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解除租賃合同四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解除租賃合同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解除租賃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原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依()_________號仲裁書,已成為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房屋的業主,并有意自用該處,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與原房主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承租上述房產的租房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前終止,甲方于當日退出承租房產。
2、因房主自身原因,甲方近來一直未能與其聯系上,故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的房租甲方已至_________公證處。
3、上述房租依乙方與原房主的轉讓協議,應全部或部分歸乙方享有,但至今該房租仍在原房主________________處,且_________尚有_________________元押金未轉交給乙方或歸還甲方,鑒于上述情況,甲方承諾協助乙方取得其應得的房租,乙方承諾盡快歸還甲方_________元押金。
4、雙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進行手續,完成交接手續后在本協議上簽章。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字第 號租賃合同,現因 ,使 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協商,雙方愿意解除位于 (鋪位)的租賃合同,并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責任,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乙方于XX年1月16日前將鋪位退回給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伍佰元(¥500.0)違約金,逾期達七天,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鋪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必需于XX年1月16日前在工商部門辦完營業執照遷址或注銷手續。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柒仟元(¥7000.0)按金外,還需支付共計柒仟元(¥7000.0)作提前解約賠償金,總合計壹萬肆仟元(¥14000.0)。
四、雙方再次證明,XX年6月1日至乙方解約退租當日,租金為每月共計人民幣貳仟貳佰元正(¥2200.0),在此期間涉及金額不乎的甲方收款收據均不作實,以防產生糾紛。
五、甲方于乙方退租當日,一次性結清應付金額,乙方以收據收款。
六、乙方不得損壞鋪位內設施和裝修,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七、乙方退租當日,甲乙雙方當面銷毀所簽《租賃合同》正本。
八、XX年1月16日起,在此之前雙方所簽定的所有租賃合同終止作廢。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章)
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3
被告陳棋于1965年起在原告馬尾區某機械廠工作,1988年7月,經原告廠委研究,安排被告居住在廠里的一間宿舍。20xx年2月20日,原、被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未涉及到宿舍的問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后,被告仍繼續居住在原告原先分配給自己的那套宿舍。20xx年2月8日,原、被告簽訂了關于宿舍的租用合同,約定租用期限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80元,被告按約支付了租金。20xx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之后,被告繼續承租,按原先的合同約定支付給原告租金,原告無異議,繼續收取租金。20xx年1月雙方口頭約定每月租金100元,被告繼續承租。20xx年7月至12月因當時張貼出拆遷公告,原告主動提出免交租金,被告在此期間未支付租金。后因原告業務需要急需用房,遂于20xx年12月12日書面通知被告20xx年1月10日騰空房屋,被告拒不退還該房屋,也不支付20xx年1月至今的租金,故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租賃關系,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院審理】
經審理,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此租賃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此案當中原被告于20xx年2月18日簽定了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繼續租用該房屋,交付給原告租金,原告未提出異議,繼續收取租金,從雙方的行為可以推定雙方合意續租,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不過此時的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都有解除權。
【律師評析】
當事人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屆滿之前通知承租人,讓承租人有足夠的`時間另行租賃,保障其基本生活。法院最后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被告陳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搬離房屋,并且支付給原告從20xx年1月至搬離房屋期間的租金,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解除租賃合同 篇4
一、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購有房屋,無需再繼續租賃他人房屋時。
2、承租人舉家遷離租賃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二、在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的;
3、故意損壞房屋的;
4、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承租人可以轉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而擅自轉租的;
5、租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目的的;
3、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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