 在用地者付清上述第二條的用地價款后,_________市國土局應即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將甲地段的空地占有交付給用地者。

  第六條 用地者應每年向國土局支付土地使用費,根據土地使用規則第四條界樁定點所確定的甲地段的確實面積,每平方米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當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規則規定的規劃用途和程序,進行贈與、出售、交換、抵押和出租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無論上蓋建筑物完成與否。

  第八條 _________市國土局及一切屬下部門于行使土地使用規則項下的任何有關之權力或采取任何行動前,必須提前二十一日發出書面通知用地者為有效。

  第九條 交付于用地者的必須是空地占用,沒有任何未經授權的建筑物或任何其他非法占有。

  第十條 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可即按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的土地使用規則,開發建設甲地段。

  第十一條 本地區使用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的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有關本合同的某一事項未加以規定時,應參照國際商業慣例。

  第十二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正本一式三份,_________市國土局一份、用地者一份、_________市公證處一份。本合同副本八份,_________市計劃局一份,_________市國土局一份,_________市稅務局一份,_________市建設局一份,_________市財政局一份,用地者兩份。

  _________市國土局(蓋章):_________ 用地者(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土地使用規則

  為了切實履行市國土局和_________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土地使用合同(編號:_________號)(以下簡稱“土地使用合同”),保證_________經濟特區城市規劃的實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確用地者的權利和義務,訂立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產(或____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________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產樓層__________層,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_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____________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__%共計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____房產后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帳戶,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抵押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以下簡稱甲方)抵押人:黃兆純(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貸款需要,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

  第一條乙方抵押的地塊位于洪湖市新堤辦桑田街三巷五號土地總面積146.48平方米,其東鄰張大紅,南鄰小路,西鄰小路,北鄰小路。

  第二條抵押土地于20xx年2月16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土地證號為:洪湖國用(20xx)第2351號。

  第三條經評估,該宗土地使用權單價為元/平方米,總價為人民幣萬元,按%的抵押率,該宗地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數額為人民幣元,貸款限期為年。

  第四條抵押期間,抵押的土地由乙方負責管理、經營,乙方應維護好抵押土地,不得出現人為毀損。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屆滿,乙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償還貸款本息,甲方應將《土地他項權利證書》及時歸還給乙方。的氏押期滿,乙方因故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應與甲方協商解決,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及時辦理抵押續期手期。

  第六條抵押期滿,乙方不能覆行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內宣告解散、破產的,甲方有權依法處置抵押土地、處分所得,甲方有優先受償權。

  第七條乙方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押或己設定抵押登記等情況所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發生變化必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條抵押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合同法》處理。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法人代表:

  乙方:(章)

  法人代表:

  20xx年元月12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共計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__日內,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 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__%以內。

  3.3 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準后實施。

  3.4 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并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 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建成并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范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4.2 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簽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 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 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 公用設施完成后,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 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 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 開發區域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 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___日內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 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并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_______年內招引并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__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 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并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6.3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于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為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土地使用合同 篇6

  抵 押 人(以下簡稱甲方):福建南安穎華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戴榮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抵押事項進行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清償債務以合法擁有的座落在南安市康美鎮赤嶺村南國用(籍)第00090244號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經濟擔保。其四至為:東鄰規劃路;西鄰雜地;南鄰康福公路;北鄰雜地;抵押土地面積5296.00平方米,現用途為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出讓,終止使用日期為20xx年02月27日。地上建筑物建有倉庫廠房等一并作為抵押物。

  二、擔保范圍:

  1、抵押借款的貸款本息。

  2、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3、甲、乙雙方應繳納的稅費。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額: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于乙方,期限 月,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地塊經評估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抵押出讓總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甲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權總地價的 %,折合人民幣 元,大寫 ,為最高額貸款付給乙方。

  四、民事責任:

  1、甲方對產權的責任。抵押期間,甲方應維護抵押地塊土地使用現狀的完好。乙方有權按抵押合同約定,檢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使用狀況。

  2、甲方占管期間,未征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的土地出租、變賣、贈與、調換,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辦法。 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為無效。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或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乙方賠償,并支付乙方主合同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出現上述情況乙方可提前收回借款。

  六、抵押物的處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占有或處分土地使用權時,處分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雙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納抵押人與 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應交的出讓金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七、合同的登記與解除: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需及時共同辦理抵押財產的登記手續,甲方不得無故拖延,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2、抵押關系終止,甲、乙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向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注銷抵押登記。

  八、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議定補充如下:-

  ————————————————————————————————————————————————————— 。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并經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登記后生效。

  十、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一式一份,甲、乙雙方、登記機關有關部門各執一份。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簽約地點:

  月 日 抵押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土地使用合同 篇7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略)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曳皆諳蚣追街ц鍛耆?客戀厥褂萌ǔ鋈媒鷙骭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土地使用合同 篇8

  出讓人: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 局(甲方):

  擬受讓人:(乙方)。

  甲方與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條 甲方將位于的宗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宗地編號為,宗地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宗地四至:東 ,南,西 ,北 。

  第二條 本地意向書項下擬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年。

  第三條 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 通,即 。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通,即 ,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 。

  (三)現狀土地條件: 。

  第四條 本用地意向書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大寫)(¥ );總額為人民幣 (大寫)萬元(¥ ),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大寫)(¥ );總額為人民幣 (大寫)萬元

  (¥ ),付款方式為 。

  第五條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書的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

  附屬建筑物性質;

  建筑容積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

  投資強度 ;

  綠地比例 ;

  開工建設時間 ;

  竣工時間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六條 乙方同意在本用地意向書項下的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

  (2);

  (3);

  第七條 乙方知悉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的內容

  需要在土地交易場所和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公示 日,并根據公示七滿的反饋情況,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甲方審查發現確實存在違反法律

  法規行為的,協議出讓程序終止。

  (二)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甲方審查沒有發現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雙方將按本意向書約定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八條 符合本意向書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九條 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附件,與本意向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甲方): 擬受讓人(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9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于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后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

  甲方:

  乙方:

土地使用合同 篇10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_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法定名稱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采用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乙:_________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建筑面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層數,最高/平均_____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三、公益工程

  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范圍內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設計、施工、竣工

  4.1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4.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日內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少于________平方米。

  4.3規模大的、特殊的復雜工程,其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__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____日。

  4.4用地者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五、建筑維修活動

  5.1用地者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5.2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5.3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六、供水、供電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七、監督檢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7.4用地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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