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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

時間:2021-01-15 19:45:20 租賃合同 我要投稿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1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15篇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方將印道中學對面路橋頭5米處羅明健界處的715棟場地租給乙方使用,面積約260平米左右,里面設施四圍墻、有鐵門、混泥土地坪、彩鋼棚150平米。

  經甲乙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租賃期間,甲方提供水電設施和場地。

  2、租賃期為五年,即xx年元月26日至xx年元月26日止。乙方將租金一次性付清,租金為捌萬元(¥:80000.00元)整,在租用期間,甲方無權干涉乙方的轉讓權、使用權和出租權。

  3、在租用期內,如果被政府征用,甲方將付給乙方未滿的租金和乙方自建的設施費用 元。

  4、在租用期間,甲方無權找任何理由收回和轉租。

  5、若甲方的彩鋼棚因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人生安全及設施損壞,由甲方賠償給乙方。

  6、乙方在愛護甲方的建筑物及設施,如有損壞應及時維修。

  7、租用期間乙方的安全責任與甲方無關。

  8、在租用期間,乙方所用水電費及其它稅費由乙方負責。未盡事宜,如有特殊情況,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

  9、如遇政府征收或拆遷,甲方應退還乙方未租賃滿時間的房租費。

  注:若甲方違約,甲方應退還乙方未滿的房租費和設施費,還要賠償乙方所有房租費有設施費用的xx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在租賃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 租賃情況

  甲方將托縣電廠三監獄斜對過煤廠大院的1/3場地租給乙方使用,該塊土地占地約50畝。地磅一臺,50KW變壓器1臺,警衛室磅房1間,往房4間、廚房、水井。

  二、 租期及支付方式

  1、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 元;

  2、支付方式為簽訂本合同時乙方付年租金的50%,半年后付年租金剩余的50%租金。

  三、 甲方的義務

  甲方承諾對本合同第一條所指標底物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經營、生產、建設);如有違反,甲方應將所收的全部租金退還,并賠償乙方因對該塊土地的投資而產生的損失。

  四、 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任何費用;乙方因生產使用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

  五、 租賃期滿后,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如乙方不續約,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后30日內,乙方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

  六、 在租賃期內,因不可抗力,如政策、城市規劃建設等,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部門進行補償(甲方負責協調),甲方應按實際租賃期結算乙方租金,剩余租金全部退還。

  七、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3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則,達成如下租賃協議:

  一、甲方將甲方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位于 的土地(面積 平方米)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所承租的上述土地水、電、噴灌設備等設施具有良好的使用功能。

  二、租賃期限:從月年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為元/年,乙方于合同簽訂時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年租金。租金必須按時交付,如合同到期乙方續租,必須提前兩個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后,甲、乙雙方續簽該土地租賃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二年的租金,土地租金以新合同條款規定交納。

  四、本合同有效期內,該土地及房屋所產生的水、電等一切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義務

  5.1由于乙方過錯原因即非自然災害所導致所租賃土地及設備、設施或相鄰承租人財產受損時,乙方必須賠償其造成的所有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5.2甲方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租賃土地完好的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權利、義務

  5.3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將所承租的土地及房屋及院內外的所有設備、設施轉租、轉讓或轉借。如轉租、轉讓、轉借必須征得甲方同意。

  5.4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土地及房屋結構,不得在土地上亂搭亂建,否則乙方予以修復或賠償甲方損失。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6.1本合同在履行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和解除。

  6.2本合同履行期內,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他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違約責任

  7.1本合同履行期內,甲方如無故終止本合同,甲方所收取的租金退還乙方,乙方如無故終止本合同,所交租金不予退還。

  7.2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義務行為或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租賃土地。

  7.3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逾期將租賃土地交回甲方,逾期除土地租金順延外,乙方還應向申方支付土地租金5%的違約金。

  八、其他約定

  8.1在租賃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變動(如國家收回土地、或開發等),乙方只收取國家所賠償地青苗款,國家其他補助歸甲方所有,與乙方無關。

