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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

時間:2021-05-13 18:10:56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熱門】承包合同模板集錦五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承包合同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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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 篇1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 (以下稱為甲方)

  乙方: (以下稱為乙方)

  為確保工程質量,保證安全文明施工,按期完成分包施工任務,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協商,簽定本分包合同。

  一. 工作內容:

  1.按照施工圖紙及混凝土施工技術要求澆筑、收面、打磨、養護、保護、鑿毛、預留施工縫及場地清理等有關工作;

  2.對所出現的質量問題(露筋、蜂窩、麻面、孔洞)修補,打磨等。

  二.承包方式:

  勞務計量承包。包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三.單價及結算方式:

  (1)單價:按構件澆筑后并經檢驗、試驗合格的成品實體積計算,每立方砼 元/立方米

  (2)按每 層作為結算段,每層混凝土工程完成后,經驗收合格,各方面工作都符合甲方要求后由項目部技術員核對工程量,簽發結算書。領取工資時,乙方須由操作工人親自簽字按食指手印領取,嚴禁代領。

  (3)按分項承包項目商定的綜合單價(包安全、包質量、包文明施工、包工期等)計算。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的形式增加單價或要求額外簽工;

  (4)凡乙方工作范圍內不按時、按質完成的工作,如甲方另行安排其他班組去完成,則所有的用工從乙方工程款內扣除。如有違反甲方施工現場安全、質量規定,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罰款,罰金從工程款中扣除;

  (5)本合同價款為綜合單價,已含人工工資,停工期待料,超高補貼,高溫補貼,工人退場車旅費等各項費用在內;

  (6)本合同價款已包括夜間施工、交叉施工、非不可抗力惡劣自然條件下施工等的降效費;

  (7)本合同價款已包括工完場清的所有費用,并負責在各級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和甲方組織的各種檢查或參觀前,施工現場及所屬管轄區內的住宿及施工現場場地清理;

  (8)按照甲方有關現場施工管理規定應辦理的進場證、工人保險金、安全帽、安全帶、服裝等由甲方統一辦理,費用按人數從工程款中扣除;

  (9)根據本合同其他條款由乙方承擔的其他費用。

  四、工期要求

  乙方應根據甲方的月、周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員下達的施工任務單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如乙方逾期完成,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對乙方予以處罰。

  五 第三條承包價格系乙方的施工質量達到甲方質量目標要求的完全價格。施工中甲方除向乙方提

  四.甲方責任:

  (1)負責審核乙方的簽證單和預結算資料,及時發放生活費和辦理進度款支部及結算;

  (2)負責現場的施工調度和管理,質量、安全 的檢查監督和工程驗收;

  (3)甲有權對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需調度的人員,隨時清退出場,乙方應在該人員退場一周內提供補充人員。

  五. 乙方責任:

  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統一調配,按照施工圖紙、施工規范及甲方技術交底的要求認真組織施工,并達到規范驗收標準。

  各道工序完成后需報經項目部技術員驗收同意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若驗收不合格,整改時間耽誤了工期計劃,則該段工作量單價下調20%

  磚墻基層表面的污染部分應清除干凈,并澆水濕潤,加氣砼塊抹灰前應將墻面清理干凈。如違反規定,視情況輕重每次給予200—500元罰款。

  乙方人員進場前必須體檢,并出具體檢證明,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因乙方原因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以及罰款等,乙方應承擔所有經濟責任、損失和費用;

  由于乙方使用、包管和維護不善甲方提供的臨時設施、現場材料和設備,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對甲方提供的安全設施與施工機械,乙方經檢查后方可使用,若發現有安全隱患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反映,待甲方修復或更換后,方可進行使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分段分項工程完成后,經現場監理工程師、甲方項目部經理、技術負責人及工長驗收符合要求,并簽字、認可后才能予以結算。

  六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處罰措施: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使用安全帶,違章者每人次罰款100元。

