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政體概要》優秀讀后感1000字
在看關于政體的概念時,在讀《外國政體概要》時,政體的分法很多,亞里士多德認為政體分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共和政體。孟德斯鳩認為政體分為君主政體、專制政體、共和政體。柏拉圖提出五種政體周期循環的理論:分別是貴族政體、斯巴達-克里特政體、寡頭政體、平民政體、僭主政體。就算不同的名人對政體的分類不同,但是政體與法律的關系是不可磨滅的。
共和政體、寡頭政體是由大部分人民掌握了最高權力。君主政體、斯巴達-克里特政體或是貴族政體則是由君主掌握實權,但是要遵循固有的法律。專制政體則是完全由一個人的意志決定一個國家的命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明君,則是一個發達的國家;如果是一個昏君,則民不聊生。一個國家的統治者的產生,只有通過民主選舉才能體現人民的意志。如果說最高權力集中在一個人的手上,那則是君主政體,但最高權力集中在一部分人的手中則是貴族政體。所以,只有選舉才能是真正的民主,才能是真正的共和政體。由此看來,投票權法則是這種政治體制下的基本法律保證。法律就應該保證投票的順利進行,確保投票的參與人,數量,注意事項。而且就在投票人的選擇方面來說,選擇范圍一定要廣泛,人數也要成比例,如果太少,則不一定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孟德斯鳩認為,實行平民政治,人民管理國事既要推進但也不能太慢,“有時十萬只手臂能掀翻一切,而有時候十萬只腳卻只能如昆蟲般蠕動。”同時,民主法律的創制是由人民進行的。
政體的性質和政體的原則區別在于,政體的性質是政體之所以為政體,政體的原則使得政體做它該做的事情。法律的力量約束著君主的所作所為。“因為君主國的法律執行者自認為凌駕于法律之上,而平民政治國家的執法者自認為低于法律,應服從法律并承擔責任。”除了法律之外,能制約不同政體下的統治者們的只有“道德”。它沒有經過法律的`規定,但是它的作用相當強大。當道德消失的時候,欲望就會改變人的觀念,影響人們的行動。以前在法律下的自由行動,在現在卻變成了制約的工具。以前小心翼翼則變成了束手束腳。從前的節儉則變成了吝嗇。如今的貪婪卻腐蝕著人的思想。 道德不是法律原則,不是政體下的原則,不是強制的規范。只有將法律轉化成道德的時候,不用法律的強行來規范的時候,品德才能真正的起到作用,而不是一味的強行。驕橫野蠻,無止盡的欲望,帶來的不是哪一種政體下的安寧祥和,不管是在哪一種情況下都只是死路一條,“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沒有好品德的統治者只可能自食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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