  8.2在租賃期間,如乙方發生任何人身事故,所有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8.3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8.4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4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本人身份證: 聯系電話: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地址: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人身份證: 聯系電話:

  地址:

  第一條:房屋土地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土地座落于 ;房屋結構 ;共 套(間);面積 為平方米;東西米;南北米;該房屋土地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條:房屋土地用途。

  該房屋土地用途為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租金。

  該房屋年租金為 元。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 年的租金,金額為元。租金按年結算。

  第六條:交付房屋土地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該房屋土地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對房屋土地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

  第八條: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每隔半年檢查、修繕一次,乙方應予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的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關于裝修和改變土地上的附著物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臵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第十條:關于房屋土地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土地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出,并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違約責任:

  1、水、電費;

  2、其它費用。

  在租賃期間,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條: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后,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三個月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自將承租的房屋土地轉租的;

  2、擅自將承租的房屋土地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達一個月;

  5、無正當理由閑臵達一個月;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條:提前終止合同。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同,需提前半年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簽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現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年租金的 %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五條: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連同附表共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5

  甲方:

  乙方:

  為發展地方經濟,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合理利用閑置資源,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地點、面積、租金

  甲方將院內公寓樓以南原閑置復肥倉庫前占用土地及平房十間租賃給乙方,面積平方米,租金為年租金壹萬元整(項目建設期間免租金)建復肥生產項目

  二、租賃期限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屬于甲方,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租賃費和服務費;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廠房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規定的項目經營或將土地轉租、買賣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租金及服務費,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間甲方不得擅自收回租賃廠房,因社會公益事業或不可抗力為因素,甲方可以收回,但應提前月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自xx年起逐年交納租賃費,交納時間為當年元月十日前,每年壹萬元整;

  2、自xx年3月1日起,乙方向甲方交納服務費,金額xx年,租金自年月

  二、本協議所約定的租金,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則,由甲方按年度向乙方支付,并應于每年月日之前付至乙方,如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日(簽定協議日)全額支付下年度租金,則自逾期之日起,按其未支付租金額的%,支付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全額支付下年度租金,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租用期內,乙方不得妨礙甲方對該廠地行使正當權利。

  四、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終止協議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權,否則造成甲方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全額賠償,租用期滿后,如甲方需要,可優先租用該廠地。

  五、乙方負責交納與租用土地有關的土地稅、費用及其它法定的費用。

  六、若因國家或地方政府征用土地,對甲方所蓋的房屋及電力設施進行補償的款數應由甲方所得。

  七、在租賃期內,主廠房所出現的一切質量問題應由乙方負責維修。

  八、本協議雙方同意后,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年月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6

  甲方(出租方):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承租方): 乙方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決定,甲方同意將自己享有使用權的部分土地出租給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的土地(該土地的具體情況見附件說明) 畝租給乙方作為生產用地。

  二、租賃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公歷為準)。本合同期滿后,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

  三、甲方應保證本宗土地上的水、電等基本設施完整,確保該地的水電設施等能滿足乙方生產經營和生活需要,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協調同水、電提供方的有關事宜,但具體收費事宜由乙方與水電的提供方協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盡本條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合同期間,租賃土地不得擅自收回。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當于自土地收回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土地租金(按天計算)的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乙方帶來的其他損失。

  五、乙方可以在該租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廠房等生產、生活需要的建筑物,該建筑物的所有權歸乙方。

  六、乙方可以將本宗土地使用權轉租,但必須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七、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行政收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八、本宗土地前 年的租金為 元/平方米, 年租金總計 元,前三年由乙方于每年 月 日支付 元給甲方,余下的 元由甲方在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后幾年的租金根據市場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如逾期交納租金,乙方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向甲方加付相當于當期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

  九、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由稅務機關或縣以上財政部門監制的收租憑證。無合法收租憑證的乙方可以拒付。甲方如向乙方收取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十、甲方對該宗土地的使用權負有瑕疵擔保義務,即須確保對該宗土地享有完整的使用權,如果因為該宗土地的權屬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一、如果因政府政策或第三人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相關補償或賠償金優先用于補償乙方損失,補償范圍和標準由甲乙雙方根據土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附著物的價值及租賃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能確定,由雙方認同的價格評估部門確定,余下的由甲乙雙方協商分配。

