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股東協議書四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書的重要性,簽訂簽訂協議書可以使事務的結果更加完美化。那么協議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股東協議書4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股東協議書 篇1
甲方:xxx
乙方:xxx
丙方:xxx
丁方:xxx
卯方:xxx
甲乙丙丁卯就合伙開辦飯店一事達成一致,為保證合伙事務順利執行,特訂立協議如下,以資各方共同遵守。
一、一般約定
第一條 本協議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并簽署。
第二條 本個人合伙各方為:
甲方:張三,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李四,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丙方:王五,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丁方:趙六,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卯方:
第三條 本協議所約定的個人合伙經營范圍為餐飲(火鍋店),火鍋店地址為:財富路發財巷999號。
第四條 本協議所約定的火鍋店經營形式為個體戶,字號為聚賢樓。
第五條 本協議約定的合伙期限為五年,自本協議簽訂生效時起算,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合伙期限期滿后繼續經營,并決定再次經營的期限;也可以根據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提前終止經營期限,并進行清算。
二、合伙人出資
第六條 本協議所約定的經營項目中協議各方均出資,出資比例為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5:3:1:1。
第七條 各方出資額度為:甲方五萬元,乙方三萬元,丙方一萬元,丁方一萬元。
第一款所述出資均為貨幣出資,幣種為人民幣。
第八條 各方出資應于20xx年 12 月31日前完成,各方應將出資匯入指定賬戶。
第一款所述指定賬戶開戶行為中國富民銀行 ,戶名:張三,賬號:123456789。
三、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
第九條 火鍋店利潤分配原則上按照出資比例進行。
第十條 本協議所稱利潤是指火鍋店在扣除日常開銷、稅費、職工工資及相應應付款后的凈利潤,凈利潤原則上按月分紅。
第十一條 月凈利潤在十萬元以內的,原則上不進行分紅,該月的凈利潤應逐月累計,至凈利潤超過十萬元時,在累計超過的當月將凈利潤進行全額分紅。
第十二條 每月五日為分紅基準日,基準日后三日內,總經理應將合伙人上月應得分紅匯入各合伙人指定的賬戶。當月如遇清算,則當月利潤隨清算時一并分配。
第十三條 火鍋店如發生虧損和其他原因對外形成債務的,首先由火鍋店自有資產進行清償,不足部分,對外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承擔。
新合伙人加入或者原合伙人退伙的,僅對其退伙前或入伙后形成的債務對外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因承擔連帶責任導致承擔了其他合伙人應承擔份額的一方,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四、合伙事務執行
第十五條 合伙人一致推選張三擔任火鍋店總經理即合伙事務執行人。
第十六條 火鍋店的日常經營及財務、人事均由總經理進行管理。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推選李四擔任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進行火鍋店店內的管理,即火鍋店店內的日常經營活動主要由李四負責管理。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每月付給總經理一萬元的勞動報酬,付給副總經理六千元的勞動報酬;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對上述勞動報酬進行及時調整。上述合伙人在取得勞動報酬后,仍有權利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獲得全額分紅。
合伙人對火鍋店的經營情況有知悉權,總經理應當保障各合伙人的知悉權。
第十七條 對外的相關協議、合同由總經理簽署方生效。
第十八條 火鍋店每月應當形成財務報表,總經理應當將財務報表進行復制后報送各合伙人參閱。
各合伙人有權監督火鍋店的財務情況,各合伙人對總經理所報送的財務報表有權進行質詢。除質詢人特別同意以外,總經理應對質詢事項作出簽署其名字的書面說明。
第十九條 火鍋店聘任管理人員及招錄員工由副總經理提名并經總經理決定。
第二十條 以火鍋店名義對外進行擔保或者需變更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一條 因客觀情況火鍋店需變更字號、經營范圍、主要營業場所等事項的,實行合伙人一票否決制,否決的合伙人應當退伙并進行退伙清算,但各合伙人重新達成一致協議的除外。
合伙人認為有其他重大事項需要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議的,可以提請總經理召開全體合伙人大會,形成書面的決議,并按決議執行。
五、合伙人的退伙與入伙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況下,合伙人應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個人喪失債務清償能力的;
(三)人民法院要求執行合伙人在火鍋店中的資產的。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退伙的,其退伙應分配資產應以火鍋店凈資產為基準,依照出資比例從凈資產中進行分割。
退伙后,退伙人的財產份額以貨幣方式進行退還,但將出資份額轉讓給其他合伙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如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新合伙人必須經本協議中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并重新達成新的合伙協議后方能入伙。
第二十六條 新合伙人的出資在火鍋店中所占比例按照新合伙協議中約定的比例確定。
六、增資、減資
第二十七條 經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增加資金投入或者減少資金投入。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變更投資金額的,利潤分配及債務承擔按照變更后的出資占總出資的比例進行處理。
七、火鍋店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解散火鍋店。
第三十條 決定解散火鍋店的,各合伙人應當參與清算,火鍋店的凈資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返還給各合伙人。
八、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合伙人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如實出資的,按照其未出資的數額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事務執行人未能積極履行其忠實及勤勉的管理義務或者惡意侵占合伙財產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利向合伙事務執行人索賠。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其未出資的資金額為基準計算,每日承擔違約金 5%。
第三十三條 對于違約方所應支付的違約金由守約方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九、爭議解決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各方補充約定。約定不成的,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由協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火鍋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它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八份,各方各執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連同本頁(條)共計四頁(三十八條),連續頁加按各方騎縫手印,協議內容以加按協議各方手印頁碼上的為準。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股東協議書 篇2
甲方: xxxxxx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
一、xxxxxx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營場所位于xxxxxxxxxx401號。
二、經營范圍:酒店經營、委托管理、酒店咨詢
三、出資方式及數額
1、乙方以_____ 出資,人民幣_____元;(乙方給予甲方(壹萬伍仟元整)做為入股保證金。以保證在經營期限內不退股,待經營期限屆滿乙方退出股份時矛以返還。)
甲方: 乙方:
營業執照: 身份證號碼:
四、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公司一般在_________進行財務結算,甲方按_______分取利潤或分擔虧損;乙方按______分取利潤或分擔虧損。(未經協商同意單方面造成損失由個人按實際損失承擔)
