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買賣合同集錦五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賣合同 篇1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20xx年煤炭買賣具體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1交貨點:指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地點,即買方指定的港口場地。(秦東)
1.2檢驗機構:指第6.1條指明的或買賣雙方另行確認的對煤炭品質進行檢驗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煤炭品質
2.1煤炭產地:
2.2煤炭品種和質量規格:見表1
2.3對超出表1約定的其它品種,可作為本合同的執行補充,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以《確認單》形式確認。
第三條數量及交貨期限
3.1數量:合同生效賣方供貨量為20-30萬噸/月,240-360萬噸/年。
3.2合作期限:合同簽訂起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四條交貨方式和運輸
4.1交貨方式:賣方負責鐵路運輸,交貨點為買方指定的港口交貨地點。(港口菜單由買方負責)
4.1.1首批交貨時間:買方簽訂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貨數量、時間、地點以買方書面收貨確認通知為準。
4.1.2賣方負責及時辦妥煤炭到港手續。
4.2賣方負擔煤炭在到達、卸入買方指定場地前發生的一切費用。
4.3煤炭到達雙方確認場地后,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已到場地的煤炭溢損及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
4.4當賣方煤炭中金屬及非金屬雜物造成港口裝卸作業困難或導致最終用戶價格調整或索賠時,賣方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
第五條價格
5.1結算價格=合同價格+質量調整價
5.2合同價格:質量項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規格”的煤炭到達買方規定場地全額一票含稅價格,按照列車到達當日秦皇島海運煤炭交易市場同期煤炭低位掛牌價平倉扣減港雜費下浮10元/噸,作為供方合同價格。
5.3質量調整價:
5.3.1發熱量調價(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公式說明:Q1=實際發熱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發熱量(收到基低位)。當Q1>(Q2-120)時,按公式(1)計算,當Q1≤(Q2-120),按公式(2)計算;當Q1≤(Q2-200)時,買方有權拒收或雙方協商解決。
Q1
公式(1)發熱量調價=合同價格x[------1]
Q2
1.5×(Q1-Q2)
公式(2)發熱量調價=合同價格x[--------------------]
Q2
5.3.2硫分調價:
當含硫量St,ad≤0.5%為合格,當含硫量St,ad>0.5%時,超0.1扣2元,當含硫量St,ad》0.8時,買方有權拒收。
5.3.3質量調整價為發熱量調價與硫分調價之和。質量調價方式如有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六條質量檢驗和數量檢測
6.1質量檢驗:
6.1.1由買方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對進港煤炭逐列進行采、制、化檢驗(列檢),并以檢驗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6.1.2質量檢驗均須依據現行有效國家標準(GB),買賣雙方有到現場監督的權利,但不能影響和干預第三方檢驗機構的獨立檢測。
6.1.3買方應要求第三方檢驗機構留取存查煤樣,存期為自卸車之日起至少30日。
6.1.4買方應在檢驗機構采樣完成之日后4個工作日內將列檢質量檢驗結果傳真至賣方。
6.2數量檢測:
6.2.1交貨數量:以實際交付數量為準。
6.2.2預結算數量:以鐵路大票標重為準。
6.2.3結算數量:以列車到達港煤炭進港過衡單數量為準,并以此作為結算數量。對由于港口計量設備原因等導致的結算數量偏差或爭議,雙方可按季度對存疑數量進行溢損核對并協商調整處理。
6.3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非買賣雙方原因發生的質量、數量漏檢情況,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6.3.1漏檢列質量按漏檢品種進港旬度賣方交付買方煤炭的加權平均質量進行結算。
6.3.2漏檢列數量按當旬其余已過衡列的平均盈虧噸數量結算,如當旬已過衡列不足3個列,則按進場時間向前就近取車補足三列(同一交貨品種),并按此三列平均盈虧噸數量結算。
6.4買賣雙方有權對交貨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提出異議,異議最遲應在檢驗證書出具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6.5買方或賣方收到另一方的書面異議后,應立即申請原檢驗機構對煤炭的樣品進行復驗,并將復驗結果通知另一方。如復驗結果差異在合理范圍內(120千卡/千克),原檢驗結果仍為結算依據,除非一方在復檢結果出具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仲裁檢驗要求。
6.6如一方提出仲裁檢驗要求,買賣雙方應共同委托一家獨立的第三方權威檢驗機構對仲裁樣品進行檢驗。如仲裁檢驗結果與原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差異在合理范圍內(120千卡/千克),則仍以原檢驗機構的原檢驗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仲裁檢驗費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擔;如仲裁檢驗結果與原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同且誤差超出合理范圍,則以仲裁檢驗機構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結算依據,仲裁檢驗費用由委托煤炭質量檢驗機構的一方承擔。
第七條結算與貨款支付:
