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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的規定是什么
新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以下情形: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4、經濟性裁員的;
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勞動合同法相比勞動法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一是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除后一種情形之外,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對高收入者的經濟補償金作了限制,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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