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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

時間:2021-03-12 19:23:46 運輸合同 我要投稿

【必備】運輸合同范文錦集五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運輸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必備】運輸合同范文錦集五篇

運輸合同 篇1

  托運方(交易市場交易商):(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根據全國棉花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關于交易商將存放在_________內的棉花直接用于交割的通知》[全棉市管字(20xx)26號]精神和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所指托運方即指通過交易市場商品棉電子撮合交易預售棉的出賣方。

  第二條 運輸棉花的品名、等級、數量、貨款金額

  第三條 包裝要求:托運方必須按照規定的棉花包裝標準進行包裝,非規定標準的,承運方拒絕承運。

  第四條 棉花起運地點為_________監管倉庫,發運車站為_________火車站;棉花到達倉庫為_________交割倉庫,到達站為_________火車站(如托運方無特定要求,到達交割倉庫及火車站名稱由承運方與交易市場協商確定)。托運方在棉花運達內地指定交割倉庫前,要及時向到達交割倉庫出具提貨委托書原件。

  第五條 托運方將棉花運抵交易市場_________監管庫的時間不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托運方將棉花按時運抵監管庫后,承運方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棉花發運結束。

  第六條 托運方將棉花運抵監管庫后,雙方應對棉花的數量、包裝等是否符合交易市場交割規定進行入庫驗收,經驗收合格后由承運方辦理有關運輸手續,并在有關運輸手續辦理完畢后的_________日內將棉花起運相關事項通知托運方。承運方須對棉花運輸的質量和安全全程負責。

  第七條 承運方負責聯系交易市場內地指定交割倉庫的接收、入庫等工作,交易市場負責協調。指定交割倉庫于貨物到達后的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交易市場、承運方和托運方。

  第八條 本合同所指棉花僅限于鐵路運輸。棉花從運抵_________監管庫至運至內地指定交割倉庫所發生的費用實行包干,包干費用包括:棉花進入_________監管庫后發生的出入庫、短運、中轉裝車、鐵路運輸、保險以及進入交易市場內地交割倉庫后的鐵路入庫等費用,具體標準按交易市場[全棉市管字(20xx)26號]通知附件3的規定執行。

  上述費用由托運方承擔,交易市場代收代付。

  實行費用包干后,棉花從運至_________監管庫起到運抵內地指定交割庫過程中的保險由承運方負責代辦,保管過程中的保險價值按_________元/噸、運輸過程中的投保價值按_________元/車在包干費用中列支。實行費用包干后,托運方將這部分棉花用于交易市場商品棉電子撮合交易的交割時,如發生運費補償,由承運方承擔。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的棉花運到交易市場內地指定交割倉庫。

  2、托運方對要求承運的棉花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被運棉花。

  二、承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通過交易市場向托運方收取運輸包干等費用,包括在_________監管庫發生的入庫、保管、保險及運往內地的鐵路運輸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棉花運到內地指定交割倉庫(內地指定交割倉庫按時向托運方和交易市場發出到貨通知)。承運方對委托運輸的棉花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毀損、滅失,無人為變質(包括但不限于運輸及裝卸過程中導致的包裝破損、棉包污染、雨淋、霉變等),如有上述問題,承運方應對托運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貨物到達相關站點后,承運方負責聯系內地指定交割倉庫,交易市場負責協調。

  3、在運輸及裝卸期間,嚴禁吸煙和使用裸露燈具,嚴格控制火種,嚴禁裝運潮濕、油污和破損包件。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托運方不應超過協議規定的數量向承運方交運棉花,承運方不承諾超過協議規定數量的棉花的運輸。因托運方運至_________監管庫的棉花數量低于協議約定數量95%部分而造成承運方運能浪費的,托運方給予承運方每噸80元補償。

  2、托運方應將交運棉花的原始碼單、質檢證書隨棉花一并交_________監管庫,棉花發運后由承運方及時寄往內地收貨指定交割倉庫,以便指定交割倉庫驗收和提供公檢使用。原始碼單、證書不全或沒有的,承運方不安排發運,由此而造成損失的,托運方自行承擔。

  二、承運方責任

  1、承運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影響托運方在交易市場交割并造成損失的,承運方應按交易市場核定的標準償付托運方損失(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及鐵路部門限制運輸、編組等原因,造成運輸受到影響,承運方應在得知情況的當天,依據鐵路運輸部門出具的相關書面證明,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及時告知交易市場和托運方,以便交易市場及時調整運輸流向或通知交易商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違約)。

  2、運輸過程中,造成棉花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承運方應負責向鐵路部門申請開具貨損、貨差證明,并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承運方也可委托內地指定交割倉庫作為收貨人,負責協調、辦理險內理賠事宜,托運方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 準用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項或約定不明確的事項,準用交易市場《關于交易商將存放在_________區內的棉花直接用于交割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由托運方傳真至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備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2

  托運單位:

  承運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現行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方式:汽車運輸液體化工產品——苯酚。

  第二條:運輸車輛:由乙方負責提供并保證運輸車輛符合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運輸要求:乙方車輛必須年檢合格,相關司乘人員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品運輸安全的各項法規,依照甲方要求自帶簽封和軟管。

  第四條:乙方有義務在合同簽訂前向甲方提供具有化學危險品運輸資質的有關證件,有義務向甲方反饋運輸信息。

  第五條:乙方必須按照甲方通知的時間、數量將貨物及時、安全運輸至目的地,并對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貨損、貨差、污染雨淋及貨物滅失等情況承擔賠償責任或由乙方用現金直接賠償。

  第六條:結算方式:按實際運量甲方驗收合格乙方卸貨完畢后,憑收貨人出具的接卸證明或過磅單結算運費。乙方憑以上單據開具運輸發票后,甲方結清運費。

  第七條: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合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如發生糾紛,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提交龍口市人民法院解決。