  (2).使用機械設備必須要用有責任心、有經驗得人來操作,操作人必須具有機械操作證,嚴禁違章作業及冒險蠻干。

  (3).對于電動工具、電氣設備、施工用電、生活用電,必須由項目部電工來維修,其他人員不得亂動,有問題馬上找項目部經理或電工、安全員來處理,違章者每人次罰款100元。

  (4).高處作業時禁止打鬧,所帶工具用具必須有可靠的防掉落措施。

  (5).嚴禁酒后作業,違者每人罰款200元。

  七. 違約責任:

  1) 若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不能按甲方制定的工程計劃保質、保量完成形象進度和質量標準,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罰直至終止合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達不到甲方的環保,職業健康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甲方有權按合同相關條款對乙方進行處罰。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3) 合同簽訂后,如需修改,須獲得雙方的同意,方能生效。否則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負責。

  4) 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提出終止合同的,均屬單方違約,違約方除承擔給對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外,還必須向對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10%的違約金。

  八. 爭論

  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論,應本著實事求是,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采用下列方式解決(只能選一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 發生爭論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6)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7)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8)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9)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合同終止及終止后的結算: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 乙方無能力繼續履行本合同時,本合同終止,按已完工程量結算,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并盡快將其人員和設備撤離現場;

  2) 乙方未能按合同約定要求完成工程,經甲方督促,乙方在甲方規定時間整改后仍未達到合同要求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結算按已完工程的80%計算;

  3) 乙方單方要求終止合同,結算單價按合同單價的70%計算。另賠償合同單價10%的違約金;

  十.其他

  (1)、甲方委托 為現場負責人,負責處理與該工程施工相關的一切事務;除現場負責人外,其它現場人員在無該負責人授權時均無權向乙方發出指令或簽署任何協議、同意合同外發生款項,除非甲方書面通知變更現場負責人。

  (2)、乙方委托為現場負責人,負責處理與該工程施工相關的一切事務。

  (3)、本合同一式三份,共4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交總包一份存檔。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 日

承包合同 篇2

  甲方:臨安市河橋鎮蒲村村村民委員會(簡稱甲方)

  乙方:臨安市河橋鎮蒲村村殿后組村民:童躍華 (簡稱乙方)

  為切實做好“清潔蒲村”工作,保持村內環境衛生整潔,提高村民生活環境和健康保障。根據打造“綠色家園,富麗山村”的總體要求,參照“清潔鄉村”的具體考核標準,現將蒲村村36 座垃圾池(房)的垃圾清理運輸工作進行延續承包。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合同條款:

  一、清理運輸范圍:村域內36 座垃圾池(房)、垃圾焚燒爐一座。

  二、承包期限:壹年(20xx 年7 月25 日起至20xx 年7 月24 日止)

  三、工資待遇:

  1、垃圾清運工資:甲方支付乙方每月基本工資20xx 元,考核工資每月380 元,全年工資合計為28560 元。(大寫:貳萬捌仟伍佰陸拾元整)

  2、焚燒爐工資:月基本工資150 元,年度考核資金500 元,全年合計為3020 元。(大寫:叁仟零貳拾元整)

  四、 乙方主要職責:

  1、乙方必須每7 天徹底清理所有垃圾池(房)。運至河橋垃圾填埋場。

  2、如有特殊情況,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安排,提前清理。

  3、在裝運過程中不得亂倒,在裝運垃圾途中要清理停車點,運輸途中不拋灑、不遺漏,并保持運輸車的整潔。

  4、乙方要及時將運輸至焚燒爐內的垃圾進行焚燒處理,不得在焚燒爐附近及以外的地方焚燒垃圾。焚燒后的垃圾殘渣要及時運至河橋填埋場進行處理。

  5、規范操作,禮貌服務,發現亂倒垃圾等不文明行為,應及時勸阻,文明用語,以理服人。

  6、及時向村委和“清潔蒲村”領導小組反映村民對環境衛生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

  五、獎懲辦法:

