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合伙協議合同范本
合伙人甲 姓名: 合伙人乙 姓名: 合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內容
雙方自愿合伙組建經營政和縣圣宏陶瓷店,該店所有資產均屬合伙雙方共同所有,約定投資份額各占投資總額的50%。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圣宏陶瓷店,經營地點為政和縣南大街商住樓25號店面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建材,陶瓷,潔具用品零售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5年,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合伙期滿可續訂合伙合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資。合伙人陳顯強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合伙人楊愛芳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2010年5月15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500000.00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合伙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退伙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對方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退伙、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退伙、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合伙人簽名(蓋章):
乙合伙人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20xx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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