  十二、本合同終止后,如果雙方不再續訂合同,乙方在該宗土地上的建筑物的處置可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則由甲方受領并向乙方支付按市場價折舊后的對價。

  十三、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或簽字):

  乙方(蓋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7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就下列房產進行租賃,特立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出租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____。

  二、租期___,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租金為每月_____ 按__支付。

  三、租期內房租與水電等費用乙方須按時交納,如因人為造成罰款由乙方承擔責任。在租期內雙方不得給對方帶來不良影響和后果,否則責任方負責賠償對方損失。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進行非法活動的,損害公共利益。

  四、甲乙雙方承租結束,必須提前___通知對方。合同期內不得私自提高房價和附加任何協議外的條款。

  五、合同期滿后,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若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乙方需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持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甲方房屋水表底數______噸,電表底數______。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8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合理利用空閑房屋及土地,甲方愿意在社區居委會的房屋及土地出租,乙方自愿承租。雙方根據棗陽市有關房產管理規定,經過友好協商,簽訂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座落在棗陽市襄陽路糧站東邊院內的門面貳樓房屋,壹樓西邊兩間門面房、壹間門衛房及院內車間叁棟,倉庫壹棟和土地及所有附屬物租給乙方做工廠使用。

  二、院內面積 ,租期 年,從 年 月 日至年月日止。

  三、院內的規劃、綠化由乙方負責,乙方在租賃期間投資的設備由乙方支付。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擅自在所租土地上施工建設。若有自建設施合同期滿乙方拆除。甲方概不負責。

  四、乙方每年繳納租金支票,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五、所有因租賃所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六、租賃期間門面房樓頂、車間、倉庫若有自然損壞,如漏水等,均由乙方負責管理維修。

  七、租賃期間,甲乙雙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乙方若出現的一切安全和經濟責任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八、合同期滿,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續約。

  九、本合同發生糾紛,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提請法院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生效。

  十一、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出租方: 承租方: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9

  甲方:xxx

  乙方:xxx

  甲方土地房屋地處xxxxxxx,空廠院一座,院內有平房八間及建筑物和院內所有土地對外實行出租,乙方經考查后愿意租賃,雙方就租賃事宜特訂如下:

  一、廠院坐落位置與面積:

  本院坐落在xxxxxxxxxxx土地段,東鄰北大街,西鄰xxx,北鄰xxx,南鄰xxx,總占地面積xx畝。

  二、租賃實物:

  現坐落在本院內的一切土地的使用空地。臨高速引線路有平房八間,石棉瓦空房三間及所有建筑物。

  三、租賃、時間、價格及付款方式:

  本承包期為xx年零xx個月,自20xx年xx月xx日開始至20xx年xxx月xZxx日止。全院及所有門面房和建筑物每年租金為xxx元整(xxx元)。一年一交,每年在xx月xx日前交付當年租金。直到合同期滿。

  四、甲方責任和義務和承諾

  保證乙方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的人事安排和工作事務。除收取乙方租金外,不得加收乙方的任何雜項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對乙方賃金漲浮,如對外有任何糾紛甲方應出面調解。

  附:門面房現租賃戶所用的房屋及一切到期由甲方負責要回并交于乙方,以后的經營權及租金由乙方經營和收取。

  五、乙方責任

  安全生產,合法經營,承包租賃期內的工商、稅收、水電由乙方承擔并保證在租賃期內房屋等一切設施完整。

  六、規定承包期內乙方根據生產生活需要,需建設房屋和改建時,可自行建設和改造,到期恢復原狀。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因政府征用土地,乙方建造的附屬物及經濟賠償歸乙方所有,甲方的附屬物歸甲方所有,甲方應退還乙方交該年的剩余款。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因原因需轉讓時,必須通知甲方,甲方無權干涉,但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以任何借口趕走乙方,如違反合同應退還乙方在租賃期內的所有租金。

