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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各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的管理,確保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包括:運行管理、維護管理、技術管理、安全管理。
第三條 適用范圍:公司各風電場、光伏電站的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管理。
第二章 運行管理
第四條 各風電場、光伏電站是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運行維護管理單位,貫徹執行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各項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管理制度;負責保障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相關設備正常工作所需條件,保障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對系統運行率指標負責;負責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相關設備的日常巡視;負責自動化數據可靠上傳、缺陷處理等維護、定檢工作。
第五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安全是風電場、光伏電站安全生產的重要環 1
節,維護班負責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軟硬件的管理和維護,運行班負責在操作員站上監視和控制。
第六條 運行值班人員對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各設備進行定時巡檢,及時發現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異常情況,并及時匯報處理。巡檢內容應包括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各主機是否運行正常,各設備運行指示燈指示應正常,監控程序數據正常刷新,和各監控裝置、智能設備通訊正常,監控功能正常。
第七條 運行人員可按照現場運行規程的規定,對監控裝置進行斷電復位等簡單缺陷處理工作。
第八條 監控主機經驗收合格投入運行后,如無特殊情況不得退出監控程序。
第九條 運行人員嚴禁修改監控系統數據、配置,嚴禁在監控畫面私自添加用戶帳號和更改監控畫面。
第十條 運行人員如果發現監控裝置設備緊急故障,如設備電源起火、有冒煙現象等,應立即斷開監控裝置電源,緩解故障情況后,及時通知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章 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各風電場、光伏電站維護專責對風電場、光伏電站所有監控計算機及信息進行統籌管理,對風電場、光伏電站所有監控計算機、設備進行登記、造冊備案和維修;對軟件系統進行維護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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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維護包括:系統故障后的系統軟硬件、應用軟件重新安裝、根據運行需要對原有系統的功能完善,數據及系統備份,以及版本的升級等。
第十三條 凡在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設備上的檢修、試驗、故障處理等工作,包括軟件的修改、測試、對網絡及硬件的維護等,必須辦理工作票。
第十四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驗收應按設備檢修的驗收規范進行。
第十五條 應用軟件(邏輯控制程序、數據庫、畫面及配置文件等)和硬件的更改必須經風電場、光伏電站批準,重大技術更改須經總工程師批準。修改工作完成后需填寫《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軟硬件修改記錄表》,電氣專責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檢修維護班組根據定期工作計劃,每月對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進行一次檢測維護,并填寫《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日常維護檢測表》,班組技術員審查、存檔。
第十七條 在對軟件、監控程序、數據庫、通訊規約、配置文件等進行修改之前及修改完成后均需對系統進行備份,以備意外情況下的及時恢復。
第十八條 未經風電場、光伏電站批準,不允許任何人改變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
機保護網絡拓撲結構。禁止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與Internet及其他系統連接。
第十九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必須使用專用磁盤。
第二十條 維護人員應定期對監控程序、數據庫、通訊規約、配置文件、歷史記錄進行備份,應有不少于兩份的可用備份,并存放于不同介質與不同地點。
第二十一條 新增監控設備需經相應的驗收程序后,方可投運。
第二十二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的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各裝置由維護人員負責清潔。
第二十三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建立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定期巡檢、定期校驗、輪換規定,建立巡檢記錄簿、檢驗記錄簿、缺陷處理記錄簿,上述各項工作均應詳細記錄在相應的記錄簿上。
第二十四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配備必要的備品、備件和檢修工具、儀表、儀器,并分類存放。備品、備件應定期進行檢測。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圖紙、技術資料、檔案文件等應統一存放,專人管理。
第四章 技術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安全生產部是計算機監控系統、風
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技術管理歸口單位,負責各風電場、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的技術監督和專業技術指導工作。負責結合具體情況組織起草公司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管理制度并貫徹執行。
第二十六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技術改造項目經安全生產部審核,公司批準后,由風電場、光伏電站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技改項目由風電場、光伏電站進行階段性驗收,由安全生產部組織總體驗收。
第二十八條 班組技術員負責技改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方案、報告、施工記錄、試驗數據、圖紙、竣工報告等技術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二十九條 監控程序軟件維護應設專人負責收集軟件功能改進意見,并向廠家開發人員反映,配合廠家人員修改程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設備附近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蝕的物品和使用電爐等電熱器具
第三十一條 嚴禁帶電拔插主機、打印機、顯示器聯線,在未退出監控程序情況下開機、關機。
第三十二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電力專用不間斷電源為計算機監控系統、
風機SCAD系統、操作員站和微機保護專用,未經許可,不得在此電源上接入其它用電設備。
第三十三條 為保證系統安全 ,用戶根據所授操作權限輸入各自的用戶名和口令,由系統檢驗其真偽,確認該用戶是否可以進行操作。同時,要不定期更改用戶名和口令,以防被未授權用戶盜用而進入系統。
第三十四條 明確運行人員在監控計算機上操作的權限,每位運行人員應嚴格按照本人的權限進行操作,嚴禁用他人的名字和權限進行本人不允許的操作,運行人員需對自己的密碼負責。
第三十五條 運行中的計算機監控軟件系統,未經批準不得更改參數設定。
第三十六條 監控系統軟件、相關應用軟件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復制,嚴禁外流擴散。
第三十七條 為防止計算機病毒的傳播,嚴禁使用外來存儲介質(如磁盤、光盤和U盤等)。
第三十八條 HUB等設備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關閉,所有設備必須接UPS保護電源,以防止突然停電對設備造成損壞和資料丟失。
第三十九條 計算機監控系統和微機保護的網絡應為獨立專用網絡,除維護電腦外,嚴禁將其他任何計算機聯入該網絡。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制訂,公司批準,安
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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