  由村衛生保潔考核檢查工作小組定期進行衛生保潔檢查,如發現有未達到考核標準的,甲方一經核實,第一、二次勸說整治,第三次開始扣除100 元每次。平時日常檢查考核不合格的按考核標準在月基本工資中扣除。年終考核不合格的按考核辦法在年度考核資金內扣除。

  六、乙方在清運垃圾過程中要確保安全第一,遵守交通法規,()如在清理、運輸過程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等意外事故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七、 其他約定:

  1、乙方自愿交付村委押金1000 元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乙方不得中途辭退和擅自放棄責任片區的清運工作,如有違反,甲方一律沒收押金,扣除三個月工資違約金。

  2、若甲方增加垃圾池(房),不另加工資給乙方。

  3、甲方按季度付給乙方月基本工資,年度考核資金和押金到期滿時經檢查合格一次性付清。

  4、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分管干部童小江一份,村存檔一份。

  甲方:臨安市河橋鎮蒲村村村民委員會

  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臨安市河橋鎮蒲村村村民

  垃圾清運員(簽字):

  付款方:臨安市河橋鎮蒲村村經濟合作社

  法人代表(簽字):

  監督方:臨安市河橋鎮蒲村村(社)務、財務監督委員會

  法人代表(簽字):

  村分管干部(簽名):

  合同訂立地點: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

承包合同 篇3

  一、建設方代施工方扣繳水電費的稅收風險及控制策略

  (一)稅收風險分析

  在實踐中,由于水電費用都是由電力公司和自來水公司委托其開戶銀行進行代收,實際承擔水電費用的主體是水表和電表的所有權人,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電表,因此,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所消耗的水電費用,往往是由水表和電表的所有權人建設方或甲方進行代繳,并于今后與施工方進行工程結算時,從應給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進行扣繳。 這中由建設方代施工方支付水電費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主要體現在,施工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前無法扣除建設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電費。因為,施工方承擔的水電費用,由建設方進行代扣代繳,而自來水公司和電力公司收取水電費用后,開具的發票臺頭是建設方的名字,建設方把該張發票交給施工方進行賬務處理。根據國稅發[20xx]40號和 國稅發[20xx]80號文的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票和非法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企業取得的發票沒有開具支付人全稱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申請退稅。因此,自來水公司和電力公司收取水電費用后,開具發票臺頭是建設方名字的發票,該發票給予施工方入賬是不可以在施工方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二)控制策略

  為了控制和化解建設方代施工方扣繳水電費的稅收風險,應采取以下控制策略:施工方與建設方在簽定建設總承包合同時,必須在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設方代施工方繳納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所消耗的水電費,并與今后與施工方進行工程結算時,從工程結算款中進行扣繳。建設方必須把扣繳的水電費發票或水電費分割表和扣繳的水電費發票復印件交給施工方進行人賬。

  二、“甲供材”合同的涉稅風險及控制策略

  所謂的“甲供材”是指建設方(或稱為甲方)基于施工方會購買劣質建筑材料從事施工的考慮而由建設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僅提供建筑勞務的一種建筑工程現象。由于“甲供材”分為建筑施工合同的甲供材、裝修合同的甲供材和安裝合同的甲供材,三者涉及到建筑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對甲方和施工方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現分析如下:

  (一)建筑施工合同[①]中甲供材的稅收風險及控制策略

  1、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供材”的稅收風險分析

  (1)營業稅風險

  “甲供材”的營業稅風險體現在施工方沒有就甲方提供給其進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價格沒有并入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設方或甲方購買的,建筑材料供應商肯定把材料發票開給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購買的建筑材料提供給施工企業用于工程施工,在實踐中,大部分施工企業就“甲供材”部分沒有向甲方開具建安發票而漏了營業稅。例