  九、在租賃期內和建設過程中如果與xx二組,xxx等人因此院內的一切糾紛,由xxxx負責解決,所造成的損失由xxx賠償。

  十、本合同在未盡事宜情況下,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證明人:

  年月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10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現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租賃協議:

  一、房屋坐落地點、面積及附屬物:

  二、租賃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 年 月 日將出租房屋(包括附屬物)交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將出租房屋(包括附屬物)收回。

  三、租金及交納時間:租金每年 元人民幣(大寫: )。最低須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住。

  四、租房押金為 元人民幣,租賃期滿后,如乙方未損壞室內外裝修及設施,并保持室內整潔,再交清所有費用后,甲方將租房押金如數退還給乙方。

  五、違約責任:本協議自簽訂后即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該協議。如發生違約情況,違約方應支付守約方一個月房租作為違約金,并清算房租等所有費用。

  六、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 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以乙方自愿承租為標準),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好相關租賃手續;乙方不得擅自破壞或改造房屋結構及室內設施,中途如有損壞由乙方自行修復;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的將房屋及其附屬物歸還于甲方。

  2.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及當地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如發生任何違反國家及當地政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乙方須學會安全使用家用電器(如熱水器、空調、電視機、洗衣機等),并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否則后果自負。

  3. 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由乙方支付,物業管理、房屋修繕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4. 租賃期內,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房屋損壞或造成損失的,協議自動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5. 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甲方損失:

  1) 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 乙方無故拖欠房租達 天;

  4) 連續 天(月)不支付所有費用的。

  6. 房屋租賃期滿,乙方如需繼續租賃,需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并達成新的租賃協議;如不再租賃,也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

  七、此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做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八、補充規定: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11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研究決定,甲方同意將自己的部分土地轉包給乙方。為使甲乙雙方合法權益能得到應有保障,甲乙雙方經充分的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的地點、面積

  甲方將位于豐順縣豐良鎮豐良大橋西北角A1土地3284.7平方米及A1房屋4801.4平方米,A2土地1116.5平方米,A3土地1039.1平方米租給乙方作為酒店綜合用地發展和溫泉游泳池經營。

  二、租賃年限

  租賃期限為 8 年,從 20xx 年10 月 05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 04 日止(以公歷為準)。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租賃土地的所有權屬于甲方,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2、甲方為乙方提供電源、水源并按商業用規定價格收費。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土地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規定的項目經營或隨意將土地出租、買賣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金。

  5、合同期間,租賃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經原批準租賃土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甲方可以收回租賃土地。提前收回租賃土地時,甲方應在收回土地6個月前,將收回土地的坐落,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當給乙方適當補償,補償標準收甲乙雙方根據土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附著物的價值及租賃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能確定,由原批準政府裁決。合同期間內如遇拓寬路面,承包土地畝數應按實際畝數計算交納承包費。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自 20xx 年起,逐年交納承包費,交納的時間為當年的 10 月 05 日,承包費為每月80000元,每年共計 960000 元(大寫:玖拾陸萬元整)

  2、乙方在土地租賃期間只能從事本合同規定的經營項目,如有變更須經甲方同意。

  3、租賃期限屆滿前,乙方要求終止合同,應當在終止前6個月向甲方提出,并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滿如甲方土地繼續向外租賃,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

  5、租賃期限內,乙方轉讓、轉租或者抵押租賃土地的,必須經甲方同意。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主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如乙方因有特殊情況無力經營,須轉讓他人時,經甲方同意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2、如乙方不按時向甲方交納租賃費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交納費用的10%交納滯納金。

  3、如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必須按時交清合同期內租賃費,并交納租賃費總額的20%的違約金。

  4、如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了合同中規定的適當補償外,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總租金的20%。

  六、其他

  1、在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依據廣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12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村幼兒園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自愿將位于鄄城縣董口鎮后田鋪村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宅基地承租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東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為建設村幼兒園。

