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遭遇工傷的注意事項
各管理處、各部門:
為提高工傷申報手續有效性,保障受工傷員工利益,公司將員工遭遇工傷的注意事項作以下說明:
1、員工遭遇工傷,原則上送至二級及以上醫院進行治療。
2、第一時間到達醫院進行診斷時,必須確保就診醫院為其開具:
A、病歷本(醫生簽名) B、病情診斷書或證明(蓋醫院鮮章)C、藥品及治療費用明細專用收據(蓋醫院鮮章)D、特殊診斷書或證明(如果進行了X光、CT等診斷,醫生簽名)。
3、必須確保:就診醫院病歷本、診斷書和所有費用收據與受工傷員工身份證姓名完全一致。
4、工傷員工所在部門需將受傷員工送至醫院后,將該員工工傷詳細情況書面報告公司人事行政部處。內容必須包含:受傷員工姓名、所在部門、聯系電話、受傷時間(X年X月X日X時)、受傷地點、受傷原因、受傷部位、受傷程度、診斷醫院、診斷科室、處理情況。“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傷者本人或家屬要迅速報告公司,提供上述工傷信息。
5、工傷員工初次就診后,必須在當天或第二天將病歷本、病情診斷書、藥品或治療費用明細收據交到人事行政部處。若后期再產生治療費用,在受傷后20天內補交后期費用明細收據。若員工住院,在出院當天或第二天補交住院每日費用清單、總費用收據。
關于員工遭遇工傷的注意事項 [篇2]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無錫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3、門診病歷復印件(須提供原件核對)、醫療診斷證明、檢查化驗報告、手術記錄、出院記錄等病歷資料復印件(其中住院期間病歷資料復印件要加蓋病歷復印專用章)。職業病患者提供職業病診斷書原件及復印件。燒傷職工請提供目前燒傷部位的照片;
4、身份證復印件;
5、鑒定費280元。
6、委托代理人辦理勞動能力鑒定的,提供委托書。
7、已進行工傷康復的人員需提供康復申請及出院記錄。
二、委托鑒定包括以下二種情況:一是公檢法機關委托的鑒定;二是1996年10月1前受傷的老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委托的鑒定。《申請表》應寫明受傷職工的受傷日期、受傷經過、受傷部位,用人單位意見欄簽注意見并加蓋委托單位公章,用人單位委托對老工傷人員鑒定的'應提供確認工傷的證明。
三、對市級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從鑒收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核鑒定。復核鑒定申請時除提交初次鑒定所附材料外,還應提交復核鑒定表、鑒定結論復印件、收到市級鑒定結論的依據。
四、鑒定申請時間:每個工作日上午9:00-11:30,地址:無錫市廣瑞路2號(市人力資源市場內)三樓61號窗,電話82411203、82411205 郵編:214011。
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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