  如,甲方與施工企業鑒定了一份100萬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價款為40萬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勞務款為6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施工企業向甲方開具的建安發票是6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如果開具60萬元建安發票,則施工企業就是漏了40萬元的營業額計算建筑業的營業稅,應該向甲方開具100萬元的建安發票就沒有營業稅的稅收風險,為什么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基于此規定,除了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筑業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設方或甲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否則存在漏報建筑業營業稅的稅收風險。 另外,有些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會與甲方簽定純建筑勞務合同,這也存在營業稅風險.比如,一份建筑合同,“甲供材料”價款為30萬元,建筑勞務款為70萬元。在簽訂合同時,施工企業可能會與甲方簽訂70萬元的純建筑勞務合同。這樣的話,施工企業只收取了甲方70萬元勞務款,肯定開70萬元的建安發票給甲方,甲方必然會以其購買材料所索取的30萬元材料發票和70萬元的建安發票入賬,這樣的合同和賬務處理處理,如果被稅務機關查出,有可能要求甲方,也有可能要求施工方補交30萬元材料款作為計稅依據的.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風險

  “甲供材”中的企業所得稅風險主要體現在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由于沒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發票而不能夠在稅前扣除,從而要多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購買的,材料供應商把材料銷售發票開給了甲方,在實踐當中,施工企業基于營業稅風險的控制考慮,往往會把“甲供材”中的材料價款和建筑勞務價款一起開建安發票給甲方進行工程結算。例如,一項100萬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購買的材料為40萬元,建筑勞務款為60萬元,施工企業必須向甲方開具100萬元的建安發票進行工程結算,才不會有40萬元材料款漏繳營業稅的風險。可是,施工企業開出100萬元的建安發票,必須按照100萬元記收入,基于此,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沒有40萬元的材料發票成本,盡管實踐當中,不少施工企業會憑從甲方領取材料的材料領料單和甲方購買材料發票的復印件進成本,但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當局是不認可材料令料單和甲方提供的材料發票復印件進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繳納40萬元乘以25%的企業所得稅。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對施工企業來講,企業所得稅風險較大。

  2、建筑施工合同“甲供材”稅收風險控制策略

  針對“甲供材”中的稅收風險問題,施工企業應該如何應對,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二方面來規避。 一方面,建筑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與甲方簽定的”甲供材”合同,必須給予甲方開具包含甲供材營業額的建安發票進行工程結算.而不能與甲方簽定純建筑勞務合同,然后只對建筑勞務款開具建安發票,因為, 建筑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與甲方雖然簽定純建筑勞務合同,但在工程結算時,工程產值必須含有甲方提供材料的價值,這就決定了建筑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與甲方雖然簽定純建筑勞務合同時,甲方提供材料的營業稅也要施工方承擔.。

  另一方面,施工企業應該爭取與甲方簽訂包工包料合同。只有簽訂包工包料合同,施工企業才不會存在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如果甲方不愿意與施工方簽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可不可以按照以下辦法來操作呢:

  首先,施工企業與甲方必須簽訂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

  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選擇材料供應商,有關材料采購事宜都由甲方去操辦,但是,簽訂材料采購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蓋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夠蓋甲方的公章;

  再次,材料采購款必須由甲方劃撥給施工方,然后由施工方支付給材料供應商。如果材料采購款直接從甲方支付給材料供應商的話,則甲方、施工方和材料供應商必須簽定三方協議,協議上必須有三方簽字,且協議內容是: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購款支付給材料供應商。同時要注意的是,施工方必須對其委托甲方支付給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部分,視同收到甲方的預收工程款,給甲方開具建安發票。

  最后,材料供應商必須把材料銷售發票開給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給施工方。

  如果按照以上四個步驟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對施工方會購買劣質建筑材料的顧慮,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但是,這種操作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基于此規定,甲方如果與施工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應商那里購買材料。然而,該條規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業)在與甲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況下,為保護施工承包者自行購買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應商的干擾所進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棄購買建筑材料而從中賺取材料差價的好處,與甲方達成協議按照以上分析的四個步驟進行操作,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的合同訂立原則,同時,對甲方購買材料部分依照稅法履行營業稅納稅義務,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業)在與甲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況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棄購買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購買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個步驟操作起到規避“甲供材”給施工方造成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