7.1結算及付款方式:憑火車大票和軌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檢驗機構的化驗結果及增值稅票付清余款。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本合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守約方損失等違約責任。
8.2如賣方收到買方的信用證后15日內賣方仍然不能為買方發出一列煤炭,賣方支付買方的3%保證金視為違約金,買方不予返還,并追究相關損失,并有權撤銷信用證。
8.3賣方向買方煤炭供應量不低于10萬噸/月,如果賣方供應量低于10萬噸/月,數量差額部分賣方按5元/噸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不可抗力事件
9.1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約定的條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15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有效證明。
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范圍內,當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協議的責任。
9.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時間超過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凡因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而發生的爭議,買賣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10.2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約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經買賣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賣方執貳份,買方執叁份。
11.3本合同未盡事宜,合同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
甲方(供方)司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或委托人簽字:法定或委托人簽字: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稅號:稅號: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買賣合同 篇2
出賣方: 公司(以下稱甲方)
買受方: 公司(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舊設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 設備資料
甲方向乙方盡可能提供現有的設備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三條 設備驗收
1. 乙方應于雙方在合同簽字蓋章后 日內先行驗收設備,并在設備驗收單證上簽字,以示符合乙方質量要求。 2. 乙方驗收認可后,雙方將上述設備進行封存。
3. 乙方在設備驗收單上簽字無異議后,若在接受后再出現任何質量問題,甲方概不對上述設備承擔質量瑕疵責任。
第四條 設備交付
1. 甲方于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全部設備款后 日內向乙方交付已驗收的設備。
2. 雙方應在交付設備清單上簽字,以示乙方收到上述設備。 第五條 付款
1.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設備的全部轉讓款支付給甲方。
2. 在乙方一次性付清設備協定款后,乙方將擁有此設備的一切權利,從此舊設備與甲方無任何關聯,乙方一次性付清購機款,表明甲、乙雙方對此舊設備的買賣協議正式生效,舊設備買賣程序結束,舊設備全部產權實現了自動轉移。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方: 買受方:
代表: 代表:
20xx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賣方: 身份證號碼: (簡稱甲方)
買方: 身份證號碼: (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車庫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車庫的基本情況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所有的位于稱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房屋所屬的車庫,該車庫位置在靠南側一排車庫從東往西第 號,該車庫未辦理產權證。
第二條、銷售價格
上述車庫售價 元
第三條、費用交接的時間
l、車庫電費的交接日期為 年 月 日,此日之后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若辦理該車庫的權屬手續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條、保證條款
甲方保證對所出售的車庫擁有完全所有權,需給乙方提供上述車庫的有關的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無設定抵押、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如因第三人對該車庫主張權利,甲方需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并承擔本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阿左旗人民法院判決。
第六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4
案情簡介:
位于x區的w公司向位于y區的k公司訂購一批價值400余萬元的生產設備,雙方簽訂《設備買賣合同》和《設備安裝合同》各一份。設備經安裝調試投入試生產,其中兩臺設備運轉一直不正常,經k公司多次維修仍未解決,w公司要求k公司賠償損失,k公司要求w公司支付設備余款145萬元,雙方因此發生糾紛,k公司依據《設備買賣合同》將w公司訴至y法院。w公司認為案件應由x法院管轄,向y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被y法院駁回。w公司即以設備質量問題為由,提出反訴,并在征求一審代理人的意見后,要求k公司賠償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共計1073.13萬元。k公司不承認設備有質量問題,并提出w公司除維修期間外,一直生產至今,提出的賠償數額明顯不合理。
