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收養的取證條件
一、什么是收養
收養又稱抱養、領養,系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中國古代又稱為螟蛉子,這是由于古人誤以為蜾蠃把螟蛉的幼蟲收養作己子,實際上它們是用作給自己幼蟲的食物。法律上,收養視同婚生子女的一種身分契約關系。由于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血緣聯絡之人間,擬制具有親子關系,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收養者稱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則稱為養子或養女;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被收養者稱為出養子女。子女出養后,本生父母之親權即處于暫時停止之狀態。
二、辦理收養關系公證需要哪些證件
(1)民政部門制發的《收養登記證》。
(2)收養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要求收養子女的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無子女證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應提交親屬關系證明、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證明。
(3)送養人為生父母的,應提交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同意送養的書面材料、婚姻狀況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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