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轉讓合同范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根據《臨沂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臨政發[20xx]44號)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現有宗地位于 ,土地使用證號為 ,宗地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轉讓宗地界址圖》。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轉讓宗地的`用途為 。乙方如需改變土地用途須征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依法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調整土地流轉收益,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條 轉讓后,乙方使用年限為 年,從 年 _ 月 _日至 年 _月 _日止。
第五條 轉讓地塊面積為 平方米,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轉讓土地、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總金額 萬元,其中轉讓土地金額 萬元。
第六條 乙方同意在取得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后,甲方與集體土地所有者簽訂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由乙方按流轉合同規定于每年 月份前向土地所有者繳付下一年度土地使用權流轉收益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隨之轉讓。
第八條 本合同批準之日起30日內雙方應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甲乙雙方要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條款。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國土資源部門、 土地所有者各執一份。
轉讓方(章): 受讓方(章): 地址:
電話:
法人代表(簽字):
地址: 電話: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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