  2.承租形式:村委承租。

  三、土地的承租期限

  該地承租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

  該地上有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乙方無償使用并加以維護;待合同期滿或解除時,按使用的實際狀況與所承租的土地一并歸還甲方。

  五、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租金為每年小麥_______公斤,按當年五月一日市場小麥價格計算。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租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在合適時期,村里給于宅基地置換,置換后本合同法終止。

  4.在宅基地調整、新農村建設、全村宅基地統一規劃使用時,與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權利。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租合同。

  八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個月未支付租金,宅基地上甲方可恢復使用權,如逾期15個月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收回宅基地并擁有附屬物所有權。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簽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1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房屋坐落于麗江市 乙方租用 平方米。

  二、乙方租房用途: 。

  三、租房合同期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租賃期間租金為每年叁萬元人民幣,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甲方在租賃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五、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電費、水費、保安費、衛生費。

  六、乙方如在租借房屋期間,有非常行為發生,和乙方在租用期間使用不當引起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七、甲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干涉乙方經營活動,但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作違法經營活動。

  八、乙方租賃期滿后,若乙方有意向繼續經營的,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義務優先向乙方作出租賃。

  九、乙方租賃期滿,乙方將租賃期間所作裝修房屋及所建房屋無償贈與甲方使用。

  十、雙方如有特殊情況不租借房屋,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定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簽定前,本合同書仍有效。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五萬元作為違約金。

  十一、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二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三、補充協議: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電話: 授權代表(簽章):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14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地址、號碼: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地址、號碼: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點及設施:

  租賃地址:威遠縣石油基地8棟2單元702;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1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另付押金200元,租房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后,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4.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無故拖欠房屋租金達30天;

  (4)連續三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氣、電話、電視等費用,租賃期結束時將相關繳費賬單交給甲方;

  2.在租用期內,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將乙方租用

  3.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后解除本協議;

  4.乙方入住該物業應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如發生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5.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并愛惜使用室內設施,若人為損壞的將給予甲方相應賠償;如發生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時給予修復。

  四、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及土地租賃合同15

  【關鍵詞】 劃撥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賃作為一種讓渡房屋使用權的一種民事行為,對于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活躍市場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國有企業改制高潮漸遠,事業單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將釋放出大量的劃撥土地上的房屋進入市場。眾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國有土地的劃撥性質。作為市場主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后的公司,從物盡其用和追求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必然將閑置的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以獲利。本文擬以筆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為切入點,對改變劃撥國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拋磚引玉,與司法實務人士進行交流和探討。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漢中心城區的某文化創意園,由武漢某汽車修造公司經營,名為文化創意園實為商業街,聚集了多家餐飲、服裝企業。武漢某餐飲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經營海鮮酒樓,后租賃雙方因房屋租金發生糾紛,汽車修造公司將該餐飲公司訴至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筆者作為餐飲公司的代理律師,憑借多年為國土規劃行政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判斷承租房屋原為國有汽車修造企業廠房,所占用的土地應為劃撥工業用地,房屋性質應該為工業、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變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則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存在合同無效的可能性。隨后,筆者作為餐飲公司的代理人向國土和房產管理部門調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產證,證實了前述推定,確認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房屋設計用途為工業交通倉儲用房的事實。

  在獲取上述證據后,筆者建議餐飲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并判令出租方賠償承租方的裝修損失二百余萬元。經開庭審理,某區法院認為出租房已經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由,判決駁回餐飲公司的反訴請求。目前,餐飲公司已經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司法審判現狀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審判現狀

  基于對上述某區法院判決的疑問,筆者查閱了各地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發現各地法院對于改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判決結果及其判決依據缺乏基本統一的尺度和標準,甚至同一法院對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截然迥異,令人無所適從。各地法院判決結果和判決依據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承租人反訴某汽車修造公司擅自改變劃撥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案件數起,一律以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由,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但并未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是否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進行進一步闡釋,缺乏說理的深度,不能產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廣東佛山市某區人民法院的判決[①],認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及《物權法》等法律關于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旨在調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其調整和規范的對象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建設單位,并非旨在規范和調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處分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xx年和20xx年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認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隊上訴重慶市墊江復合保溫材料總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②]判決認定,出租方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質的出租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強制性規定,其《租賃協議書》無效。昆明消防支隊房屋出租行為具有改變土地用途的性質,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否上繳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賃協議書》有效。但頗具戲劇性的是,時隔不到一年,對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甘肅誠信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卻以(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③]判決認定,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其判決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二)成因分析

