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出臺關于離婚協議書的提示
民政局關于離婚協議書的提示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規范
⒈明確表示雙方自愿離婚;
⒉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
⒊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⒈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⒉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⒊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
⒈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⒉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⒊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四、離婚協議書的存檔方式
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記機關不蓋章。
五、離婚協議書的變更
離婚后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發生糾紛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同樣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后是不能撤換的。
友情提示:
離婚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雙方對子女問題的協議,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制定子女監護方案,不能剝奪不直接撫養方探望子女的權利,也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提出超過協議約定的合理撫養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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