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四個效力判定方法
當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之后,可以從4個方面審查這個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的主體
即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是否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的本身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
當某些房屋租賃合同所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時,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登記備案情況
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房屋租賃成為事實之前,應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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