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次起草房屋租賃合同
5月31日記者從省住建廳獲悉,為避免房屋租賃的各類糾紛,省工商局與省住建廳共同起草《山西省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這是我省首次在省級層面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指導。目前該合同正在省住建廳網站公示,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和建議,時間截止到6月5日15時,[email protected]
《山西省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明確提出,在合同簽訂前,雙方當事人應相互校驗有關身份證明,同時,出租人還應向承租人出具該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凡不具有本地戶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居住登記。
房屋租賃保證金是一種履約保證的措施。《山西省房屋租賃合同》規定,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的數額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在扣除應由承租人承擔但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費用以及承租人應當承擔違約金、賠償金后無息返還承租人。
房屋使用要求、維修責任也進一步明晰。租賃期間,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設備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對于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壞或故障,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修復;出租人應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及時進行維修。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承租人應負責維修。
當遇到未經出租人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第三人、承租人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等情況時,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當遇到出租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承租人安全、健康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此外,示范文本還明確違約責任。租賃期限內,出租人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或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30日通知合同相對方,出租人應歸還承租人已支付的保證金、剩余期間租金,并按年租金的相應數額向相對方支付違約金。承租人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毀壞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應按應付未付金額的相應數額向相對方支付違約金。
【山西首次起草房屋租賃合同】相關文章:
山西房屋租賃合同12-23
教你起草二手房屋租賃合同02-17
房屋首次抵押合同09-18
教你起草工程機械租賃合同02-19
民用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07-19
房屋租賃合同常用版_房屋租賃合同10-26
房屋租賃合同書_房屋租賃合同12-21
山西土地租賃合同03-16
關于城市綠化的租賃合同應如何起草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