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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我工資的解決方法
年前,李某加入A企業,任項目主管,月薪6000元,合同期為一年。可李某上班后,才發現公司由于經營不善,已經出現了很多問題。每到發工資的時候,老板總是找各種借口說等兩天,最后就象擠牙膏似的,擠一點給一點。工作到第7個月時,公司就已經拖欠了李明2個月的工資。
一年的合同眼看就要到期,李某于是向律師求救,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
李某的問題有兩個,一是想知道,如果合同到期,公司還沒付清欠他的工資,他該如何索要;二是公司由于拖欠他工資,給他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他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經濟補償,補償的金額如何計算。三是他聽說如果勞動者是因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而提出停止合約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收入的標準給予補償,不知道自己是否應該向公司索要這一個月的補償。
律師答復:
1.李某該公司的勞動合同將到期,屆時勞動合同將因期滿而終止。在這之前,李某可以與A企業協商,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工資。而A企業拖欠工資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由于公司拖欠工資而給李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李某必須舉證說明由于拖欠工資造成的經濟損失。如該公司不予支付和賠償,李某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2條規定,如果勞動者是因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提出解除合約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但李某的情況并不符合其中之列。因為李某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約,而不是由于公司拖欠工資而解除合約,這兩者是有差別的。
提醒:
勞動者在和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盡可能的詳細,包括工資的金額,發工資的時間,發工資的方式等,這一切都會在將來成為你有力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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