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應該怎么寫
法院調解書應當按統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
首部應當依次寫明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當事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案由。
第二,正文。
調解書的正文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這部分內容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不能簡略或疏漏,應當具體、明確而有重點地寫在調解書里,避免當事人履行調解書時因有異議而發生新的糾紛。
第三,尾部。
調解書最后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并寫明調解書的制作時間。
同時,調解書的尾部要寫明“本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有:
第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第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第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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