五、退股、入股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入股人可以退股:
1、經營期限屆滿,乙方不愿繼續經營;
2、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3、經營期限屆滿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退股;
4、甲,乙雙方發生難于再繼續股份經營時可以退股。
5、乙方退股需提前__月告知甲方并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退股。
6、未經甲方同意而自行退股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股東的權利
1、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2、分享公司利潤。
3、公司事項的表決權:(注: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除外。)
4、(注:此處或可按實際情況填寫股東各自不同的權利內容。)
七、股東的義務
1、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2、分擔公司經營風險及損失。
3、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
4、(注:此處或可按實際情況填寫股東各自不同的義務內容。)
八、違約責任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違約:
1)不按本協議約定出資;
2)股東中途抽回出資;
3)因股東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4)任何股東有實質性內容未予披露或披露不實,或違反承諾和保證,或違反本協議規定的,均被視作違約。
十、解散與清算
公司股份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愿繼續經營的;
2、甲、乙雙方決定解散;
3、經營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雙方解散后,企業應當依法進行結算。
十一、經營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雙方出資多少,先以雙方共同財產償還,雙方財產不足清償部分,由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名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約日期:
乙方:
簽約日期:
股東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鑒于:
1、大連 公司(下稱公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中國法律法規設立的具有獨立資格的法人;
2、甲方系公司的合法股東,并持有該公司 %的股份;
3、乙方系公司的合法股東,并持有該公司 %的股份;
4、XX系以其全部意愿成為公司的隱名股東,并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權利。
經三方平等、自愿協商,就XX作為股東投資公司之事宜,與甲方及乙方簽訂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股權轉讓
1、XX受讓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40%的股權,受讓價款為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XX作為公司的股東,并以甲方的名義對該公司持有40%股權。
2、本合同交易完成后,XX以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為依據,享受40%的股東紅利分配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股東義務。
3、乙方同意上述股權轉讓,并自愿放棄股份優先購買權。
4、XX應于本協議生效后 個工作日內將股權受讓價款匯至甲方指定賬戶,甲方于款項到賬后 個工作日內向XX出具收款憑證。
5、甲方收到前款約定的價款后,以公司名義為XX出具股東書面確認函件(股權憑證)。
6、股權轉讓前(即股權憑證出具之日以前)公司權利義務由甲方與乙方承擔,股權轉讓后,XX按持股比例承擔相應義務。
二、保證
1、甲方保證在本協議中所陳述之情況屬實,并具備簽署與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全部權利與授權。甲方保證所轉讓給XX的股權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保證在本協議中所陳述之情況屬實,并具備簽署與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全部權利與授權。
3、XX保證在本協議中所陳述之情況屬實,并具備簽署與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全部權利與授權。
三、各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甲方按 %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2、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交易所必需的各項手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銀行賬號、出具收款憑證、以公司名義出具股東確認函件等。
3、未經XX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其名下的股權,不得采取可能導致公司資產實質性減少的`行為。
4、甲方不得侵害XX依據公司法作為股東所享有的合法權利。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乙方按 %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2、乙方不得侵害XX依據公司法作為股東所享有的合法權利。
(三)XX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XX按40%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2、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XX有權按持股比例等比增資。
3、XX有權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甲、乙方轉讓公司股權時,XX享有優先購買權。
4、XX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5、XX認可其對公司的權利僅限于股東權利,并承諾不對該部分出資以任何名義行使債權人權利。
四、監事
各方同意由馮XX女士,居民身份證號: 出任公司監事,并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職權。
五、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須承擔中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違約責任。
六、協議解除或終止
1、經各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協議,但須由各方簽訂書面終止協議。
2、任何一方單方提出解除本協議的,須提前60日書面通知合同各方,并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及承擔義務。
七、法律適用與管轄
各方同意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適用中國法律并由公司所在地的中國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
八、其它
1、合同各方送達地址以本合同載明內容為準,任何一方送達地址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其它各方。
2、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以中文和英文文本制作,因不同文本解釋產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3、本協議中英文文本各一式四份,協議各方及公司持有中文及英文文本各一份。各方所持有的協議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國籍:中國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國籍: 中國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股東協議書 篇4
第一章 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 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 監事
第五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六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布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簽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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