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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協議
甲方: 鄉(鎮)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戶主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家庭住址: 村 組
根據《湖南省“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實施意見》(湘發改西開﹝2017﹞39號)文件及《湘陰縣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方案》的要求,按照村民自愿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國家扶持與村民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與義務
1、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要求,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嚴格遵循政策法規,規范執行項目管理辦法。
2、甲方根據乙方選擇 安置的方式(集中安置:統規統建、統規自建、政府保障房),(分散安置:自建新房、購新房、購二手房),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補助標準向乙方發放建(購)房補助資金,金額以建檔立卡認定人數為準。
二、乙方責任與義務
1、乙方自愿選擇 的方式(集中安置:統規統建、統規自建、政府保障房)、(分散安置:自建新房、購新房、購二手房),從 搬遷到 ,計劃從 年 月開始實施搬遷, 年 月完成搬遷 。
2、乙方在自愿選址原則的基礎上需經相關部門核準后確定安置地點。
3、乙方在房屋建設過程中所需工、料、機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涉及的稅費及其他費用由乙方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繳納。
4、乙方原有房屋屬于分散安置對象的,須在領取易地扶貧搬遷建房補助費的70%后3個月內自行拆除,屬于集中安置對象的須先拆后搬,逾期不予拆除的,由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并扣發余下的30%建房補助款,原有宅基地必須交(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不得再建房屋,也不得出售、出租或贈與他人。山林、田土等生產資源仍按原承包方式不變。
5、乙方在項目竣工(購房)后,須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新房照片,購房的須提供購房房產證),以便項目驗收。
三、其他事項
1、項目實施后,甲方按規定的程序和標準付款給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上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提出其它訴求或經濟補償。
2、乙方在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后,不得返遷。通過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項目所新建的住房(或城鎮所購置商品房)十年內不得轉讓或出售,否則須全額退還該項目補助資金。
3、乙方須按進度計劃開工、完工。如因乙方原因影響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項目進度和驗收,將取消分配到戶的建房(購房)補助資金。
4、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商議解決。 本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縣扶貧開發辦、易地扶貧搬遷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以下協議:
1、安置地點:安置地位于村,該土地沒有權屬爭議。
2、安置方式:采用集中安置,戶型設計圖紙如下(按乙方實際家庭人數進行設計),實行統規統建。
3、補助標準:根據乙方家庭實際人口數計算,每人補助不超過平方米,補助標準為不低于元/平方米,實行集中安置的,基礎設施由項目實施單位統一配套搞好。
4、搬遷時間:新房建成交付時間為 年 月 前,乙方應在交付后內遷入新居。
5、原住房處置要求:乙方應在自新房交付日起 內,對原住房進行拆除并交出宅基地。
6、資金籌集責任:乙方應按 元/人,將自籌資金在協議簽訂時交給甲方,其他工程建設資金來源由甲方協調。
7、甲乙雙方其他義務:乙方要求集中安置的,由
甲方統一安排用地,要求分散安置的,自行與村組協商用地,村組應提供幫助,乙方自協議簽訂日起,不得反悔,不得違背協議拒不拆除舊房,不得占用原宅基地,甲方對安置工程建設進度,房屋質量監管負有業主責任,如因工程質量,建設進度產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日生效。
甲方: 法人簽字:
乙方(簽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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