  另外,還要避免二種錯誤的做法:一種是甲方轉售材料的現象。即甲方自購材料,相關的增值稅發票開具給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開發成本。然后,甲方再將材料銷售給乙方,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給乙方。乙方就工程造價合同金額開具建筑業發票給甲方,并繳納營業稅。這種甲方平價買進平價賣出,給施工方開具的發票,表明上看來沒有增加甲方的增值稅和施工方有材料發票進成本,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但是不符合稅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只有銷售商品所有權的行為才構成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而甲方把購進的材料發給施工方進行施工并沒有把材料的所有權轉移給施工方,其所有權還是在甲方,不構成銷售的法律實質,再說甲方沒有建筑材料的銷售資質或銷售建筑材料的經營范圍。

  第二種錯誤做法是,甲方以材料銷售發票入賬就無稅務風險。

  例如,某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包一個工程,工程價款1000萬元,其中甲方供材800萬元,乙方勞務200萬元。該我公司以800萬元增值稅發票,200萬元建安勞務發票入帳。800萬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繳建筑業營業稅?由開發商繳還是由乙方繳?有無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公會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同時,《中華人民公會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中華人民公會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擔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依據上述規定,該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總價值為1000萬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內甲供材料800萬,無論如何結算,建筑公司應按1000萬繳納“建筑業”營業稅并開具建筑業發票。在建筑業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標報價及工程竣工結算價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業專用發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額。承包方一般以開具建筑業發票金額,繳納營業稅。甲方30日內又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報告甲供材料金額。因此,甲方發包人應承擔納稅連帶責任,應繳納甲供材料費部分(800萬元)的營業稅額由工程發包方承擔。因此,若與建筑公司簽訂總價值為200萬的工程合同,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

  (二)裝修合同和安裝合同中“甲供材”的稅收風險及控制

  1、稅收風險分析

  安裝合同的“甲供材”實質是“甲供設備”,所謂的“甲供設備”是指建設方購買設備,然后把設備發給安裝企業進行安裝的經濟行為。安裝合同和裝修合同中的涉稅風險是包工包料的情況下,設備價款和裝修材料費用必須要繳納營業稅,特別是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設備和材料款在繳納增值稅的情況下還得繳納營業稅,存在重復納稅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16號)第三條(十三)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基于以上規定,裝飾工程是由客戶采購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的,可不計入承攬方的營業額納稅,但如果出現由承攬方采購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的情況,還是要依混合銷售的規定并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2、控制策略

  針對裝修合同和安裝合同中“甲供材”的稅收風險問題,必須采取以下稅收風險控制策略: 一是非一般納稅人的安裝企業必須與建設方或甲方簽定“甲供設備”合同;裝修企業必須與建設方或甲方簽定“甲供材”合同;

  二是一般納稅人的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必須成立一家獨立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設備和裝修材料的銷售、批發和零售業務,該子公司與建設方或甲方簽定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合同,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與建設方簽定安裝合同和裝修合同。

  三、建筑總承包合同違約金的稅收風險及控制

  建筑總承包合同違約金現象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建設方違約而給總承包方支付的違約金;二是總承包方違約而支付給建設方的違約金。這兩種違約涉及到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

  (一)違約金的稅收風險分析

  1、營業稅風險

  建筑總承包合同涉及的兩種違約金現象的營業稅風險,主要體現在收取違約金的一方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三條規定:“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xx]16號)文件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基于以上政策規定,如果建設方違約而給總承包方支付的違約金,總承包方向建設方收取的違約金是一種提供建筑勞務的價外費用,必須繳納營業稅,必須向建設方開具“建筑業”的營業稅發票,否則是漏稅的風險;如果總承包方違約而支付給建設方的違約金,建設方向總承包方收取的違約金不構成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不需要向總承包方開具發票,否則是多繳納營業稅的風險。

