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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簽訂的注意事項
篇一:合伙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訂立合伙協議,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1、 理清合伙協議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是合伙業務開展的物質基礎。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協議合伙人的出資數額不一定相等,出資的種類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須將出資按其價值折為若干股份。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合伙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 合伙協議合伙人出資金額的確定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重要的是在簽訂合伙協議時必須明確載明各個合伙人的出資金額及比例,如此一來,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2、合伙協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審查
審查合伙協議合伙人的資格,應當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這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業,應保留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
另外,在審查合伙協議合伙人主體資格時還應注意以下限制性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伙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在合伙協議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伙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第二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伙企業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則具有欺騙性,由此可能影響正常的交易行為。
4、明確約定合伙協議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協議合伙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① 合伙協議合伙事務的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合伙人都有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② 合伙協議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合伙人有權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要求分配利潤。利潤是按照出資比例、投入精力還是合伙事務管理職責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體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寫明。
③ 查閱賬簿的權利
對于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協議合伙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
④退伙的權利 合伙協議中應當考慮約定退伙的方式、債務的分擔、合伙財產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
(2)合伙協議合伙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① 足額出資
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實際交付出資
② 分擔合伙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按合伙協議約定分擔經營損失和債務的責任。為避免日后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在合伙協議中也應盡量明確約定。
③ 競業禁止 合伙協議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向競爭的業務。
④ 退伙后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我國法律對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義務并未明文規定,在合伙協議中協商約定即能對全體合伙人產生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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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合 伙 協 議 書
甲方:象山貝德森石料有限公司
乙方:
經甲方出面與聯系,獲得三門灣中鐵隧道工程的碎石加工業務,現在雙方協商,內部合伙進行經營,現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簽訂合伙協議如下,經資雙方共同遵守:
1、涉及與三門灣中鐵隧道工程等相關部門簽訂合同等均由甲方出面負責辦理,但甲方在簽訂正式合同或協議之前,應先向乙方告知,才能最終簽署相關合同、協議,否則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經雙方一致同意,各人所占股份比例為甲方45%,乙方占55%,今后不論盈虧均按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3、根據甲方與三門灣中鐵隧道工程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在貨款到位后三日內由雙方按照本協議股份比例進行分紅。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由協議雙方自行決定保管協議書方式。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篇三:合伙協議書
甲方: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件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件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
茲有上列甲乙雙方當事人遵照公平、自愿、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就合股經營玉環方格品牌設計工作室,有關事項經友好協商依法達成如下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合伙經營項目
一、甲、乙二人自2014年二月八日起雙方自愿合伙經營玉環方格品牌設計工作室。企業開設地址為:浙江省玉環縣珠港鎮步行街泰興苑17幢65號。
二、合伙期間,根據市場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修改經營項目以及增加投資額。
第二條、出資形式及出資比例
一、企業的首期啟動資金為:投資款陸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出資叁萬元人民幣,乙方出資叁萬元人民幣。甲、乙二人各占企業50%股份。上述投資款存入企業聯名開設的銀行賬戶。
二、由雙方共同辦理工商、稅務等證照登記事宜。
第三條、合伙經營期間的風險、負債負擔、利潤分配
一、甲、乙雙方本著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同經營、共享盈利、共擔風險的原則,精誠團結齊心協力辦好企業。其中對于合伙經營的負債優先以合伙營業收入償還,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進行負擔,但是對外,甲乙雙方均具連帶責任。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其清償的金額超出自己應負比例的則有權向其他應承擔清償義務的合伙人追償。
二、合伙經營的收入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應繳納的稅費、勞務報酬等經營費用之后剩余的利潤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應按照甲乙各自的投資比例予以分配,年終進行分配。
三、經營期間,業務訂單一筆凈利潤在3000元以上的,凡是個人接洽的按3%給予提成獎勵,具體聯系人按4%給予提成獎勵。公司的收入盈余優先分期償還甲、乙雙方的投資款。
第四條、合伙經營管理
一、雙方在經營過程中均需認真負責,用心經營。
二、企業對外以甲方為法人代表,對內甲、乙雙方權利義務平等。
三、經營期間,凡屬企業經營有關的事項,包括對于涉及業務的接洽,財務、賬目及財務、賬目管理以及借款、還款、聘用勞務人員,工作日期的安排,辦公設備的增添、更換,資金的運用,股本的擴大,盈利的分配等等均應須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否則,造成損失應負關責任。
四、企業開辦后,甲、乙雙方均應在公司上班,企業視經營狀況再確定工資的發放和利潤的分成,每人暫定按月工資2500元計酬,并建立公司經營收支賬冊,雙方均應在賬冊上簽名確認。
第六條、合伙經營管理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乙雙方均應全心全意投身企業,愛護企業,任何一方均不得做出有損企業形象或有違反本協議遵守的不良行為。 二、企業開辦期間,甲、乙雙方應當積極配合工作。公司提供的設計稿,應具有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以及符合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如因公司提供的設計稿件引起糾紛或爭議,一切責任由雙方共同負責。
第六條、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
一、鑒于工商、稅務證照等均辦理至雙方名下,因此甲乙雙方特別約定,對于合伙經營期間發生的行政處罰、勞務糾紛、債務糾紛或意外傷害等情況產生的經濟賠償(含罰款)均應由甲乙雙方以合伙財產共同負擔,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賠償(含罰款)的,應由各合伙人按各自出資比例分擔,一方負擔超出自己應負擔比例的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第七條、合伙人的增加、退出
一、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重新調整合伙出資比例以及債務、利潤分配比例。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新入伙的合伙人對于入伙之前和入伙之后合伙經營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二、合伙經營期間,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法律政策調整),經合伙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退出合伙業務,假如退伙導致只有一名合伙人繼續經營,則合伙組織解散,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和繼續經營的合伙人)應共同進行合伙業務終止的清算,經清算的合伙資產應在償還合伙債務之后按各自出資比例進行盈余分配,打算繼續經營的一名合伙人應出資收購合伙資產,其收購的出資資金作為合伙人財產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進行利益分配。
三、退伙人應對于退伙之前的合伙經營債務應按各自出資比例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對外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比例超出自己應負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應負清償義務的合伙人追償。退伙合伙人在按上述條款償還應承擔的合伙債務之后其出資可以退回,出資不宜退回的可以從合伙財產中折價給于補償。
第八條、合伙終止
出現下列情況情形則合伙終止:
(一)合伙雙方協商同意提前終止的;
(二)合伙經營的業務重大虧損已難以繼續經營的;
(三)合伙人退伙,只剩一名合伙人繼續經營的;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九條、合伙清算
合伙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組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其職責包括:
(一)清理合伙財產,編制財產清單和負債表;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七)分配合伙財產、利潤。
上述清算事務完畢,則合伙組織自動解散,本合伙協議即失效。
第十條、違約責任
本合伙經營期間,甲乙雙方(含增加的入伙人)應誠實守信、友好合作,共同處理合伙期間的問題,努力提高經營業績,嚴格按照本協議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嚴重損害對方合法利益,給合伙經營造成損失的,應向對方賠償。
第十一、其他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協議生效
一、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共同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約束力。
二、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各執有一份,并留一份企業備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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