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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不適用的務工人員規定
【提要】本篇《》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特別為需要工人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僅供參考。內容如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是《勞動合同法》上所稱的勞動者,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1、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依法行使國家職權的行為,不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國家職權不能作為合同的對象,從而不能把公務員視為雇員。我國當前采取的是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勞動關系,由《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規范。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的機關工作人員)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2、農村勞動者(或稱農業勞動者、農民)
毫無疑問,農民屬于勞動者的范疇,但農民勞動關系是否由《勞動合同法》調整,爭議很大。現在立法的態度是,農村勞動者通過家庭聯產承包合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農民與村民委員會之間不屬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但是如果作為鄉鎮企業的職工或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與相應的企業、雇主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仍應是《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3、現役軍人
正在服役的軍人肩負著保衛祖國和人民安全的重任,這是符合服役條件的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現役軍人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各國規定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家庭保姆適用,但大多數國家規定家庭保姆不適用,我國規定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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