  2、企業所得稅風險

  建筑總承包合同涉及的兩種違約金現象的企業所得稅風險,主要體現在支付違約金的一方怎樣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收取違約金是否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上面兩種違約金現象的營業稅風險分析,可知,支付違約金是否需要開具發票是決定支付的違約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關鍵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xx年第512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基于此規定,那么對未履約合同或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而取得的違約金,屬于企業的其他收入所得,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企業適用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能履行合同按規定支付對方的違約金,是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又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 因此,建筑總承包合同中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其他支。

承包合同 篇4

  發包方:xx縣xx鎮xx村委會,簡稱甲方

  承包方:xx縣xx鎮xx村x組,xxx,簡稱乙方

  為搞活經濟,充分提高資源的利用率,甲乙雙方就承包魚塘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承包項目

  1.甲方提供村屬的黃泥窩魚塘,由乙方承包。魚塘范圍:東從馬家住地小河口原張老石老壩,西至張老石原承包界限為止;北從x x村二組田坎下河埂,南至x x村三組坎下河埂。(詳見圖紙)

  2.從本合同簽字蓋章并公證后起,乙方自行投資擴建、改善現有魚塘并在國家規定內經營有關項目,甲方不得干預。

  二、承包期限:從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共xx年。

  三、乙方支付承包費用事項

  1.第一年,即x x x x年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叁仟元,甲方作為補償費付給原承包人x x x;第二年、第三年,鑒于處于建塘階段,乙方只付給甲方承包費每年伍佰元。從第四年即x x x x年起,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納承包費貳仟伍佰元整。

  2.付款時間:每年五月一日作為付款時間。

  四、特殊情況的處理

  1.承包期間,如甲方法人更換,不得影響此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推翻或修改合同。

  2.如國家征用,按下列意見處理:

  (1)承包期限(即xx年)內,乙方擴建、改善魚塘所有投資而獲得的賠償費歸乙方所得,土地賠償費歸甲方。

  (2)乙方投放的魚苗以及乙方增建的經營設施(簡易房屋、所種的樹、花草、開出的停車場以及所修的路等)的賠償費,全部歸乙方。

  (3)xx年承包期限滿后,如國家征用,甲方可享受乙方所有投資賠償金的百分之叁拾(30%)。土地賠償金仍歸甲方。

  3.承包期內,如乙方因重大特殊原因暫時或長期不能管理魚塘,乙方有權委托直系親屬或按本合同條款轉包他人,甲方不得阻止和干預。

  4.乙方承包期問,如遇糾紛,屬土地使用權引起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屬乙方經營等問題的,由乙方自行處理。

  5.承包期滿后,如魚塘繼續承包,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乙方。

  五、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應在一個星期內將魚塘交付給乙方。不能按時交付,每天賠償違約金x x元給乙方,從乙方付給甲方的承包費中扣除。

  2.乙方在承包期限內,不能按時交納承包費,遺期每天賠償違約金x x元給甲方。

  3.如甲方違約推翻或單方面修改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由甲方在乙方損失費用的基礎上加百分之伍拾(50%)賠償給乙方。

  六、解決爭議的辦法

  甲乙雙方如在合同期限內發生爭執,先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向有關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X X鎮政府一份、公證處一份。

  附:魚塘承包界線圖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乙方:(簽字)

  開戶銀行:

  賬號:

  X X X X年X月X日

  公證機關意見

  公證員:X X X(蓋章)

  X X X X年X月X日

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實際情況,在平等協商,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本于誠信,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XX年7月16日簽訂 的《工程承包》及其它相關協議,承包解除協議書。自協議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消滅。甲乙雙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對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甲乙雙方同意對于訂立、執行過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損失自行負責擔。

  第三:鑒于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觀經濟形勢變遷造成的,甲方同意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退還乙方已經交納的甲方施工管理費16.5萬元;待該工程施工完成計量結算后(XX年12月6日前)甲方退還乙方已交納甲方10萬元履約保證金。

  第四、甲乙雙方都保留通過訴訟解決本爭議的權利,在本協議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有權尋求通過訴訟解決爭議。在訴訟過程中,本協議將不利于違約方的解釋。

  第五、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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