  1.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強制性規定究竟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理解不一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肯定說的學者和實務人士認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于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相關土地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對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劃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違反該規定,僅導致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導致改變劃撥土用途的租賃合同無效。其法律依據是《房地產管理法》及其與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并未禁止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繳國家,并不損害國家利益。

  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否定說的學者和實務人則士認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系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導民商事主體遵循我國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則,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則,土地用途管制將形同虛設。同時,由于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員、精力主動強制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其監管只能是被動監管,即主要依賴于出租人自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但基于趨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數出租人不會主動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

  因此,寄望于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權人以國家利益為大局,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繳國家,是不切實際。

  2. 未區分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出租和改變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質

  有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下稱《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下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只要經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門批準,滿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以及按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條件,劃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即可出租。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只要房屋所有權人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筆者認為,《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所調整和規范的對象主要為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為,而不包括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為,理由如下:

  (1)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不僅房屋和土地的物權歸屬應適用該規則,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應遵循該基本規則,土地用途直接決定房屋用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同時,依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綜上可知,房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相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進行建設。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終局的決定房屋用途,改變房屋用途,其實質是改變了土地用途。

  (2)我國對土地用途實行嚴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都應當履行法定的審批程序,即須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并報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經得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經過上述程序改變土地用途后,還應在土地登記主管部門作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3)劃撥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或以極低的對價獲得的土地,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必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對使用主體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劃撥用地目錄》第四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質是改變了劃撥土地的用途,已經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應當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用地。

  3. 法不責眾的心態

  部分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為大量存在,不僅國有企事業單位存在該種情形,大量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也存在該種情況,還有大量國有企業改制后國有控股、民營企業因按相關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劃撥性質,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獲利。因此,若否定改變劃撥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無疑會給既有的租賃業態造成巨大沖擊,牽涉面廣,涉及的利益群體眾多,與當前高度重視審判社會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導思想相悖。反之,從物盡其用的角度出發,對該類房屋租賃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勵交易、盡量維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導思想。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同樣缺乏依據。作為由國家財政負擔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司法機關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體。因此,盡管其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為,但不應以對一般的民商事主體之間合同糾紛所總結出來的盡量促成交易和維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審判指導思想來認定其出租行為的效力。而更應從是否凡違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角度認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賃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嚴格限制部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濫用土地劃撥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設嚴重超過自身實際需要的房屋面積出租牟利的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四、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再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但如何識別和認定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具體的標準。學界通說認為,應從如下標準判斷和識別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范:一是審查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二是審查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審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還是禁止行為本身;四是審查強制性規定的調整對象,即強制性規定針對的是行為方式還是行為結果,是針對準入資格還是行為內容。

  綜合以上識別標準,筆者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五十六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關于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首先,從其立法目的來看,上述規定原則上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為本身,并嚴格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為結果的實現,僅在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才能改變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價值差異巨大,擅自將劃撥土地用作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規定的用途,逃避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認定為效力性強執行規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議

  雖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但是否應一概否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則應持謹慎態度。筆者認為,應當區分改變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分別處理。對于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因其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可以參照合同效力補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審法庭辯論前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若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行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獲得土地主管部門和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的,可以認定租賃合同有效。肯定該種情形下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并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勵交易,盡量維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審判理念。

  六、結 語

  綜上所述,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應視其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區別對待,而不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處理。否則,難以在追求和實現法律正義的同時,獲得較好的審判社會效果。

  參考文獻:

  [①] 加陸勇山律師的文章《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租賃合同不會必然導致無效》;

  [②] 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

  [③]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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