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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土地注意事項
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租賃,需求者須慎之又慎,提前先了解和掌握租憑的注意事項,以防因不了解法律政策而引發法律風險,造成企業不必要的損失。下面我們來看看租賃土地注意事項,歡迎閱讀。
租賃土地注意事項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應該注意:
基本的:
主體資格,審查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土地出租人是否一致。
租賃期限,注明租賃起止日期和租賃年限。合同最長的期限為二十年。
土地信息,列明租賃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質量等級。
其他:
1.土地承包合同的內容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農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協議。
2.土地出租如果是租地開廠,首先看土地的性質是荒地還是良田保護地,良田保護地是不能蓋廠房的,還是一定要看使用權證,地是誰的,最好有當地村委會出面幫你接洽,畢竟是集體你還能有點保障,雖然可能得多花錢。
3.
(1)需要附加不可抗拒力,比如地震、火災的責任歸屬,原則上由出租人重建。
(2)如雖經出租人同意,但對產權沒有約定的,產權應歸承租人。對改建、擴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屬物應該有使用權 。
(3)不得在期間內出租其它人。如違約而支付的損失。
(4)雙方應協定發生糾紛訴訟處理的地點、中間人等。
(5)如果合同中止合有沒有承擔的后果等。
土地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為不必要,并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3)情事變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這種消滅,只能是將合同解除時止之后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解除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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