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中應注意的四點
1、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未經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正常損耗免責權;
(2) 占有、使用、收益權;
(3) 買賣不破租賃權,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4) 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否則,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 共同居住人的繼續租賃權,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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