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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問題
【問題】: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風險?
【案情簡介】:
姜某于2007年8月4日進入某公司從事普工工作,2008年4月23日姜某因違規操作發生工傷,經工傷鑒定為十級傷殘。2009年1月,公司以姜某消極怠工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為由,連續三天記姜某三次大過,并以姜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姜某解除勞動合同。而事實上公司并沒有制定規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證據僅有未經員工簽字確認的三張記姜某大過的處罰單。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公司一真實案例,案件最后是敗訴的,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認定公司違法解除與姜某的勞動合同,公司需承擔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其裁決的理由:①公司沒有規章制度,沒有賴以處罰員工的理論依據;②公司沒有姜某證據證明姜某有消極怠工的事實。
【律師建議】:
公司通過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公司有合法、無明顯不合理、且向員工公開公示的規章制度;
(2)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存在,注意公司內部的員工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在法律上很小;
(3)通知工會,讓工會充分的參與到案件的處理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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