  甲方: 乙方: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秉著依法依規、公平公正、誠實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乙方愿意承擔 工程項目砂石運輸,為了在運輸過程中能安全、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運輸任務,特訂立以下合同條款。

  一、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砂石、水泥給乙方承運。

  2、乙方配合甲方把砂石、水泥等物資運到指定地點。 二、各項目點運費

  三、運費結算

  按每個運輸總造價的70%付取工程,其余工程款待運輸完成后一個月內全部結清所有運費。

  四、甲乙雙方權利與責任

  1、甲、乙雙方應堅持裝載適度,并做到人、車安全。 2、乙方應遵守交通規則,有序裝車,防止發生事故。 3、在整個工程的物資運輸過程中一切安全責任由乙方

  自行負責。

  五、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為4個月。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蓋章)

  合同簽定日期:乙方: (蓋章)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簽字)

運輸合同 篇4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于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游戲規則,并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系并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性價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后,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于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著非同小可的影響。由于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系”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接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接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梁。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著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托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系,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并持有指示提單的托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托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的適用范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托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于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于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盡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采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托運人”,并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并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并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鑒《漢堡規則》的規定,對“托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托運人”既包括締約托運人又包括實際托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托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托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并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托訂艙的托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托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托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并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托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托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對象信譽度不甚了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采用cif術語,進口宜采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于fob買方(承租人)了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稅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后,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并且不必受制于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回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并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并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了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并入貿易合同并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并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后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并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置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鑒于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復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了解。例如,對于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后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后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后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于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于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有關貨物運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內容:

  1、 甲方委托乙方將甲方托運產品按甲方指定的地點起運,通過公路的運輸方式運至甲方的收貨人地點。

  3、甲方按期支付乙方經雙方確認的運費。

  二、 甲方責任:

  1、 甲方在每次要求裝運日期1天前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乙方提供托運計劃,并與乙方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托運貨物自行辦理運輸保險。

  2、 運輸計劃如有變更或調整,甲方必須提前6個小時通知乙方,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車輛因此放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應按雙方約定及時支付乙方運費。

  三、乙方責任:

  1、 乙方必須嚴格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甲方的要求進行貨物裝載和運輸,除甲方配送的零擔外,乙方不得夾帶任何其它貨物。運輸途中,乙方不得私自轉駁貨物給其它車輛,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中途更換司乘人員。否則,由乙方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甲方的損失。

  2、 乙方自甲方計劃下達24小時內必須安排車輛到指定門點提貨,并于裝貨當日啟運和雙方約定到貨期限內送達指定收貨客戶(時間以裝貨次日起算);遇特殊情況逾期到達,須征得甲方同意,否則,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元。

  3、 乙方必須切實保證貨物的安全,途中一切貨物短少、損壞、污染或變質,均由乙方負責賠償。若遇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乙方應主動請求保險、公安、交警等部門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并迅速與甲方取得聯系。

  4、 貨到目的地后,乙方必須核實收貨方經辦人員的身份,經確認無誤方可卸貨,并辦妥貨物交接手續。乙方必須將收貨憑證回單及時送回甲方。若貨物錯送、被冒領,或因單證缺失引發糾紛,其經濟損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5、 乙方有義務第一時間向甲方反饋在途貨物及時動態,并依據甲方要求每日書面或電話反饋所有在途貨物動態。

  四、 運費結算:

  以雙方確認的運價為準(見附表),運價如有變動(提價或降價),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經雙方確認后執行,否則按事先簽訂價格結算。

  五、 爭議處理: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爭議,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2、違約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雙方需修改合同條款或終止本合同,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本月內該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道路運輸合同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 一批鋼結構構件委托乙方進行運輸,并就具體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貨物名稱:鋼結構構件,具體見附表;

  二、起止地點:起運地為_____________ ;止地為_____________內;甲方不規定乙方運輸路線,由乙方自行決定。

  三、運價:見附件表;

  四、付款:在起運后首次付款預留_____________元保證金,后期運輸按_____________支付。

  五、義務責任:

  1、甲方義務責任:

  ①甲方在發運構件前兩天通知乙方何時派車,并告訴乙方此次運輸何種構件,便于乙方安排相應運輸的車輛。

  ②甲方應組織人員和吊車積極協助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裝車和到目的地后的卸車,裝車后的構件捆扎由乙方自己負責。

  ③按約定支付乙方的運費。

  ④甲方提供乙方辦理超限所需圖紙資料。

  ⑤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甲方可中止運輸合同。

  2、乙方義務責任:

  ①乙方所派車輛應為合法、合規車輛,并提供本單位有效工商執照及道路運輸許可證復印件。乙方對車輛進行保養,保證車輛運輸狀態良好、順暢,確保運輸途中自身及構件的安全。

  ②乙方在接到甲方派車通知后(電話、短信),應在規定時間內派相應車輛到禹城裝貨地點。

  ③乙方應帶足墊木、鋼絲繩、葫蘆等捆扎鎖緊器具,乙方指揮甲方構件的吊放位置,確保從禹城金鼎鋼結構廠到濟陽光大環保垃圾發電廠工地的運輸過程中構件安全,甲方只在電廠工地驗收卸車,一旦造成運載的構件變形、損毀乙方應承擔該構件直接材料及生產所需費用并扣除運費_____________元。

  ④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的過路、過橋費,違章罰款及車輛的各種消耗費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擔。

  ⑤乙方自己負責在公安、公路管理部門辦理超限準運證明,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若因乙方車輛故障、通行證件原因造成構件被扣留等情況給甲方造成轉運及其它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⑥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不履行約定,應賠償甲方__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構件運輸完畢付清運費后失效。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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