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變更,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案例
2005年9月8日,劉先生與王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劉先生將其一套三居室住房租賃給王女士居住,年租金為27000元,租賃期限為3年,租金一年一付。
合同簽訂后,王女士付給了劉先生一年的租金。但王女士住了三個月后,劉先生急需用錢,決定將房屋賣出。沒過多久,李先生以6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買下,二人辦理了過戶手續。
現在,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搬出騰房,王女士拒絕。王女士想問自己能否繼續租賃該房屋。
房山區司法部門工作人員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劉先生與王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作為承租人的王女士依合同約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賃權。 據此,承租人王女士仍享有租賃該房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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