一審期間查明:w公司除維修外,生產并未停止。經y法院委托,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建材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下稱測試中心)對設備質量做出鑒定結論即“設備質量問題系使用不當造成”。y法院據此做出判決:w公司支付k公司設備余款145萬元及相應利息,駁回w公司的訴訟請求。w公司一審敗訴后,要求我為其二審代理人,以實現其訴訟主張。
一審敗訴原因:
接受委托前,我對w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進行分析,并找出以下敗訴原因:
(1)w公司向k公司提出賠償的前提是設備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并且質量問題是k公司直接造成的。但是,w公司對此缺乏證據。而且,“質量問題系使用不當造成”的鑒定結論對w公司明顯不利。
一審中,w公司雖然認識到鑒定結論對其不利,但是未提出****鑒定結論的有力的證據及法律支撐。
(2)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明顯不合理,顯然超過k公司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同時,其可得利益部分的主張也無證據證明。
w公司一審請求賠償數額構成為兩部分,一為直接損失部分即設備維修費及更換材料的費用;其余為可得利益損失部分,包括維修停產利潤、w公司建廠總投資的利息、稅務返稅、停產期間產生的工人工資等。除直接損失部分提供了證據,可得利益損失部分僅有計算方式并無證據提供。
另外,通過w公司同行業平均利潤率的考查,以及對w公司的財務賬目的審查,置疑w公司的所謂“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與事實不符。
代理思路及相關工作:
1、建議w公司迅速自行委托技術權威對設備不能正常運轉的原因作出全面分析。
經技術權威全面分析,認為:設備質量是一個需綜合多種因素分析并需k公司提供其生產設備的相關材料、工藝等方面的資料,才能作出初步判斷的問題。同時,因設備一直在使用,有關設備的質量問題的準確結論就更難做出。但是,技術權威通過對k公司安裝記錄的運行數據審查,發現其中的一項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而該項指標也可造成設備運行不正常。
2、查明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未進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人名冊,不具有鑒定人資格,據此做好申請重新鑒定的準備。
3、通過對一審敗訴的上述分析,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告知w公司一審的訴訟主張,二審不可能支持。同時,要求w公司如實陳述案情,并告知隱瞞真相可能造成的危害。希望w公司吸取一審教訓,據實計算出損失,并提出證據。引導其實事求是的調整思路,根據事實和證據,重新確立二審目標。
通過多次溝通和交流,k公司法定代表人終于吐露真相:直接損失為40余萬,可得利益損失為100萬左右。但是,可得利益部分的證據因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不易公開。一審之所以提出1000多萬的主張,是因一審代理人告知他所謂 “可得利益損失”就是“可能產生的損失”,并未告知他,所謂“可能產生的損失” 是有限制的。
代理策略:
通過上述工作,掌握了案件的利弊,分析了案件的走向,得出二審若以判決方式結案,k公司必敗訴的結論。由此確定二審的目標-調解結案。為了迫使對方達成調解,采取以下策略:
1、依據《設備安裝合同》,重新組織證據以安裝質量不合格為由,另案向x法院起訴,要求k公司賠償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在向x法院提出可得利益賠償數額前,告知w公司,若以判決結案,因缺乏證據,可得利益的真實損失部分100萬,x法院也不會支持。但是,為了給對方充分的壓力,就可得利益部分提出200余萬元的主張。w公司對此表示同意。
2、以一審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資質為由,要求二審法院對質量問題進行重新鑒定。
3、請求二審法院促成調解,并通過法院向對方透露:接受調解即可撤回x法院的訴訟。
案件結果:
二審達成調解協議如下:w公司支付k公司貨款10萬元。同時,w公司在x法院撤訴。案件最終結果達到了預期的代理目標。
案件結束后,w公司聘請我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代理感悟:
w公司的一審敗訴,源于對《合同法》“可得利益損失”的曲解甚至濫用。
律師確定代理策略,必須注意與案件相結合,與法律的規定相結合,做到依法立論、依法辯論,而不能違反法律,曲解法律,違反法治原則,置事實于不顧,為當事人出歪主意,以達到個人目的。這既是做律師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又是律師安身立命之本。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買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木橫板木板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所購木模板木方基礎情況
第二條:質量標準: 不起皮 不開膠
第三條:交付方式、時間、地點、運輸方式及費用的承擔: 由乙方負責送貨到甲方倉庫,運費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驗收:對于木模板的規格型號、數量、材質等與約定不符或有其他質量問題的,買方應立即當面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異議經核實,賣方應無條件補足或換貨,如在3天內買方未提出書面異議,視同買方認可。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時間:貨到倉庫之后,甲方以現金或轉賬方式付給乙方。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為20xx年5月1日——20xx年7月1日。
甲方:
賬號:
開戶行:
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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